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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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政一﹝1994﹞22号

【发文日期】1994-02-04

【实施时间】1994-02-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的规定,本文自2002年03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各单位在增值税期初存货挂帐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制订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价税分流”)的企业期初存货如何挂帐?

  答:原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应按实行“价税分流”时规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

以后动用库存并经财政批准已转为应扣税金后的余额挂帐。

  如果企业在实行“价税分流”时期初待扣税金未按规定调整到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应先按规定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期初待扣税金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调整时的帐户处理仍按原1989年价税分流试行时市局统一明确的方法处理,即:

  若调整时,实行“价税分流”时的期初数大于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则按其两者差额计算冲抵期初待扣税金:

  借:材料成本差异(按计划价核算的企业)

    或原材料(按实际价核算的企业)

  贷: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

    在产品――期初待扣税金

    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

  若实行“价税分流”时的期初数小于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则按其两者差额计算增加期初待扣税金和企业原材料成本。

  借: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

    在产品――期初待扣税金

    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

  贷:材料成本差异(按计划价核算的企业)

  或贷:原材料(按实际价核算的企业)

  二、问:原实行“购入法”的企业期初存货如何挂帐?

  答:原实行“购入法”的企业应按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经财政批准已计算过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计算挂帐。

  对在1993年由“实耗法”改为“购入法”计算的企业,其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的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作为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计算。因此,如在1993年内完成增值税清算的,应按减去动用库存后的余额计算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如果1993年当年没有清算,而在1994年清算的,则在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先按期初数全额转入“

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待清算后再按动用数计算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同时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问:对期初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采购成本如何取得?

  答:对期初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采购成本,不论是按哪一年度的期初数挂帐,一律按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实际采购成本所占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问:对商业企业1、2月份的动用存货如何计算?

  答: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是指按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进行比较,若1月份动用期初存货了,则对其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可转入当期的进项税额,2月末时应与1月份的期初数减去动用部分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公式如下:

  动用库存可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当期期末存货的已征税额-审定的九四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经批准已转入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累计数

  商业企业年末库存的比较以及其他单位动用存货的比较均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进货发票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原实行购入法企业的,如在1993年内未计算过扣除税额的,则按收到的普通发票上的实际金额,依14%或10%的扣除率进行分离挂帐,在1993年内已计算扣税的,不得再计算扣除税额。

  (二)原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应先按暂估价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然后按收到的普通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格和1993年时适用的扣除税率进行分离,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三)凡按1993年年末数核定期初存货的企业,因按1993年年末数已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并作了挂帐处理,故收到发票后不能再计算期初已征税额,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处理。

  六、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收到发票,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货物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亦应分别处理:

  (一)原实行购入法企业(包括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在1993年内未计算扣除税额的,则作为期初存货增加处理。

  (二)凡按1993年年末数核定期初存货的企业,则全部作为期初存货增加处理。  七、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开出的发票和货物如何处理?  答:不论原采用何种计算方法,一律按普通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格,依14%或10%的扣除率进行分离,作为期初存货挂帐。

  八、问:原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其1993年末应扣税金借方余额如何处理?  答:1993年末应扣税金借方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扣税金

  九、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销货方来说,应按原规定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然后将退回的产成品所包含的原材料等成本中已征税金转入期初进项税额中。冲减的应交税金是指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规定计征的实际应上交的税金,对在1993年内经批准予以定额减税照顾的企业,应按企业1993年的实际平均税负计算。产成品所包含的原材料等成本中的已征税金统一按产成品成本×1993年全部成本中外购项目的比例×14%(或10%)计算。

  对于退货方来说,应按其退回的金额统一按14%(或10%)的扣除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十、问: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后,应如何纳税?

  答:应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其中对交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的整体税金交纳,但对原按定期定率方法交纳增值税的,按征收率交纳。  十一、问:生产钢坯、钢材的企业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如何计算?

  答:由于生产钢材、钢坯的企业从1984年10月起试行增值税以来,可以计算扣除税金的项目只有生铁、废钢、钢锭、钢坯、钢材、委外加工费(以下简称小六项),因此在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委外加工材料和外购商品(以下简称大六项)中还有一部分没有计算过扣除税金。对这一情况,应该如何来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

  (一)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委外加工材料和外购商品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大六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期大六项中小六项的实际成本+实行增值税购入扣税法期初小六项的实际成本)×14%

  (二)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在产品等)的存货计算。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在产品等的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中的大六项实际成本-其中小六项的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实行购入法期初在产品等的实际成本×实行购入法前年度生产成本中的小六项的实际成本÷实行购入法前年度生产成本)  十二、问:商业单位受托代销的商品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委托单位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与受托单位进行结算时,应使用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商业单位能否对该笔进货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答: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进行价款结算时,应使用普通发票,并按新税制规定交纳增值税。商业单位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期初存货挂帐。

  十三、问:对商业单位已计入库存商品成本中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期初存货时如何处理?

  答:如商业单位1993年的期末存货中包含了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应按减除这部分商品削价准备金后的净额计算期初存货。

关联知识:

1.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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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政一﹝1994﹞22号

【发文日期】1994-02-04

【实施时间】1994-02-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的规定,本文自2002年03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各单位在增值税期初存货挂帐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制订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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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价税分流”)的企业期初存货如何挂帐?

  答:原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应按实行“价税分流”时规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

以后动用库存并经财政批准已转为应扣税金后的余额挂帐。

  如果企业在实行“价税分流”时期初待扣税金未按规定调整到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应先按规定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期初待扣税金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调整时的帐户处理仍按原1989年价税分流试行时市局统一明确的方法处理,即:

  若调整时,实行“价税分流”时的期初数大于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则按其两者差额计算冲抵期初待扣税金:

  借:材料成本差异(按计划价核算的企业)

    或原材料(按实际价核算的企业)

  贷: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

    在产品――期初待扣税金

    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

  若实行“价税分流”时的期初数小于原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数,则按其两者差额计算增加期初待扣税金和企业原材料成本。

  借: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

    在产品――期初待扣税金

    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

  贷:材料成本差异(按计划价核算的企业)

  或贷:原材料(按实际价核算的企业)

  二、问:原实行“购入法”的企业期初存货如何挂帐?

  答:原实行“购入法”的企业应按实行“购入法”时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经财政批准已计算过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计算挂帐。

  对在1993年由“实耗法”改为“购入法”计算的企业,其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的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作为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计算。因此,如在1993年内完成增值税清算的,应按减去动用库存后的余额计算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如果1993年当年没有清算,而在1994年清算的,则在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先按期初数全额转入“

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待清算后再按动用数计算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同时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问:对期初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采购成本如何取得?

  答:对期初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采购成本,不论是按哪一年度的期初数挂帐,一律按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实际采购成本所占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问:对商业企业1、2月份的动用存货如何计算?

  答: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是指按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进行比较,若1月份动用期初存货了,则对其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可转入当期的进项税额,2月末时应与1月份的期初数减去动用部分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公式如下:

  动用库存可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当期期末存货的已征税额-审定的九四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经批准已转入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累计数

  商业企业年末库存的比较以及其他单位动用存货的比较均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进货发票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原实行购入法企业的,如在1993年内未计算过扣除税额的,则按收到的普通发票上的实际金额,依14%或10%的扣除率进行分离挂帐,在1993年内已计算扣税的,不得再计算扣除税额。

  (二)原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应先按暂估价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然后按收到的普通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格和1993年时适用的扣除税率进行分离,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三)凡按1993年年末数核定期初存货的企业,因按1993年年末数已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并作了挂帐处理,故收到发票后不能再计算期初已征税额,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处理。

  六、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收到发票,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货物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亦应分别处理:

  (一)原实行购入法企业(包括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在1993年内未计算扣除税额的,则作为期初存货增加处理。

  (二)凡按1993年年末数核定期初存货的企业,则全部作为期初存货增加处理。  七、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收到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开出的发票和货物如何处理?  答:不论原采用何种计算方法,一律按普通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格,依14%或10%的扣除率进行分离,作为期初存货挂帐。

  八、问:原实行“价税分流”企业,其1993年末应扣税金借方余额如何处理?  答:1993年末应扣税金借方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扣税金

  九、问: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销货方来说,应按原规定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然后将退回的产成品所包含的原材料等成本中已征税金转入期初进项税额中。冲减的应交税金是指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规定计征的实际应上交的税金,对在1993年内经批准予以定额减税照顾的企业,应按企业1993年的实际平均税负计算。产成品所包含的原材料等成本中的已征税金统一按产成品成本×1993年全部成本中外购项目的比例×14%(或10%)计算。

  对于退货方来说,应按其退回的金额统一按14%(或10%)的扣除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十、问: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后,应如何纳税?

  答:应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其中对交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的整体税金交纳,但对原按定期定率方法交纳增值税的,按征收率交纳。  十一、问:生产钢坯、钢材的企业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如何计算?

  答:由于生产钢材、钢坯的企业从1984年10月起试行增值税以来,可以计算扣除税金的项目只有生铁、废钢、钢锭、钢坯、钢材、委外加工费(以下简称小六项),因此在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委外加工材料和外购商品(以下简称大六项)中还有一部分没有计算过扣除税金。对这一情况,应该如何来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

  (一)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委外加工材料和外购商品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大六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期大六项中小六项的实际成本+实行增值税购入扣税法期初小六项的实际成本)×14%

  (二)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在产品等)的存货计算。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在产品等的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中的大六项实际成本-其中小六项的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实行购入法期初在产品等的实际成本×实行购入法前年度生产成本中的小六项的实际成本÷实行购入法前年度生产成本)  十二、问:商业单位受托代销的商品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委托单位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与受托单位进行结算时,应使用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商业单位能否对该笔进货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答: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进行价款结算时,应使用普通发票,并按新税制规定交纳增值税。商业单位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期初存货挂帐。

  十三、问:对商业单位已计入库存商品成本中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期初存货时如何处理?

  答:如商业单位1993年的期末存货中包含了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应按减除这部分商品削价准备金后的净额计算期初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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