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县水利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NDH-ZHL-02
工程名称:南淀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标段
发包方(简称甲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
承包方(简称乙方):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2012 年08月25日
合同签订地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办公室
发包方(甲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
承包方(乙方):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南淀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标段
工程地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工程内容: 土石方工程、河道整治
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合格,争创优良
合同价款:肆佰壹拾陆万零肆佰柒拾捌元
二、承包方式:全包(即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
三、开工日期:2012年 09月10日
竣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
总日历工期:
第二条 图纸 一、图纸提供套数:陆套
二、图纸提供日期:2012年08月 28日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 方后启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 康叔华
三、甲方工作
1、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有关设计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2、驻地工程现场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方案、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签证。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
3、核乙方工程进度月报。
4、协助施工单位调解与当地各单位的纠纷。
5、审查认可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
6、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可发出返工、停工及复工通知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工作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转包。如果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出去,属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程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2天),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处理和解决有关工程事宜。
3、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交甲方审查认可。
4、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和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工程施工期间于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包括工程量和形象进度)。
6、乙方应按水利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建设方复核,质检单位核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工程合格,争创优良。
二、乙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四、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乙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未按时检查验收,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一、建筑工程按双方认可价,实行总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承包,因工期短,施工中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一次性包死。
二、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得到甲方认可的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松动爆破土方按总压坝取土方量的60%计,闸阀结算价格以购买发票为准)。
三、新增及漏项的工程项目,经甲方认可,其工程量的价款可由甲方按承包综合单价计付给乙方,若无综合单价项目,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编制出综合单价,需经双方协商认定。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画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不能提交乙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根据需要),影响承包方进场。
2、属包干系数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
3、甲方现场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5、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与本工程施工工期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乙方工程启动款,不足部分按甲乙双方议标达成的协议执行,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
三、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九条 竣工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及工程的养护,当工程具备验收的条件下,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完工资料一式八份:
1、 工程施工竣工总结及大事记;
2、 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验收时的照片、验收结论;
3、 工程竣工、竣工决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单;
4、 本工程单元质量评定表(含原始施工记录资料)、建筑材料的试验检
测资料。
甲方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
二、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二、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工程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价款中扣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及时进行返修,费用自理,保修期满,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共陆份,正本两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保修期满终止。
三、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耿马县水利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NDH-ZHL-02
工程名称:南淀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标段
发包方(简称甲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
承包方(简称乙方):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2012 年08月25日
合同签订地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办公室
发包方(甲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利局
承包方(乙方):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南淀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标段
工程地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工程内容: 土石方工程、河道整治
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合格,争创优良
合同价款:肆佰壹拾陆万零肆佰柒拾捌元
二、承包方式:全包(即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
三、开工日期:2012年 09月10日
竣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
总日历工期:
第二条 图纸 一、图纸提供套数:陆套
二、图纸提供日期:2012年08月 28日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 方后启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 康叔华
三、甲方工作
1、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有关设计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2、驻地工程现场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方案、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签证。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
3、核乙方工程进度月报。
4、协助施工单位调解与当地各单位的纠纷。
5、审查认可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
6、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可发出返工、停工及复工通知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工作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转包。如果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出去,属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程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2天),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处理和解决有关工程事宜。
3、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交甲方审查认可。
4、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和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工程施工期间于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包括工程量和形象进度)。
6、乙方应按水利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建设方复核,质检单位核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工程合格,争创优良。
二、乙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四、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乙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未按时检查验收,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一、建筑工程按双方认可价,实行总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承包,因工期短,施工中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一次性包死。
二、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得到甲方认可的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松动爆破土方按总压坝取土方量的60%计,闸阀结算价格以购买发票为准)。
三、新增及漏项的工程项目,经甲方认可,其工程量的价款可由甲方按承包综合单价计付给乙方,若无综合单价项目,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编制出综合单价,需经双方协商认定。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画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不能提交乙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根据需要),影响承包方进场。
2、属包干系数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
3、甲方现场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5、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与本工程施工工期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乙方工程启动款,不足部分按甲乙双方议标达成的协议执行,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
三、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九条 竣工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及工程的养护,当工程具备验收的条件下,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完工资料一式八份:
1、 工程施工竣工总结及大事记;
2、 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验收时的照片、验收结论;
3、 工程竣工、竣工决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单;
4、 本工程单元质量评定表(含原始施工记录资料)、建筑材料的试验检
测资料。
甲方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
二、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二、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工程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价款中扣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及时进行返修,费用自理,保修期满,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共陆份,正本两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保修期满终止。
三、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