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 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 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 本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 为本 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 为本人 工资 80%; 已满 6 年不满 8 年者, 为本人工 资 90%; 已满 8 年及 8 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 资 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 6 个月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 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 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 下:本企业工龄不满 1 年者,为本人工资 40%;已满 1 年未满 3 年者,为本人工资 50%; 3 年及 3 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 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 亡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 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 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 本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 为本 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 为本人 工资 80%; 已满 6 年不满 8 年者, 为本人工 资 90%; 已满 8 年及 8 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 资 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 6 个月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 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 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 下:本企业工龄不满 1 年者,为本人工资 40%;已满 1 年未满 3 年者,为本人工资 50%; 3 年及 3 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 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 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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