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林地流转合同

荒山、林地流转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其依法取得的 亩荒山、林地(林权证号码: )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进行高产油茶项目开发,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转让荒山、林地用于项目开发涉及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流转荒山、林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荒山、林地的名称、位臵、面积: 。

2、流转期限三十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3、乙方按实际开发所获油茶籽按4:6的比例同甲方分成。即甲方享受茶籽收益40%的利益分成(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土地流转价款)、乙方享受茶籽收益60%的利益收成。甲方40%的利益分成不负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任何生产、管理费用。

4、茶场达到开采条件时,开采茶籽由甲方以村组为单位派村组干部专人每天现场监督过秤,全程监督统计整个村组的茶籽总产量。

5、各村组地块产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不能随意低价变卖茶籽,必须等甲方从乡村两级干部中指派专人了解当年市场价格之后,再共同商定当年茶籽出售价格再进行销售。否则,需对照市场价进行补差。

6、每年茶籽出售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各村组的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40%的利益分成给村组集体(不负责分发到户),再由村组集体负责采取因村制宜的方式分发到户。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确认前述流转荒山、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转让荒山、山林地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如因转让荒山、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为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应当依法将转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上的柴、杂木等清除完毕,如逾期没有清除的由乙方全权处理。

4、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将所转让的荒山、林地界址确定实际及航测图上的标记,并协助乙方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好所转让荒山、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一个月以内林权流转需到位),办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完流转手续之后,农户林权证由甲方派专人保管。

5、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好在开发经营中同周边村民发生的各种关系,协助乙方对开发的项目开展防盗、防火宣传及预防工作。

6、因生产经营需求,乙方需建设部分管理用房及通电工程,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乙方在转让经营期间拥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拥有开发项目的受益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管理和事务决策,不得以按收益比例分茶籽(只能以现金结算方式分配收益),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二)乙方:

1、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原则上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开始开发种植,一年之内完成。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因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允许采取分年分批开发种植的方式实施,但必须两年之内全部完成开发种植。

2、为确保在两年之内完成开发种植任务,乙方需在合同签定时按40元/年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两年的开发保证金。两年之内完成,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如没有按期完成,则作为林地闲臵损失补偿,保证金由甲方发放给流转村组农户。第三年再不实施开发种植,则由甲方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维持流转林地的原始用途,不得改变林地用地性质,只能用于油茶种植;不得擅自流转,如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实际情况需要流转,必须坚持油茶种植原始业态,不准另搞其他种养殖业,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4、乙方在流转期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落实专业的造林和管护措施,确保流转农户在流转期间尽快尽早获得业内行规正常水平的收益,必须避免因无心无意经营导致流转农户收益微薄或长年无收益。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荒山、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6、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荒山、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栽树、施肥等工作外,其他如除草、采摘等简易工作的用工,应优先使用甲方本地,尤其是涉及流转村组的农工。

9、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好现有坟墓,不得随便动迁或破坏。同时,今后流转农户如有葬坟需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落实适当安葬地块。

三、违约责任

1、转让经营期间,甲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乙方另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享有的分成。

2、乙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

四、其他事项

1、转让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转让的荒山、林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国家给予的补偿费中,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开发种植的林木、经济作物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2、在转让期内,乙方有权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报农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甲方需无条件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获国家扶助资金、林业项目补贴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3、国家今后对荒山、林地实行政策补贴,归甲方所有。

4、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案:

①流转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收成比例可进行适合调整,合作事项以新合同为准。

②甲、乙双方到期后如不能续签,乙方应无条件将所种茶树、所建设施全部交由甲方所有并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余备案。

附件:1、转让范围内的山、地航测图。

2、流转农户签字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村集体组织(盖章):

代表(签字):

二0一四年 月 日

荒山、林地流转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其依法取得的 亩荒山、林地(林权证号码: )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进行高产油茶项目开发,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转让荒山、林地用于项目开发涉及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流转荒山、林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荒山、林地的名称、位臵、面积: 。

2、流转期限三十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3、乙方按实际开发所获油茶籽按4:6的比例同甲方分成。即甲方享受茶籽收益40%的利益分成(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土地流转价款)、乙方享受茶籽收益60%的利益收成。甲方40%的利益分成不负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任何生产、管理费用。

4、茶场达到开采条件时,开采茶籽由甲方以村组为单位派村组干部专人每天现场监督过秤,全程监督统计整个村组的茶籽总产量。

5、各村组地块产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不能随意低价变卖茶籽,必须等甲方从乡村两级干部中指派专人了解当年市场价格之后,再共同商定当年茶籽出售价格再进行销售。否则,需对照市场价进行补差。

6、每年茶籽出售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各村组的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40%的利益分成给村组集体(不负责分发到户),再由村组集体负责采取因村制宜的方式分发到户。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确认前述流转荒山、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转让荒山、山林地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如因转让荒山、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为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应当依法将转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上的柴、杂木等清除完毕,如逾期没有清除的由乙方全权处理。

4、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将所转让的荒山、林地界址确定实际及航测图上的标记,并协助乙方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好所转让荒山、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一个月以内林权流转需到位),办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完流转手续之后,农户林权证由甲方派专人保管。

5、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好在开发经营中同周边村民发生的各种关系,协助乙方对开发的项目开展防盗、防火宣传及预防工作。

6、因生产经营需求,乙方需建设部分管理用房及通电工程,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乙方在转让经营期间拥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拥有开发项目的受益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管理和事务决策,不得以按收益比例分茶籽(只能以现金结算方式分配收益),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二)乙方:

1、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原则上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开始开发种植,一年之内完成。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因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允许采取分年分批开发种植的方式实施,但必须两年之内全部完成开发种植。

2、为确保在两年之内完成开发种植任务,乙方需在合同签定时按40元/年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两年的开发保证金。两年之内完成,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如没有按期完成,则作为林地闲臵损失补偿,保证金由甲方发放给流转村组农户。第三年再不实施开发种植,则由甲方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维持流转林地的原始用途,不得改变林地用地性质,只能用于油茶种植;不得擅自流转,如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实际情况需要流转,必须坚持油茶种植原始业态,不准另搞其他种养殖业,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4、乙方在流转期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落实专业的造林和管护措施,确保流转农户在流转期间尽快尽早获得业内行规正常水平的收益,必须避免因无心无意经营导致流转农户收益微薄或长年无收益。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荒山、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6、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荒山、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栽树、施肥等工作外,其他如除草、采摘等简易工作的用工,应优先使用甲方本地,尤其是涉及流转村组的农工。

9、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好现有坟墓,不得随便动迁或破坏。同时,今后流转农户如有葬坟需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落实适当安葬地块。

三、违约责任

1、转让经营期间,甲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乙方另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享有的分成。

2、乙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

四、其他事项

1、转让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转让的荒山、林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国家给予的补偿费中,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开发种植的林木、经济作物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2、在转让期内,乙方有权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报农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甲方需无条件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获国家扶助资金、林业项目补贴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3、国家今后对荒山、林地实行政策补贴,归甲方所有。

4、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案:

①流转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收成比例可进行适合调整,合作事项以新合同为准。

②甲、乙双方到期后如不能续签,乙方应无条件将所种茶树、所建设施全部交由甲方所有并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余备案。

附件:1、转让范围内的山、地航测图。

2、流转农户签字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村集体组织(盖章):

代表(签字):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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