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JoumalofChon群l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No.12013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沈定军

摘要: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关键词:礼刑关系:统治手段:德主刑辅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3)01—0069—02

作者简介:沈定军(1979-),男,河南商水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新郑451191)讲师。收稿日期:2012-10-26

一、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

训。感到一味重刑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他们把殷礼继承下来,并把它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

“明德慎罚”思想虽有缓和司法镇压的作用.但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周公将明德贯穿于慎罚之中.用德来掩饰刑罚的实质,加强刑罚的效能。可见,周朝统治者一方面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另一方面又以刑成德,维护德的权威【引。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西周的统治者的统治实质是“轻礼重刑”.为了缓和激烈的阶级矛盾.礼只不过是为了掩盖重刑的思想而被引入的.此时的礼更多的是作为辅助刑的工具存在着的。

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重视礼治的基础上.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

二、孔子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孔子的思想以“仁”、“礼”为核心,他在贯彻礼治思

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仁”的观点.仁是礼的精神实

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德治思想本身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德治要求

统治者本身有较高的品德修养.这样才能具备推行德治思想的个人基础。第二.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将推行德治。实行仁政作为治国方略.这可以视为推行德治思想的政治基础。所谓“慎罚”.是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

质,礼是仁的表现形式。他主张“克己复礼为仁”。从而建

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在礼、刑的关系上主张“德礼为主.法刑为辅”。指出“齐之以刑”只能使民众暂时

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刑罚适中,反对滥

杀无辜.它是明德的具体落实。周公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对罪犯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的人和惯犯,即使是小罪,也要从重处罚,而对待那些过失犯罪的人和偶犯。即使犯了大罪.也可以从轻处罚。(2)反对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犯罪人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意思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但是.周公主张的“慎罚”思想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一味的对任何犯罪,对任何犯罪人都讲宽大.他主张对一些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以及严重危害宗法伦理习惯的犯罪严加惩处。

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之心服,只有“齐之以礼”,民众才

会有羞耻之心,自觉遵守法令。在孔子看来,“礼”是包含“德”的情感、思想的行为规范,德、礼优于正刑,是正刑的理想方法,而正刑也应当包含德、礼的思想。孔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孔子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在国家统治方式问题上非常重视德、礼的作用,他认为德、礼不但比政令和法

刑更能遏制犯罪,还能使人民从心理上排斥犯罪.从

而有效预防犯罪。(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礼。孔子重教化,轻刑罚的思想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刑罚的作用,而是主张刑罚适中.在

一69

德化礼教仍不能感化犯罪人的时候再施用刑罚.把刑罚作为德化的辅助手段。(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

用于法律实践,即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案

件的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史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最极端的表现.它反映出的刑法思想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如“亲亲相匿”、“反对株连”,也有发展,如“原心论罪”。“原心论罪”就是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时候.看重的是主观善恶所反映出来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这种用道德标准判断行为是非的方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难免有罪刑擅断之嫌,有

犯罪的功能。孔子认为,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

罪动机方面,德化比刑罚更为有效。这是他基于m陛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得出的结论[¨。孔子不明确主张人性为善或恶。只是认为人性生来相似。社会中的人之所以在保留善良本质方面有差异.是因为后天社会影响的结果.所以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礼教得到预防.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德主刑辅”思想是古代关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和矫正的一种综合治理模式.带有古人所谓“标本兼

治.重在治本”的朴素辩证的方法论思想,但是这个模式有着严重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3]。由于过分强调德、礼的作用.所以儒家推崇的无疑是贤人治国的“人治”思想.而人治有着与生俱来的任意性与难以避免

悖于法治的要求。

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已经形成。这种思想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有利于他们巩固统治,禁锢人民,因此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

的不公正性.所以虽然“德主刑辅”思想试图在西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治国模式.

但是仍然无法摆脱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

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丘溶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

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中国古代封建刑法思想始终以封建统治者应采取的统治手段为中心.经历了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才确立的。这一过程也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逐渐确立的过程。“礼”与“刑”孰主孰辅。孰轻孰重,立法者不仅

三、苟子的“礼法统一"思想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其根据是m陛恶论”。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苟子虽然

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的仅仅是礼与刑的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的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特点,长期争论及探索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现代法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其主要意义即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重法.但他在强调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仍然认为通

过礼义教化人是可以改恶从善的。因此.在教化和刑罚关系问题上,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他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他主张统治者在实行教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罚过与赏功相结合.这样才能鼓励人弃恶从善。

从这一方面看来.其主旨正与“德主刑辅”论相悖。在

当今社会.“德治”与“法治”仍然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具有更为清醒的民主法律意识。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弥补法

四、董仲舒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在儒法合流的背景下创造了不同于先秦儒学的新儒学.他用阴阳学说来阐述“德主刑辅”思想。他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把德和刑比作阴阳、四时,目的在于说明“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统治者在运用德与刑进行统治时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董仲舒对儒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将儒家经义应

律的某些不足。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3】法院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法史学精粹【M】.北京:机械工业

出版社.2002.

[4】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3.

...——70——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沈定军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新郑,451191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3(1)

1. 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022. 张晋藩 中国刑法史新论 1992

3. 法院精粹编辑委员会 中国法史学精粹 20024. 杨鹤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 2003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cqgygdzkxxxb201301025.aspx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JoumalofChon群l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No.12013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沈定军

摘要: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关键词:礼刑关系:统治手段:德主刑辅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3)01—0069—02

作者简介:沈定军(1979-),男,河南商水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新郑451191)讲师。收稿日期:2012-10-26

一、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

训。感到一味重刑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他们把殷礼继承下来,并把它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

“明德慎罚”思想虽有缓和司法镇压的作用.但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周公将明德贯穿于慎罚之中.用德来掩饰刑罚的实质,加强刑罚的效能。可见,周朝统治者一方面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另一方面又以刑成德,维护德的权威【引。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西周的统治者的统治实质是“轻礼重刑”.为了缓和激烈的阶级矛盾.礼只不过是为了掩盖重刑的思想而被引入的.此时的礼更多的是作为辅助刑的工具存在着的。

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重视礼治的基础上.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

二、孔子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孔子的思想以“仁”、“礼”为核心,他在贯彻礼治思

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仁”的观点.仁是礼的精神实

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德治思想本身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德治要求

统治者本身有较高的品德修养.这样才能具备推行德治思想的个人基础。第二.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将推行德治。实行仁政作为治国方略.这可以视为推行德治思想的政治基础。所谓“慎罚”.是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

质,礼是仁的表现形式。他主张“克己复礼为仁”。从而建

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在礼、刑的关系上主张“德礼为主.法刑为辅”。指出“齐之以刑”只能使民众暂时

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刑罚适中,反对滥

杀无辜.它是明德的具体落实。周公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对罪犯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的人和惯犯,即使是小罪,也要从重处罚,而对待那些过失犯罪的人和偶犯。即使犯了大罪.也可以从轻处罚。(2)反对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犯罪人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意思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但是.周公主张的“慎罚”思想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一味的对任何犯罪,对任何犯罪人都讲宽大.他主张对一些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以及严重危害宗法伦理习惯的犯罪严加惩处。

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之心服,只有“齐之以礼”,民众才

会有羞耻之心,自觉遵守法令。在孔子看来,“礼”是包含“德”的情感、思想的行为规范,德、礼优于正刑,是正刑的理想方法,而正刑也应当包含德、礼的思想。孔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孔子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在国家统治方式问题上非常重视德、礼的作用,他认为德、礼不但比政令和法

刑更能遏制犯罪,还能使人民从心理上排斥犯罪.从

而有效预防犯罪。(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礼。孔子重教化,轻刑罚的思想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刑罚的作用,而是主张刑罚适中.在

一69

德化礼教仍不能感化犯罪人的时候再施用刑罚.把刑罚作为德化的辅助手段。(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

用于法律实践,即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案

件的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史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最极端的表现.它反映出的刑法思想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如“亲亲相匿”、“反对株连”,也有发展,如“原心论罪”。“原心论罪”就是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时候.看重的是主观善恶所反映出来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这种用道德标准判断行为是非的方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难免有罪刑擅断之嫌,有

犯罪的功能。孔子认为,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

罪动机方面,德化比刑罚更为有效。这是他基于m陛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得出的结论[¨。孔子不明确主张人性为善或恶。只是认为人性生来相似。社会中的人之所以在保留善良本质方面有差异.是因为后天社会影响的结果.所以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礼教得到预防.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德主刑辅”思想是古代关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和矫正的一种综合治理模式.带有古人所谓“标本兼

治.重在治本”的朴素辩证的方法论思想,但是这个模式有着严重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3]。由于过分强调德、礼的作用.所以儒家推崇的无疑是贤人治国的“人治”思想.而人治有着与生俱来的任意性与难以避免

悖于法治的要求。

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已经形成。这种思想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有利于他们巩固统治,禁锢人民,因此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

的不公正性.所以虽然“德主刑辅”思想试图在西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治国模式.

但是仍然无法摆脱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

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丘溶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

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中国古代封建刑法思想始终以封建统治者应采取的统治手段为中心.经历了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才确立的。这一过程也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逐渐确立的过程。“礼”与“刑”孰主孰辅。孰轻孰重,立法者不仅

三、苟子的“礼法统一"思想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其根据是m陛恶论”。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苟子虽然

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的仅仅是礼与刑的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的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特点,长期争论及探索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现代法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其主要意义即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重法.但他在强调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仍然认为通

过礼义教化人是可以改恶从善的。因此.在教化和刑罚关系问题上,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他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他主张统治者在实行教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罚过与赏功相结合.这样才能鼓励人弃恶从善。

从这一方面看来.其主旨正与“德主刑辅”论相悖。在

当今社会.“德治”与“法治”仍然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具有更为清醒的民主法律意识。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弥补法

四、董仲舒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在儒法合流的背景下创造了不同于先秦儒学的新儒学.他用阴阳学说来阐述“德主刑辅”思想。他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把德和刑比作阴阳、四时,目的在于说明“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统治者在运用德与刑进行统治时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董仲舒对儒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将儒家经义应

律的某些不足。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3】法院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法史学精粹【M】.北京:机械工业

出版社.2002.

[4】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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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沈定军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新郑,451191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3(1)

1. 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022. 张晋藩 中国刑法史新论 1992

3. 法院精粹编辑委员会 中国法史学精粹 20024. 杨鹤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 2003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cqgygdzkxxxb2013010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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