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

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财预[201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各地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但从各地工作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三个重点环节即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方面,工作办法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对监管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部在分析、归纳和整理部分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办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制定了相关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5.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6.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财政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l: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乡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在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向下级财政部门传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应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乡镇财政所和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

第六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应将收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向下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股)室或乡镇财政所传递。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股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应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3: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四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四)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手段。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5: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及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均纳入抽查巡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的主要承担者;县级财政部门可有选择性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情况;省市财政部门主要侧重工作检查。

第七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乡镇财政所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财预[201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各地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但从各地工作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三个重点环节即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方面,工作办法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对监管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部在分析、归纳和整理部分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办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制定了相关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5.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6.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财政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l: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乡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在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向下级财政部门传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应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乡镇财政所和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

第六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应将收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向下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股)室或乡镇财政所传递。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股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应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3: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四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四)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手段。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5: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及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均纳入抽查巡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的主要承担者;县级财政部门可有选择性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情况;省市财政部门主要侧重工作检查。

第七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乡镇财政所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相关文章

  • 浅谈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5-31 编辑:裴庄乡农廉办 录入:裴庄乡农廉办 浏览次数: 99 乡镇涉农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的,用于支持乡镇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为工程项目类资金和补贴补助类资金.乡镇涉农财政资金 ...查看


  • 岳阳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 岳阳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岳阳市财政局 (2011年8月16日) 尊敬的郭厅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首先,热烈欢迎省厅各位领导,兄弟市州各位同仁来岳阳指导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岳阳集鱼米之乡.工业重镇.风景胜地.历史文化名城于 ...查看


  • 河北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 附件: 河北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一.组织机构建设规范 (一)机构设置.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机构性质明确的要求,设置乡镇财政所,性质为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根据乡镇财政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定编定岗,各 ...查看


  • 财政监督工作计划
  • 2010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局.财监办的关怀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专项检查,服务财政 ...查看


  •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监察股)(6)
  •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 大力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2011年7月) 在推进乡镇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增强农民收入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县乡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县乡基层财政监督 ...查看


  •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 卫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查看


  • 乡镇财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 乡镇财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财政所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基础,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乡镇财政作为连接国家与农民.城市与乡村的重要桥梁,在建立公共财政,提供农村 ...查看


  •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总结
  • 第一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总结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XX]32号).<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新增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及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县的通知>(湘农改办[ ...查看


  •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情况汇报
  • **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 情 况 汇 报 我市有**个乡镇办事处,辖**个村.社区.居委会, 根据**发[2010] *号文件精神,这次全部纳入了‚三资‛清理的范畴.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自*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