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检×移诉[ 2007 ]号 犯罪嫌疑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
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 此致
审查起诉科
检察员:赵忠涛
韩富贵
××省××市人民检察院
2007 年××月××日 附项:
1.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三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份附后。
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检×移诉[ 2007 ]号 犯罪嫌疑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
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 此致
审查起诉科
检察员:赵忠涛
韩富贵
××省××市人民检察院
2007 年××月××日 附项:
1.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三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份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