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理论价值功能的重塑

  摘要:外部性理论一直受到质疑和批判。该理论核心概念模糊不清,价值功能定位错误,不能很好解决其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若不对其价值功能加以重塑,确实存在被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取代的危险。将外部性理论的价值功能定位于:揭示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使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获得更优或最优均衡。作此重塑,将使该理论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外部性;公平与效率;均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1(02)-0027-07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理论被提出来,如果既不能解决理论问题,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已经有了更好的替代理论,那么这个理论恐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外部性理论有没有存在的价值?

  外部性理论从产生至今,确实一直备受理论界的质疑和批判。外部性理论发端于西奇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灯塔”理论和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的提法。马歇尔是这样描述“外部经济”的:“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形成的经济”。后来,马歇尔的弟子庇古受这一提法的启发,正式建构了外部性理论框架。庇古外部性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些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而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而“外部性”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采用某种手段加以解决,税收和津贴办法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办法(即著名的庇古路径)。

  外部性理论很快遭到批判,就“外部经济”这一提法,约翰・克拉彭(John Clapham)就将其批判为经济学上的“空盒子”;蒂博尔・希托夫斯基(Ti-bor Scitovsky)曾说,“外在经济概念是经济学文献中最令人费解的概念之一”;而对庇古的外部理性的逻辑架构批判最有力的当属科斯。科斯认为,庇古所提到的那些问题(即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侵害效应是相互的。在这种假定下,要解决或避免侵害效应,首先是要赋予和明确侵害的权利,权利清晰了,侵害效应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得以解决(即著名的科斯路径)。科斯从否定庇古的逻辑起点开始,对外部性理论进行彻底的批判,在有些人看来,是对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的全面否定,但在有些人看来却是外部性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

  后来张五常和杨小凯等人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全盘否定了外部性理论存在的意义。张五常指出,外部性概念过于空泛,“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张五常和杨小凯都认为交易成本概念可以更好地取代外部性概念。在他们看来,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是多余的。

  由此可知,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确实受到质疑。但外部性概念是不是真如张五常和杨小凯所言,能够被交易成本概念取代?外部性理论是否确实没有存在的价值?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索。

  

  二、对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受到质疑的冷静思考

  

  (一)质疑和批判的理由

  1920年,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其福利经济学思想。1922年9月,约翰・克拉彭在《经济学杂志(The 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了《论经济学上的空盒子(of Empty Economic Boxes)》一文,认为“外部经济”是经济学上的“空盒子”,因为世界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物。1922年12月,针对庇古的反驳,约翰・克拉彭又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盒子》一文,进一步批判庇古的外部性思想,因为即使“空盒子”被填满,也可能没有什么价值。而约翰・克拉彭批判最直接的理由是:没有具体例证证明“外部经济”这种事物客观存在。

  科斯并没有直接否定庇古的外部性概念,但却是从批判庇古以这一概念为逻辑要素的假定开始,构建了一套与庇古路径截然不同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科斯路径。在科斯看来,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基于一个先验性的假定:谁侵害谁是事先就确定的(即谁给谁造成外部性是确定的)。在庇古及其追随者眼中,灯塔的建造者未能向受益者收取费用,灯塔建造者就是权利的受损害方;污染源的制造者无权污染他人;走失的牛踩踏了他人的庄稼,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这些例子中,既然谁是侵害者、谁是受侵害者已经确定。既然谁是侵害者、谁是受侵害者已经确定,而通过市场无法对这种侵害予以有效的解决,由政府出面干预也就情非得已。而科斯及其追随者则认为灯塔建造者与受益者之间、走失的牛的主人与庄稼的主人之间、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损害效应是相互的,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既然谁侵害谁都不清楚,自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赋予侵害的权利,允许谁侵害谁。科斯及其追随者进一步指出,只要清晰地赋予谁侵害谁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来解决损害效应问题,就不需要国家(政府)干预。

  张五常从外部性概念和理论存在的问题入手,批判外部性理论。根据其总结,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存在以下问题:①外部效应涉及的行为权利没有界定清楚,不在市场上交易;②外部性问题的性质不清楚;③每一行为都有外部效应;④外部性的概念混乱;⑤理论各不相同,随意性很大;⑥所引例证也都是特例,等等。据此,他认为,外部性概念是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由外部性概念产生的各种理论就不可能是有用的。针对外部性理论试图解决的问题,张五常认为,外部效果的实质是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由于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模糊不清,而交易成本理论和合约理论更符合真实世界,因此完全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论和合约理论替代外部性理论。张五常进一步认为,合约外效应存在的本身,并不表示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背离,除非被认为与采取行动的边际明确有关,否则并不能说明需要政府采取矫正性行动。也即主张自由市场路径而非政府干预路径。所以,在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上,张五常的观点与科斯的观点是一样的。杨小凯对外部性理论的批判与张五常的观点基本一致。

  归纳起来,对外部性理论的质疑和批判的理由主要为这几点:一是外部性概念是一个无法确定、模糊不清的概念;二是外部性理论并不能解决其企图解决的问题;三是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有更好的替代概念和理论。这些理由是否合理?

  

  (二)对质疑和批判理由的分析

  

  1. 反对者的第一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一个理由是,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混乱不堪、无法确定。这是对现实状况的一个真实描述。有很多人使用外部性概念,但指称的事物各不相同;也有很多人对外部性概念进行界定,但其内涵也是五花八门。庇古的“外部经济”与马歇尔的“外部经济”所指事物不是同一个事物;詹姆斯・米德(Meade)(1952)、贝特(Bator)(1958)、布坎南(Buchanan)和斯塔布尔宾(Stubblebine)(1962)、鲍

默尔(Bamnol)和奥茨(Oates)(1988)等人分别对外部性概念进行过描述,但差别甚大,而且迄今为止仍没有给出令学界满意的界定。

  根据库恩和玛格丽特・玛斯特曼的范式理论,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需要该科学研究者群体公认并共同遵循一定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否则不能称其为科学。如依此理,则外部性理论不是一门科学,或者至少离形成一门科学有很大一段距离,因为外部性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尚未取得研究共同体的确定和认同。因此,外部性理论反对者以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批判外部性理论并非没有根据。

  2. 反对者的第二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二个理由是,外部性理论并不能解决其企图解决的问题。外部性理论的创立者庇古企图用外部性理论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庇古依据外部性理论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认识到,影响经济福利的是:第一,国民收入量;第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情况。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背离。这种背离会损害社会福利,而这种背离依靠自由竞争是没法消除的,于是就应由政府干预,消除这种背离。适用外部性理论的结论是:可以通过国家调节收入分配转移财富的办法增进社会福利。可问题是,虽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转移财富的办法可以缓和贫富之间的矛盾,但如果要彻底解决社会福利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增加生产,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而社会资源在各部门的最优配置,就是增加生产的最好办法。但是,怎么样才能够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这个问题在他那里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虽然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架构在学界并未形成广泛共识,但赞成外部性理论的学者在有些观点上还是共同的:他们认为外部性会导致低效率,要提高效率,就应当设法将外部性内部化。对此,张五常和杨小凯的批判是正确的,即外部效果的实质是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换言之,外部性内部化并不必然是高效率的。

  由此可知,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外部性的内部化也不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从外部性理论创立至今,外部性理论的意图就在于解决前述问题,尚未运用外部性理论关注其他社会问题;而当前的外部性理论对这些问题没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方案,因此,这一批判理由也有其合理性。

  3. 反对者的第三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三个理由是,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有更好的替代概念和理论。张五常和杨小凯认为,外部性概念和理论完全可以由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取代。在他们看来,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更贴近现实,更能解决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问题。

  庇古创立外部性理论,他不但希望解决公平问题,也希望解决效率问题。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在解决静态的公平问题上有其合理性,但社会是动态的,适用其理论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所以,实际上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也不能解决效率问题。此后的外部性理论者除米德等少数人外,几乎都是在思考效率问题。而在运用外部性理论来解决效率问题的能力上,外部性理论确实不如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

  综上分析可知,反对者的理由确实有其合理性。如果这些理由不仅合理,而且充分的话,那么外部性理论真的可以退出学术舞台。但笔者认为,以一个概念的模糊不确定来否定其理论存在的必要,理由并不是很充分。很多学科中很多概念都是不确定的,如交易成本(经济学)、正义(法学)、社会化(社会学)等等概念也是模糊不确定的,也是有争议的,但这些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并不一定是多余的。外部性理论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和效率问题,恐怕能力有限,不如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管用;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用它来看待、分析其他社会现象,也不意味着它没有能力解决其他社会问题。因此,外部性理论是否多余,是否有发展的可能、空间和必要,就看它有没有其他价值。

  

  三、外部性理论价值功能重塑

  

  (一)现实社会中公平与效率的被动和破坏性均衡

  在经济学上,干预主义主张政府干预资源配置是必要的,而自由主义主张由自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才能实现最优,反对政府干预。但历史却告诉我们,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带来公平或效率,自由市场也不必然带来持续的高效或最优;社会经济是在干预与自由之间的均衡中发展。如何达到最佳均衡呢?这才是经济学真正要解决的而且永远也解决不完的问题。这个问题放在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来看,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尽管很多学科领域很多人意识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佳均衡,却是一个难题,迄今也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很好地协调这两者的关系。

  由于没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最佳均衡,所以只能靠事后矫正和拯救的办法来实现两者的均衡,这种均衡的基本过程如是:当强调效率一段时间后,社会经济效率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很快衍生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的反作用,最后导致社会经济效率低下,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如经济危机、战争、暴动等),严重影响整个社会发展;这个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要关注社会公平问题,于是求诸于政府干预来促进公平。政府干预一段时间后,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缓和,一些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这为政府的持续甚至加大干预力度提供了实践支持,政府的干预往往因此而加强,但实际上这时的干预很有可能不必要或是过头了,但因为没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政府的干预继续甚至加强,只有等到不当干预或过分干预给社会带来比较严重的低效率、腐败等社会问题时,人们才会意识到政府干预不当或干预过当。于是人们又求诸于自由市场,向市场要效率。于是一个新的循环又开始了。历史告诉我们,这个循环周期与经济危机的周期是一致的。每每经济危机爆发,就会给人类尤其是穷苦百姓造成巨大的灾难,近两年的金融危机也不例外。这样看来,只有等到严重损害社会的事件或问题出现,人们才会发现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失衡,才会采取措施去矫正,这种均衡就是一种事后的、被动性的和破坏性的均衡。如果有一种理论,能够指导或者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更优或最优均衡,使资本社会的经济危机不再发生、或者减轻经济危机发生的程度、或者延长经济危机发生的周期,那么这种理论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资本社会的经济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种理论能够实现资本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最优均衡,使经济危机不再发生)。

  

  (二)既有外部性理论中理论价值的挖掘

  外部性理论由庇古创立,并服务于福利经济学。庇古认识到要提高整体国民经济福利,取决于国民总收入大小和收入分配两个因素。庇古运用外部性

理论分析的部分结论是:当国民收入一定时,国民收入的分配越是均等化,则全社会的经济福利越大;高收入者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将使后者增加的福利超过前者减少的福利。由此可见,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解决了静态的公平问题。可是,因为其不能找到使国民收入最大化的有效办法,因此无法解决动态的公平问题以及效率问题。但与以效率为主题主流经济学不同的是,庇古特别注意到不少(并不像张五常说得那样仅是些特例)私人或企业的收益是建立在牺牲别人或其他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也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之间的背离。这是庇古对现实的一个基本看法,这一看法在科斯看来是错误的,科斯则认为在产权界定之前,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

  到底是庇古对现实的看法是正确的,还是科斯对现实的判断是正确的?笔者认为,错误的应当是科斯,而不是庇古,因为谁侵害谁是个事实问题,在制度(法律)上确定谁有权侵害谁之前,并不是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科斯把谁侵害谁与谁有权侵害谁的问题混为一谈,混淆了事实与制度(法律)两者的区别。科斯之所以会对现实作出错误判断,除了其阶级立场外,在哲学上犯了“制度决定经济”的逻辑错误。而庇古对现实的看法却是得到了社会发展史的证实: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奴隶利益的基础上;在封建社会,地主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农奴利益的基础上。对这些事实,相信资本家们不会否认。但在资本社会,资本家及其代言人当然会否认他们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工人利益的基础上。资本家及其代言人很快敏感地发现,庇古的对现实的看法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有不谋而合之处,批判和质疑接踵而来也在情理之中。如果依科斯的理论,谁侵害谁是无法确定的,应当依据效率来确定谁有权侵害谁,那么一种极端的也是极为可怕的推论跟希特勒的种族灭绝理论恐怕就别无二致。所以,庇古对现实中这一看法是正确的。如果西方经济学关于自利人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人(企业)与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方总是企图从对方获得更大收益;企业组织内部则是老板总是企图从工人身上获得更多收益。科斯等人提到的火车火花、走失的牛、工厂污染等例子也不例外,因此,这些例子在事实上都存在谁侵害谁,而不是无法确定谁侵害谁。

  庇古对现实的看法归结为外部性现象,这使我们看到了公平问题的起点,这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最有价值之处。但却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对外部性内部化来解决公平问题或者效率问题。后来的外部性理论者几乎都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主张一旦存在外部性,就应当将其内部化;在制度或法律规则上,只要是维护外部性的制度或法律规则,都要求推翻、修改或废除;在具体事件上,只要一方侵害了另一方,侵害方就应当补偿受侵害方。从社会和事物发展一般趋势来看,将外部性内部化是一种必然,但将外部性内部化是一个漫长的均衡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与效率无休止的均衡过程。如前所述,要实现公平与效率最优或者更优均衡,必须要有一个理论。而对外部性理论进一步挖掘,我们会发现,通过外部性理论,不仅能够揭示侵害的事实、发现公平问题的起点,可以设计出最理想的效率状态,而且还可以计算出减轻或逐步消除外部性所需要的成本,从而决定是否采取、何时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或手段组合,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更优或最优均衡,避免事后被动均衡对社会带来损害和灾难。

  为了凸显外部性理论在揭示侵害事实的功能以及均衡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的功能,下文从侵权、商事交易、企业(组织)内部三大领域对上述功能加以初步分析。

  

  (三)外部性理论在三大领域的价值功能初步分析

  1. 侵权领域

  现代社会有形形色色的侵权,限于篇幅,笔者以环境侵权为例,对外部性理论的价值功能进行分析。

  假定在环境能够承受限度内,环境的侵害者对环境(包括特定居民)造成的损害为100个基数点,而收益是超过100点,假定为110点,那么可以继续污染;如果收益低于100点,那么不能继续污染。下文要探讨的是可以继续污染的情况下,怎么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允许继续污染的情况下,如果不发生因支付100点损害所引起的成本的话,污染者能够获得10点收益,受侵害的一方也能得到补偿。但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社会中,要求侵害者支付受害人补偿费,肯定会发生成本。在发生支付成本的情况下,最有效率状态是让环境污染者免于支付100点的损害,但却是最不公平的;最公平的状态是,不管支付损害发生的成本多大,都要求污染者支付100点的损害,但却很有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在最有效率但最不公平的情况下,这种效率是静态的或临时的;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受害人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其他手段,让侵害人付出代价(很有可能超过100点),而这时受害人也往往没有收益。这就出现了经济学上描述的两种情况:前者是损人利己,后者是损人不利己。如此,则最终是没有效率的,社会最终的收益可能是-90点,甚至负值更大(因为侵害人为了防止受害人采取某种报复手段,其不得不采取某种防范措施,这也要耗费成本)。在一味追求公平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需要可观的成本,假定为20点,那么这个结果肯定是无效率的,因为环境侵害人给社会新增总收益仅为10点,却因此而耗费了社会20点资源(这也是一种外部性)。

  由此可知,不让受害人得到补偿是不行的;不考虑补偿中产生的成本也是不行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采取一种更合理的手段,既使受害人获得补偿,又使补偿的成本控制在10点以内。自由市场(合约)路径有可能使成本低于lO点,政府干预路径也有可能使成本低于10点。这需要借助外部性理论计算哪种路径不会使社会效益为负值,或者正值更大。这样,利用外部性理论就使得公平和效率、市场与干预得到更优或者最优均衡。

  这也同样适用于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尽管从单次交通事故来看,侵害人并没有获得收益,但侵害人从享受交通便利中获得了收益。

  为了进一步凸显外部性理论的功能,本文就环境污染侵权作进一步分析。在不承认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谁侵害谁都认为是不确定的,一方愿意支付0-110点之间成本以期免责,而另一方愿意以0-100点之间的成本以期获得补偿,这样整个过程带来的社会负收益是可能达到200点。但在承认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侵害方与被侵害方是确定的,侵害方对应支付的补偿会有一个基本预期,用110扣除预期补偿额,余额就是侵害方愿意消耗的成本限额,大概为10点;而受害方因为能够确定自己能够获得补偿,这样,他愿意消耗的成本也是在其获得补偿的限额100点内,而且实际上往往会远远低于这个限额。这样整个过程带来的社会负收益限额不超过100点。由此可知,承认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承认谁侵害谁是更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前提。

  2. 商事交易领域

  在商事交易中,是否需要外部性理论?人们一般会认为,商事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完全可以由市场主体通过合约来进行,问题也可以通过合约解决。但事实是,不完全自由市场是常态,而完全自由市场是理想状态。由于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同样存在,自由与干预问题也同样存在。

  在买卖市场均完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都能获得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率和最公平的交易,这就是交易中外部性的逻辑起点。依据外部性理论及其它相关理论可以设计一种理想的模型,计算出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是外部性(侵害)是否存在的参照物,如果实际价格超过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那么卖方侵害了买方;反之,则买方侵害了卖方。不管是卖方侵害买方,还是买方侵害卖方,都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效率。这就需要设法减轻或消除侵害。但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减轻或消除这种侵害,都需要成本,这就需要用外部性理论来计算采取哪种手段造成的成本更小。因此,外部性理论具备揭示商事交易中侵害事实存在的功能,也具备均衡商事交易中公平和效率、干预与市场问题的功能。

  以近两年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为例。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延长贷款链条方式(即所谓的金融衍生工具),获取了不正常高额的利润,使金融交易价格严重背离完全市场情况下的交易价格,最终爆发了金融危机。如果能运用外部性理论及相关理论,设计一种理想模型,计算出完全市场中金融交易价格,发现其中存在的侵害;然后依据外部性理论设计出一种成本最低的消除侵害的手段,金融危机恐怕不会发生、或者发生周期延长、或者使危机对社会造成的灾难更小些。

  再以中国房地产交易为例。中国房地产交易存在大量的侵害现象:政府在获取土地时没有一个交易市场,往往侵害居民的利益;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也没有真正的市场,地价往往是非常廉价的(相对再次转让或出售的价格),政府将土地垄断在自己手里,开发商为什么能获得廉价的地价,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但这个过程存在侵害是毋庸置疑的;开发商将房产卖给买房人,也没有真正的市场,因为需求房子的人太多了,而提供的房子却是有限的,往往是开发商侵害买房人;而不少买房人买房的目的并不是使用,而是投资,表面上有利于增加所谓的社会投资或融资,实际上培育了不少泡沫市场,这里拥有过多住房面积的人实际上侵害了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的人。这里的问题是,要减轻和逐步消除这些侵害,采用什么手段?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手段,如市场、政策、法律等等,而这些手段又可以细分,采取什么手段或手段组合,既能解决侵害(公平)问题,又能获得效率,手段本身的成本也最小,这就可以利用外部性理论分析哪种手段组合更优或者最优。

  3. 企业(组织)内部

  很少有人用外部性理论讨论企业内部的侵害问题。但实际上,企业内部的侵害问题是很多重大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在资本社会早期,企业内部存在资本与劳动力两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当代企业内部的结构链条加长,形成了资本、职业经理人与劳动力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改变资本与劳动力冲突的基本架构,因为职业经理人是资本的代理人,而且职业经理人往往也是大资本所有者担当。当然,资本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指出,企业的形成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其所指(实质上)的主要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在很多人看来,资本与劳动力共存于企业是两者自由交易结果,所以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而马克思对资本剥削劳动力的批判无疑(也即剩余价值理论)是正确的,换用外部性理论来看,就是资本侵害劳动力。依照最公平的观念,劳动者创造的所有剩余价值都应当为劳动者所有,但我们会发现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这种最公平的结果却是最没有效率的,最终也可能是最不公平的。因为,资本所有者不可能无偿贡献资本而不求回报,社会因此会缺少投资,最终整个社会的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有些国家(包括中国)曾经做过计划经济的尝试和探索,把资本都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统一配置资本,但最终都未能获得成功。

  由此可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侵害劳动力的事实,这是正确的,但不允许资本侵害劳动力却不一定合理。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合理的状态(也即既体现一定的公平,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应当是允许资本侵害劳动力,但也不能允许资本过度侵害劳动力。如果资本过度侵害劳动力,不仅导致重度不公,而且影响到劳动力的积极性,影响生产效率;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加速经济危机、缩短经济危机的周期,加重经济危机的程度。

  因此,在资本社会的企业内部,问题的实质不是消灭侵害,而是设法将侵害程度调控到更优或最优状态。而这实际上是对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劳动力所有者利益之间的一个均衡,要实现均衡的更优或最优,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手段,但大体上还是归结到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两大类,外部性理论进一步的功能在于计算出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在什么手段下,处于更优或最优的均衡解,据此将资本侵害劳动力调节到更佳或最佳的位置。

  

  (四)外部性理论的学术价值

  外部性理论能够揭示侵害事实,又能够通过构建数学模型等方式从理论上均衡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公平与效率关系、市场与干预关系不仅是经济学领域关注的问题,也是诸多社会学科关注的问题,因此,其不仅对经济学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而且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普遍的学术价值。而作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更是致力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研究;外部性理论对均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着其他理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重视外部性理论在法经济学中的价值和地位,将能更有效地促进法经济学的发展。当然,外部性理论要想在学术理论中获得重视和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克服其发展中的三大困境:即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混乱不堪,外部性理论的工具性价值定位偏颇,考察外部性的视角、立场、价值观念错位。然后,在此基础上着力研究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达到更优或最优均衡的数理模型,最终服务于经济社会。

  

  四、结语

  

  外部性理论从诞生之初就具有了均衡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内在价值,但在后来的发展中,却因为种种原因,走向了一条以效率为主题、企图通过简单内部化来消除外部性的死胡同。笔者的用意是:唤醒外部性理论学者离开那条通向学术死胡同的道路;让外部性理论反对者看到外部性理论的真正功能价值;呼吁相关学界运用外部性理论及相关理论,进一步探索主动均衡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数理模型和具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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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李斌泉

  摘要:外部性理论一直受到质疑和批判。该理论核心概念模糊不清,价值功能定位错误,不能很好解决其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若不对其价值功能加以重塑,确实存在被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取代的危险。将外部性理论的价值功能定位于:揭示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使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获得更优或最优均衡。作此重塑,将使该理论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外部性;公平与效率;均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1(02)-0027-07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理论被提出来,如果既不能解决理论问题,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已经有了更好的替代理论,那么这个理论恐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外部性理论有没有存在的价值?

  外部性理论从产生至今,确实一直备受理论界的质疑和批判。外部性理论发端于西奇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灯塔”理论和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的提法。马歇尔是这样描述“外部经济”的:“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形成的经济”。后来,马歇尔的弟子庇古受这一提法的启发,正式建构了外部性理论框架。庇古外部性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些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而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而“外部性”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采用某种手段加以解决,税收和津贴办法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办法(即著名的庇古路径)。

  外部性理论很快遭到批判,就“外部经济”这一提法,约翰・克拉彭(John Clapham)就将其批判为经济学上的“空盒子”;蒂博尔・希托夫斯基(Ti-bor Scitovsky)曾说,“外在经济概念是经济学文献中最令人费解的概念之一”;而对庇古的外部理性的逻辑架构批判最有力的当属科斯。科斯认为,庇古所提到的那些问题(即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侵害效应是相互的。在这种假定下,要解决或避免侵害效应,首先是要赋予和明确侵害的权利,权利清晰了,侵害效应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得以解决(即著名的科斯路径)。科斯从否定庇古的逻辑起点开始,对外部性理论进行彻底的批判,在有些人看来,是对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的全面否定,但在有些人看来却是外部性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

  后来张五常和杨小凯等人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全盘否定了外部性理论存在的意义。张五常指出,外部性概念过于空泛,“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张五常和杨小凯都认为交易成本概念可以更好地取代外部性概念。在他们看来,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是多余的。

  由此可知,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确实受到质疑。但外部性概念是不是真如张五常和杨小凯所言,能够被交易成本概念取代?外部性理论是否确实没有存在的价值?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索。

  

  二、对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受到质疑的冷静思考

  

  (一)质疑和批判的理由

  1920年,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其福利经济学思想。1922年9月,约翰・克拉彭在《经济学杂志(The 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了《论经济学上的空盒子(of Empty Economic Boxes)》一文,认为“外部经济”是经济学上的“空盒子”,因为世界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物。1922年12月,针对庇古的反驳,约翰・克拉彭又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盒子》一文,进一步批判庇古的外部性思想,因为即使“空盒子”被填满,也可能没有什么价值。而约翰・克拉彭批判最直接的理由是:没有具体例证证明“外部经济”这种事物客观存在。

  科斯并没有直接否定庇古的外部性概念,但却是从批判庇古以这一概念为逻辑要素的假定开始,构建了一套与庇古路径截然不同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科斯路径。在科斯看来,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基于一个先验性的假定:谁侵害谁是事先就确定的(即谁给谁造成外部性是确定的)。在庇古及其追随者眼中,灯塔的建造者未能向受益者收取费用,灯塔建造者就是权利的受损害方;污染源的制造者无权污染他人;走失的牛踩踏了他人的庄稼,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这些例子中,既然谁是侵害者、谁是受侵害者已经确定。既然谁是侵害者、谁是受侵害者已经确定,而通过市场无法对这种侵害予以有效的解决,由政府出面干预也就情非得已。而科斯及其追随者则认为灯塔建造者与受益者之间、走失的牛的主人与庄稼的主人之间、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损害效应是相互的,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既然谁侵害谁都不清楚,自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赋予侵害的权利,允许谁侵害谁。科斯及其追随者进一步指出,只要清晰地赋予谁侵害谁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来解决损害效应问题,就不需要国家(政府)干预。

  张五常从外部性概念和理论存在的问题入手,批判外部性理论。根据其总结,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存在以下问题:①外部效应涉及的行为权利没有界定清楚,不在市场上交易;②外部性问题的性质不清楚;③每一行为都有外部效应;④外部性的概念混乱;⑤理论各不相同,随意性很大;⑥所引例证也都是特例,等等。据此,他认为,外部性概念是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由外部性概念产生的各种理论就不可能是有用的。针对外部性理论试图解决的问题,张五常认为,外部效果的实质是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由于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模糊不清,而交易成本理论和合约理论更符合真实世界,因此完全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论和合约理论替代外部性理论。张五常进一步认为,合约外效应存在的本身,并不表示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背离,除非被认为与采取行动的边际明确有关,否则并不能说明需要政府采取矫正性行动。也即主张自由市场路径而非政府干预路径。所以,在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上,张五常的观点与科斯的观点是一样的。杨小凯对外部性理论的批判与张五常的观点基本一致。

  归纳起来,对外部性理论的质疑和批判的理由主要为这几点:一是外部性概念是一个无法确定、模糊不清的概念;二是外部性理论并不能解决其企图解决的问题;三是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有更好的替代概念和理论。这些理由是否合理?

  

  (二)对质疑和批判理由的分析

  

  1. 反对者的第一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一个理由是,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混乱不堪、无法确定。这是对现实状况的一个真实描述。有很多人使用外部性概念,但指称的事物各不相同;也有很多人对外部性概念进行界定,但其内涵也是五花八门。庇古的“外部经济”与马歇尔的“外部经济”所指事物不是同一个事物;詹姆斯・米德(Meade)(1952)、贝特(Bator)(1958)、布坎南(Buchanan)和斯塔布尔宾(Stubblebine)(1962)、鲍

默尔(Bamnol)和奥茨(Oates)(1988)等人分别对外部性概念进行过描述,但差别甚大,而且迄今为止仍没有给出令学界满意的界定。

  根据库恩和玛格丽特・玛斯特曼的范式理论,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需要该科学研究者群体公认并共同遵循一定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否则不能称其为科学。如依此理,则外部性理论不是一门科学,或者至少离形成一门科学有很大一段距离,因为外部性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尚未取得研究共同体的确定和认同。因此,外部性理论反对者以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批判外部性理论并非没有根据。

  2. 反对者的第二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二个理由是,外部性理论并不能解决其企图解决的问题。外部性理论的创立者庇古企图用外部性理论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庇古依据外部性理论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认识到,影响经济福利的是:第一,国民收入量;第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情况。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背离。这种背离会损害社会福利,而这种背离依靠自由竞争是没法消除的,于是就应由政府干预,消除这种背离。适用外部性理论的结论是:可以通过国家调节收入分配转移财富的办法增进社会福利。可问题是,虽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转移财富的办法可以缓和贫富之间的矛盾,但如果要彻底解决社会福利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增加生产,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而社会资源在各部门的最优配置,就是增加生产的最好办法。但是,怎么样才能够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这个问题在他那里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虽然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架构在学界并未形成广泛共识,但赞成外部性理论的学者在有些观点上还是共同的:他们认为外部性会导致低效率,要提高效率,就应当设法将外部性内部化。对此,张五常和杨小凯的批判是正确的,即外部效果的实质是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换言之,外部性内部化并不必然是高效率的。

  由此可知,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外部性的内部化也不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从外部性理论创立至今,外部性理论的意图就在于解决前述问题,尚未运用外部性理论关注其他社会问题;而当前的外部性理论对这些问题没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方案,因此,这一批判理由也有其合理性。

  3. 反对者的第三个理由

  反对者的第三个理由是,外部性概念和理论有更好的替代概念和理论。张五常和杨小凯认为,外部性概念和理论完全可以由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取代。在他们看来,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更贴近现实,更能解决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同不界定产权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问题。

  庇古创立外部性理论,他不但希望解决公平问题,也希望解决效率问题。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在解决静态的公平问题上有其合理性,但社会是动态的,适用其理论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所以,实际上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也不能解决效率问题。此后的外部性理论者除米德等少数人外,几乎都是在思考效率问题。而在运用外部性理论来解决效率问题的能力上,外部性理论确实不如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

  综上分析可知,反对者的理由确实有其合理性。如果这些理由不仅合理,而且充分的话,那么外部性理论真的可以退出学术舞台。但笔者认为,以一个概念的模糊不确定来否定其理论存在的必要,理由并不是很充分。很多学科中很多概念都是不确定的,如交易成本(经济学)、正义(法学)、社会化(社会学)等等概念也是模糊不确定的,也是有争议的,但这些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并不一定是多余的。外部性理论解决社会福利最大化和效率问题,恐怕能力有限,不如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管用;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用它来看待、分析其他社会现象,也不意味着它没有能力解决其他社会问题。因此,外部性理论是否多余,是否有发展的可能、空间和必要,就看它有没有其他价值。

  

  三、外部性理论价值功能重塑

  

  (一)现实社会中公平与效率的被动和破坏性均衡

  在经济学上,干预主义主张政府干预资源配置是必要的,而自由主义主张由自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才能实现最优,反对政府干预。但历史却告诉我们,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带来公平或效率,自由市场也不必然带来持续的高效或最优;社会经济是在干预与自由之间的均衡中发展。如何达到最佳均衡呢?这才是经济学真正要解决的而且永远也解决不完的问题。这个问题放在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来看,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尽管很多学科领域很多人意识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佳均衡,却是一个难题,迄今也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很好地协调这两者的关系。

  由于没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最佳均衡,所以只能靠事后矫正和拯救的办法来实现两者的均衡,这种均衡的基本过程如是:当强调效率一段时间后,社会经济效率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很快衍生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的反作用,最后导致社会经济效率低下,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如经济危机、战争、暴动等),严重影响整个社会发展;这个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要关注社会公平问题,于是求诸于政府干预来促进公平。政府干预一段时间后,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缓和,一些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这为政府的持续甚至加大干预力度提供了实践支持,政府的干预往往因此而加强,但实际上这时的干预很有可能不必要或是过头了,但因为没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政府的干预继续甚至加强,只有等到不当干预或过分干预给社会带来比较严重的低效率、腐败等社会问题时,人们才会意识到政府干预不当或干预过当。于是人们又求诸于自由市场,向市场要效率。于是一个新的循环又开始了。历史告诉我们,这个循环周期与经济危机的周期是一致的。每每经济危机爆发,就会给人类尤其是穷苦百姓造成巨大的灾难,近两年的金融危机也不例外。这样看来,只有等到严重损害社会的事件或问题出现,人们才会发现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失衡,才会采取措施去矫正,这种均衡就是一种事后的、被动性的和破坏性的均衡。如果有一种理论,能够指导或者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更优或最优均衡,使资本社会的经济危机不再发生、或者减轻经济危机发生的程度、或者延长经济危机发生的周期,那么这种理论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资本社会的经济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种理论能够实现资本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最优均衡,使经济危机不再发生)。

  

  (二)既有外部性理论中理论价值的挖掘

  外部性理论由庇古创立,并服务于福利经济学。庇古认识到要提高整体国民经济福利,取决于国民总收入大小和收入分配两个因素。庇古运用外部性

理论分析的部分结论是:当国民收入一定时,国民收入的分配越是均等化,则全社会的经济福利越大;高收入者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将使后者增加的福利超过前者减少的福利。由此可见,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解决了静态的公平问题。可是,因为其不能找到使国民收入最大化的有效办法,因此无法解决动态的公平问题以及效率问题。但与以效率为主题主流经济学不同的是,庇古特别注意到不少(并不像张五常说得那样仅是些特例)私人或企业的收益是建立在牺牲别人或其他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也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之间的背离。这是庇古对现实的一个基本看法,这一看法在科斯看来是错误的,科斯则认为在产权界定之前,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

  到底是庇古对现实的看法是正确的,还是科斯对现实的判断是正确的?笔者认为,错误的应当是科斯,而不是庇古,因为谁侵害谁是个事实问题,在制度(法律)上确定谁有权侵害谁之前,并不是不存在谁侵害谁的问题。科斯把谁侵害谁与谁有权侵害谁的问题混为一谈,混淆了事实与制度(法律)两者的区别。科斯之所以会对现实作出错误判断,除了其阶级立场外,在哲学上犯了“制度决定经济”的逻辑错误。而庇古对现实的看法却是得到了社会发展史的证实: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奴隶利益的基础上;在封建社会,地主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农奴利益的基础上。对这些事实,相信资本家们不会否认。但在资本社会,资本家及其代言人当然会否认他们的收益是建立在侵害工人利益的基础上。资本家及其代言人很快敏感地发现,庇古的对现实的看法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有不谋而合之处,批判和质疑接踵而来也在情理之中。如果依科斯的理论,谁侵害谁是无法确定的,应当依据效率来确定谁有权侵害谁,那么一种极端的也是极为可怕的推论跟希特勒的种族灭绝理论恐怕就别无二致。所以,庇古对现实中这一看法是正确的。如果西方经济学关于自利人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人(企业)与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方总是企图从对方获得更大收益;企业组织内部则是老板总是企图从工人身上获得更多收益。科斯等人提到的火车火花、走失的牛、工厂污染等例子也不例外,因此,这些例子在事实上都存在谁侵害谁,而不是无法确定谁侵害谁。

  庇古对现实的看法归结为外部性现象,这使我们看到了公平问题的起点,这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最有价值之处。但却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对外部性内部化来解决公平问题或者效率问题。后来的外部性理论者几乎都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主张一旦存在外部性,就应当将其内部化;在制度或法律规则上,只要是维护外部性的制度或法律规则,都要求推翻、修改或废除;在具体事件上,只要一方侵害了另一方,侵害方就应当补偿受侵害方。从社会和事物发展一般趋势来看,将外部性内部化是一种必然,但将外部性内部化是一个漫长的均衡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与效率无休止的均衡过程。如前所述,要实现公平与效率最优或者更优均衡,必须要有一个理论。而对外部性理论进一步挖掘,我们会发现,通过外部性理论,不仅能够揭示侵害的事实、发现公平问题的起点,可以设计出最理想的效率状态,而且还可以计算出减轻或逐步消除外部性所需要的成本,从而决定是否采取、何时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或手段组合,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更优或最优均衡,避免事后被动均衡对社会带来损害和灾难。

  为了凸显外部性理论在揭示侵害事实的功能以及均衡公平与效率、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的功能,下文从侵权、商事交易、企业(组织)内部三大领域对上述功能加以初步分析。

  

  (三)外部性理论在三大领域的价值功能初步分析

  1. 侵权领域

  现代社会有形形色色的侵权,限于篇幅,笔者以环境侵权为例,对外部性理论的价值功能进行分析。

  假定在环境能够承受限度内,环境的侵害者对环境(包括特定居民)造成的损害为100个基数点,而收益是超过100点,假定为110点,那么可以继续污染;如果收益低于100点,那么不能继续污染。下文要探讨的是可以继续污染的情况下,怎么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允许继续污染的情况下,如果不发生因支付100点损害所引起的成本的话,污染者能够获得10点收益,受侵害的一方也能得到补偿。但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社会中,要求侵害者支付受害人补偿费,肯定会发生成本。在发生支付成本的情况下,最有效率状态是让环境污染者免于支付100点的损害,但却是最不公平的;最公平的状态是,不管支付损害发生的成本多大,都要求污染者支付100点的损害,但却很有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在最有效率但最不公平的情况下,这种效率是静态的或临时的;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受害人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其他手段,让侵害人付出代价(很有可能超过100点),而这时受害人也往往没有收益。这就出现了经济学上描述的两种情况:前者是损人利己,后者是损人不利己。如此,则最终是没有效率的,社会最终的收益可能是-90点,甚至负值更大(因为侵害人为了防止受害人采取某种报复手段,其不得不采取某种防范措施,这也要耗费成本)。在一味追求公平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需要可观的成本,假定为20点,那么这个结果肯定是无效率的,因为环境侵害人给社会新增总收益仅为10点,却因此而耗费了社会20点资源(这也是一种外部性)。

  由此可知,不让受害人得到补偿是不行的;不考虑补偿中产生的成本也是不行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采取一种更合理的手段,既使受害人获得补偿,又使补偿的成本控制在10点以内。自由市场(合约)路径有可能使成本低于lO点,政府干预路径也有可能使成本低于10点。这需要借助外部性理论计算哪种路径不会使社会效益为负值,或者正值更大。这样,利用外部性理论就使得公平和效率、市场与干预得到更优或者最优均衡。

  这也同样适用于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尽管从单次交通事故来看,侵害人并没有获得收益,但侵害人从享受交通便利中获得了收益。

  为了进一步凸显外部性理论的功能,本文就环境污染侵权作进一步分析。在不承认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谁侵害谁都认为是不确定的,一方愿意支付0-110点之间成本以期免责,而另一方愿意以0-100点之间的成本以期获得补偿,这样整个过程带来的社会负收益是可能达到200点。但在承认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侵害方与被侵害方是确定的,侵害方对应支付的补偿会有一个基本预期,用110扣除预期补偿额,余额就是侵害方愿意消耗的成本限额,大概为10点;而受害方因为能够确定自己能够获得补偿,这样,他愿意消耗的成本也是在其获得补偿的限额100点内,而且实际上往往会远远低于这个限额。这样整个过程带来的社会负收益限额不超过100点。由此可知,承认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承认谁侵害谁是更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前提。

  2. 商事交易领域

  在商事交易中,是否需要外部性理论?人们一般会认为,商事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完全可以由市场主体通过合约来进行,问题也可以通过合约解决。但事实是,不完全自由市场是常态,而完全自由市场是理想状态。由于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同样存在,自由与干预问题也同样存在。

  在买卖市场均完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都能获得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率和最公平的交易,这就是交易中外部性的逻辑起点。依据外部性理论及其它相关理论可以设计一种理想的模型,计算出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是外部性(侵害)是否存在的参照物,如果实际价格超过完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那么卖方侵害了买方;反之,则买方侵害了卖方。不管是卖方侵害买方,还是买方侵害卖方,都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效率。这就需要设法减轻或消除侵害。但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减轻或消除这种侵害,都需要成本,这就需要用外部性理论来计算采取哪种手段造成的成本更小。因此,外部性理论具备揭示商事交易中侵害事实存在的功能,也具备均衡商事交易中公平和效率、干预与市场问题的功能。

  以近两年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为例。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延长贷款链条方式(即所谓的金融衍生工具),获取了不正常高额的利润,使金融交易价格严重背离完全市场情况下的交易价格,最终爆发了金融危机。如果能运用外部性理论及相关理论,设计一种理想模型,计算出完全市场中金融交易价格,发现其中存在的侵害;然后依据外部性理论设计出一种成本最低的消除侵害的手段,金融危机恐怕不会发生、或者发生周期延长、或者使危机对社会造成的灾难更小些。

  再以中国房地产交易为例。中国房地产交易存在大量的侵害现象:政府在获取土地时没有一个交易市场,往往侵害居民的利益;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也没有真正的市场,地价往往是非常廉价的(相对再次转让或出售的价格),政府将土地垄断在自己手里,开发商为什么能获得廉价的地价,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但这个过程存在侵害是毋庸置疑的;开发商将房产卖给买房人,也没有真正的市场,因为需求房子的人太多了,而提供的房子却是有限的,往往是开发商侵害买房人;而不少买房人买房的目的并不是使用,而是投资,表面上有利于增加所谓的社会投资或融资,实际上培育了不少泡沫市场,这里拥有过多住房面积的人实际上侵害了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的人。这里的问题是,要减轻和逐步消除这些侵害,采用什么手段?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手段,如市场、政策、法律等等,而这些手段又可以细分,采取什么手段或手段组合,既能解决侵害(公平)问题,又能获得效率,手段本身的成本也最小,这就可以利用外部性理论分析哪种手段组合更优或者最优。

  3. 企业(组织)内部

  很少有人用外部性理论讨论企业内部的侵害问题。但实际上,企业内部的侵害问题是很多重大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在资本社会早期,企业内部存在资本与劳动力两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当代企业内部的结构链条加长,形成了资本、职业经理人与劳动力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改变资本与劳动力冲突的基本架构,因为职业经理人是资本的代理人,而且职业经理人往往也是大资本所有者担当。当然,资本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指出,企业的形成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其所指(实质上)的主要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在很多人看来,资本与劳动力共存于企业是两者自由交易结果,所以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而马克思对资本剥削劳动力的批判无疑(也即剩余价值理论)是正确的,换用外部性理论来看,就是资本侵害劳动力。依照最公平的观念,劳动者创造的所有剩余价值都应当为劳动者所有,但我们会发现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这种最公平的结果却是最没有效率的,最终也可能是最不公平的。因为,资本所有者不可能无偿贡献资本而不求回报,社会因此会缺少投资,最终整个社会的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有些国家(包括中国)曾经做过计划经济的尝试和探索,把资本都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统一配置资本,但最终都未能获得成功。

  由此可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侵害劳动力的事实,这是正确的,但不允许资本侵害劳动力却不一定合理。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合理的状态(也即既体现一定的公平,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应当是允许资本侵害劳动力,但也不能允许资本过度侵害劳动力。如果资本过度侵害劳动力,不仅导致重度不公,而且影响到劳动力的积极性,影响生产效率;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加速经济危机、缩短经济危机的周期,加重经济危机的程度。

  因此,在资本社会的企业内部,问题的实质不是消灭侵害,而是设法将侵害程度调控到更优或最优状态。而这实际上是对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劳动力所有者利益之间的一个均衡,要实现均衡的更优或最优,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手段,但大体上还是归结到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两大类,外部性理论进一步的功能在于计算出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在什么手段下,处于更优或最优的均衡解,据此将资本侵害劳动力调节到更佳或最佳的位置。

  

  (四)外部性理论的学术价值

  外部性理论能够揭示侵害事实,又能够通过构建数学模型等方式从理论上均衡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公平与效率关系、市场与干预关系不仅是经济学领域关注的问题,也是诸多社会学科关注的问题,因此,其不仅对经济学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而且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普遍的学术价值。而作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更是致力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研究;外部性理论对均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着其他理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重视外部性理论在法经济学中的价值和地位,将能更有效地促进法经济学的发展。当然,外部性理论要想在学术理论中获得重视和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克服其发展中的三大困境:即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混乱不堪,外部性理论的工具性价值定位偏颇,考察外部性的视角、立场、价值观念错位。然后,在此基础上着力研究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达到更优或最优均衡的数理模型,最终服务于经济社会。

  

  四、结语

  

  外部性理论从诞生之初就具有了均衡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内在价值,但在后来的发展中,却因为种种原因,走向了一条以效率为主题、企图通过简单内部化来消除外部性的死胡同。笔者的用意是:唤醒外部性理论学者离开那条通向学术死胡同的道路;让外部性理论反对者看到外部性理论的真正功能价值;呼吁相关学界运用外部性理论及相关理论,进一步探索主动均衡公平与效率、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数理模型和具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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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李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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