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2010〕56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粤经信材料〔2011〕186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排为核心任务,以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为切入点,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加大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力度,促进我市减轻环境和能源压力,推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营造能耗低、污染小、生态好、效益高的产业环境,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淘汰标准,以平板玻璃、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政

策引导,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国土局、外经贸局、安监局、财政局、工商局、金融局、人社局组成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落实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按照省每年下达我市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行业的分布状况,结合我市产业实际,筛选出重点镇区,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淘汰落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三)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在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我市年度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政策约束机制。

1、严格市场准入。对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节能评估、环评、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严把关,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2、加强对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企业名库,加强日常专项检查、抽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对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法检查。建立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4、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和安全生产标准,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5、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订完善执行差别电价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建立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负责单位:市供电局)

6、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相关限制措施。对于未按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扶持引导企业升级改造。

1、积极争取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重点行业存在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对因上述原因而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做好补助资金申报落实工作。(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2、设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配套资金。自2011年起,在市财政新增设立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补贴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企业。补助标准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产能界定,有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负责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资金安排等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方面,将淘汰落后产能列入重点扶持范

畴,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负责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

4、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对于因淘汰落后产能而需关闭的有关企业,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六)按时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并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经信局牵头,按规定时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已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已全部拆除落后生产设备,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及时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报送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际情况,并在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我市年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七)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镇区实行问责制度。

对谎报、瞒报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进展情况,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分解任务的镇区实行领导班子问责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阶段(每年6月底前)。

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执法检查组,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执法检查行动,对环保不达标、能耗高、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国家明确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二)建立机制出台政策阶段(2011年9月底前)。

1、各镇区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加强日常跟踪和检查,并做好向企业宣传和解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

2、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考核内容和工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就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出台新政策或作相应政策调整,并书面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每年1月底至次年1月上旬)。

1、每年1月底前,按照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我市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

2、每年2月底前,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的考核要求,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情

况,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3、每年4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并将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每年11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本市年度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核查,以市政府名义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次年1月上旬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2010〕56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粤经信材料〔2011〕186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排为核心任务,以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为切入点,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加大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力度,促进我市减轻环境和能源压力,推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营造能耗低、污染小、生态好、效益高的产业环境,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淘汰标准,以平板玻璃、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政

策引导,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国土局、外经贸局、安监局、财政局、工商局、金融局、人社局组成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落实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按照省每年下达我市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行业的分布状况,结合我市产业实际,筛选出重点镇区,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淘汰落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三)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在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我市年度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政策约束机制。

1、严格市场准入。对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节能评估、环评、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严把关,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2、加强对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企业名库,加强日常专项检查、抽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对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法检查。建立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4、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和安全生产标准,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5、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订完善执行差别电价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建立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负责单位:市供电局)

6、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相关限制措施。对于未按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扶持引导企业升级改造。

1、积极争取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重点行业存在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对因上述原因而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做好补助资金申报落实工作。(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2、设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配套资金。自2011年起,在市财政新增设立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补贴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企业。补助标准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产能界定,有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负责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资金安排等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方面,将淘汰落后产能列入重点扶持范

畴,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负责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

4、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对于因淘汰落后产能而需关闭的有关企业,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六)按时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并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经信局牵头,按规定时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已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已全部拆除落后生产设备,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及时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报送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际情况,并在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我市年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七)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镇区实行问责制度。

对谎报、瞒报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进展情况,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分解任务的镇区实行领导班子问责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阶段(每年6月底前)。

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执法检查组,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执法检查行动,对环保不达标、能耗高、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国家明确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二)建立机制出台政策阶段(2011年9月底前)。

1、各镇区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加强日常跟踪和检查,并做好向企业宣传和解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

2、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考核内容和工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就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出台新政策或作相应政策调整,并书面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每年1月底至次年1月上旬)。

1、每年1月底前,按照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我市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

2、每年2月底前,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的考核要求,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情

况,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3、每年4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并将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每年11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本市年度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核查,以市政府名义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次年1月上旬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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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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