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政辉
工人日报 2003年03期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十六大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党的 建设中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课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对推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全局性作用。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探讨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同保证工人阶 级地位和作用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党的执政方式的关 键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在数量上、构 成上(包括人员构成、知识结构)和劳动方式上、就业方式上、分配方式上以及经济地位 等方面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对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从政治 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保护”?
一、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政治权益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触动了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深层次矛盾。参与调整企业产权 关系和劳动关系这样的重大问题,理应是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一些人片面地讲产权关 系不讲劳动关系,搞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以致出现“穷庙富方丈”、国有资 产大量流失、贪污腐败等现象。这些人漠视了职工对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使用、经营 、管理、处置的主人翁权利。企业改制,理应更加巩固和保障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和 权利,而决不是相反。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切实保障职工群众民主管理 的权利,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与职工群众商量,经职代会或其 它民主形式讨论通过,任何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有关立法机构应当 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规范劳动关系的解决,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中,如何保证职工当家作主和民主权利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绝没有降低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 地位,也绝没有改变工人阶级在我们国家的领导地位。”这一重要论述,为深化企业领 导体制改革和坚持职工的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坚持推进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不但不排斥而且理应更加有利于落实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国家作为国有控股公 司的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代表包括工人阶级 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所有者职权,体现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公司党组 织起政治核心作用,代表和体现着主人翁地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代表本 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具体代表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广大职工具体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企业实行这种领导制度,保证职工在企业主人翁地位的落实,既是 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
三、现在一部分工人下岗失业,成为困难群体,如何实现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如何 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这是党的执政方式课题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对下岗职工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 关注的事情。近几年来,各级党政采取多种措施,在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 上,各级促进再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表明工人阶级作为国家主人 翁地位不可动摇。但是作为工会组织所关心的是要维护他们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精 神文化权利。
要保证下岗失业群体的政治权益,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制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管 理办法,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经济性裁员和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企业工会要主动发挥源头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防止简单地在破产中将企业大门一关了 之、在转制中将企业财产一卖了之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在精简中将职工裁而去之。
其次,对已下岗和失业的人员要切实保证生活,如落实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 ”,落实清偿和社保接续等。没有经济权益上的维护,就谈不上政治权利。
四、如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属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职工 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职工以其劳动力及其自身的技 术、技能作为一种投资,在劳动者与企业主这一对基本关系中,实质上形成了合作的事 实,所以说其权利主体职工理应享有一定的参与权,同样是企业的主体。但是,在一些 企业的职工根本谈不上主体地位。
按照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非公有企业的职工依法 享有组建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劳资协商会等与企 业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平 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同样必须依法得到保护。
五、农民工的权益如何保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亿左右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他们主要从事着苦脏累险的工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 了不可忽略、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已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但是他们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保护是最不理想的。这是一个不容回避 和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他们应当有参加工会组织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他们应 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如有权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权同企业和单位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农民工群众群体的利益诉求。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贯彻“依靠”方针、确保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的一 整套机制。比如,明确各级党政是贯彻落实“依靠”方针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明 确社会各界的相关责任;真正赋予职工贯彻落实“依靠”方针和民主权利的监督权,并 建立和畅通反映的渠道,这是保证工人阶级应有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的有效机制。
作者:徐政辉
工人日报 2003年03期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十六大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党的 建设中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课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对推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全局性作用。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探讨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同保证工人阶 级地位和作用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党的执政方式的关 键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在数量上、构 成上(包括人员构成、知识结构)和劳动方式上、就业方式上、分配方式上以及经济地位 等方面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对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从政治 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保护”?
一、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政治权益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触动了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深层次矛盾。参与调整企业产权 关系和劳动关系这样的重大问题,理应是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一些人片面地讲产权关 系不讲劳动关系,搞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以致出现“穷庙富方丈”、国有资 产大量流失、贪污腐败等现象。这些人漠视了职工对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使用、经营 、管理、处置的主人翁权利。企业改制,理应更加巩固和保障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和 权利,而决不是相反。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切实保障职工群众民主管理 的权利,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与职工群众商量,经职代会或其 它民主形式讨论通过,任何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有关立法机构应当 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规范劳动关系的解决,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中,如何保证职工当家作主和民主权利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绝没有降低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 地位,也绝没有改变工人阶级在我们国家的领导地位。”这一重要论述,为深化企业领 导体制改革和坚持职工的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坚持推进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不但不排斥而且理应更加有利于落实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国家作为国有控股公 司的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代表包括工人阶级 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所有者职权,体现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公司党组 织起政治核心作用,代表和体现着主人翁地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代表本 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具体代表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广大职工具体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企业实行这种领导制度,保证职工在企业主人翁地位的落实,既是 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
三、现在一部分工人下岗失业,成为困难群体,如何实现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如何 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这是党的执政方式课题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对下岗职工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 关注的事情。近几年来,各级党政采取多种措施,在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 上,各级促进再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表明工人阶级作为国家主人 翁地位不可动摇。但是作为工会组织所关心的是要维护他们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精 神文化权利。
要保证下岗失业群体的政治权益,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制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管 理办法,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经济性裁员和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企业工会要主动发挥源头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防止简单地在破产中将企业大门一关了 之、在转制中将企业财产一卖了之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在精简中将职工裁而去之。
其次,对已下岗和失业的人员要切实保证生活,如落实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 ”,落实清偿和社保接续等。没有经济权益上的维护,就谈不上政治权利。
四、如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属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职工 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职工以其劳动力及其自身的技 术、技能作为一种投资,在劳动者与企业主这一对基本关系中,实质上形成了合作的事 实,所以说其权利主体职工理应享有一定的参与权,同样是企业的主体。但是,在一些 企业的职工根本谈不上主体地位。
按照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非公有企业的职工依法 享有组建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劳资协商会等与企 业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平 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同样必须依法得到保护。
五、农民工的权益如何保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亿左右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他们主要从事着苦脏累险的工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 了不可忽略、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已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但是他们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保护是最不理想的。这是一个不容回避 和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他们应当有参加工会组织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他们应 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如有权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权同企业和单位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农民工群众群体的利益诉求。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贯彻“依靠”方针、确保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的一 整套机制。比如,明确各级党政是贯彻落实“依靠”方针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明 确社会各界的相关责任;真正赋予职工贯彻落实“依靠”方针和民主权利的监督权,并 建立和畅通反映的渠道,这是保证工人阶级应有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