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自然人、个体、农村承包户

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要素,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书面形式(电报、电传、EDI、EMAIL或者公证,鉴证,审核登记,公告)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依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不合法)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的代理活动。

代理权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期限内提出受保护,超出期限则不受保护

诉讼时效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

公司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分公司、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 20% 2年 5年 30%,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3、公司的章程4、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生产经营产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分公司设立条件: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执行董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2、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 20% 2年 5年 30% 3、股份发行和筹备事项符合规定 4、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6、公司的住所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的股份。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其余的向社会公开发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 不可撤销条件: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确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书面、公证、鉴证、批准、登记形式

合同的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变更)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可预见)

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1、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4、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发生违约行为时,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损害求偿权5、公平交易权6、依法结社权7、求教获知权8、受尊重权9、批评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1、依照约定或者法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方式: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采取仿冒、假冒手段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

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以明示并入账的方式给予对

方的价格优惠。

●回扣是指从支付的价款中,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扣让并事

后退回的款项。

●佣金是支付给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服务所作出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性的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诱使购买者参与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谎称有奖销售,●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奖金或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对手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独占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

平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 ●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串通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的行为。

七、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形式: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过错或患病、非因公负伤以及经培训转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时间与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

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2.公休假日 3.法定节假日 4.探亲假 5.年休假

工作时间:1.标准工作日制度,2.不定时工作制,3.延长工作时间制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

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1995 年4 月30 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根据1995 年3 月2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自1995 年5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 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为250天。

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仲裁(申请、受理 、开庭和裁决) 、诉讼

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八、仲裁与诉讼:

仲裁的特点:1.独立性。2.保密性。3.自愿性。4.快捷性

不能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活动。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诉讼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遗产纠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5.协议管辖

基础知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自然人、个体、农村承包户

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要素,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书面形式(电报、电传、EDI、EMAIL或者公证,鉴证,审核登记,公告)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依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不合法)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的代理活动。

代理权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期限内提出受保护,超出期限则不受保护

诉讼时效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

公司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分公司、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 20% 2年 5年 30%,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3、公司的章程4、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生产经营产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分公司设立条件: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执行董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2、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 20% 2年 5年 30% 3、股份发行和筹备事项符合规定 4、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6、公司的住所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的股份。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其余的向社会公开发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 不可撤销条件: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确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书面、公证、鉴证、批准、登记形式

合同的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变更)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可预见)

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1、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4、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发生违约行为时,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损害求偿权5、公平交易权6、依法结社权7、求教获知权8、受尊重权9、批评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1、依照约定或者法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方式: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采取仿冒、假冒手段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

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以明示并入账的方式给予对

方的价格优惠。

●回扣是指从支付的价款中,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扣让并事

后退回的款项。

●佣金是支付给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服务所作出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性的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诱使购买者参与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谎称有奖销售,●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奖金或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对手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独占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

平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 ●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串通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的行为。

七、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形式: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过错或患病、非因公负伤以及经培训转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时间与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

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2.公休假日 3.法定节假日 4.探亲假 5.年休假

工作时间:1.标准工作日制度,2.不定时工作制,3.延长工作时间制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

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1995 年4 月30 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根据1995 年3 月2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自1995 年5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 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为250天。

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仲裁(申请、受理 、开庭和裁决) 、诉讼

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八、仲裁与诉讼:

仲裁的特点:1.独立性。2.保密性。3.自愿性。4.快捷性

不能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活动。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诉讼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遗产纠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5.协议管辖


相关文章

  • 法律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讲座及讨论课程综述
  • 法律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讲座及讨论课程综述 08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0809年度第1学期第2次课程 [来源: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主持人(主讲人):林秀芹 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与人:2008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彭兴庭.林建章.许冬琳.岳振宇 ...查看


  • 法与经济之学_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年第2期(总第146期) 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丛中笑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从学科的角度,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 ...查看


  • 经济增长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 法经济学角度:法律构建与经济分析 摘要: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 ...查看


  • 法律经济学
  • 2.论汉德公式(除理论阐释外,需要包括两个判例的分析) 在美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 B 案例1.亚当斯诉巴洛克: 一个12岁的男孩去敲电车空架线--法院支持被告--因为几率( ...查看


  • 论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
  • 论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 赵新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 [摘 要]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是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案例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法院判例及其他渠道获取,具有实战性.时效性.针对性.多元性.新颖 ...查看


  • [职业素养]教学大纲
  • <职业素养>教学大纲 一.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本课程从学生的思想实际出发,以学生的思想.道德.态度和情感的发展为线索,生动具体地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心理品质.法制意义教育.主要内容有:培养良好道德,提高综合素质,学法守法用 ...查看


  • 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 2010年第5期(总第227期 ) EDUCATIONEXPLORATION No15,2010SerialNo1227 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吴艳华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河南鹤壁458030) 摘 要:目前,在国内高等院校 ...查看


  •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
  •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 一.应用写作的涵义及实用型文章的特征 涵义:人们通常把实用型文章的写作称为应用写作,而实用型文章是同欣赏型文章相对而言的,是指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撰写的各类文章,是在社会生活中有着特定的用途的文章 实用型文章 ...查看


  • 法学导论思考题
  • 法学导论思考题 章一: 1. 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又可分为三个层次:①知识之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②智慧之学,即关于法律的能力.方 ...查看


  •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
  •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 第一部分科目特点及考试分析 一.总体情况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多.难度大.合格率低,但由于其资格证书含金量足,社会认可程度高,而成为会计工作者的梦想和追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最近三年全国合格率情况如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