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0-06-02 文字大小:【大】【中】【小】
铜政办„2008‟5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条例》施行力度,提高信息公开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认真抓好•条例‣的施行是我市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意识。近期,要结合•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以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抓紧做好干部职工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要结合自身工作做好对市民的宣传,积极引导市民合理合规利用条例。市政府办公室近期将
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条例‣等政策法规进行深入解读。
二、加快观念转变,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各单位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转变,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要一律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更新,根据职能范围对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将涉及公共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
三、强化制度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我市对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更新协调等制度提出了明确规定,近期还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各单位要比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制度,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强查阅点建设,进一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是我市政府信息主要查阅点,上述单位要结合已有设施,通过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专用查询电脑等形式和途径,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881”数字电视政府信息专用频道,要与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实行数据共享,实现政府信息同时发布、同步更新。
五、理清职责,深入推进行政职权清理工作
要进一步明晰本单位权责,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凡涉及到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单位,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发布信息,要重点做好
新增职能范围内行政职权的清理发布。新成立的单位要尽快向市经济信息中心申请单位代码,完成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等“规定动作”。市信息中心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各项技术保障工作。
近期,市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范围,增加部分市民较为关注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培训和指导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皖政办„2008‟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政府信息公开是施政方式的重要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
初步成效。但在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和工作机制及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发布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程序,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建立虚假信息澄清等工作机制。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范围及工作流程。在积极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突出公开重点,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将涉及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积极探索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四、抓紧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
开、效能建设、政府网站建设等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积极、有序、长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8‟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
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
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
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
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
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
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
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汤旺河区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
字号选择: 1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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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0:28:35 )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2周年,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由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区教育局、司法局、文化体育局、经贸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局、旅游局等近20个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以“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法制政府”为主题的政务公开宣传活动于4月29日上午在局机关门口东风大街举办。这次宣传活动共设立咨询台12个,悬挂条幅5幅,板报7块,通过中心广场大屏幕播放宣传标语40余条,发放宣传手册400余份,宣传单2000余份,为过往群众答疑600余人次。区政府领导对此次活动也十分重视,副区(局)长苏晓彬、陈凤芝和薛海峰等领导亲自到宣传点指导此次活动。
通过这次活动的宣传和答解,使全区广大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知识,理解了政务公开是加强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沟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
供稿单位:伊春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行政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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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0-06-02 文字大小:【大】【中】【小】
铜政办„2008‟5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条例》施行力度,提高信息公开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认真抓好•条例‣的施行是我市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意识。近期,要结合•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以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抓紧做好干部职工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要结合自身工作做好对市民的宣传,积极引导市民合理合规利用条例。市政府办公室近期将
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条例‣等政策法规进行深入解读。
二、加快观念转变,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各单位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转变,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要一律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更新,根据职能范围对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将涉及公共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
三、强化制度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我市对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更新协调等制度提出了明确规定,近期还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各单位要比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制度,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强查阅点建设,进一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是我市政府信息主要查阅点,上述单位要结合已有设施,通过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专用查询电脑等形式和途径,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881”数字电视政府信息专用频道,要与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实行数据共享,实现政府信息同时发布、同步更新。
五、理清职责,深入推进行政职权清理工作
要进一步明晰本单位权责,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凡涉及到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单位,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发布信息,要重点做好
新增职能范围内行政职权的清理发布。新成立的单位要尽快向市经济信息中心申请单位代码,完成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等“规定动作”。市信息中心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各项技术保障工作。
近期,市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范围,增加部分市民较为关注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培训和指导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皖政办„2008‟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政府信息公开是施政方式的重要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
初步成效。但在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和工作机制及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发布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程序,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建立虚假信息澄清等工作机制。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范围及工作流程。在积极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突出公开重点,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将涉及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积极探索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四、抓紧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
开、效能建设、政府网站建设等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积极、有序、长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8‟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
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
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
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
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
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
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
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汤旺河区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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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0:28:35 )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2周年,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由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区教育局、司法局、文化体育局、经贸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局、旅游局等近20个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以“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法制政府”为主题的政务公开宣传活动于4月29日上午在局机关门口东风大街举办。这次宣传活动共设立咨询台12个,悬挂条幅5幅,板报7块,通过中心广场大屏幕播放宣传标语40余条,发放宣传手册400余份,宣传单2000余份,为过往群众答疑600余人次。区政府领导对此次活动也十分重视,副区(局)长苏晓彬、陈凤芝和薛海峰等领导亲自到宣传点指导此次活动。
通过这次活动的宣传和答解,使全区广大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知识,理解了政务公开是加强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沟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
供稿单位:伊春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行政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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