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青年社会组织的自我定位
推进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明确青年社会组织自我定位,必须从规范化、专业化和公益化三个视角加以分析。
1. 基础:青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
青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是公信力的基础, 主要体现为合乎法规、组织诚信和规范治理三个方面。首先, 莱西市青年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之中,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建立了规范的工作流程,有了稳定的办公场所。其次, 这些组织内部的运行和治理情况也基本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严格按章程履行职能,大部分青年社会组织都建有团组织,部分还建有党支部。再次, 这些青年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和诚信建设方面, 紧紧围绕公益服务的初衷, 根据其服务对象、服务宗旨和现实资源, 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服务平台, 如它们的维权组织。
2. 关键:青年社会组织的专业化
专业化建设是指一个国家、机构或一个人能够实现其需要创立的新事业或建立的新设施所具备的专业化的基本条件, 而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则强调组织性, 即机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专业能力和条件。这些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具备会受到机构的外部环境的影响, 如法律政策的局限、理论研究的滞后、政府管理体制的僵化、公民社会意识的固化都会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创新性及专业化。首先, 服务的专业化是决定一个青年社会组织稳定发展的生命线。其次, 人才的专业化是确保一个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此, 我们有必要为青年社会组织促进相互交流、互援合作提供一定的渠道和保障。
3. 方向:青年社会组织的公益化
青年社会组织由于其生来具有的公益性和社会化倾向, 使得它在社会创新方面有着比政府和企业更特殊的优势。它完全可以
成为政府的助手和伙伴,从事带有明显的“非营利性”特征的公益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福祉。
(二)加强党和政府对青年社会组织的领导与服务
1.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在青年社会组织的覆盖范围 目前,约有69.8%的莱西市青年社会组织建立了团组织,却只有12.8%青年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根据调查显示,广大青年社会组织对于党建领导发展的意向强烈,96.8%的群体同意党建带团建,或者团建先行、时机成熟进行党建的做法。根据青年社会组织的分布特点,应重点加强与县(市、区)及乡镇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并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帮助其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工作目标,由此,进一步扩大对青年社会组织的覆盖范围。
2. 强化政府部门服务意识,实现资源配置与管理效率最优化 目前,莱西市仍有许多青年社会组织处于非正规化状态,具体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章程法规、专业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方向的缺失,筹款方式、活动运行、项目创新、机构管理的散乱,群体对这些方面的认可度非常低,占比不足10%。由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注重有效引导、提升服务意识、建立务实平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为青年社会组织争取更多的政策扶持,充分调动青年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以此提高活动效率、管理效率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3. 加强青联组织对青年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务实合作、服务管理
对于青联组织和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调研数据显示,54%的青年社会组织认为青联组织等青年工作机构对于组织的发展影响很大,且其中超过71.4%的人认为其影响都是有利的,但长期与青联组织保持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的青年社会组织比例仅为31.4%。关于青联组织对于青年社会组织的服务,调研数据显示,有大约75.4%的青年社会组织希望青联组织发挥自身
职能,为青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平台建设、资源整合等服务。关于青年社会组织的类型,调研数据显示,有大约70%的组织从事的是慈善、扶贫社会救助及公益类服务,而从事其他类型服务的比例目前较少。通过三组数据可知,青联组织对于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引导、管理和服务是参与社会建设的职能归属,也是广大青年社会组织的迫切需要。青联组织积极发挥组织优势,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扶持一大批青年社会组织,培养一大批青年骨干力量,筑牢社会工作体系的组织基础;要切实发挥 “枢纽”作用,引导青年社会组织加强横向联系,联合承接服务项目、联合开展服务活动、联合促进社会稳定,增强青年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要主动联系和服务各类青年社会组织,搭建各种有效平台,积极团结、合理聚拢。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社会工作经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业务精良、服务优质的青少年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三)加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法制建设
政府要建立健全青年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为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现阶段青年社会组织的法律环境存在立法位阶低、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欠缺以及对青年社会组织严厉限制的法律趋向等问题。政府应尽快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增补、调整和修改, 并适当调整严厉限制的取向,增加青年社会组织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 强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一致。
推进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青年社会组织的自我定位
推进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明确青年社会组织自我定位,必须从规范化、专业化和公益化三个视角加以分析。
1. 基础:青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
青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是公信力的基础, 主要体现为合乎法规、组织诚信和规范治理三个方面。首先, 莱西市青年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之中,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建立了规范的工作流程,有了稳定的办公场所。其次, 这些组织内部的运行和治理情况也基本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严格按章程履行职能,大部分青年社会组织都建有团组织,部分还建有党支部。再次, 这些青年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和诚信建设方面, 紧紧围绕公益服务的初衷, 根据其服务对象、服务宗旨和现实资源, 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服务平台, 如它们的维权组织。
2. 关键:青年社会组织的专业化
专业化建设是指一个国家、机构或一个人能够实现其需要创立的新事业或建立的新设施所具备的专业化的基本条件, 而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则强调组织性, 即机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专业能力和条件。这些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具备会受到机构的外部环境的影响, 如法律政策的局限、理论研究的滞后、政府管理体制的僵化、公民社会意识的固化都会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创新性及专业化。首先, 服务的专业化是决定一个青年社会组织稳定发展的生命线。其次, 人才的专业化是确保一个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此, 我们有必要为青年社会组织促进相互交流、互援合作提供一定的渠道和保障。
3. 方向:青年社会组织的公益化
青年社会组织由于其生来具有的公益性和社会化倾向, 使得它在社会创新方面有着比政府和企业更特殊的优势。它完全可以
成为政府的助手和伙伴,从事带有明显的“非营利性”特征的公益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福祉。
(二)加强党和政府对青年社会组织的领导与服务
1.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在青年社会组织的覆盖范围 目前,约有69.8%的莱西市青年社会组织建立了团组织,却只有12.8%青年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根据调查显示,广大青年社会组织对于党建领导发展的意向强烈,96.8%的群体同意党建带团建,或者团建先行、时机成熟进行党建的做法。根据青年社会组织的分布特点,应重点加强与县(市、区)及乡镇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并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帮助其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工作目标,由此,进一步扩大对青年社会组织的覆盖范围。
2. 强化政府部门服务意识,实现资源配置与管理效率最优化 目前,莱西市仍有许多青年社会组织处于非正规化状态,具体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章程法规、专业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方向的缺失,筹款方式、活动运行、项目创新、机构管理的散乱,群体对这些方面的认可度非常低,占比不足10%。由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注重有效引导、提升服务意识、建立务实平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为青年社会组织争取更多的政策扶持,充分调动青年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以此提高活动效率、管理效率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3. 加强青联组织对青年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务实合作、服务管理
对于青联组织和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调研数据显示,54%的青年社会组织认为青联组织等青年工作机构对于组织的发展影响很大,且其中超过71.4%的人认为其影响都是有利的,但长期与青联组织保持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的青年社会组织比例仅为31.4%。关于青联组织对于青年社会组织的服务,调研数据显示,有大约75.4%的青年社会组织希望青联组织发挥自身
职能,为青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平台建设、资源整合等服务。关于青年社会组织的类型,调研数据显示,有大约70%的组织从事的是慈善、扶贫社会救助及公益类服务,而从事其他类型服务的比例目前较少。通过三组数据可知,青联组织对于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引导、管理和服务是参与社会建设的职能归属,也是广大青年社会组织的迫切需要。青联组织积极发挥组织优势,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扶持一大批青年社会组织,培养一大批青年骨干力量,筑牢社会工作体系的组织基础;要切实发挥 “枢纽”作用,引导青年社会组织加强横向联系,联合承接服务项目、联合开展服务活动、联合促进社会稳定,增强青年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要主动联系和服务各类青年社会组织,搭建各种有效平台,积极团结、合理聚拢。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社会工作经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业务精良、服务优质的青少年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三)加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法制建设
政府要建立健全青年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为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现阶段青年社会组织的法律环境存在立法位阶低、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欠缺以及对青年社会组织严厉限制的法律趋向等问题。政府应尽快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增补、调整和修改, 并适当调整严厉限制的取向,增加青年社会组织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 强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