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为了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作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不特定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由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立法论证调研,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机关政策法规及过审查。
(四)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机关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规章草案应形成审议稿。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规章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不具有约束力;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涉及以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为了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作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不特定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由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立法论证调研,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机关政策法规及过审查。
(四)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机关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规章草案应形成审议稿。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规章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不具有约束力;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涉及以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