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目 录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三、急诊未留观短时间内死亡

四、来院已死亡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技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

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根本死因与过去要求填写的主要死因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死因指最后导致死亡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那个疾病或情况,它比较直观,医生习惯于报告这种死因,而根本死因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病情演变过程找出最早的那个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 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这个原因也许在病人死前已不存在或不能成为主要致死原因,但确定是由于它的发生而最终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就需要根据死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 断后再给予报告。

对于每一例死亡来说,主要死因常常不等于根本死因,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疾病不一定是病人临死时影响最大的那个疾病,在人的一生中,也许由于较早地患了某种病,而逐渐演变,发展直至最后导致死亡,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应是那些能够演变发展直至死亡的较早期的那个疾病,而不是那些在临死时影响较大的那个疾病,而这些根本死亡原因只有通过较详细的报告才能得到根本。根本死亡原因通俗地理解,最早发生的病所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例如:①某人因30年前患慢性支气管炎,10年前演变成肺气肿,5年前引起肺心病,最后因肺心病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死亡,对此情况,如果医生只报告肺心病,则难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但医生将这三种疾病按照其演变顺序报告出来,则很容易看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慢性支气管炎,只有防止发生慢性支气管炎才能减少或避免肺心病的死亡。

②某人因15年前患乙型肝炎,5年前肝硬化,1周前肝昏迷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乙肝→肝硬化→肝昏迷→死亡。如此人15年前无乙型病毒性肝炎就不会导致肝硬化,肝昏迷。

③某人在路上行走时意外地被卡车撞倒,因颅骨骨折、颅内损伤而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情况为:在路上被卡车撞倒→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医生只有将这些情况按顺序报告出来,才能够判断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只报告颅内损伤则无

法判断造成损伤的原因是什么。

从医学上说,每个人的死亡都可能经历了一系列疾病或者意外损伤中毒的情况,医生只有将所掌握的这一系列情况按照合理的顺序报告出来,才能为统计人员确定根本原因,查找相应的ICD编码和分类提供良好的原始资料,以确定死因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按照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WHO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为了在两种以上疾病存在时同时载人记录,能够根据其提供的疾病信息,以便选择根本死亡原因,其核心的格式如下:

※此处不指临死情形,如:心力衰竭、全身衰竭等。它指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从这个基本格式可以看出,它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①填写死亡原因的第I部分:这是基本格式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②填写死亡原因的第Ⅱ部分:这是对第I部分内容的补充,可根据情况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③填写每个报告的病症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时大概的时间隔,如果能填写出来则可以帮助判断各种疾病的关系。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医生对填写时间间隔会感到困难,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可根据情况逐渐采用。

在基本格式中,第I部分的填写需要医生描述造成某人死亡的一系列疾病的顺序关系,因此在填写时要理解表中的要求。例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①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I (a)肺原性心脏病 5年

(b)肺气肿 10年

(c)慢性支气管炎 30年

即表示肺心病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肺心病是由于更早发生的肺气肿所引起的,肺气肿又是由于最早发生的慢性支气管炎所引起的。统计人员据此可判断其死因为慢性支气管炎。

又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③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I (a)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

(b)在路上意外被卡车撞倒

即表示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这一损伤是由于前面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可判断其根本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颅骨骨折及颅内损伤是造成死亡的临床表现。

三、《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

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各联样式如下所示: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1、卡片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以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工种。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挡车工、排版工、电镀工等;服务行业中的售货员、炊事员、邮递员等;其它职业也应尽量填写主要从事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应与出生日期一致。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1:

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

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薄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15、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6、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③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

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

(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十理化”一栏;

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四、调查记录

死因不明或来院已死,由诊治该死亡者的医生填写。

l、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也可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内容应包括:

(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

上的残留病症)。

(2)发病时间;

(3)诊断单位;

(4)诊断依据;

(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时间。

死亡证明书在完成上述项目的填写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家属可凭此证明书办理一切善后事宜。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由统计人员填写

1、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

2、统计分类号:指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总表的分类号;

六、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1、住院病房所开具的第一联必须粘贴在死亡者的住院病史中,保存期限同住院病史,或参照当地管理制度,保管于机构内或科室内;

2、急诊留观室开具的第一联必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留观病史中,保存期限同留观病史,或参照当地管理制度,保管于机构内或科室内;

3、急诊室开具的第一联由急诊科(室)保存;

4、医疗救护中心开具的第一联由医疗救护中心急救科保存;

5、第一联在复查时用于核对,在进行死亡漏报调查时,第一联可作为是否上报死亡证明书的依据。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l、死亡原因未填写:

死亡原因部分为空白,没有填写任何死亡原因;

2、死亡原因逻辑顺序错误:

常见“流水账”式书写,将各种死亡原因罗列在死亡证明书上,一行填写多个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

3、直接死因填写的是临死前的表现、症状、某一综合的症状群或非特异性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窒息等,而未进一步追根填写死亡原因;

4、填写“老衰”(或老死)、“病亡”、“猝死”、“暴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等,而背面调查记录未填写生前病史或没有做出死因推断;

5、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糖尿病等,未报告与之相联系的脑出血、脑梗死、昏迷、瘫痪等具有特异性的疾病情况;

6、传染病而未核实具体病种者、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及原发部位者、未特指的心脏病、未特指的先天异常、未特指疾病的孕产妇死亡;

7、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填写为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

祸;

8、使用英文名称或缩写:如“AIDS”、“肺Ca”、“VSD”等,由于英文缩写常出现多个病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说明

例1

某男性患者,54岁,患慢性十二指肠溃疡4年,1周前因该病引起穿孔而施行手术,术后继发腹膜炎,3天后死亡。还患有冠心病已10年。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继发性腹膜炎

(b)十二指肠手术

(c)慢性十二指肠溃疡伴有穿孔

Ⅱ 冠心病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有

(1) I (a)冠心病,腹膜炎,

(2) I (a)腹膜炎,冠心病

(b)慢性十二指肠溃疡伴有穿孔

例2

某女性患者,49岁,患卵巢恶性肿瘤1年,后行切除术,半年前发热、胸痛,查出肺转移性癌,1周前死于终末期肺炎。患有慢性胃肠炎8年。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终末期肺炎

(b)肺转移性癌

(c)卵巢癌(切除术)

Ⅱ 慢性胃肠炎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为:

I (a)肺炎,肺癌,卵巢癌

Ⅱ 胃肠炎

例3

某男性患者,64岁,动脉硬化,高血压12年,2天前引起脑出血后死亡;同时伴有糖尿病、坠积性肺炎。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坠积性肺炎

(b)脑出血

(c)高血压

Ⅱ 糖尿病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为:

I (a)坠积性肺炎和脑出血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硬化

例4

某孕妇有糖尿病,因妊娠加重了糖尿病,后发生酮症酸中毒死亡。可填写为: I (a)酮症酸中毒

(b)妊娠并发糖尿病

错误填写为:

I (a)酮症酸中毒

(b)糖尿病

例5

某司机驾机动车,在公路上超车,造成头颅骨折,多脏器严重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I (a)头颅骨骨折伴多脏器严重损伤

(b)司机驾机动车,在公路上

错误填写为:I (a)车祸

错误填写为:I (a)意外死亡

损伤和中毒死亡要同时报告:

I (a)致死的临床表现

(b)造成临床表现的外部原因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1、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桂塞、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2、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3、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4、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5、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液质都可以假定是任何恶性肿瘤的一个后果。

6、任何肾盂肾炎都可以假定是由于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这样的情况造成泌尿系梗阻的一个后果。

7、肾炎综合征可以假定是任何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一个后果。

8、脱水可以假定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一个后果。

9、对某一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1、应注意该死亡疾病的原发病,是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治疗(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

2、当医疗事件涉及到若干种有关情况时(例如:多处损伤、以前疾病或损伤的多种后遗症或发生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中的多种情况),应把那种明显比其他情况更严重而且需求更多资源的情况记录为“主要情况”,在死亡报告第Ⅰ部分填写,把其他的记录为“其他情况”在死亡报告第Ⅱ部分填写。如果没有一种情况更突出,那么像“多处骨折”、“多处头部损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导致的多发性感染”这样的术语可以记录为“主要情况”。

3、当医疗事件是对一种不再存在的疾病的残余情况(后遗症)进行治疗或调查时,应充分描述该后遗症并陈述它的起因,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表明原疾病已不复存在。例如:“鼻中隔弯曲—在童年时的鼻骨折”;“跟腱挛缩—肌腱损伤的晚期效应”;或“由于陈旧性结核病

引起的输卵管闭塞所致的不育症”。

当存在多种后遗症而且治疗或调查并不是直接针对其中的哪一种时,则可接受像“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或“多处骨折的后遗症”这样的陈述。

4、应询问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

5、意外损伤中毒,由于外因引起的情况,当记录某种损伤、中毒或外因的其他效应的情况时,充分描述造成这种情况的性质和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例如:“由于在泥泞的人行道上滑倒引起的股骨颈骨折”;“由于病人驾驶汽车失控,撞到树上而引起的脑挫伤”;“意外中毒—病人误将消毒剂当成软饮料服用”。

住院死亡病人、急诊留院观察死亡病人死亡记录格式(来源:《医院病案撰写规则》):

1、死亡录应在死亡后当班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抢救的主治医师或最高年资的医师复核后签字。

2、撰写要求十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写好之后不再随意涂改或剪贴。

3、住院及抢救经过内容应包括:

(1)入院时主要病史(症状、体征、有诊断意义的辅助检查)。

(2)病情演变和治疗经过。

(3)病情恶化的具体日期、时间及可能的原因。

(4)抢救经过,会诊意见,临终前哪一级医师在场指导抢救等。

4、做好死者家属或单位的工作,力争尸体解剖,提高医学科学水平,同意与否应予记录。

三、急诊未留观短时间内死亡

如果在一次医疗事件结束时(病人已死亡)还没有建立确定的诊断,那么应当记录对需要医疗或调查的那种情况所能最大程度获得的具有特异性的信息。当考虑到某一诊断又未确立时,应当按陈述的症状,异常所见或问题去做诊断,而不要限定一种诊断为“可能的”、“怀疑的”或“可疑的”。

四、来院已死亡

1、死亡地点一定是家中赴医院途中。

2、在死亡原因第Ⅰ部分(a)填写来院已死亡。

3、务必将死者的症状、体征或家属反映曾患有什么疾病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

面调查记录栏内,并做出死因推断。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1、一种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报告为“由于”这系统以外的任何疾病所引起,除外:

(1)推测为传染性起因的腹泻和胃肠炎

(2)败血症

(3)丹毒

(4)气性坏疽

(5)樊尚咽峡炎

(6)真菌病

以上可以接受为“由于”某种其他疾病所引起。

(7)任何传染病可以接受为“由于”免疫机制的疾患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或艾滋病、因化学物质(化学疗法)和辐射造成的免疫抑制以及肿瘤损害免疫系统(如:恶性淋巴瘤)所引起。

(8)水痘和带状疱疹感染可以接受为“由于”糖尿病、结核病和淋巴组织增生性肿瘤所引起。

2、一种恶性肿瘤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但除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3、血友病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

4、糖尿病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除外:

(1)血色病

(2)胰腺疾病

(3)胰腺肿瘤

(4)营养不良

5、风湿热或风湿性心脏病报告为“由于”除了猩红热、链球菌性败血症、链球菌性咽喉炎和急性扁桃体炎以外的任何疾病所引起。

6、任何高血压性情况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除外:

(1)内分泌肿瘤

(2)肾肿瘤

(3)类癌瘤

7、慢性缺血性心脏病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8、任何脑血管病报告为“由于”消化系统的一种疾病或由于心内膜炎所引起,除外大脑前动脉和大脑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或颅内出血所引起。

9、任何描述为动脉粥样硬化性[动脉硬化性]的情况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10、流行性感冒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

11、一种先天异常报告为“由于”个人的任何其他疾病(包括未成熟)所引起。

12、一种陈述的发病日期为“X”的情况报告为“由于”陈述的发病日期为“Y”的情况所引起,而“X”早于“Y”。

13、任何意外事故报告为“由于”在这意外事故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所引起,除外癫痫。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1、对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说明:

应报告传染病的性质(急、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内容。如:志贺氏菌

性痢疾,急性阿米巴痢疾,急性甲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肠道传染病:应注意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包括:细菌性、原生动物性、病毒性、其他特指的传染性病原体)。

(2)腹泻和胃肠炎:应明确报告有无传染性,因为在ICD中凡没有指出传染性则分类到消化系统疾病中其他非感染性胃肠炎和结肠炎类目。

(3)结核病:由分支杆菌引起的感染,应明确报告是否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死者的职业史(例如:与结核病有关的尘肺、矽肺),以及母婴传播引起的先天性结核病。

(4)破伤风应报告引起破伤风的原因(例如:新生儿破伤风、产科破伤风、其他破伤风等)。

(5)败血症:应报告引起败血症的病因(例如:链球菌性败血症、产褥期败血症,新生儿败血症、葡萄球菌性败血症)。

(6)病毒性肝炎:不要笼统地填写为“肝炎”,如果“肝炎”是由于病毒引起的,应明确报告肝炎的性质和分型(例如:急性甲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7)艾滋病:如果有艾滋病造成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恶性肿瘤以及其他特指的疾病,应明确报告。

2、对肿瘤的说明:

根据肿瘤的性质分为恶性(原发)、恶性(继发)、原位、良性,动态未定或性质未特指。如果有肿瘤的组织形态学诊断,必须同时报告。对于肿瘤的诊断,应尽量以病理诊断为依据。 应明确填写肿瘤的解剖部位,对于恶性肿瘤应报告其原发部位以及继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并且原发灶不明确的,则必须明确说明。

(1)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例如:十二指肠、盲肠、升结肠、直肠等。

(2)肝恶性肿瘤:要区分肝内胆管、肝外胆管恶性肿瘤。

(3)骨恶性肿瘤:除骨内性或牙源性外,其他均应认为是从原发部位转移而来,应明确报告是原发性骨恶性肿瘤还是继发性骨恶性肿瘤,

(4)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分子宫颈、子宫体恶性肿瘤。

(5)脑瘤:应明确报告“恶性、良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6)白血病:不要仅仅填写“白血病”,要根据白血病细胞的成熟程度和自然病程填写急性、慢性等情况,而且还要填写形态学情况,例如: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7)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当有一个以上原发部位时,应当将最严重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

(8)对填写“怀疑”或“可疑”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3、对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的说明:

糖尿病:要区分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营养不良相关性糖尿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糖尿病、新生儿糖尿病等。如果有糖尿病的并发症,要尽量填写,例如: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肾病等。

4、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说明:

精神疾病的诊断应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医生做出,一般医务人员不宜轻易下诊断。

(1)精神病人的自杀:应查明当时是否处于活动期及其发作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精神病发作,可不考虑精神病的影响。

(2)精神病人的意外死亡:如果精神病人死于车祸、溺水等情况,与精神病人的自杀相同,均需查明是否有明确的精神病发作,否则可以不考虑精神病的影响。

(3)痴呆:是一种由于脑部疾病引起的综合症,通常具有慢性或进行性加重的性质,这种综合症可发生在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和其他影响脑部的原发或继发性情况中,应明确说明,例如: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等。

(4)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包括:酒精、类鸦片药、可卡因、大麻、镇静剂或催眠剂、咖啡因、致幻剂、烟草、挥发性溶剂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褥包括:急性中毒、有害性使用、依赖综合症、戒断状态、伴有谵妄的戒断状态、精神病性障碍、遗忘综合症、残留性和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等。当使用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应按照引起现行临床综合症或起最大作用的某种或某类物质对主要诊断进行填写;当使用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不能作出哪种物质对障碍起最大作用时,应当填写所有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如果仅仅是由于在于亲戚、朋友聚会时过量饮酒,因酒精对机体的急性损害而致死,则可填写为“意外酒精中毒”。

5、对神经系统疾病的说明:

脑炎不要仅填写脑炎,要尽量填写引起脑炎的病因或疾病,例如:链球菌性、结核性,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引起的脑炎。

6、对循环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

(1)心脏病:不要仅填写心脏病,应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病因,只要原因明确,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的病因。例如:对于缺血性心脏病要区分急性心肌梗死、随后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等,对于肺源性心脏病要区分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脊柱后侧凸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所引起的肺源性心脏病;对于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心脏疾患、先天性心脏病等必须详细报告。

(2)脑血管病:不要笼统地报告为中风,脑血管意外等出血或梗死不明确的情况,应尽量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例如,脑干的脑内出血、脑梗死等,如果死者是因为脑血管病的后遗症(包括特指为后遗症或晚期效应者,或在疾病发病后一年或更长时间仍然存在的那些情况),造成偏瘫,长期卧床,最后死亡于感染,应将所有的诊断按疾病发生的时间秩序全部报告。

7、对呼吸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尽量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以及其他致病原因。

(1)肺炎:当肺炎是由于病原体引起的,应尽量填写引起肺炎的病原体。要区分由于吸入固体和液体引起的肺炎、新生儿吸人性肺炎、新生儿由于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先天性肺炎、间质性肺炎、有机粉尘引起的过敏性肺炎、放射性肺炎等病因。

(2)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要区分慢性支气管炎哮喘性(阻塞性)和哮喘性支气管炎,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并发肺源性心脏病、肺性脑病而死亡的,应将所有的诊断按疾病发生的时间秩序全部报告。

8、对消化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以及并发症等。

(1)溃疡病:应区分胃溃和十二指肠溃疡,如果部位未特指应明确说明,对于溃疡病要报告是急性还是慢性;是否伴有出血、穿孔等情况,例如:急性胃溃疡伴有出血和穿孔。

(2)慢性肝病和肝硬化:应报告引起慢性肝病和肝硬化更早的原因,例如:酒精性肝硬化、药物引起的中毒性肝病、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硬化、血吸虫病性肝病等,如果引起肝硬化的原因不明确的,必须加以说明。

9,对孕产妇死亡的说明;

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包括直接产科原因死亡和间接产科原因死亡。

(1)直接产科原因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

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例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

(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例如:孕产妇本身患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等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而导致的死亡。

10、对新生儿疾病的说明:

新生儿期自出生时开始,至出生后第28整天结束。新生儿死亡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18整天内的死亡。对于出生后超过18天的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发生在新生儿期内的,仍应作为新生儿疾病死亡报告,除此之外,不予考虑作为新生儿疾病死亡报告。

11、对先天异常的说明:

先天异常必须是从出生时便具有的先天性疾病。

(1)严重的先天异常可以导致死亡,例如:脊柱裂、无脑儿、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2)有些先天异常虽然并不是直接致死原因,但往往成为家属放弃治疗、放弃喂养的重要理由。例如:腭裂、唇裂、内脏膨出、严重的肢体畸形等,应根据情况给予明确的报告。

(3)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明确死者的实际年龄(按照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4)先天性心脏病:应尽量填写先天性心脏病的具体类型,例如:法乐四联症、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等。

12、对诊断不明的说明:

一般情况下不应出现,医生或统计人员责任是尽量搞清楚死者的致死原因,对于生前没有任何明确的疾病诊断,死亡发生于症状起始后24小时以内,另无解释,又未作尸体解剖,按照原因不明确的死亡报告。

13、对损伤和中毒的说明:

不仅要报告损伤和中毒的临床表现,而且还要报告引起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

临床表现主要是指损伤和中毒的性质(例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和毒性效应等),损伤的具体部位(颅内、胸部、腹部、四肢、全身等)。

外部原因是指引起损伤和中毒的原因:明确是意外事故、故意自害、加害、或者意图不明确的事件,应正确报告。

(1)运输事故:需报告涉及事故的具体运输工具(例如:非机动车、机动车、火车、船舶、飞行器等);事故发生的地点(例如:公路上、公路以外的任何地方);死者的身份(例如:行人、司机、乘客、骑自行车人员等),造成事故的方式(例如:飞机坠毁、机动车与机动车相互碰撞、沉船等)。

(2)意外中毒:应区分正确用药后的有害效应、意外的过量用药、给错药或服错药和疏忽大意地服药而引起的中毒。

(3)意外跌倒:一般是指没有疾病理由(特别是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而发生的意外跌倒、滑倒、以及从高处坠落等情况。如果跌倒前有较明确的可能造成跌倒的疾病发作,则可以不考虑意外跌倒。

(4)自杀:应报告自杀的形式(例如:上吊、投河、跳楼、服毒等);还需进一步调查造成自杀的原因(例如:家庭矛盾、身患重病、恋爱等)。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目 录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三、急诊未留观短时间内死亡

四、来院已死亡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技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

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根本死因与过去要求填写的主要死因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死因指最后导致死亡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那个疾病或情况,它比较直观,医生习惯于报告这种死因,而根本死因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病情演变过程找出最早的那个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 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这个原因也许在病人死前已不存在或不能成为主要致死原因,但确定是由于它的发生而最终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就需要根据死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 断后再给予报告。

对于每一例死亡来说,主要死因常常不等于根本死因,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疾病不一定是病人临死时影响最大的那个疾病,在人的一生中,也许由于较早地患了某种病,而逐渐演变,发展直至最后导致死亡,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应是那些能够演变发展直至死亡的较早期的那个疾病,而不是那些在临死时影响较大的那个疾病,而这些根本死亡原因只有通过较详细的报告才能得到根本。根本死亡原因通俗地理解,最早发生的病所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例如:①某人因30年前患慢性支气管炎,10年前演变成肺气肿,5年前引起肺心病,最后因肺心病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死亡,对此情况,如果医生只报告肺心病,则难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但医生将这三种疾病按照其演变顺序报告出来,则很容易看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慢性支气管炎,只有防止发生慢性支气管炎才能减少或避免肺心病的死亡。

②某人因15年前患乙型肝炎,5年前肝硬化,1周前肝昏迷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乙肝→肝硬化→肝昏迷→死亡。如此人15年前无乙型病毒性肝炎就不会导致肝硬化,肝昏迷。

③某人在路上行走时意外地被卡车撞倒,因颅骨骨折、颅内损伤而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情况为:在路上被卡车撞倒→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医生只有将这些情况按顺序报告出来,才能够判断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只报告颅内损伤则无

法判断造成损伤的原因是什么。

从医学上说,每个人的死亡都可能经历了一系列疾病或者意外损伤中毒的情况,医生只有将所掌握的这一系列情况按照合理的顺序报告出来,才能为统计人员确定根本原因,查找相应的ICD编码和分类提供良好的原始资料,以确定死因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按照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WHO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为了在两种以上疾病存在时同时载人记录,能够根据其提供的疾病信息,以便选择根本死亡原因,其核心的格式如下:

※此处不指临死情形,如:心力衰竭、全身衰竭等。它指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从这个基本格式可以看出,它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①填写死亡原因的第I部分:这是基本格式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②填写死亡原因的第Ⅱ部分:这是对第I部分内容的补充,可根据情况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③填写每个报告的病症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时大概的时间隔,如果能填写出来则可以帮助判断各种疾病的关系。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医生对填写时间间隔会感到困难,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可根据情况逐渐采用。

在基本格式中,第I部分的填写需要医生描述造成某人死亡的一系列疾病的顺序关系,因此在填写时要理解表中的要求。例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①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I (a)肺原性心脏病 5年

(b)肺气肿 10年

(c)慢性支气管炎 30年

即表示肺心病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肺心病是由于更早发生的肺气肿所引起的,肺气肿又是由于最早发生的慢性支气管炎所引起的。统计人员据此可判断其死因为慢性支气管炎。

又如对前面提到的第③个例子,可以填写为:

I (a)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

(b)在路上意外被卡车撞倒

即表示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而这一损伤是由于前面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可判断其根本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颅骨骨折及颅内损伤是造成死亡的临床表现。

三、《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

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各联样式如下所示: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1、卡片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以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工种。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挡车工、排版工、电镀工等;服务行业中的售货员、炊事员、邮递员等;其它职业也应尽量填写主要从事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应与出生日期一致。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1:

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

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薄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15、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6、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③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

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

(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十理化”一栏;

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四、调查记录

死因不明或来院已死,由诊治该死亡者的医生填写。

l、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也可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内容应包括:

(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

上的残留病症)。

(2)发病时间;

(3)诊断单位;

(4)诊断依据;

(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时间。

死亡证明书在完成上述项目的填写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家属可凭此证明书办理一切善后事宜。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由统计人员填写

1、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

2、统计分类号:指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总表的分类号;

六、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1、住院病房所开具的第一联必须粘贴在死亡者的住院病史中,保存期限同住院病史,或参照当地管理制度,保管于机构内或科室内;

2、急诊留观室开具的第一联必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留观病史中,保存期限同留观病史,或参照当地管理制度,保管于机构内或科室内;

3、急诊室开具的第一联由急诊科(室)保存;

4、医疗救护中心开具的第一联由医疗救护中心急救科保存;

5、第一联在复查时用于核对,在进行死亡漏报调查时,第一联可作为是否上报死亡证明书的依据。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l、死亡原因未填写:

死亡原因部分为空白,没有填写任何死亡原因;

2、死亡原因逻辑顺序错误:

常见“流水账”式书写,将各种死亡原因罗列在死亡证明书上,一行填写多个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

3、直接死因填写的是临死前的表现、症状、某一综合的症状群或非特异性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窒息等,而未进一步追根填写死亡原因;

4、填写“老衰”(或老死)、“病亡”、“猝死”、“暴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等,而背面调查记录未填写生前病史或没有做出死因推断;

5、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糖尿病等,未报告与之相联系的脑出血、脑梗死、昏迷、瘫痪等具有特异性的疾病情况;

6、传染病而未核实具体病种者、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及原发部位者、未特指的心脏病、未特指的先天异常、未特指疾病的孕产妇死亡;

7、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填写为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

祸;

8、使用英文名称或缩写:如“AIDS”、“肺Ca”、“VSD”等,由于英文缩写常出现多个病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说明

例1

某男性患者,54岁,患慢性十二指肠溃疡4年,1周前因该病引起穿孔而施行手术,术后继发腹膜炎,3天后死亡。还患有冠心病已10年。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继发性腹膜炎

(b)十二指肠手术

(c)慢性十二指肠溃疡伴有穿孔

Ⅱ 冠心病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有

(1) I (a)冠心病,腹膜炎,

(2) I (a)腹膜炎,冠心病

(b)慢性十二指肠溃疡伴有穿孔

例2

某女性患者,49岁,患卵巢恶性肿瘤1年,后行切除术,半年前发热、胸痛,查出肺转移性癌,1周前死于终末期肺炎。患有慢性胃肠炎8年。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终末期肺炎

(b)肺转移性癌

(c)卵巢癌(切除术)

Ⅱ 慢性胃肠炎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为:

I (a)肺炎,肺癌,卵巢癌

Ⅱ 胃肠炎

例3

某男性患者,64岁,动脉硬化,高血压12年,2天前引起脑出血后死亡;同时伴有糖尿病、坠积性肺炎。

正确的填写顺序为:

I (a)坠积性肺炎

(b)脑出血

(c)高血压

Ⅱ 糖尿病

不正确的填写顺序可能为:

I (a)坠积性肺炎和脑出血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硬化

例4

某孕妇有糖尿病,因妊娠加重了糖尿病,后发生酮症酸中毒死亡。可填写为: I (a)酮症酸中毒

(b)妊娠并发糖尿病

错误填写为:

I (a)酮症酸中毒

(b)糖尿病

例5

某司机驾机动车,在公路上超车,造成头颅骨折,多脏器严重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I (a)头颅骨骨折伴多脏器严重损伤

(b)司机驾机动车,在公路上

错误填写为:I (a)车祸

错误填写为:I (a)意外死亡

损伤和中毒死亡要同时报告:

I (a)致死的临床表现

(b)造成临床表现的外部原因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1、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桂塞、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2、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3、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4、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5、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液质都可以假定是任何恶性肿瘤的一个后果。

6、任何肾盂肾炎都可以假定是由于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这样的情况造成泌尿系梗阻的一个后果。

7、肾炎综合征可以假定是任何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一个后果。

8、脱水可以假定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一个后果。

9、对某一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1、应注意该死亡疾病的原发病,是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治疗(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

2、当医疗事件涉及到若干种有关情况时(例如:多处损伤、以前疾病或损伤的多种后遗症或发生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中的多种情况),应把那种明显比其他情况更严重而且需求更多资源的情况记录为“主要情况”,在死亡报告第Ⅰ部分填写,把其他的记录为“其他情况”在死亡报告第Ⅱ部分填写。如果没有一种情况更突出,那么像“多处骨折”、“多处头部损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导致的多发性感染”这样的术语可以记录为“主要情况”。

3、当医疗事件是对一种不再存在的疾病的残余情况(后遗症)进行治疗或调查时,应充分描述该后遗症并陈述它的起因,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表明原疾病已不复存在。例如:“鼻中隔弯曲—在童年时的鼻骨折”;“跟腱挛缩—肌腱损伤的晚期效应”;或“由于陈旧性结核病

引起的输卵管闭塞所致的不育症”。

当存在多种后遗症而且治疗或调查并不是直接针对其中的哪一种时,则可接受像“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或“多处骨折的后遗症”这样的陈述。

4、应询问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

5、意外损伤中毒,由于外因引起的情况,当记录某种损伤、中毒或外因的其他效应的情况时,充分描述造成这种情况的性质和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例如:“由于在泥泞的人行道上滑倒引起的股骨颈骨折”;“由于病人驾驶汽车失控,撞到树上而引起的脑挫伤”;“意外中毒—病人误将消毒剂当成软饮料服用”。

住院死亡病人、急诊留院观察死亡病人死亡记录格式(来源:《医院病案撰写规则》):

1、死亡录应在死亡后当班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抢救的主治医师或最高年资的医师复核后签字。

2、撰写要求十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写好之后不再随意涂改或剪贴。

3、住院及抢救经过内容应包括:

(1)入院时主要病史(症状、体征、有诊断意义的辅助检查)。

(2)病情演变和治疗经过。

(3)病情恶化的具体日期、时间及可能的原因。

(4)抢救经过,会诊意见,临终前哪一级医师在场指导抢救等。

4、做好死者家属或单位的工作,力争尸体解剖,提高医学科学水平,同意与否应予记录。

三、急诊未留观短时间内死亡

如果在一次医疗事件结束时(病人已死亡)还没有建立确定的诊断,那么应当记录对需要医疗或调查的那种情况所能最大程度获得的具有特异性的信息。当考虑到某一诊断又未确立时,应当按陈述的症状,异常所见或问题去做诊断,而不要限定一种诊断为“可能的”、“怀疑的”或“可疑的”。

四、来院已死亡

1、死亡地点一定是家中赴医院途中。

2、在死亡原因第Ⅰ部分(a)填写来院已死亡。

3、务必将死者的症状、体征或家属反映曾患有什么疾病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

面调查记录栏内,并做出死因推断。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1、一种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报告为“由于”这系统以外的任何疾病所引起,除外:

(1)推测为传染性起因的腹泻和胃肠炎

(2)败血症

(3)丹毒

(4)气性坏疽

(5)樊尚咽峡炎

(6)真菌病

以上可以接受为“由于”某种其他疾病所引起。

(7)任何传染病可以接受为“由于”免疫机制的疾患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或艾滋病、因化学物质(化学疗法)和辐射造成的免疫抑制以及肿瘤损害免疫系统(如:恶性淋巴瘤)所引起。

(8)水痘和带状疱疹感染可以接受为“由于”糖尿病、结核病和淋巴组织增生性肿瘤所引起。

2、一种恶性肿瘤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但除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3、血友病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

4、糖尿病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除外:

(1)血色病

(2)胰腺疾病

(3)胰腺肿瘤

(4)营养不良

5、风湿热或风湿性心脏病报告为“由于”除了猩红热、链球菌性败血症、链球菌性咽喉炎和急性扁桃体炎以外的任何疾病所引起。

6、任何高血压性情况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除外:

(1)内分泌肿瘤

(2)肾肿瘤

(3)类癌瘤

7、慢性缺血性心脏病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8、任何脑血管病报告为“由于”消化系统的一种疾病或由于心内膜炎所引起,除外大脑前动脉和大脑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或颅内出血所引起。

9、任何描述为动脉粥样硬化性[动脉硬化性]的情况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10、流行性感冒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

11、一种先天异常报告为“由于”个人的任何其他疾病(包括未成熟)所引起。

12、一种陈述的发病日期为“X”的情况报告为“由于”陈述的发病日期为“Y”的情况所引起,而“X”早于“Y”。

13、任何意外事故报告为“由于”在这意外事故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所引起,除外癫痫。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1、对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说明:

应报告传染病的性质(急、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内容。如:志贺氏菌

性痢疾,急性阿米巴痢疾,急性甲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肠道传染病:应注意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包括:细菌性、原生动物性、病毒性、其他特指的传染性病原体)。

(2)腹泻和胃肠炎:应明确报告有无传染性,因为在ICD中凡没有指出传染性则分类到消化系统疾病中其他非感染性胃肠炎和结肠炎类目。

(3)结核病:由分支杆菌引起的感染,应明确报告是否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死者的职业史(例如:与结核病有关的尘肺、矽肺),以及母婴传播引起的先天性结核病。

(4)破伤风应报告引起破伤风的原因(例如:新生儿破伤风、产科破伤风、其他破伤风等)。

(5)败血症:应报告引起败血症的病因(例如:链球菌性败血症、产褥期败血症,新生儿败血症、葡萄球菌性败血症)。

(6)病毒性肝炎:不要笼统地填写为“肝炎”,如果“肝炎”是由于病毒引起的,应明确报告肝炎的性质和分型(例如:急性甲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7)艾滋病:如果有艾滋病造成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恶性肿瘤以及其他特指的疾病,应明确报告。

2、对肿瘤的说明:

根据肿瘤的性质分为恶性(原发)、恶性(继发)、原位、良性,动态未定或性质未特指。如果有肿瘤的组织形态学诊断,必须同时报告。对于肿瘤的诊断,应尽量以病理诊断为依据。 应明确填写肿瘤的解剖部位,对于恶性肿瘤应报告其原发部位以及继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并且原发灶不明确的,则必须明确说明。

(1)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例如:十二指肠、盲肠、升结肠、直肠等。

(2)肝恶性肿瘤:要区分肝内胆管、肝外胆管恶性肿瘤。

(3)骨恶性肿瘤:除骨内性或牙源性外,其他均应认为是从原发部位转移而来,应明确报告是原发性骨恶性肿瘤还是继发性骨恶性肿瘤,

(4)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分子宫颈、子宫体恶性肿瘤。

(5)脑瘤:应明确报告“恶性、良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6)白血病:不要仅仅填写“白血病”,要根据白血病细胞的成熟程度和自然病程填写急性、慢性等情况,而且还要填写形态学情况,例如: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7)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当有一个以上原发部位时,应当将最严重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

(8)对填写“怀疑”或“可疑”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3、对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的说明:

糖尿病:要区分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营养不良相关性糖尿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糖尿病、新生儿糖尿病等。如果有糖尿病的并发症,要尽量填写,例如: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肾病等。

4、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说明:

精神疾病的诊断应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医生做出,一般医务人员不宜轻易下诊断。

(1)精神病人的自杀:应查明当时是否处于活动期及其发作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精神病发作,可不考虑精神病的影响。

(2)精神病人的意外死亡:如果精神病人死于车祸、溺水等情况,与精神病人的自杀相同,均需查明是否有明确的精神病发作,否则可以不考虑精神病的影响。

(3)痴呆:是一种由于脑部疾病引起的综合症,通常具有慢性或进行性加重的性质,这种综合症可发生在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和其他影响脑部的原发或继发性情况中,应明确说明,例如: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等。

(4)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包括:酒精、类鸦片药、可卡因、大麻、镇静剂或催眠剂、咖啡因、致幻剂、烟草、挥发性溶剂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褥包括:急性中毒、有害性使用、依赖综合症、戒断状态、伴有谵妄的戒断状态、精神病性障碍、遗忘综合症、残留性和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等。当使用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应按照引起现行临床综合症或起最大作用的某种或某类物质对主要诊断进行填写;当使用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不能作出哪种物质对障碍起最大作用时,应当填写所有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如果仅仅是由于在于亲戚、朋友聚会时过量饮酒,因酒精对机体的急性损害而致死,则可填写为“意外酒精中毒”。

5、对神经系统疾病的说明:

脑炎不要仅填写脑炎,要尽量填写引起脑炎的病因或疾病,例如:链球菌性、结核性,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引起的脑炎。

6、对循环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

(1)心脏病:不要仅填写心脏病,应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病因,只要原因明确,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的病因。例如:对于缺血性心脏病要区分急性心肌梗死、随后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等,对于肺源性心脏病要区分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脊柱后侧凸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所引起的肺源性心脏病;对于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心脏疾患、先天性心脏病等必须详细报告。

(2)脑血管病:不要笼统地报告为中风,脑血管意外等出血或梗死不明确的情况,应尽量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例如,脑干的脑内出血、脑梗死等,如果死者是因为脑血管病的后遗症(包括特指为后遗症或晚期效应者,或在疾病发病后一年或更长时间仍然存在的那些情况),造成偏瘫,长期卧床,最后死亡于感染,应将所有的诊断按疾病发生的时间秩序全部报告。

7、对呼吸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尽量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以及其他致病原因。

(1)肺炎:当肺炎是由于病原体引起的,应尽量填写引起肺炎的病原体。要区分由于吸入固体和液体引起的肺炎、新生儿吸人性肺炎、新生儿由于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先天性肺炎、间质性肺炎、有机粉尘引起的过敏性肺炎、放射性肺炎等病因。

(2)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要区分慢性支气管炎哮喘性(阻塞性)和哮喘性支气管炎,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并发肺源性心脏病、肺性脑病而死亡的,应将所有的诊断按疾病发生的时间秩序全部报告。

8、对消化系统疾病的说明:

应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以及并发症等。

(1)溃疡病:应区分胃溃和十二指肠溃疡,如果部位未特指应明确说明,对于溃疡病要报告是急性还是慢性;是否伴有出血、穿孔等情况,例如:急性胃溃疡伴有出血和穿孔。

(2)慢性肝病和肝硬化:应报告引起慢性肝病和肝硬化更早的原因,例如:酒精性肝硬化、药物引起的中毒性肝病、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硬化、血吸虫病性肝病等,如果引起肝硬化的原因不明确的,必须加以说明。

9,对孕产妇死亡的说明;

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包括直接产科原因死亡和间接产科原因死亡。

(1)直接产科原因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

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例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

(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例如:孕产妇本身患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等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而导致的死亡。

10、对新生儿疾病的说明:

新生儿期自出生时开始,至出生后第28整天结束。新生儿死亡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18整天内的死亡。对于出生后超过18天的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发生在新生儿期内的,仍应作为新生儿疾病死亡报告,除此之外,不予考虑作为新生儿疾病死亡报告。

11、对先天异常的说明:

先天异常必须是从出生时便具有的先天性疾病。

(1)严重的先天异常可以导致死亡,例如:脊柱裂、无脑儿、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2)有些先天异常虽然并不是直接致死原因,但往往成为家属放弃治疗、放弃喂养的重要理由。例如:腭裂、唇裂、内脏膨出、严重的肢体畸形等,应根据情况给予明确的报告。

(3)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明确死者的实际年龄(按照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4)先天性心脏病:应尽量填写先天性心脏病的具体类型,例如:法乐四联症、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等。

12、对诊断不明的说明:

一般情况下不应出现,医生或统计人员责任是尽量搞清楚死者的致死原因,对于生前没有任何明确的疾病诊断,死亡发生于症状起始后24小时以内,另无解释,又未作尸体解剖,按照原因不明确的死亡报告。

13、对损伤和中毒的说明:

不仅要报告损伤和中毒的临床表现,而且还要报告引起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

临床表现主要是指损伤和中毒的性质(例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和毒性效应等),损伤的具体部位(颅内、胸部、腹部、四肢、全身等)。

外部原因是指引起损伤和中毒的原因:明确是意外事故、故意自害、加害、或者意图不明确的事件,应正确报告。

(1)运输事故:需报告涉及事故的具体运输工具(例如:非机动车、机动车、火车、船舶、飞行器等);事故发生的地点(例如:公路上、公路以外的任何地方);死者的身份(例如:行人、司机、乘客、骑自行车人员等),造成事故的方式(例如:飞机坠毁、机动车与机动车相互碰撞、沉船等)。

(2)意外中毒:应区分正确用药后的有害效应、意外的过量用药、给错药或服错药和疏忽大意地服药而引起的中毒。

(3)意外跌倒:一般是指没有疾病理由(特别是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而发生的意外跌倒、滑倒、以及从高处坠落等情况。如果跌倒前有较明确的可能造成跌倒的疾病发作,则可以不考虑意外跌倒。

(4)自杀:应报告自杀的形式(例如:上吊、投河、跳楼、服毒等);还需进一步调查造成自杀的原因(例如:家庭矛盾、身患重病、恋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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