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发〔2009〕220号
关于修订《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
装修(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总公司各部室:
根据集中化管理要求,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太保寿发〔2006〕192号)同时废止。
二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的租赁、装修(饰)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暂行标准》(太保发〔2008〕95号)和总公司分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机构(分公司)、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四级机构(支公司、营业部、县级营销服务部)、五级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不得在机构注册地址外单独租赁办公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租赁标准、装修(饰)标准及车辆的租赁管理标准。自有办公营业用房的装修标准按总公司《关于加强分支机构新购办公用房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太保寿发〔2008〕224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37家二级机构分为四类地区,执行不同的租赁、装修标准:
(一)一类地区:北京、上海;
(二)二类地区:天津、浙江、宁波、江苏、苏州、无锡、常州、广东、深圳;
(三)三类地区:山东、青岛、福建、厦门、辽宁、大连、内蒙古、河北、吉林、黑龙江、山西、新疆、湖北、河南、重庆;
(四)四类地区:陕西、宁夏、湖南、海南、四川、江西、广西、安徽、云南、甘肃、贵州。
第二章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预算审批流程
第五条 办公营业用房的租赁、装修(饰)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流程详见费用预算管控SOP流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行集中管理,原则上由二级机构具体实施。对于经营管理完善、管理基础好、费用管控能力强的三级机构,二级机构可在权限内,书面授权其负责选址、签订租赁、装修合同等事宜。三级以下机构无房屋租赁、装修权限。
(二)二级、三级机构迁址均须报总公司发展企划部,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跨本级行政区划迁址需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在本级行政区划内迁址授权二级机构自行审批,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报总公司备案。上报资料包括:《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草案)、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三)二级、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须报总公司审核。其中: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其建筑面积、单位租金及单位建筑面积装修费标准3项指标均在总公司规定标准以内的,总公司授权二级机构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报总公司备案;超过标准的,须在合同签订前1个月以行政公文形式报送总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
(草案)、装修预算书、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四)四级(含四级)以下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由二级机构负责审批。各二级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本管理办法,结合市场及二级机构经营情况制定《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并遵照执行。
(五) 二级机构应及时登记租赁情况和统计机构证照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上报《房产租赁统计情况表》(季报)和《分公司分支机构证照注册与变更登记表》(季报);并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更新上报《系统内租赁情况表》。
第三章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是:出租方拥有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和租赁许可证或者获得产权方的转租许可;道路通达、交通便捷;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机构应有户外广告及招牌的位置;离银行较近;房屋应满足一般基础设施要求,上下水、电、暖、消防、通风等齐全,公共卫生间、电梯间已装修等。
三级及以上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期一般为3-5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租期一般为2-3年,并应适当考虑营销人力变化可扩租或退租的因素。租赁费和租赁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选择酒店、宾馆作为办公营业用房,不得租赁须大规模改造的房屋。
第八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标准包括租赁费和租赁面积两项。
(一)租赁面积:对于新建机构和老机构分别采取总面积指标和人均面积指标进行控制。新建机构设立满3年后转为老机构管理。
(二)租赁费按机构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各三级机构及以
下机构执行管辖二级机构所在地区标准。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费包括支付给业主的租金及相关的税、费等。物业费、电梯使用费、空调使用费、采暖费、垃圾清运费等与房屋设施使用有关的费用(水、电、煤等)视不同物业情况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计价方式。房屋租赁费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物业费等房屋使用费应取得相应发票或收据。
(四)具体租赁费标准如下: 机构类别
二级机构 租赁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租赁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一类地区3000平方米以内
2000平方米以内,含不少于400平三级机构 方米的职场
A类营销服务部
四级及以
下机构 500㎡以内二级机构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制定标准,报 总公司备案 - 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视当地实际情况单项报批 30 25 20 B、C类营销服务部 400㎡以内
D类营销服务部 300㎡以内
E类营销服务部 150㎡以内
(五)各分支机构应控制办公营业用房的面积,根据以实际需求为主、适度前瞻的原则,寻求合适的办公营业用房。原则上新租赁的办公用房不考虑转租。为提高办公营业用房的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部门以下员工办公用房应采用大开间(敞开式办公区域)。
(六)区域及功能面积标准:
二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客服大厅: 300平方米以内;
总经理室: 6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副总经理室:3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部门经理: 10-12平方米以内;
内勤员工: 人均3㎡。
三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客服大厅: 200平方米以内;
总经理室: 3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副总经理室:2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部门经理: 8-10平方米以内;
内勤员工: 人均3㎡以内;
区域设置: 按营业区职场功能及业务员人数,按人均2㎡面积,分设为行政区域、培训区域、其它区域。
(七)分支机构现有办公营业用房原则上维持现状,若分支机构因办公营业用房租赁面积超标造成固定费用占比偏高,须按办公营业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匡算必要面积,将超标部分的办公营业用房退租或转租。
第四章 办公营业用房装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办公营业用房装修应本着“简洁、实用、必要”的原则,符合集团公司VI手册的要求,保持公司统一风格;装修应以人为本,以工作环境能否整合公司管理中的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为准则,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做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改造,合同中注明租赁到期后需恢复建筑物原貌的,在设计、施工中尽量减少对原有建筑物构造、设施的变动;在进行装修方案设计时应合理划分各部门占用面积,避免出现面积拥挤与浪费并存的现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装修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装修费包括办公营业用房改造、装修所投入的所有室内六
面装饰费用,以及现场制作固定家具、门窗、隔断等费用,消防改造、水电安装、照明改造、强电线路铺设费用;空调及通风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电脑网络、电话网络布线的费用;职场内背景墙、形象墙、固定展板制作等费用;装修设计费、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审价费、税金等。 (二)每平方米装修费装修标准如下:
办公营业用房类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二级机构 500 460 420 400 三级机构 - 350 320 300 四级及以下机构 二级机构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制定标准,报总公司备案
上述装修费标准为毛坯房的装修标准上限,对于已有装修的房屋,应在标准内进行部分修缮、装修。
(三)装修工程队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建委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年度内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实力强、具有装修、设计资质的施工队伍,通过优胜劣汰选定施工队伍。
(四)二级机构对房屋装修建筑主材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进行选定,统一装修风格,控制装修成本。
(五)加强装修工程的监理,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具有装修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统一对辖内装修工程进行监理。
(六)对于装修预算20万元以上(含)的装修工程,二级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以审定额进行结算。
第五章 车辆租赁及装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车辆配置应控制在集团公司配置标准、数量之内,不得擅自租赁车辆、以租代购购置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方可租赁车辆:
(一)业务需要但尚未配置到位的;
(二)二级机构总量配置到位但存在地区不平衡,尚未调整到位的;
(三)短期用车需求现有车辆不能满足的。
第十二条 一个月以内的短期车辆租赁由各二级机构审批并组织实施,不需上报总公司;其他车辆租赁均须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二级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的租金支付无须再报批。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二级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车型,力求经济、实用,业务用车不得租赁车辆购置价15万元以上的豪华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车辆改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车辆调度使用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公车私用和已经享受交通定额补贴的人员继续无偿使用公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租赁和自有车辆,除正常车辆维修外,不得进行改装、装饰、更换音响等。
第六章 租赁、装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租赁、装修预算方案及合同的草拟,由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同级合规部、财务部审核;超权限的,须报上级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签订租赁、装修合同,应采用集团公司、总公司制订的样本条款,明确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争议处理办法等要素。如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赁及装修合同签订后,统一由二级机构办公室管理,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费、装修费的支付统一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管理,并须取得合规的租赁、装修发票,严禁以其他发票变通处理。二级机构财务部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费用摊销账簿中建立、健全有关合同和支付信息,月末按会计原则进行预提和摊销。
租赁费、装修费原则上应由二级机构直接转账支付给对方,因对方原因不能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直接转账支付的,可以授权受益机构进行支付,但二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应跟踪支付情况,确认对方收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装修(饰)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的,以及在租赁、装修报批过程中故意虚报、瞒报信息资料的,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批评或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租赁、装修的,总公司将按超标金额扣减分支机构可用费用,并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过程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公司造成浪费或损失的,总公司将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
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机构迁址材料报总公司备案的,总公司将取消管辖分公司自行审批四、五级机构迁址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发展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设、迁址的请示文(样本)
2、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
3、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5、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样本)
6、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主题词: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 办法 通知
编录:柴利群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办 公 室
校对:王厚骏、田 恬 2009年7月1日印发
太保寿发〔2009〕220号
关于修订《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
装修(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总公司各部室:
根据集中化管理要求,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太保寿发〔2006〕192号)同时废止。
二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的租赁、装修(饰)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暂行标准》(太保发〔2008〕95号)和总公司分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机构(分公司)、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四级机构(支公司、营业部、县级营销服务部)、五级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不得在机构注册地址外单独租赁办公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租赁标准、装修(饰)标准及车辆的租赁管理标准。自有办公营业用房的装修标准按总公司《关于加强分支机构新购办公用房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太保寿发〔2008〕224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37家二级机构分为四类地区,执行不同的租赁、装修标准:
(一)一类地区:北京、上海;
(二)二类地区:天津、浙江、宁波、江苏、苏州、无锡、常州、广东、深圳;
(三)三类地区:山东、青岛、福建、厦门、辽宁、大连、内蒙古、河北、吉林、黑龙江、山西、新疆、湖北、河南、重庆;
(四)四类地区:陕西、宁夏、湖南、海南、四川、江西、广西、安徽、云南、甘肃、贵州。
第二章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预算审批流程
第五条 办公营业用房的租赁、装修(饰)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流程详见费用预算管控SOP流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行集中管理,原则上由二级机构具体实施。对于经营管理完善、管理基础好、费用管控能力强的三级机构,二级机构可在权限内,书面授权其负责选址、签订租赁、装修合同等事宜。三级以下机构无房屋租赁、装修权限。
(二)二级、三级机构迁址均须报总公司发展企划部,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跨本级行政区划迁址需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在本级行政区划内迁址授权二级机构自行审批,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报总公司备案。上报资料包括:《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草案)、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三)二级、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须报总公司审核。其中: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其建筑面积、单位租金及单位建筑面积装修费标准3项指标均在总公司规定标准以内的,总公司授权二级机构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报总公司备案;超过标准的,须在合同签订前1个月以行政公文形式报送总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
(草案)、装修预算书、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四)四级(含四级)以下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由二级机构负责审批。各二级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本管理办法,结合市场及二级机构经营情况制定《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并遵照执行。
(五) 二级机构应及时登记租赁情况和统计机构证照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上报《房产租赁统计情况表》(季报)和《分公司分支机构证照注册与变更登记表》(季报);并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更新上报《系统内租赁情况表》。
第三章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是:出租方拥有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和租赁许可证或者获得产权方的转租许可;道路通达、交通便捷;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机构应有户外广告及招牌的位置;离银行较近;房屋应满足一般基础设施要求,上下水、电、暖、消防、通风等齐全,公共卫生间、电梯间已装修等。
三级及以上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期一般为3-5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租期一般为2-3年,并应适当考虑营销人力变化可扩租或退租的因素。租赁费和租赁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选择酒店、宾馆作为办公营业用房,不得租赁须大规模改造的房屋。
第八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标准包括租赁费和租赁面积两项。
(一)租赁面积:对于新建机构和老机构分别采取总面积指标和人均面积指标进行控制。新建机构设立满3年后转为老机构管理。
(二)租赁费按机构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各三级机构及以
下机构执行管辖二级机构所在地区标准。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费包括支付给业主的租金及相关的税、费等。物业费、电梯使用费、空调使用费、采暖费、垃圾清运费等与房屋设施使用有关的费用(水、电、煤等)视不同物业情况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计价方式。房屋租赁费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物业费等房屋使用费应取得相应发票或收据。
(四)具体租赁费标准如下: 机构类别
二级机构 租赁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租赁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一类地区3000平方米以内
2000平方米以内,含不少于400平三级机构 方米的职场
A类营销服务部
四级及以
下机构 500㎡以内二级机构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制定标准,报 总公司备案 - 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视当地实际情况单项报批 30 25 20 B、C类营销服务部 400㎡以内
D类营销服务部 300㎡以内
E类营销服务部 150㎡以内
(五)各分支机构应控制办公营业用房的面积,根据以实际需求为主、适度前瞻的原则,寻求合适的办公营业用房。原则上新租赁的办公用房不考虑转租。为提高办公营业用房的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部门以下员工办公用房应采用大开间(敞开式办公区域)。
(六)区域及功能面积标准:
二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客服大厅: 300平方米以内;
总经理室: 6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副总经理室:3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部门经理: 10-12平方米以内;
内勤员工: 人均3㎡。
三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客服大厅: 200平方米以内;
总经理室: 3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副总经理室:20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部门经理: 8-10平方米以内;
内勤员工: 人均3㎡以内;
区域设置: 按营业区职场功能及业务员人数,按人均2㎡面积,分设为行政区域、培训区域、其它区域。
(七)分支机构现有办公营业用房原则上维持现状,若分支机构因办公营业用房租赁面积超标造成固定费用占比偏高,须按办公营业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匡算必要面积,将超标部分的办公营业用房退租或转租。
第四章 办公营业用房装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办公营业用房装修应本着“简洁、实用、必要”的原则,符合集团公司VI手册的要求,保持公司统一风格;装修应以人为本,以工作环境能否整合公司管理中的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为准则,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做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改造,合同中注明租赁到期后需恢复建筑物原貌的,在设计、施工中尽量减少对原有建筑物构造、设施的变动;在进行装修方案设计时应合理划分各部门占用面积,避免出现面积拥挤与浪费并存的现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装修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装修费包括办公营业用房改造、装修所投入的所有室内六
面装饰费用,以及现场制作固定家具、门窗、隔断等费用,消防改造、水电安装、照明改造、强电线路铺设费用;空调及通风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电脑网络、电话网络布线的费用;职场内背景墙、形象墙、固定展板制作等费用;装修设计费、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审价费、税金等。 (二)每平方米装修费装修标准如下:
办公营业用房类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二级机构 500 460 420 400 三级机构 - 350 320 300 四级及以下机构 二级机构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制定标准,报总公司备案
上述装修费标准为毛坯房的装修标准上限,对于已有装修的房屋,应在标准内进行部分修缮、装修。
(三)装修工程队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建委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年度内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实力强、具有装修、设计资质的施工队伍,通过优胜劣汰选定施工队伍。
(四)二级机构对房屋装修建筑主材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进行选定,统一装修风格,控制装修成本。
(五)加强装修工程的监理,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具有装修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统一对辖内装修工程进行监理。
(六)对于装修预算20万元以上(含)的装修工程,二级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以审定额进行结算。
第五章 车辆租赁及装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车辆配置应控制在集团公司配置标准、数量之内,不得擅自租赁车辆、以租代购购置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方可租赁车辆:
(一)业务需要但尚未配置到位的;
(二)二级机构总量配置到位但存在地区不平衡,尚未调整到位的;
(三)短期用车需求现有车辆不能满足的。
第十二条 一个月以内的短期车辆租赁由各二级机构审批并组织实施,不需上报总公司;其他车辆租赁均须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二级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的租金支付无须再报批。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二级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车型,力求经济、实用,业务用车不得租赁车辆购置价15万元以上的豪华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车辆改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车辆调度使用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公车私用和已经享受交通定额补贴的人员继续无偿使用公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租赁和自有车辆,除正常车辆维修外,不得进行改装、装饰、更换音响等。
第六章 租赁、装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租赁、装修预算方案及合同的草拟,由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同级合规部、财务部审核;超权限的,须报上级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签订租赁、装修合同,应采用集团公司、总公司制订的样本条款,明确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争议处理办法等要素。如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赁及装修合同签订后,统一由二级机构办公室管理,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费、装修费的支付统一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管理,并须取得合规的租赁、装修发票,严禁以其他发票变通处理。二级机构财务部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费用摊销账簿中建立、健全有关合同和支付信息,月末按会计原则进行预提和摊销。
租赁费、装修费原则上应由二级机构直接转账支付给对方,因对方原因不能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直接转账支付的,可以授权受益机构进行支付,但二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应跟踪支付情况,确认对方收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装修(饰)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的,以及在租赁、装修报批过程中故意虚报、瞒报信息资料的,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批评或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租赁、装修的,总公司将按超标金额扣减分支机构可用费用,并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过程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公司造成浪费或损失的,总公司将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
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机构迁址材料报总公司备案的,总公司将取消管辖分公司自行审批四、五级机构迁址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发展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设、迁址的请示文(样本)
2、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
3、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5、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样本)
6、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主题词: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 办法 通知
编录:柴利群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办 公 室
校对:王厚骏、田 恬 2009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