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惠康药房质量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范围: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药品的管理。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一、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 重大质量事故:
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 一般质量事故:
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
2.1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负责人。
2.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人员在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质量事故处理:
3.1 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3.2 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3.4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3.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6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3.7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3.8 发现非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处理措施:
4.1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 本企业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客户提出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时,应根据客户投诉的性质、要求,由相关岗位及时调解处理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六、客户投诉事项涉及药品和服务质量重大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质管员,由质管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和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七、投诉内容涉及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的,质管员应视情况提请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使客户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投诉处理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八、媒体上进行的投诉,质管员应立即与有关媒体和投诉人联系,了解问题分清责任、协商处理。
九、购进、验收和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管员和业务人员,尽快向供货单位发出质量查询,及时处理。
十、在处理质量查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管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宿州市惠康药房质量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范围: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药品的管理。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一、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 重大质量事故:
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 一般质量事故:
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
2.1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负责人。
2.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人员在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质量事故处理:
3.1 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3.2 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3.4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3.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6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3.7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3.8 发现非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处理措施:
4.1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 本企业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客户提出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时,应根据客户投诉的性质、要求,由相关岗位及时调解处理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六、客户投诉事项涉及药品和服务质量重大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质管员,由质管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和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七、投诉内容涉及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的,质管员应视情况提请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使客户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投诉处理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八、媒体上进行的投诉,质管员应立即与有关媒体和投诉人联系,了解问题分清责任、协商处理。
九、购进、验收和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管员和业务人员,尽快向供货单位发出质量查询,及时处理。
十、在处理质量查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管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