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 号)和《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要求
(一)规章清理要求
省政府及太原市、大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分工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起草或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本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 号)和《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要求
(一)规章清理要求
省政府及太原市、大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分工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起草或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本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