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Ⅴ、Ⅵ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冬至日 ≥1 9~15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类别 教
(1)托儿所 项目名称
服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
…
建筑面 用地面 积(m2) 积(m2)
保教小于 3 岁儿童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 …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育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 3h的日照标准 (7)活 (1)略
(3)小学
6~12 童入学
(2)略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1)略
(4)中学
12~18 少年入学
(2)略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1)略
医 疗 卫 生
…
…
…
(5)医院
含社区卫生 (2)略 服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
…
…
…
—
…
—
…
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 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年版))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的标 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当地真太阳时)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冬至日 ≥1 9~15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 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
第 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Ⅴ、Ⅵ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冬至日 ≥1 9~15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类别 教
(1)托儿所 项目名称
服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
…
建筑面 用地面 积(m2) 积(m2)
保教小于 3 岁儿童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 …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育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 3h的日照标准 (7)活 (1)略
(3)小学
6~12 童入学
(2)略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1)略
(4)中学
12~18 少年入学
(2)略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1)略
医 疗 卫 生
…
…
…
(5)医院
含社区卫生 (2)略 服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的日照标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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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 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年版))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的标 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当地真太阳时)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冬至日 ≥1 9~15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 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
第 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