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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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

黄皓翔

摘要专利法的发展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丈通过对专利权间接侵权进行分析和对比国内外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完善专利间接侵杈制度的相关建议。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立法比较中图分类号:D923.4一、专利侵权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时必须投入生产实现经济价值为目的。

2.假冒专利人的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形成的专利假冒,专利侵权人行为人本意仅仅是冒充专利,即随意变造了某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好,结果却与某位专利所有人获得的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假冒改专利的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侵权行为更为普遍即为反向假冒,是指侵权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使用各种手段除去他人专利换上自己的专利号再次销售的情形,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禾旷,但事实上却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他人专利的排斥,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专利的直接侵权理论到间接侵权理论

在专利法的推行过程中,专利侵权行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直接侵权问题是我们一般关注的问题,但是随着专利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专利的间接侵权”进一步纳入到讨论的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专利的间接侵权概念的认定也存在许多争议。

从现有的关于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界定中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一为脱离直接侵权而独立存在“诱导、怂恿、教唆”等行为的间接侵权行为说:二为该间接侵权行为是以直接侵权存在为基础的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时候必须要厘清其与直接侵权的关系。简单的可以将其概括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间接行为的成立必须以直接侵权的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对这一观点的肯定,国内有许多学者都作出了不同类型的解释。王利民老师认为“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为:(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杨立新老师指出“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杨金琪同志在其着作中也强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

作者简介:黄皓翔,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

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8-01

称之为共同侵权。”由此可见,专利的间接侵权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基础,不仅是因为他们本身的因果关系,这也成为否定独立说的一个坚实的理论依据。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考虑到保障权益人的完整性和全面性,间接侵权不能脱离直接侵权而“孤注一掷”,否则就破坏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准则,变成了对专利权的局部保护。

三、专利权间接侵权的可行性分析

专利的法律特征,证明其构建间接侵权制度的合理性。首先,专利的专有性赋予了专利天生的垄断性或者说是一种独占性。各国专利法普遍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垄断或独占的权利。同时各国法律也规定针对某个领域的发明,不能有两个或多个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由于这种原因,在专利间接侵权中,不法的专利侵权人于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分配知识产权产品,从而损害了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打击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的积极性,这非常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以及保护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其次,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特征,因此,实际的占有不能构成其对该项财产的实际控制,从而也就为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隐蔽性,这就造成了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囊括不了其他隐蔽存在的侵害专利权人的行为。虽然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却间接的造就了专利权人权益的侵害。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专利是独占性的适用各种有价值的专利产品。专属性是专利法赋予专利产品的一个极其重要特征,专利所有人因为专利法赋予其对专利产品的排他占有,排除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使专利的效益在保护期限内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间接侵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对专利人利益的保护,禁止未经允许的使用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尽最大的可能合理地扩张专利的保护范围,使专利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专利保护制度的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不能无限度的扩张专利所有人的独占权,而是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设置合理的边界,让专利能够在公共领域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能够被合理的使用,从经济分析方法的角度看,要获得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双重价值的实现,势必要使专利利用的社会收益与专利权人的私人受益达到对等的程度,这就要求间接侵权制度的范围界定便不能过大,以免在保护私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失去平衡。因此,从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角度来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要实现的首要的价值即是使通过社会专利方面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促进知识产权财富特别是有关专利的有效创生机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门父汉尔,等知JiJ!,髓权J占木问题研究.北京:l}I幽人民人学驯扳社.2005

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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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

黄皓翔

摘要专利法的发展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丈通过对专利权间接侵权进行分析和对比国内外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完善专利间接侵杈制度的相关建议。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立法比较中图分类号:D923.4一、专利侵权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时必须投入生产实现经济价值为目的。

2.假冒专利人的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形成的专利假冒,专利侵权人行为人本意仅仅是冒充专利,即随意变造了某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好,结果却与某位专利所有人获得的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假冒改专利的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侵权行为更为普遍即为反向假冒,是指侵权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使用各种手段除去他人专利换上自己的专利号再次销售的情形,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禾旷,但事实上却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他人专利的排斥,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专利的直接侵权理论到间接侵权理论

在专利法的推行过程中,专利侵权行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直接侵权问题是我们一般关注的问题,但是随着专利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专利的间接侵权”进一步纳入到讨论的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专利的间接侵权概念的认定也存在许多争议。

从现有的关于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界定中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一为脱离直接侵权而独立存在“诱导、怂恿、教唆”等行为的间接侵权行为说:二为该间接侵权行为是以直接侵权存在为基础的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时候必须要厘清其与直接侵权的关系。简单的可以将其概括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间接行为的成立必须以直接侵权的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对这一观点的肯定,国内有许多学者都作出了不同类型的解释。王利民老师认为“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为:(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杨立新老师指出“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杨金琪同志在其着作中也强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

作者简介:黄皓翔,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

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8-01

称之为共同侵权。”由此可见,专利的间接侵权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基础,不仅是因为他们本身的因果关系,这也成为否定独立说的一个坚实的理论依据。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考虑到保障权益人的完整性和全面性,间接侵权不能脱离直接侵权而“孤注一掷”,否则就破坏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准则,变成了对专利权的局部保护。

三、专利权间接侵权的可行性分析

专利的法律特征,证明其构建间接侵权制度的合理性。首先,专利的专有性赋予了专利天生的垄断性或者说是一种独占性。各国专利法普遍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垄断或独占的权利。同时各国法律也规定针对某个领域的发明,不能有两个或多个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由于这种原因,在专利间接侵权中,不法的专利侵权人于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分配知识产权产品,从而损害了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打击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的积极性,这非常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以及保护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其次,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特征,因此,实际的占有不能构成其对该项财产的实际控制,从而也就为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隐蔽性,这就造成了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囊括不了其他隐蔽存在的侵害专利权人的行为。虽然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却间接的造就了专利权人权益的侵害。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专利是独占性的适用各种有价值的专利产品。专属性是专利法赋予专利产品的一个极其重要特征,专利所有人因为专利法赋予其对专利产品的排他占有,排除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使专利的效益在保护期限内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间接侵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对专利人利益的保护,禁止未经允许的使用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尽最大的可能合理地扩张专利的保护范围,使专利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专利保护制度的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不能无限度的扩张专利所有人的独占权,而是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设置合理的边界,让专利能够在公共领域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能够被合理的使用,从经济分析方法的角度看,要获得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双重价值的实现,势必要使专利利用的社会收益与专利权人的私人受益达到对等的程度,这就要求间接侵权制度的范围界定便不能过大,以免在保护私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失去平衡。因此,从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角度来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要实现的首要的价值即是使通过社会专利方面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促进知识产权财富特别是有关专利的有效创生机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门父汉尔,等知JiJ!,髓权J占木问题研究.北京:l}I幽人民人学驯扳社.2005

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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