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
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裁决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否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
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①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暂停键)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清零键):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解释】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申请:(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先复议再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审理:(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
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劳动合同的主体: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解释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而应支付正常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解释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解释】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解释】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注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解释】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息休假(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年休假的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
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①(晚上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春节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④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服务期1、服务期的含义(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3)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保密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3、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期间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解释】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内的待遇(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据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规章制度:(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综合题)。【解释1】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解释2】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规章制度告知过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3)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变更: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释1】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解释】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解释2】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解释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情形。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另外,在具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即时通知而没有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释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例如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关于录用条件 规定以及劳动者表现的记录等有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所依据的理由实际上不能成立,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解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
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解释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经济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不同: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性质不同:①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②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3)支付主体不同: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②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③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
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①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①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解释】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调解: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解释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解释2】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 劳动仲裁参加人:(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名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申请时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对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1)公开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2)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仲裁的裁决:(1)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解释】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的类型:(1)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解释】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庭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3)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诉讼程序: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提供
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税的纳税人: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1、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
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只征收增值税,或者只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解释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兼营行为:(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3)混合销售最终只合并征收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兼营,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的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建筑业(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2)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3)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5)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7)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8)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9)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4、邮电通信业(1)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2)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和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3)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4)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5)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6、娱乐业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金融经纪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3)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6)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7)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8)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9、销售不动产(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10、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营业额的基本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5)纳税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6)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4)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1) 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②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③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额收入。⑤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保险业: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②保险业务开展无赔
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4、邮电通信业:(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相关链接】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5、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7、服务业:
(1)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3)饮食业的营业税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4)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8、转让无形资产:(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9、销售不动产:(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起征点:1、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营业税的税收减免: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解释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解释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营业税其他规定:(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可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5、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1、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
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计税依据:(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特殊规定 工资、薪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解释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3】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范围界定:(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解释】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②投资者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范围界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劳务报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范围界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解释】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20%×(1-30%)=14%,但在计算分析题中,考生最好不要直接写14%。
稿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稿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范围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
稿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税率:基本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特殊规定:(1)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彩票中奖收入: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有奖发票: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企业的有奖销售: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财产租赁所得范围界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税费。【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范围界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转让所得特殊规定:(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捐赠的处理: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
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暂免征税项目: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6、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8、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9、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0、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2、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1、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解释】自行申报纳税时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选择固定一地申报纳税。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3、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链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链接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计算:房产税按“年度”计算。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解释】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相关链接】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房产税的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的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解释】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
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契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解释】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计税依据: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补缴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1、纳税人:(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1)车辆: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免征车船税的项目:(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
车船税的计算:1、计税依据(1)载客汽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2、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车船税的计算:(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
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解释】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和领受人。(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十类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
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解释】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其他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法定凭证免税:(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的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其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5)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6)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7)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资源税的税目: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税数量:1、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解释】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②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换,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的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定: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4+1):(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速算扣除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6、计算应纳税额:(1)采用速算扣除数的方法(直接用速算扣除法的第2档)(2)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法(分段计算)
税收减免: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的权利:(1)法规起草拟订权(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纳税人的权利:(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5)陈述权、申辩权(6)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7)其他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增值税(2)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税(6)房产税(7)资源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印花税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关税(2)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登记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的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登记: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停业、复业登记: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登记的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的账簿、凭证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务登记发票的领购:(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开具:(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保管:(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税务登记的纳税申报: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税款的缴纳方式:(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3)代扣代缴(4)代收代缴(5)委托代征(6)其他方式(如邮寄纳税、利用网络纳税等)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解释】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解释】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担保的税款的;(3)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4)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5)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款征收的税收优先权:(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征收的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解释】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解释】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税务检查的类型:(1)重点检查(2)专项检查(3)分类检查(4)集中检查(5)临时检查 税务检查的职责:(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交通邮政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
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②不予抵扣税款;③不予退还税款;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⑤不予发售发票;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⑦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⑧不予核准延期申报;⑨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中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税务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登记: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2000-10000元的罚款。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1)偷税行为的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3、出票日期:(1)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4、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2、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解释】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解释】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相关链接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相关链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解释】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解释】(1)借记卡:卡上有2000元,最多消费2000元,不能透支;(2)贷记卡:卡上没钱,可以消费2000元;(3)准贷记卡:卡上有1000元,可以消费2000元。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外币卡账户: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风险控制指标:(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5)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2)最低还款额待遇
汇兑: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国内企业;(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比较严格。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的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
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相关链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国内信用证: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票据: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解释】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票据权利的补救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①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③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④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权利的补救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票据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责任:(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的付款新增:(1)提示付款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对人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②相对记载事项③任意记载事项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2)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②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行为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5)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7)限制背书: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8)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9)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行为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行为保证:(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2)记载事项: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
据保证。【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3)保证责任: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2)再追索权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解释1】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出票:(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2)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汇票付款:(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汇票的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1)贴现条件: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2)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支票类型:(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3)普通支票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解释】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相关链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
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裁决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否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
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①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暂停键)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清零键):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解释】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申请:(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先复议再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审理:(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
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劳动合同的主体: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解释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而应支付正常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解释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解释】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解释】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注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解释】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息休假(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年休假的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
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①(晚上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春节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④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服务期1、服务期的含义(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3)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保密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3、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期间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解释】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内的待遇(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据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规章制度:(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综合题)。【解释1】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解释2】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规章制度告知过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3)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变更: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释1】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解释】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解释2】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解释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情形。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另外,在具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即时通知而没有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释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例如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关于录用条件 规定以及劳动者表现的记录等有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所依据的理由实际上不能成立,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解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
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解释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经济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不同: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性质不同:①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②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3)支付主体不同: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②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③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
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①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①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解释】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调解: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解释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解释2】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 劳动仲裁参加人:(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名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申请时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对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1)公开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2)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仲裁的裁决:(1)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解释】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的类型:(1)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解释】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庭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3)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诉讼程序: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提供
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税的纳税人: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1、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
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只征收增值税,或者只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解释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兼营行为:(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3)混合销售最终只合并征收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兼营,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的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建筑业(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2)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3)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5)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7)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8)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9)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4、邮电通信业(1)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2)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和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3)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4)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5)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6、娱乐业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金融经纪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3)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6)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7)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8)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9、销售不动产(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10、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营业额的基本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5)纳税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6)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4)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1) 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②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③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额收入。⑤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保险业: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②保险业务开展无赔
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4、邮电通信业:(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相关链接】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5、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7、服务业:
(1)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3)饮食业的营业税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4)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8、转让无形资产:(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9、销售不动产:(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起征点:1、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营业税的税收减免: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解释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解释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营业税其他规定:(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可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5、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1、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
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计税依据:(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特殊规定 工资、薪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解释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3】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范围界定:(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解释】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②投资者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范围界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劳务报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范围界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解释】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20%×(1-30%)=14%,但在计算分析题中,考生最好不要直接写14%。
稿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稿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范围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税率:基本税率为20%
稿酬应纳税额的计算:(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税率:基本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特殊规定:(1)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彩票中奖收入: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有奖发票: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企业的有奖销售: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财产租赁所得范围界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税费。【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范围界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转让所得特殊规定:(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捐赠的处理: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
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暂免征税项目: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6、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8、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9、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0、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2、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1、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解释】自行申报纳税时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选择固定一地申报纳税。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3、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链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链接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计算:房产税按“年度”计算。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解释】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相关链接】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房产税的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的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解释】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
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契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解释】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计税依据: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补缴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1、纳税人:(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1)车辆: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免征车船税的项目:(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
车船税的计算:1、计税依据(1)载客汽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2、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车船税的计算:(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
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解释】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和领受人。(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十类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
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解释】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其他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法定凭证免税:(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的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其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5)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6)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7)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资源税的税目: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税数量:1、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解释】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②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换,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的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定: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4+1):(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速算扣除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6、计算应纳税额:(1)采用速算扣除数的方法(直接用速算扣除法的第2档)(2)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法(分段计算)
税收减免: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的权利:(1)法规起草拟订权(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纳税人的权利:(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5)陈述权、申辩权(6)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7)其他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增值税(2)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税(6)房产税(7)资源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印花税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关税(2)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登记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的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登记: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停业、复业登记: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登记的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的账簿、凭证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务登记发票的领购:(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开具:(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保管:(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的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税务登记的纳税申报: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税款的缴纳方式:(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3)代扣代缴(4)代收代缴(5)委托代征(6)其他方式(如邮寄纳税、利用网络纳税等)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解释】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解释】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担保的税款的;(3)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4)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5)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款征收的税收优先权:(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征收的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解释】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解释】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税务检查的类型:(1)重点检查(2)专项检查(3)分类检查(4)集中检查(5)临时检查 税务检查的职责:(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交通邮政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
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②不予抵扣税款;③不予退还税款;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⑤不予发售发票;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⑦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⑧不予核准延期申报;⑨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中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税务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登记: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2000-10000元的罚款。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1)偷税行为的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3、出票日期:(1)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4、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2、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解释】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解释】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相关链接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相关链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解释】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解释】(1)借记卡:卡上有2000元,最多消费2000元,不能透支;(2)贷记卡:卡上没钱,可以消费2000元;(3)准贷记卡:卡上有1000元,可以消费2000元。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外币卡账户: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风险控制指标:(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5)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2)最低还款额待遇
汇兑: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国内企业;(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比较严格。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的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
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相关链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国内信用证: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票据: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解释】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票据权利的补救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①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③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④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权利的补救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票据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责任:(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的付款新增:(1)提示付款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对人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②相对记载事项③任意记载事项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2)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②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行为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5)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7)限制背书: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8)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9)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行为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行为保证:(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2)记载事项: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
据保证。【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3)保证责任: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2)再追索权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解释1】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出票:(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2)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汇票付款:(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汇票的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1)贴现条件: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2)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支票类型:(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3)普通支票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解释】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相关链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