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_消费税_营业税_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综 合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张韩芝

摘 要:“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四个税种的视同销售进行归纳,比较其中的不同,并对会计处理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11)07-165-02

作 者: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会计系;广东,广州,510000

一、四税的视同销售规定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六条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十二种类型: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四税视同销售差异比较

1.总体来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规定最多,在各大教材、考试书籍中都比较明确的列出各视同销售。消费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规定较少,教材、考证书籍中所列不明显。

2.具体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但消费税法规未将此列为视同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的自建行为。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项经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的应

(3)增值税法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营业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将提供劳务用于列举的项目设定为视同销售。营业税法规列举的应税劳务有七大类,但仅将企业自建(房产后出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A、企业所得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交换其他资产的,未设定为视同销售。

B、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如应确定为视同销售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四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而注册税务的教材关注税务知识,对视同销售的不

·165  

法的差异产生的。目前,增值税、消费税、细则第五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有单位或者“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差异,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

综 合

同情况的会计分录处理很少涉及,注册会计的教材又对视同销售情况列举的很少,造成不少会计类学生、会计人员乃至纳税人均不知如何正确的处理各税种下的视同销售。现在就四税分别说明。

1.增值税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这两项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该两项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发生的其他五项视同销售,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

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2.消费税

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税法与会计准则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第二,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3.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项业

务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不作收入,按期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按照自建所形成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按照销售额计算营业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4.所得税的处理

在上述各税种的视同销售中,如果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参考文献:

[1]梁伟样.企业纳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赣州地税2009.03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7]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一、税二,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邹定宜)

赠送他人”,该项业务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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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张韩芝

摘 要:“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四个税种的视同销售进行归纳,比较其中的不同,并对会计处理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11)07-165-02

作 者: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会计系;广东,广州,510000

一、四税的视同销售规定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六条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十二种类型: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四税视同销售差异比较

1.总体来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规定最多,在各大教材、考试书籍中都比较明确的列出各视同销售。消费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规定较少,教材、考证书籍中所列不明显。

2.具体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但消费税法规未将此列为视同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的自建行为。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项经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的应

(3)增值税法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营业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将提供劳务用于列举的项目设定为视同销售。营业税法规列举的应税劳务有七大类,但仅将企业自建(房产后出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A、企业所得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交换其他资产的,未设定为视同销售。

B、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如应确定为视同销售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四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而注册税务的教材关注税务知识,对视同销售的不

·165  

法的差异产生的。目前,增值税、消费税、细则第五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有单位或者“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差异,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

综 合

同情况的会计分录处理很少涉及,注册会计的教材又对视同销售情况列举的很少,造成不少会计类学生、会计人员乃至纳税人均不知如何正确的处理各税种下的视同销售。现在就四税分别说明。

1.增值税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这两项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该两项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发生的其他五项视同销售,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

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2.消费税

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税法与会计准则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第二,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3.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项业

务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不作收入,按期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按照自建所形成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按照销售额计算营业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4.所得税的处理

在上述各税种的视同销售中,如果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参考文献:

[1]梁伟样.企业纳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赣州地税2009.03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7]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一、税二,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邹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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