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交通肇事

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

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思考

1998年2月26日上午8时48分,郑州郊外一片空旷的荒野上,阴风刺骨、寒气逼人,随着“砰”的一声沉闷的枪声,亲手酿成了轰动全国的郑州“8·24”特大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并曾经显赫一时的原郑州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局长、政委、一级警督张金柱,终于在一片声讨声中结束了其罪恶的生命……

午夜郑州,骇人听闻的1500米血路

1997年8月24日晚上9时40分,郑州市经一路与金水路交叉口,郑州市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其11岁的儿子苏磊各自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刚要左拐至经一路时,一辆车牌号为豫A—54010的白色佳美轿车突然从侧面逆行疾驰而来,“嘭”的一声撞上了苏氏父子。小苏磊当场撞飞后重重地落在轿车的挡风玻璃上,玻璃铁框被撞弯,整块玻璃顿时成了蛛网状。由于轿车刹了一下车后却没停下,而是继续前行,致使小苏磊从车上滚到马路上后,又被轿车后轮从身上碾过,而苏东海以及那辆自行车则在汽车强大的冲击下,被卡进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路上的行人见此情景纷纷向肇事车大声喊叫:“停车,快停车!”可那辆佳美在稍稍停了一下后,不但没真停下来,反而又突然加速,拖着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路向前狂奔。这时候倒在地上、浑身是血的小苏磊挣扎着站了起来,捂着肚子向一位中年妇女说:“阿姨,救救我!”被路人紧急送往河南省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与此同时,那辆肇事车依旧挟带着苏东海和自行车逆向向前狂奔,苏东海的两条腿在车的左后轮处伸出来划在路面上,一路血迹斑斑。由于车子开得飞快,自行车与路面擦出一路火花。出于求生的强烈本能,车底下的苏东海伸出满是鲜血的右手不断地拍打肇事车的左后车门。迎面开来的车辆见状全部都停了下来,冲着肇事车边招手边喊:“车下有人!赶快停车!”肇事车见状不但依旧未停,反而立即掉转车头向南逃窜。

面对这突如其来、令人发指的罪行,过往的行人被激怒了,一辆工具车追了上去,几辆“面的”追了上去,一辆货车也跟着追了上去……郑州边防检查站的武警李俊岭、丁朝中等人从机场执行任务驾车归来,见此情景一边呼叫肇事车停车,一边紧急掉转车头一溜风的追了上去。几分钟后,武警车超过了肇事车,李俊岭猛打方向盘一个急转弯,冒死将车子横在了佳美车的前边,尾随而来的几辆面的和货车则一溜排开,将肇事车团团围住。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车才不得不停了下来。

武警丁朝中跳下车后,拉开肇事车的车门,一把就将坐在车中

纹丝不动的肇事者从车里扯了出来,气愤地骂道:“你这个畜牲!”并狠狠地给了他一记耳光。没想到这位肇事者此时竟然还振振有词:“咋啦?再犯法也不能打我呀!”

武警军官及其他赶过来的人顾不上和他理论,共同合力将佳美车抬了起来,将被拖了一千多米的苏东海掏了出来。这时,接到报警的两名巡警和郑州市120急救中心的急救车也赶到了出事现场,一面立即将那位肇事者控制住,一面立即将苏东海抬上急救车送往郑州120急救中心进行急救。在急救中心里人们看到苏东海已被佳美车拖拉得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沙、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大块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浑身上下血肉模糊,其伤情连平日经常见到伤亡人员的医护人员都甚感震惊。

当晚11时,小苏磊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据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生说,小苏磊的内脏已经破碎,颅内也严重受创,这两种伤无论哪一种都是致命的。闻讯赶夹的小苏磊的亲属在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因为小苏磊才刚满11岁,而再过一个星期他就过完了暑假,可以和其他小朋友们一起上学了。

公安厅长拍案而起:“天理国法难容!”

1997年8月25日,郑州一家省级晚报在该报头版报道了这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事故后,此事立即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愤慨。目击者祁先生在专门骑摩托车沿着肇事车行走的路线丈量了拖拉距离,发现肇事线路竟长达1500米后,对前来采访他的记者说,当时佳美车所过之处都是一片惊呼,比电影中的恐怖镜头还要恐怖。当晚他几乎无法入睡,一闭眼那场景就在眼前晃。一位读者在给报社打来的电话中斥问:“开车人怎么这么狠?这和杀人有什么区别!”而更多的人则急欲想知道肇事者的身份,一位老者在打给报社的电话里激动地说:“你们为什么不把那个开车人身份说出来?如果不敢,你们就对不起郑州市民!”据不完全统计,自该报8月25日就此事编发了第一篇报道后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因此事打进该报社的电话多达近1000个。

同日,肇事者身份查明:张金柱,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后分配到郑州市公安系统,历任侦查员、刑侦科长、分局局长、政委等职。1995年8月4日,张在担任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时,因为干预郑州某公司总经理任成建诈骗银行巨款阴谋(任已被另案处理),任成建唆使记者到张金柱所在的公安分局采访,引发记者与公安干警冲突,发生了震惊全国媒介的“8·4”事件。此事发生后,该局

局长于平均、政委张金柱、刑侦科长曹宏、局办公室副主任姜禄仁四人先后被“停职检查”、“取保候审”、“行政处分”、“宣布调出公安部门”等处分。1997年春节刚过,因任成建诈骗阴谋败露被公安部通缉,张金柱等四人陆续恢复工作,有关问题正在得到妥善处理。6月6日,南方一家周末报以(郑州四干警蒙冤平反记)为题,详细刊登了张金柱等人被平反的经过,做为轰动全国并得到平反的“8·4”事件当事人之一的张金柱,开始“等待重新分配工作”。据有关报道称,张金柱“近期因家有病人和个人身体状况没有上班。24日晚,他借他人汽车办私事时肇事。事发后,因心脏病、高血压住进医院”。同日,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有关材料20余份,并反复认真勘查了肇事现场及逃逸现场后,认定苏东海、苏磊父子系正常行驶无任何责任,肇事人张金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张金柱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8月26日,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有关领导在得悉此事后,马上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并要求将这些批示迅速落实。当天夜里零时,“8·24”恶性交通肇事案当事人张金柱在医院里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立即关进监狱。

郑州市公安局在看到报道后称,肇事人张金柱虽系公安民警,但其未受任何公安机关指派,借用私车办私事纯属个人行为。但身为民警,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恶劣影响,必须严肃处理。25日夜,郑州市公安局党委连夜召开会议,除了责令交警支队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外,还于当晚作出了对张金柱调查取证、依法刑事拘留,并以此事为反面教材,通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公安干警借以严肃治警、整顿警纪的决定。

8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签发了批捕决定书,以交通肇事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由金水区公安分局将张金柱依法逮捕。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主管批捕和起诉工作的一位副检察长表示,他们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从严从快处理此案,决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和进度,保证秉公执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宗旨。

10月13日晚7点38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发了这一报道。

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召开纪律作风整顿广播电话会。厅长王明义在会上说:“张金柱一案是近几年来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谁对不起人民群众,

我们就对不起谁!”

10月17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公开宣布,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公职,并取消其警衔。

1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提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依法审判。

法庭内外万众一心:“诛杀公安败类!”

1997年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厅公开审理此案。开庭之日,不仅审判厅内数百个席位座无虚席,就连法庭外边,从早上7点钟也聚集了数百名准备一睹张金柱“风采”的市民。尤其是当8点左右小苏磊的母亲张菊花抱着小苏磊的遗像出现在现场时,愈集愈多已高达数干名的市民群情激愤,纷纷打出了“诛杀公安败类”之类的条幅。

9点12分,张金柱被带上了国徽高悬的审判厅,审判正式开始。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张金柱于1997年8月24日晚在郑州市金水路违章驾驶,将被害人苏磊撞伤,致苏磊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6位证人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有从肇事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提取的苏磊的头发及检验、鉴定结论所证实。张金柱驾车拖挂着被害人苏东海行驶距离达1500米,致苏东海重伤,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12位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上述大量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体系。张金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数罪并罚。

公诉人还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没有设法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肇事后果,而是为了逃避罪责全然不顾车下拖有一个活生生的人而驾车逃逸。尽管沿途有人大呼“停车”,还有车追截,更有苏东海出于求生的本能奋力拍打车门,但都没有唤回张金柱的良知,致使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在车底下整整被拖了长达1500米,造成苏东海终身残疾,其所犯罪行情节极其恶劣,应予严惩。而被告张金柱在铁的事实面前至今仍避重就轻百般抵赖,还不时翻供,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此外,公诉人还认为张金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尤其是对受害人的家庭。苏磊年仅11岁,是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正处在学文化、长身体、享受快乐童年的黄金年龄,可张金柱飞驰的车轮刹那间就将这一切给抹杀了。苏磊最后的一句话“阿姨,救救我!”足见其对生命的依恋和企盼。而苏东海在经历了那难以描述的1500米的拖拉折磨之后,至今仍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不仅要忍受身上的剧痛,失去爱子的悲伤更令他痛不欲生。苏磊的母亲张菊花十几年来含辛茹苦,用自己满腔的母爱终于将苏磊抚养成了一个可为之骄傲的好孩

子,可如今却只能整日整夜地抚摸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无法自制,并多次哭昏过去,巨大的心灵创伤无疑将伴随着其一生。公诉人同时还指出,张金柱不是一般的群众,而是懂法的执法者,是一名在公安战线工作了几十年、曾经担任过领导职位的公安干警,他的犯罪行为也给公安队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苏东海的律师王京宝、冯金山及张菊花的律师罗新建、肖道灵也对张金柱的行为进行了指控,认为张金柱所犯之交通肇事罪致1人死亡和1人重伤,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依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事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应依照《刑法》(修订前)第113条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有关量刑规定予以重判。张金柱拖拉苏东海1500米,致其重伤,明显属于情节恶劣,因此以其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应依照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张金柱犯罪过程,已经不仅仅是对苏氏父子的侵害,透过这一侵害,人们看到的是一种对法律、对社会公平、对社会正义的蔑视,张金柱在本案中的责任不是偶然的和一时冲动,是其长期专横跋扈、为所欲为作风的一种极端表现,这种视人命如儿戏的意识,在法律上就叫主观恶意,对于这样一种恶意,对于这样一种恶意支配下的犯罪必须给予严惩。此外,苏东海及张菊花的代理人还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张金柱进行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22.6万元和9.5万元。

张金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金柱的律师田永为、房晓东当庭为张金柱进行了辩护,认为公诉人指控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确实,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行为的发生是明知这一事实基础上。公诉人指控的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公诉人认定被告张金柱“将苏东海拖拉1500米”是明知的。很显然,这说明公诉人将本案被告的肇事行为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犯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违章驾车肇事,撞倒被害人苏东海和苏磊,时间是事发当时的刹那间;第二阶段是被告驾车逃逸,拖拉被害人苏东海1500米,时间是沿途持续时间。就被告的心理状态而言,前一阶段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后一阶段是故意,或者说是明知,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这种划分和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这种推测和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此外,控方的调查、被告的陈述以及我方证人的证言均表明,张金柱当天饮酒过量,离开酒店时曾被人搀扶,实际上已处于饮酒过量状

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在肇事以后怎么可能意识到轿车的下面卡着苏东海及自行车?至于说苏东海当时曾用手拍车门,但是当时被告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神志恍惚,对外界响动的觉察能力和判断能力明显下降,且车窗紧闭,空调音响开着,这种情况下听不见拍门声也在情理之中。

田、房二律师还强调说,佳美车的侧面离地面的距离不到30厘米,苏东海从侧面进去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的分析,苏东海也不可能从车的正前方进到车底下。这个谜我们始终没有解开,我们请教过事故处理的专业人员,他们也说不清楚。那么在现有的证据当中无论是当时的目击证人还是交通事故的处理人员,还是包括苏东海自己都说不清楚他是怎么撞进去的,我们能不能这样要求张金柱必须知道苏东海就在车子底下?如果张不知道苏东海就在车子底下,公诉人指控的张金柱“明知车下有人却不停车”中的“明知”怎么可以成立?这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的“明知”如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怎么可以成立7 .

此外,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理由是不能够把撞人现场和拖人现场混同。这两个情况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而应当割裂开来。第一种情况,张金柱撞了人和车后,稍作了一下停顿,但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向前开,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这种持续行为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第二种情况,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想象竞合犯,也就是在本案当中这1500米不但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被指控为故意伤害,那么这两种罪依托的是同一种犯罪行为,这种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也被认为不适用数罪并罚。

张金柱本人也在法庭上作出了同样的陈述,自称当晚酒后驾车走到一个路口时,心脏痛得厉害,头一晕,眼一黑,刹那间脑子里一片空白。头晕的时候感觉车子还在向前走,但以后的过程一直处于不清醒状态,车前玻璃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碰击了,车怎么停下来的也不十分清楚,直到后来有人把他拉出车门,说他的车出了事故为止,因此他认为自己犯的只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至于对苏家的赔偿问题,他在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了歉意并向全场听众鞠了一躬后(但所有旁听人员对他的这一躬均漠然视之),表示自己将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同时,张金柱在法庭上请求法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要受外界舆论的影响,犯什么罪、触犯什么法律条文、符合什么罪和条件,就怎么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能因为其是公安人员就照顾他,也不能因为其是公安人员就罪加一等,以确

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公诉人直言:张金柱罪大恶极

针对张金柱及其律师所作的辩护,公诉人当即便作出了反驳。公诉人首先指出,我国修订前的刑法第15条第3款、修订后的刑法第18条第4款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并没有因醉酒犯罪而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张金柱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要从其客观上的行为来分析,张金柱辩护人所说的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从其客观的行为以及结合有关证据来分析。而且,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是其主观心态的外在表现,也是其主观心态的载体。那么张金柱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呢?

一、证人张宝刚等人证实,张金柱当晚无论是肇事前还是肇事后均是逆行行驶,对面迎头而来的车辆甚多却未出事故;二、案发时正值夏末秋初的晚上9时许,路上车辆行人繁多且路况较复杂,沿途要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而且沿途没有隔离带,张在来来往往的车流人流中快速行驶却游刃有余;三、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知道自己犯病后想回家或者想去医院看病,说明其头脑清醒、思维正常;四、当武警和南航公司的车辆拦在张的车前时,张是主动刹车停车,而不是撞在前面的车上;五、证人丁朝中等人证实,张被迫停车后,丁出于气愤打了其一个耳光,张当即说:我就是犯了法你也不能打我。这说明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意识状态正常,且完全有自控能力。

综上所述,事实胜于雄辩,张金柱是在意识正常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肇事后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于说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公诉人认为,张金柱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单独的罪,因此,数罪并罚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苏东海的代理人在当庭辩论时也认为辩方称“没有证据证明张当时的心理状态是明知苏东海在车底下,张不具备伤害苏的目的”是站不住脚的,并认为没有伤害的目的致人伤害同样能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刑法》(修订前)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张金柱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罪,因为他虽然不追求伤害苏东海的目的,但他为了达到逃逸的目的却放任了致伤苏东海这一结果的发生。说张当时在主观上是“明知有致苏东海伤亡的可能”,是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的:首先,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是清醒的(公诉人已作论证,不再重复);其次,张是一—个具

有33年驾龄的司机,驾的又是高级轿车,底盘很低,如果说不知道车下有人和自行车显属狡辩;第三,车下的物哪儿来的?张很清楚是撞人后挂—上的,而不是原来挂上的(公诉人已论证);第四,车下的物是什么?张也清楚是从正面撞击的人和自行车。那么张显然很清楚,如果车下挂着的是人,再往前走就可能造成拖拉致人伤亡的结果;同时也可能只有车,没有人。“但不管有人还是没有,我只管逃逸”,这就是张当时的心理状态。虽然其没有伤害人或杀人的目的,但为了达到逃逸的目的而放任可能发生的伤亡结果的产生,这显然具备了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条件。

下午2时30分,在经过了长达5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定期宣判和休庭。当这一决定做出后,无论是法庭内的人还是法庭外的数千群众都为此深表失望。

枪决张金柱,是法律的神圣,还是法律的悲哀

1998年1月12日上午9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案再次开庭,、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受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要求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称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郑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严惩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及新《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金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人民币7万元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人民币2.5万元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旭峰(豫A—54010车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宣布后,受害人家属当庭高呼“法律万岁”,但张金柱则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了上诉。

1998年2月26日上午8时25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举行宣判大会,认定张金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后,张金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已核准罪犯张金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会后,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张金柱验明正身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走完了他人生的最后一段路。备受亿万公众瞩目、喧嚣一时的郑州“8·24”案件,终于就这样在一片喊杀声中落下了帷幕;但喧嚣过后,当人们终于从一片喊杀声中走出来的时候,却突然发现此案中竟有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可以肯定地说,大部分人对枪决张金柱持支持态度,理由是张金柱在撞死一人的情况下,不但不停车,反而拖挂着另一受害人一路狂逃,致使其终身残疾,其罪行令人发指、天理不容,尤其是其做为一个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更应严惩,也只有这样做,才足以平民愤、谢天下,才能够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张金柱虽罪责难逃,却罪不当死,其理由有相当多的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佳美轿车的底盘距地面不足30公分,按常理下面不可能容得下—个人,因此,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虽然可能会感觉到车底下有点不对劲或者有东西,但绝不可能想到底下竟会拖着一个人,只会想到底下是不是有砖头或其他的什么东西,因此,其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只能算是过失伤害(这也曾是法庭辩论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二、长期以来,由于个别害群之马的出现,公安队伍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形象欠佳,在这个时候拿犯罪事实有所争议的张金柱开刀,一则可以杀一儆百,二则可以迅速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公安队伍执法公正、严以律己的形象,挽回公安队伍在老百姓心中本应有的良好形象,换句话说就是张金柱成了公安部门树立形象的牺牲品;三、.张金柱的确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致于如此恶劣。这一点不但张金柱自己在看到有关新闻媒介的报道后说过“这一回看来是准备把我往死里整了”,并以此在法庭上强烈呼吁主审法官不要受新闻舆论的影响。虽然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对张金柱下达死刑判决时,公开声称此判决绝未受舆论的影响,而是严格按有关法律执行的。但试想一下,如果此案真的没有经新闻媒介的大肆渲染而激起民愤,张金柱是否会判死刑恐怕还是一个问号(报载:1997年3月14日,河南省辉县26岁的女教师徐洁在家访途中,被新乡市某厂销售科长孙其福驾驶伏尔加轿车撞飞在前盖上,又滑落下来掉在车前方。在周围群众的呼喊、拦截下,孙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前行。求生的本能使徐洁紧紧抓住车前的保险杠,在被

滚动的车轮推行了60多米后终于落在车下,轿车从她的身上轧过去,又继续前行了100多米才被百余名愤怒的群众拦住,可车上的两男两女(含孙本人)下车后还对拦车群众破口大骂、大打出手。1997年10月20日,孙其福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2年零6个月);第四种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那就是张金柱可能成了某位比他更为显赫的人的替罪羊,因为张金柱当初肇事时车里边还坐着一个白衣男人,但这位白衣男人不但在不少人及有关媒体的强烈呼吁和追寻下至今不知其身份,而且在司法部门所有的有关此案发布的材料上也丝毫未显示过此事,好像车上从来就没这个人似的。因此,这部分人认为,张金柱之死是法律在政治、权力乃至于舆论面前呈现出的悲哀。

但无论今天人们怎么评价此案及枪决张金柱一事,对也好错也好,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此类事情再发生第二次。

(摘自《中国律师》1998年5月,《律师与法制》1998年第5期,《云南经济日报》1997年11月1日,《粤港信息日报》1998年1月16日,《北京青年报》1997年10月15日,《长江日报》1998年第260期,《济南日报》1997年10月17日,《声屏报》1998年1月2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1997年9月24日,《新闻人物报》1997年9月8日,《沈阳晚报》1998年1月24日,《周末》1998年1月16日,《济南日报》1998年1月16日,《周末》1997年10月17日,《羊城晚报》1998年1月15日,《南海日报》1998年1月18日,《长江日报》1998年,《都市快报》1999年1月5日)

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

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思考

1998年2月26日上午8时48分,郑州郊外一片空旷的荒野上,阴风刺骨、寒气逼人,随着“砰”的一声沉闷的枪声,亲手酿成了轰动全国的郑州“8·24”特大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并曾经显赫一时的原郑州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局长、政委、一级警督张金柱,终于在一片声讨声中结束了其罪恶的生命……

午夜郑州,骇人听闻的1500米血路

1997年8月24日晚上9时40分,郑州市经一路与金水路交叉口,郑州市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其11岁的儿子苏磊各自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刚要左拐至经一路时,一辆车牌号为豫A—54010的白色佳美轿车突然从侧面逆行疾驰而来,“嘭”的一声撞上了苏氏父子。小苏磊当场撞飞后重重地落在轿车的挡风玻璃上,玻璃铁框被撞弯,整块玻璃顿时成了蛛网状。由于轿车刹了一下车后却没停下,而是继续前行,致使小苏磊从车上滚到马路上后,又被轿车后轮从身上碾过,而苏东海以及那辆自行车则在汽车强大的冲击下,被卡进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路上的行人见此情景纷纷向肇事车大声喊叫:“停车,快停车!”可那辆佳美在稍稍停了一下后,不但没真停下来,反而又突然加速,拖着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路向前狂奔。这时候倒在地上、浑身是血的小苏磊挣扎着站了起来,捂着肚子向一位中年妇女说:“阿姨,救救我!”被路人紧急送往河南省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与此同时,那辆肇事车依旧挟带着苏东海和自行车逆向向前狂奔,苏东海的两条腿在车的左后轮处伸出来划在路面上,一路血迹斑斑。由于车子开得飞快,自行车与路面擦出一路火花。出于求生的强烈本能,车底下的苏东海伸出满是鲜血的右手不断地拍打肇事车的左后车门。迎面开来的车辆见状全部都停了下来,冲着肇事车边招手边喊:“车下有人!赶快停车!”肇事车见状不但依旧未停,反而立即掉转车头向南逃窜。

面对这突如其来、令人发指的罪行,过往的行人被激怒了,一辆工具车追了上去,几辆“面的”追了上去,一辆货车也跟着追了上去……郑州边防检查站的武警李俊岭、丁朝中等人从机场执行任务驾车归来,见此情景一边呼叫肇事车停车,一边紧急掉转车头一溜风的追了上去。几分钟后,武警车超过了肇事车,李俊岭猛打方向盘一个急转弯,冒死将车子横在了佳美车的前边,尾随而来的几辆面的和货车则一溜排开,将肇事车团团围住。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车才不得不停了下来。

武警丁朝中跳下车后,拉开肇事车的车门,一把就将坐在车中

纹丝不动的肇事者从车里扯了出来,气愤地骂道:“你这个畜牲!”并狠狠地给了他一记耳光。没想到这位肇事者此时竟然还振振有词:“咋啦?再犯法也不能打我呀!”

武警军官及其他赶过来的人顾不上和他理论,共同合力将佳美车抬了起来,将被拖了一千多米的苏东海掏了出来。这时,接到报警的两名巡警和郑州市120急救中心的急救车也赶到了出事现场,一面立即将那位肇事者控制住,一面立即将苏东海抬上急救车送往郑州120急救中心进行急救。在急救中心里人们看到苏东海已被佳美车拖拉得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沙、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大块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浑身上下血肉模糊,其伤情连平日经常见到伤亡人员的医护人员都甚感震惊。

当晚11时,小苏磊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据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生说,小苏磊的内脏已经破碎,颅内也严重受创,这两种伤无论哪一种都是致命的。闻讯赶夹的小苏磊的亲属在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因为小苏磊才刚满11岁,而再过一个星期他就过完了暑假,可以和其他小朋友们一起上学了。

公安厅长拍案而起:“天理国法难容!”

1997年8月25日,郑州一家省级晚报在该报头版报道了这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事故后,此事立即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愤慨。目击者祁先生在专门骑摩托车沿着肇事车行走的路线丈量了拖拉距离,发现肇事线路竟长达1500米后,对前来采访他的记者说,当时佳美车所过之处都是一片惊呼,比电影中的恐怖镜头还要恐怖。当晚他几乎无法入睡,一闭眼那场景就在眼前晃。一位读者在给报社打来的电话中斥问:“开车人怎么这么狠?这和杀人有什么区别!”而更多的人则急欲想知道肇事者的身份,一位老者在打给报社的电话里激动地说:“你们为什么不把那个开车人身份说出来?如果不敢,你们就对不起郑州市民!”据不完全统计,自该报8月25日就此事编发了第一篇报道后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因此事打进该报社的电话多达近1000个。

同日,肇事者身份查明:张金柱,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后分配到郑州市公安系统,历任侦查员、刑侦科长、分局局长、政委等职。1995年8月4日,张在担任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时,因为干预郑州某公司总经理任成建诈骗银行巨款阴谋(任已被另案处理),任成建唆使记者到张金柱所在的公安分局采访,引发记者与公安干警冲突,发生了震惊全国媒介的“8·4”事件。此事发生后,该局

局长于平均、政委张金柱、刑侦科长曹宏、局办公室副主任姜禄仁四人先后被“停职检查”、“取保候审”、“行政处分”、“宣布调出公安部门”等处分。1997年春节刚过,因任成建诈骗阴谋败露被公安部通缉,张金柱等四人陆续恢复工作,有关问题正在得到妥善处理。6月6日,南方一家周末报以(郑州四干警蒙冤平反记)为题,详细刊登了张金柱等人被平反的经过,做为轰动全国并得到平反的“8·4”事件当事人之一的张金柱,开始“等待重新分配工作”。据有关报道称,张金柱“近期因家有病人和个人身体状况没有上班。24日晚,他借他人汽车办私事时肇事。事发后,因心脏病、高血压住进医院”。同日,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有关材料20余份,并反复认真勘查了肇事现场及逃逸现场后,认定苏东海、苏磊父子系正常行驶无任何责任,肇事人张金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张金柱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8月26日,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有关领导在得悉此事后,马上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并要求将这些批示迅速落实。当天夜里零时,“8·24”恶性交通肇事案当事人张金柱在医院里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立即关进监狱。

郑州市公安局在看到报道后称,肇事人张金柱虽系公安民警,但其未受任何公安机关指派,借用私车办私事纯属个人行为。但身为民警,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恶劣影响,必须严肃处理。25日夜,郑州市公安局党委连夜召开会议,除了责令交警支队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外,还于当晚作出了对张金柱调查取证、依法刑事拘留,并以此事为反面教材,通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公安干警借以严肃治警、整顿警纪的决定。

8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签发了批捕决定书,以交通肇事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由金水区公安分局将张金柱依法逮捕。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主管批捕和起诉工作的一位副检察长表示,他们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从严从快处理此案,决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和进度,保证秉公执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宗旨。

10月13日晚7点38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发了这一报道。

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召开纪律作风整顿广播电话会。厅长王明义在会上说:“张金柱一案是近几年来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谁对不起人民群众,

我们就对不起谁!”

10月17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公开宣布,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公职,并取消其警衔。

1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提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依法审判。

法庭内外万众一心:“诛杀公安败类!”

1997年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厅公开审理此案。开庭之日,不仅审判厅内数百个席位座无虚席,就连法庭外边,从早上7点钟也聚集了数百名准备一睹张金柱“风采”的市民。尤其是当8点左右小苏磊的母亲张菊花抱着小苏磊的遗像出现在现场时,愈集愈多已高达数干名的市民群情激愤,纷纷打出了“诛杀公安败类”之类的条幅。

9点12分,张金柱被带上了国徽高悬的审判厅,审判正式开始。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张金柱于1997年8月24日晚在郑州市金水路违章驾驶,将被害人苏磊撞伤,致苏磊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6位证人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有从肇事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提取的苏磊的头发及检验、鉴定结论所证实。张金柱驾车拖挂着被害人苏东海行驶距离达1500米,致苏东海重伤,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12位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上述大量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体系。张金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数罪并罚。

公诉人还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没有设法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肇事后果,而是为了逃避罪责全然不顾车下拖有一个活生生的人而驾车逃逸。尽管沿途有人大呼“停车”,还有车追截,更有苏东海出于求生的本能奋力拍打车门,但都没有唤回张金柱的良知,致使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在车底下整整被拖了长达1500米,造成苏东海终身残疾,其所犯罪行情节极其恶劣,应予严惩。而被告张金柱在铁的事实面前至今仍避重就轻百般抵赖,还不时翻供,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此外,公诉人还认为张金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尤其是对受害人的家庭。苏磊年仅11岁,是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正处在学文化、长身体、享受快乐童年的黄金年龄,可张金柱飞驰的车轮刹那间就将这一切给抹杀了。苏磊最后的一句话“阿姨,救救我!”足见其对生命的依恋和企盼。而苏东海在经历了那难以描述的1500米的拖拉折磨之后,至今仍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不仅要忍受身上的剧痛,失去爱子的悲伤更令他痛不欲生。苏磊的母亲张菊花十几年来含辛茹苦,用自己满腔的母爱终于将苏磊抚养成了一个可为之骄傲的好孩

子,可如今却只能整日整夜地抚摸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无法自制,并多次哭昏过去,巨大的心灵创伤无疑将伴随着其一生。公诉人同时还指出,张金柱不是一般的群众,而是懂法的执法者,是一名在公安战线工作了几十年、曾经担任过领导职位的公安干警,他的犯罪行为也给公安队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苏东海的律师王京宝、冯金山及张菊花的律师罗新建、肖道灵也对张金柱的行为进行了指控,认为张金柱所犯之交通肇事罪致1人死亡和1人重伤,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依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事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应依照《刑法》(修订前)第113条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有关量刑规定予以重判。张金柱拖拉苏东海1500米,致其重伤,明显属于情节恶劣,因此以其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应依照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张金柱犯罪过程,已经不仅仅是对苏氏父子的侵害,透过这一侵害,人们看到的是一种对法律、对社会公平、对社会正义的蔑视,张金柱在本案中的责任不是偶然的和一时冲动,是其长期专横跋扈、为所欲为作风的一种极端表现,这种视人命如儿戏的意识,在法律上就叫主观恶意,对于这样一种恶意,对于这样一种恶意支配下的犯罪必须给予严惩。此外,苏东海及张菊花的代理人还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张金柱进行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22.6万元和9.5万元。

张金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金柱的律师田永为、房晓东当庭为张金柱进行了辩护,认为公诉人指控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确实,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行为的发生是明知这一事实基础上。公诉人指控的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公诉人认定被告张金柱“将苏东海拖拉1500米”是明知的。很显然,这说明公诉人将本案被告的肇事行为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犯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违章驾车肇事,撞倒被害人苏东海和苏磊,时间是事发当时的刹那间;第二阶段是被告驾车逃逸,拖拉被害人苏东海1500米,时间是沿途持续时间。就被告的心理状态而言,前一阶段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后一阶段是故意,或者说是明知,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这种划分和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这种推测和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此外,控方的调查、被告的陈述以及我方证人的证言均表明,张金柱当天饮酒过量,离开酒店时曾被人搀扶,实际上已处于饮酒过量状

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在肇事以后怎么可能意识到轿车的下面卡着苏东海及自行车?至于说苏东海当时曾用手拍车门,但是当时被告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神志恍惚,对外界响动的觉察能力和判断能力明显下降,且车窗紧闭,空调音响开着,这种情况下听不见拍门声也在情理之中。

田、房二律师还强调说,佳美车的侧面离地面的距离不到30厘米,苏东海从侧面进去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的分析,苏东海也不可能从车的正前方进到车底下。这个谜我们始终没有解开,我们请教过事故处理的专业人员,他们也说不清楚。那么在现有的证据当中无论是当时的目击证人还是交通事故的处理人员,还是包括苏东海自己都说不清楚他是怎么撞进去的,我们能不能这样要求张金柱必须知道苏东海就在车子底下?如果张不知道苏东海就在车子底下,公诉人指控的张金柱“明知车下有人却不停车”中的“明知”怎么可以成立?这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的“明知”如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怎么可以成立7 .

此外,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理由是不能够把撞人现场和拖人现场混同。这两个情况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而应当割裂开来。第一种情况,张金柱撞了人和车后,稍作了一下停顿,但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向前开,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这种持续行为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第二种情况,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想象竞合犯,也就是在本案当中这1500米不但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被指控为故意伤害,那么这两种罪依托的是同一种犯罪行为,这种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也被认为不适用数罪并罚。

张金柱本人也在法庭上作出了同样的陈述,自称当晚酒后驾车走到一个路口时,心脏痛得厉害,头一晕,眼一黑,刹那间脑子里一片空白。头晕的时候感觉车子还在向前走,但以后的过程一直处于不清醒状态,车前玻璃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碰击了,车怎么停下来的也不十分清楚,直到后来有人把他拉出车门,说他的车出了事故为止,因此他认为自己犯的只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至于对苏家的赔偿问题,他在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了歉意并向全场听众鞠了一躬后(但所有旁听人员对他的这一躬均漠然视之),表示自己将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同时,张金柱在法庭上请求法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要受外界舆论的影响,犯什么罪、触犯什么法律条文、符合什么罪和条件,就怎么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能因为其是公安人员就照顾他,也不能因为其是公安人员就罪加一等,以确

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公诉人直言:张金柱罪大恶极

针对张金柱及其律师所作的辩护,公诉人当即便作出了反驳。公诉人首先指出,我国修订前的刑法第15条第3款、修订后的刑法第18条第4款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并没有因醉酒犯罪而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张金柱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要从其客观上的行为来分析,张金柱辩护人所说的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从其客观的行为以及结合有关证据来分析。而且,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是其主观心态的外在表现,也是其主观心态的载体。那么张金柱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呢?

一、证人张宝刚等人证实,张金柱当晚无论是肇事前还是肇事后均是逆行行驶,对面迎头而来的车辆甚多却未出事故;二、案发时正值夏末秋初的晚上9时许,路上车辆行人繁多且路况较复杂,沿途要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而且沿途没有隔离带,张在来来往往的车流人流中快速行驶却游刃有余;三、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知道自己犯病后想回家或者想去医院看病,说明其头脑清醒、思维正常;四、当武警和南航公司的车辆拦在张的车前时,张是主动刹车停车,而不是撞在前面的车上;五、证人丁朝中等人证实,张被迫停车后,丁出于气愤打了其一个耳光,张当即说:我就是犯了法你也不能打我。这说明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意识状态正常,且完全有自控能力。

综上所述,事实胜于雄辩,张金柱是在意识正常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肇事后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于说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公诉人认为,张金柱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单独的罪,因此,数罪并罚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苏东海的代理人在当庭辩论时也认为辩方称“没有证据证明张当时的心理状态是明知苏东海在车底下,张不具备伤害苏的目的”是站不住脚的,并认为没有伤害的目的致人伤害同样能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刑法》(修订前)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张金柱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罪,因为他虽然不追求伤害苏东海的目的,但他为了达到逃逸的目的却放任了致伤苏东海这一结果的发生。说张当时在主观上是“明知有致苏东海伤亡的可能”,是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的:首先,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是清醒的(公诉人已作论证,不再重复);其次,张是一—个具

有33年驾龄的司机,驾的又是高级轿车,底盘很低,如果说不知道车下有人和自行车显属狡辩;第三,车下的物哪儿来的?张很清楚是撞人后挂—上的,而不是原来挂上的(公诉人已论证);第四,车下的物是什么?张也清楚是从正面撞击的人和自行车。那么张显然很清楚,如果车下挂着的是人,再往前走就可能造成拖拉致人伤亡的结果;同时也可能只有车,没有人。“但不管有人还是没有,我只管逃逸”,这就是张当时的心理状态。虽然其没有伤害人或杀人的目的,但为了达到逃逸的目的而放任可能发生的伤亡结果的产生,这显然具备了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条件。

下午2时30分,在经过了长达5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定期宣判和休庭。当这一决定做出后,无论是法庭内的人还是法庭外的数千群众都为此深表失望。

枪决张金柱,是法律的神圣,还是法律的悲哀

1998年1月12日上午9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案再次开庭,、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受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要求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称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郑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严惩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及新《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金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人民币7万元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人民币2.5万元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旭峰(豫A—54010车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宣布后,受害人家属当庭高呼“法律万岁”,但张金柱则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了上诉。

1998年2月26日上午8时25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举行宣判大会,认定张金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后,张金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已核准罪犯张金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会后,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张金柱验明正身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走完了他人生的最后一段路。备受亿万公众瞩目、喧嚣一时的郑州“8·24”案件,终于就这样在一片喊杀声中落下了帷幕;但喧嚣过后,当人们终于从一片喊杀声中走出来的时候,却突然发现此案中竟有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可以肯定地说,大部分人对枪决张金柱持支持态度,理由是张金柱在撞死一人的情况下,不但不停车,反而拖挂着另一受害人一路狂逃,致使其终身残疾,其罪行令人发指、天理不容,尤其是其做为一个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更应严惩,也只有这样做,才足以平民愤、谢天下,才能够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张金柱虽罪责难逃,却罪不当死,其理由有相当多的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佳美轿车的底盘距地面不足30公分,按常理下面不可能容得下—个人,因此,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虽然可能会感觉到车底下有点不对劲或者有东西,但绝不可能想到底下竟会拖着一个人,只会想到底下是不是有砖头或其他的什么东西,因此,其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只能算是过失伤害(这也曾是法庭辩论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二、长期以来,由于个别害群之马的出现,公安队伍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形象欠佳,在这个时候拿犯罪事实有所争议的张金柱开刀,一则可以杀一儆百,二则可以迅速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公安队伍执法公正、严以律己的形象,挽回公安队伍在老百姓心中本应有的良好形象,换句话说就是张金柱成了公安部门树立形象的牺牲品;三、.张金柱的确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致于如此恶劣。这一点不但张金柱自己在看到有关新闻媒介的报道后说过“这一回看来是准备把我往死里整了”,并以此在法庭上强烈呼吁主审法官不要受新闻舆论的影响。虽然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对张金柱下达死刑判决时,公开声称此判决绝未受舆论的影响,而是严格按有关法律执行的。但试想一下,如果此案真的没有经新闻媒介的大肆渲染而激起民愤,张金柱是否会判死刑恐怕还是一个问号(报载:1997年3月14日,河南省辉县26岁的女教师徐洁在家访途中,被新乡市某厂销售科长孙其福驾驶伏尔加轿车撞飞在前盖上,又滑落下来掉在车前方。在周围群众的呼喊、拦截下,孙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前行。求生的本能使徐洁紧紧抓住车前的保险杠,在被

滚动的车轮推行了60多米后终于落在车下,轿车从她的身上轧过去,又继续前行了100多米才被百余名愤怒的群众拦住,可车上的两男两女(含孙本人)下车后还对拦车群众破口大骂、大打出手。1997年10月20日,孙其福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2年零6个月);第四种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那就是张金柱可能成了某位比他更为显赫的人的替罪羊,因为张金柱当初肇事时车里边还坐着一个白衣男人,但这位白衣男人不但在不少人及有关媒体的强烈呼吁和追寻下至今不知其身份,而且在司法部门所有的有关此案发布的材料上也丝毫未显示过此事,好像车上从来就没这个人似的。因此,这部分人认为,张金柱之死是法律在政治、权力乃至于舆论面前呈现出的悲哀。

但无论今天人们怎么评价此案及枪决张金柱一事,对也好错也好,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此类事情再发生第二次。

(摘自《中国律师》1998年5月,《律师与法制》1998年第5期,《云南经济日报》1997年11月1日,《粤港信息日报》1998年1月16日,《北京青年报》1997年10月15日,《长江日报》1998年第260期,《济南日报》1997年10月17日,《声屏报》1998年1月2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1997年9月24日,《新闻人物报》1997年9月8日,《沈阳晚报》1998年1月24日,《周末》1998年1月16日,《济南日报》1998年1月16日,《周末》1997年10月17日,《羊城晚报》1998年1月15日,《南海日报》1998年1月18日,《长江日报》1998年,《都市快报》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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