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陈木水诉梅峰房地产借款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木水,,,,,

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峰公司)返还原告所欠借款660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剩余借款利息5148000元(暂计算至2010年11月29日止为5808000元,已支付利息6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原告借予被告公司6600000元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被告分别于2007年5月28日和2007年7月12日向原告开具借款收据两张。并且,2010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0年5月前返还借款6600000元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010年7月20日、2010年9月9日被告在违约的情况下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220000元人民币(贰拾贰万元)、440000元人民币(肆拾肆万元),共计660000元人民币(陆拾陆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此致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木水

二O一0年十二月七日

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木水,,,,,

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峰公司)返还原告所欠借款660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剩余借款利息5148000元(暂计算至2010年11月29日止为5808000元,已支付利息6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原告借予被告公司6600000元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被告分别于2007年5月28日和2007年7月12日向原告开具借款收据两张。并且,2010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0年5月前返还借款6600000元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010年7月20日、2010年9月9日被告在违约的情况下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220000元人民币(贰拾贰万元)、440000元人民币(肆拾肆万元),共计660000元人民币(陆拾陆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此致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木水

二O一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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