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第9期2009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Vol.30No.9
Sep.2009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徐慧明
(赤峰学院
社会科学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要:因历史、现实的原因,当前及今后长时期内,迫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三个方面。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笔者认为,
关键词:法治理念;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09)09-0032-03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伴随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民众的权利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对法治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意识、
迫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其内涵十分丰富。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三个方面。国、
一、依法治国
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其实质就是讲社会主义法律的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威不容挑战。我国宪法第五条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明确“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定: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②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地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绝不能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而不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在执法中给予不同对待。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①
(一)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语境下,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方式去思考和作为,国家政府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和保护。
因社会管理及履行职务的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法治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标志。法律权威树立的前提是要建立健全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当然,这些法律制度还应当是“善法”而非“恶法”),否则,就无法可依。另外,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在法律
宪法的权威必须渗透到人民的心中,其权威才是真正地树立了。列宁曾断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依此逻辑,我们继续推导,这张纸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划私权力的范畴,这张纸的重要目标就是要确保宪政分了公、
的实现。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一致的。③
关于宪法权威及宪政问题,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2007年10月爆发的巴基斯坦宪法危机,这个案例可实务工作者以诸多启迪。以给国内许多法律学者、
此次危机直接的导火索是穆沙拉夫违宪,同时担任总统和陆军总参谋长两个职位。反对派遂向最高法院起诉,希望司法解决。穆沙拉夫担心最高法院会做出不利于己的决定,于是继续违宪,发布紧急状态令,取消宪法,解除不支持他的许多高级法官的职务。穆沙拉夫认为依靠军队,面对只有宪法作为后盾的最高法院,他一定能占得上风。但是紧急状态令造成了更大的抗议浪潮,在接下来的议会选举中问题连连,暴力事件不断,英联邦也鉴于巴“未能满足恢复宪法等要求”,决定中止巴基斯坦的英联邦成员资格。迫于各
-32-
方压力和局势失控的危险,穆沙拉夫在辞去军职后以平民身份就任总统,并撤销紧急状态令,不断向反对派示好。但议会还是恢复了被解职法官的职务,而且议会还打算弹劾总统。最终,穆沙拉夫于2008年8月被迫宣布辞去总统职务。
这次宪法危机能以司法机关的胜利而告终,根本原因是总统控制得了军队却控制不了人民。当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保护人民的作用时,它对人民来说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违宪的行为也将被视作对人民的公然挑衅,人民会忠实地守护宪法。④
(二)遵从法律思维,严格依法办事
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遵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相对于政治、
经济、道德思维而言,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如因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其次,客观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若有合法性瑕疵,则可能被裁判者不予采信,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第三,在特定条件下,可依照推定的事实裁判。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若两个月内无任何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⑤
二、执法为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源于人的理性、
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时常遭到被违法行使的公权力的威胁乃至危害,如近期网络曝光的“最牛县委书记”
案即是明证,所以人权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人权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⑥人权保障是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现代法律应该体现人权保护的精神。随着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即加入了人权保护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观念,这可能也突破了理论界的一个禁锢:只有资本主义才谈人权,只有资本主义才保护人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更应该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更应高度重视人权和维护群众的利益,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使得公仆更好地为主人服务。
(二)自由平等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
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近20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⑦
(三)公民自治
对于公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私法主体而言,则反之———法无禁止即授权,各国的民法、合同法多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从而划分了公权力、私权力的界限。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我国1999年修订的合同法》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前者要远远窄于后者,意即突破了后者,而这恰恰是进步的表现。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排除了公权力的任意干预。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调解制度,这是对公民自治的最好注解,也是最理想的保障。司法实践中,中国的国情一再告诉我们,民众有厌讼的普遍心理,纠纷一旦到了法院,人们普遍会认为,脸面已被彻底撕破,和解绝无可能。法院一旦严格依法下达了判决书,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执行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简单———即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义务人也要尽可能给权利人再填些麻烦,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其结果就是会造成无尽无休的上访、申诉。这样,就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无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在诉讼中引进了调解制度,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意思自治,诉讼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充分考虑情、理、法,各自作出适当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一个既合法而且效力堪比终审判决的调解书,绝大多数情况下,诉讼当事人都会积极主动履行这个调解书,从而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调解机制已在许多省市自治区出现,效果颇好。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目标。
公平正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⑧
(一)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重视公平正义。社
-33-
《
会主义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谐应当是整体的和谐、全面的和谐、长远的和谐,包括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要实现这样的和谐,
完成这样的伟业,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只有依赖公平正义,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团结统一局面的出现、和谐社会的出现,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制定浩繁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得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⑨
(二)实现公平正义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任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等原因,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不过,自由裁量权绝不应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
有效率的公正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权侧重于效率,司法权侧重于公正,但需要注意的是,“侧重”不等于“全部”
,司法公正乃国脉所系,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效率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迟到正义非正义”。离开公正,效率毫无意义;离开效率,公正就会残缺不全。
程序公正原则。不容否认,我国有多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实践中,人们日益发现,程序公正的意义要同于甚至重于实体公正,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07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与新修改的《律师法》有若干矛盾
-34-
之处,而后者更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广大律师对此反响强烈,根据《立法法》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前者的修改应是为期不远。
《国家赔偿法》所涉及的赔偿程序、赔偿范围,多年来备受诟病,其修改业已提上日程。
平等保护原则。1989年,建国40周年全国成果展中,全国法院的成果之一竟然是全国首起涉及个体户的合同纠纷案例———1981年,个体户潘义刚因合同纠纷到南京中级法院诉一个集体企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应否立案?原被告是否平等的诉讼主体?应为谁保驾护航?现在看来此案实不复杂,但值得思索之处却不少———强调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司法保护的平等性,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使“同一范畴的所有成员应受到同样的待遇”,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对所有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
注
释:
①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和谐社会———专访十七大
代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民主与法制杂志,2007(20).
②⑤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0/2005/3/ma[***********]-163576.htm,2005-3-21.
③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147.④程迈.人民是宪法的最终守护者.法制日报,2008-07-25.⑥⑦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学习时报,2006(324).
⑧⑨祝建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611/[1**********]809.htm.
参考文献:
1〕焦洪昌,晓耕,陈景辉,叶晓川.理论法学.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6.
2〕舒国滢,葛洪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
出版社,2007.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4〕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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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9期2009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Vol.30No.9
Sep.2009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徐慧明
(赤峰学院
社会科学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要:因历史、现实的原因,当前及今后长时期内,迫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三个方面。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笔者认为,
关键词:法治理念;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09)09-0032-03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伴随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民众的权利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对法治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意识、
迫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其内涵十分丰富。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三个方面。国、
一、依法治国
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其实质就是讲社会主义法律的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威不容挑战。我国宪法第五条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明确“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定: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②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地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绝不能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而不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在执法中给予不同对待。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①
(一)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语境下,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方式去思考和作为,国家政府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和保护。
因社会管理及履行职务的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法治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标志。法律权威树立的前提是要建立健全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当然,这些法律制度还应当是“善法”而非“恶法”),否则,就无法可依。另外,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在法律
宪法的权威必须渗透到人民的心中,其权威才是真正地树立了。列宁曾断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依此逻辑,我们继续推导,这张纸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划私权力的范畴,这张纸的重要目标就是要确保宪政分了公、
的实现。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一致的。③
关于宪法权威及宪政问题,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2007年10月爆发的巴基斯坦宪法危机,这个案例可实务工作者以诸多启迪。以给国内许多法律学者、
此次危机直接的导火索是穆沙拉夫违宪,同时担任总统和陆军总参谋长两个职位。反对派遂向最高法院起诉,希望司法解决。穆沙拉夫担心最高法院会做出不利于己的决定,于是继续违宪,发布紧急状态令,取消宪法,解除不支持他的许多高级法官的职务。穆沙拉夫认为依靠军队,面对只有宪法作为后盾的最高法院,他一定能占得上风。但是紧急状态令造成了更大的抗议浪潮,在接下来的议会选举中问题连连,暴力事件不断,英联邦也鉴于巴“未能满足恢复宪法等要求”,决定中止巴基斯坦的英联邦成员资格。迫于各
-32-
方压力和局势失控的危险,穆沙拉夫在辞去军职后以平民身份就任总统,并撤销紧急状态令,不断向反对派示好。但议会还是恢复了被解职法官的职务,而且议会还打算弹劾总统。最终,穆沙拉夫于2008年8月被迫宣布辞去总统职务。
这次宪法危机能以司法机关的胜利而告终,根本原因是总统控制得了军队却控制不了人民。当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保护人民的作用时,它对人民来说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违宪的行为也将被视作对人民的公然挑衅,人民会忠实地守护宪法。④
(二)遵从法律思维,严格依法办事
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遵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相对于政治、
经济、道德思维而言,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如因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其次,客观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若有合法性瑕疵,则可能被裁判者不予采信,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第三,在特定条件下,可依照推定的事实裁判。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若两个月内无任何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⑤
二、执法为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源于人的理性、
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时常遭到被违法行使的公权力的威胁乃至危害,如近期网络曝光的“最牛县委书记”
案即是明证,所以人权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人权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⑥人权保障是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现代法律应该体现人权保护的精神。随着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即加入了人权保护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观念,这可能也突破了理论界的一个禁锢:只有资本主义才谈人权,只有资本主义才保护人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更应该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更应高度重视人权和维护群众的利益,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使得公仆更好地为主人服务。
(二)自由平等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
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近20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⑦
(三)公民自治
对于公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私法主体而言,则反之———法无禁止即授权,各国的民法、合同法多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从而划分了公权力、私权力的界限。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我国1999年修订的合同法》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前者要远远窄于后者,意即突破了后者,而这恰恰是进步的表现。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排除了公权力的任意干预。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调解制度,这是对公民自治的最好注解,也是最理想的保障。司法实践中,中国的国情一再告诉我们,民众有厌讼的普遍心理,纠纷一旦到了法院,人们普遍会认为,脸面已被彻底撕破,和解绝无可能。法院一旦严格依法下达了判决书,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执行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简单———即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义务人也要尽可能给权利人再填些麻烦,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其结果就是会造成无尽无休的上访、申诉。这样,就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无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在诉讼中引进了调解制度,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意思自治,诉讼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充分考虑情、理、法,各自作出适当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一个既合法而且效力堪比终审判决的调解书,绝大多数情况下,诉讼当事人都会积极主动履行这个调解书,从而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调解机制已在许多省市自治区出现,效果颇好。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目标。
公平正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⑧
(一)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重视公平正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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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主义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谐应当是整体的和谐、全面的和谐、长远的和谐,包括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要实现这样的和谐,
完成这样的伟业,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只有依赖公平正义,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团结统一局面的出现、和谐社会的出现,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制定浩繁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得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⑨
(二)实现公平正义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任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等原因,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不过,自由裁量权绝不应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
有效率的公正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权侧重于效率,司法权侧重于公正,但需要注意的是,“侧重”不等于“全部”
,司法公正乃国脉所系,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效率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迟到正义非正义”。离开公正,效率毫无意义;离开效率,公正就会残缺不全。
程序公正原则。不容否认,我国有多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实践中,人们日益发现,程序公正的意义要同于甚至重于实体公正,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07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与新修改的《律师法》有若干矛盾
-34-
之处,而后者更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广大律师对此反响强烈,根据《立法法》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前者的修改应是为期不远。
《国家赔偿法》所涉及的赔偿程序、赔偿范围,多年来备受诟病,其修改业已提上日程。
平等保护原则。1989年,建国40周年全国成果展中,全国法院的成果之一竟然是全国首起涉及个体户的合同纠纷案例———1981年,个体户潘义刚因合同纠纷到南京中级法院诉一个集体企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应否立案?原被告是否平等的诉讼主体?应为谁保驾护航?现在看来此案实不复杂,但值得思索之处却不少———强调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司法保护的平等性,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使“同一范畴的所有成员应受到同样的待遇”,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对所有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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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和谐社会———专访十七大
代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民主与法制杂志,2007(20).
②⑤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0/2005/3/ma[***********]-163576.htm,2005-3-21.
③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147.④程迈.人民是宪法的最终守护者.法制日报,2008-07-25.⑥⑦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学习时报,2006(324).
⑧⑨祝建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611/[1**********]809.htm.
参考文献:
1〕焦洪昌,晓耕,陈景辉,叶晓川.理论法学.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6.
2〕舒国滢,葛洪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
出版社,2007.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4〕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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