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响和灯光信号
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
声号设备的配备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 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 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 橙色灯雾) ,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 榴弹) ,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 时, 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 前桅灯, 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 12 米;
(2)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
(3) 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 当从距离船首 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 ,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 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声响和灯光信号
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
声号设备的配备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 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 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 橙色灯雾) ,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 榴弹) ,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 时, 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 前桅灯, 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 12 米;
(2)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
(3) 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 当从距离船首 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 ,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 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