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的审计工作,2015年度归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3,054万元,减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931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96,588万元,减去2015年已分配的2014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9,991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本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7,720万元。根据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2015年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990.6万元,惟须待股东于即将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16年5月24日举行)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就H 股股东的股息分配,记录日期将为2016年6月6日。为确定有权收取股息的H 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 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4:00之前存入本公司的H 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室-1716室。因此,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H 股股东将有权收取上述股息。请注意,除净日将为2016年5月30日,而股息将预期约在2016年7月20日派发。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 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于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任何持有以该等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 股股份之自然人士投资者,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可考虑将相关H 股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至其名下,并应将所有相关H 股股票连同过户文件送往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投资者均应认真考虑上述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16年4月7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4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林文波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2名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的审计工作,2015年度归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3,054万元,减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931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96,588万元,减去2015年已分配的2014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9,991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本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7,720万元。根据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2015年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990.6万元,惟须待股东于即将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16年5月24日举行)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就H 股股东的股息分配,记录日期将为2016年6月6日。为确定有权收取股息的H 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 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4:00之前存入本公司的H 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室-1716室。因此,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H 股股东将有权收取上述股息。请注意,除净日将为2016年5月30日,而股息将预期约在2016年7月20日派发。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 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于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任何持有以该等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 股股份之自然人士投资者,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可考虑将相关H 股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至其名下,并应将所有相关H 股股票连同过户文件送往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投资者均应认真考虑上述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2016年6月1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16年4月7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4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林文波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2名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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