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促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二、合理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提出按月用款计划,编制报送行业报表、财政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等。
三、执行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四、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五、审批制度管理。
(一)严格财经纪律,实行开支审批一支笔签报制度。
(二)所有报销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并加盖税章的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所有票据手续必须有经手人签字、领导审批,并简要注明事由。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七、加强票证的领购、收发、结报工作,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
八、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现金的管理,做到日结日清,定期盘点,帐实相符。
九、加强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做到定期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和大宗物资,按规定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手续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十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财务稽核
十二、会计机构内部应设立稽核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稽核工作。
十三、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物价政策的要求,审核各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经济承包合同等,保证其编制的计划依据可靠、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指标衔接、切实可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四、对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以及有关制度;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监督税利上交情况,检查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五、原始凭证审核,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的复核。
(一)根据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帐凭证使用的科目是否正确,记载的经济内容、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三)抽查帐簿记录,检查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帐簿,帐簿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各项费用、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十六、经常与银行核对经费余额,核对债权债务。
第三章 内部牵制
十七、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
十八、办理银行账户收付款结算业务所刻制的印章要分人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章,出纳保管本人印章。
十九、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二十、其他会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单位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经授权代办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须经出纳检查认可方为合法。
二十一、会计核算和会计事项的全过程,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二十二、经济往来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人对所审批的经济往来事项负责。无审批人签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付款前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要负责审查呈报审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十三、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管员。
二十四、相互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与总账最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五、专项资金指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
二十六、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二十七、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复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二十八、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二十九、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三十、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项目接交。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三十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凡购买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价虽然不足800元,但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等均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购置、配备的常用办公设备、用具、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机关购买的耐用机电设备及附件、微机、传真机、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稳压器、空调、收录机、摄像机、照像机及其它电器设备。
(三)产权为局机关所有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产权为局机关所有的各类用房及房内设施。
(四)局机关因工作需要购置的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其附件。
三十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初审,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视当月财务状况统一安排购置。
(二)办公室对新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交付申请科室使用。
三十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原则上分配到各科室使用,相对固定。必要时,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调配使用,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使用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避免损坏。
三十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局机关一切固定资产,办公室负责统筹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建卡,登记入帐。各科室要对本科室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办公室可对由各科室保管的固定资产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由办公室牵头,每年年终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如发现有流失或损害等情况,应查明原因,追究处理管理者的责任。凡遗失和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应由责任人赔偿。办公室应将盘点结果向局长和分管局长作详尽汇报。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原因变动时,应通知办公室对该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四)所有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十五、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处理
(一)固定资产确需维护、保养的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
(二)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经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财会制度处理并销帐。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以及下属各二级机构和局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确保交通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正常运作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交通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基本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局计财科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计财科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报账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综合财政管理办法。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根据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一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支出由计财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计财科根据计划、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办理用(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在实施前,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拟出方案,计财科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借取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因业务需要,单位有大额的开支需在报账前支付,单位或个人不足以垫付时,可向计财科借取一定的款项,待业务结束后,向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归还。
第十七条 单位借款时,须由单位的报账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预计金额。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借款,不能转作他用。每笔借款应于开支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合法的单据到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借款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有应税行为要按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金。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购置。 局计财科票据专管员统一到财政非税局购领,单位报账员到计财科领用,实行“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针对收入未及时足额缴银行,未按要求开具票据,私自转让、代开、销毁行为将停止供票,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票据后,报账员应验收入库,并登记收费票据的领用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收费员到报账员处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核销。票据专管员与报账员定期办理票据核销,报账员与收费员及时核销,销号时保证票据区间号码与收入核对一致,并完善核销签字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并配备一名兼职实物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位可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购入、建造和改造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凭发票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到计财科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资产手续;建造和改造的固定资产时,按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进度款,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持有关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及支付工程尾数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财政局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年终前,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与计财科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批,凭有关批复到计财科办理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审核权根
第三十七条 单位所有支出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单位报账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权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注意:
(一)检查票据是否合法真实(防假票、过期票)
(二)票据是否填写齐全;
(三)每张票上是否有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的签字。
(四)事由是否清楚
(五)1000元以上的票据是否附件清楚。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均由单位经办会计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下的票据,由计财科科长复审后报局机关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账支出;非生产性开支,凡事项一次在10000元以上和单项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计财科拒绝受理:
(一)报销单据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白条充抵发票;
(二)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未填写报账凭证,报销、审批手续不全;
(三)收款人与合同、发票上的户名、收款人账号不符;
(四)购置政府采购所列项目而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基础、维修改造、大型购建等工程付款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程决算审查(预算)定案表和建安发票等资料。
(六)其他违反财政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费用开支、资金拨付等的审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原始票据审核:单位财务报账员预审,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并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济业务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填制相应报账审批单。
(二)报账审批单审核:单位经办会计先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再按相应审批权限逐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财务付款条件
(一)开支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经办人员应将不同内容、不同业务的费用分开。
(三)开支的证明齐全,报销的单据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已注明用途并签名。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约,牵涉到经济条款的合同、合约签订后经办单位须备份给计财科和有关部门,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促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二、合理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提出按月用款计划,编制报送行业报表、财政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等。
三、执行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四、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五、审批制度管理。
(一)严格财经纪律,实行开支审批一支笔签报制度。
(二)所有报销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并加盖税章的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所有票据手续必须有经手人签字、领导审批,并简要注明事由。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七、加强票证的领购、收发、结报工作,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
八、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现金的管理,做到日结日清,定期盘点,帐实相符。
九、加强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做到定期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和大宗物资,按规定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手续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十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财务稽核
十二、会计机构内部应设立稽核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稽核工作。
十三、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物价政策的要求,审核各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经济承包合同等,保证其编制的计划依据可靠、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指标衔接、切实可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四、对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以及有关制度;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监督税利上交情况,检查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五、原始凭证审核,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的复核。
(一)根据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帐凭证使用的科目是否正确,记载的经济内容、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三)抽查帐簿记录,检查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帐簿,帐簿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各项费用、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复核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十六、经常与银行核对经费余额,核对债权债务。
第三章 内部牵制
十七、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
十八、办理银行账户收付款结算业务所刻制的印章要分人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章,出纳保管本人印章。
十九、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二十、其他会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单位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经授权代办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须经出纳检查认可方为合法。
二十一、会计核算和会计事项的全过程,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二十二、经济往来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人对所审批的经济往来事项负责。无审批人签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付款前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要负责审查呈报审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十三、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管员。
二十四、相互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与总账最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五、专项资金指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
二十六、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二十七、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复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二十八、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二十九、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三十、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项目接交。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三十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凡购买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价虽然不足800元,但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等均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购置、配备的常用办公设备、用具、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机关购买的耐用机电设备及附件、微机、传真机、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稳压器、空调、收录机、摄像机、照像机及其它电器设备。
(三)产权为局机关所有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产权为局机关所有的各类用房及房内设施。
(四)局机关因工作需要购置的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其附件。
三十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初审,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视当月财务状况统一安排购置。
(二)办公室对新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交付申请科室使用。
三十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原则上分配到各科室使用,相对固定。必要时,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调配使用,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使用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避免损坏。
三十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局机关一切固定资产,办公室负责统筹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建卡,登记入帐。各科室要对本科室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办公室可对由各科室保管的固定资产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由办公室牵头,每年年终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如发现有流失或损害等情况,应查明原因,追究处理管理者的责任。凡遗失和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应由责任人赔偿。办公室应将盘点结果向局长和分管局长作详尽汇报。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原因变动时,应通知办公室对该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四)所有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十五、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处理
(一)固定资产确需维护、保养的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
(二)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经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财会制度处理并销帐。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以及下属各二级机构和局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确保交通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正常运作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交通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基本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局计财科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计财科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报账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综合财政管理办法。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根据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一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支出由计财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计财科根据计划、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办理用(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在实施前,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拟出方案,计财科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借取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因业务需要,单位有大额的开支需在报账前支付,单位或个人不足以垫付时,可向计财科借取一定的款项,待业务结束后,向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归还。
第十七条 单位借款时,须由单位的报账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预计金额。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借款,不能转作他用。每笔借款应于开支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合法的单据到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借款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有应税行为要按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金。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购置。 局计财科票据专管员统一到财政非税局购领,单位报账员到计财科领用,实行“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针对收入未及时足额缴银行,未按要求开具票据,私自转让、代开、销毁行为将停止供票,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票据后,报账员应验收入库,并登记收费票据的领用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收费员到报账员处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核销。票据专管员与报账员定期办理票据核销,报账员与收费员及时核销,销号时保证票据区间号码与收入核对一致,并完善核销签字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并配备一名兼职实物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位可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购入、建造和改造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凭发票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到计财科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资产手续;建造和改造的固定资产时,按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进度款,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持有关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及支付工程尾数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财政局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年终前,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与计财科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批,凭有关批复到计财科办理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审核权根
第三十七条 单位所有支出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单位报账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权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注意:
(一)检查票据是否合法真实(防假票、过期票)
(二)票据是否填写齐全;
(三)每张票上是否有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的签字。
(四)事由是否清楚
(五)1000元以上的票据是否附件清楚。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均由单位经办会计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下的票据,由计财科科长复审后报局机关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账支出;非生产性开支,凡事项一次在10000元以上和单项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计财科拒绝受理:
(一)报销单据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白条充抵发票;
(二)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未填写报账凭证,报销、审批手续不全;
(三)收款人与合同、发票上的户名、收款人账号不符;
(四)购置政府采购所列项目而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基础、维修改造、大型购建等工程付款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程决算审查(预算)定案表和建安发票等资料。
(六)其他违反财政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费用开支、资金拨付等的审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原始票据审核:单位财务报账员预审,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并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济业务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填制相应报账审批单。
(二)报账审批单审核:单位经办会计先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再按相应审批权限逐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财务付款条件
(一)开支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经办人员应将不同内容、不同业务的费用分开。
(三)开支的证明齐全,报销的单据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已注明用途并签名。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约,牵涉到经济条款的合同、合约签订后经办单位须备份给计财科和有关部门,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