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2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或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为 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都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就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投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也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进行交易;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六)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设会计帐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将清
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公司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2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或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为 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都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就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投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也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进行交易;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六)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设会计帐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将清
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公司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