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服务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乙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主办报价券商)委托甲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下简称“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披露乙方及其推荐挂牌公司的信息公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的设计规划、技术开发、系统支持和日常维护。
二、为乙方及挂牌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下列信息公告:
(一)乙方信息公告。
(二) 挂牌公司信息公告,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三、建设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用于乙方向甲方方便、快捷、安全地传送信息公告等电子文档。
四、保证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正常、平稳运行。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将挂牌公司合规的信息公告传送至甲方,并保证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前不将该信息公告在其它任何媒体发布。
二、对乙方信息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并及时传送至甲方。
三、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业务流程,确保传送至甲方的信息公告的电子文档和传真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信息披露服务费。
第三条 须遵守的业务流程
一、分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一)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为乙方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分配用户名,设定初始密码。
(二)乙方收到用户名、初始密码后须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信息披露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遗忘密码时,须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甲方据此为乙方提供密码查询或为乙方提供新密码。
二、信息公告文档传送
(一)乙方将加盖了审核章并注明上网披露时间的信息公告相关书面文档传真给甲方;同时凭用户名、密码登录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通过“文件上传”功能上传信息公告的电子文档给甲方。
(二)如乙方上传电子文档失败,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到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乙方文件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文件后,应及时与甲方电话确认。
(四)向甲方传真《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该表应按要求填写清楚和充分,内容包括挂牌公司的股票代码、股票简称、信息类别、公告数量、要求披露时间、当班联系人及乙方单位名称等,以便甲方核对信息公告的完整性。
(五)甲方收到乙方信息公告电子文档、传真文档并与《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当班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将《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以传真方式回传给乙方。
(六)乙方发送信息公告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如下:
1、乙方信息公告和挂牌公司的临时报告应采用MS-WORD文档(*.DOC)形式。
2、挂牌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应采用MS-WORD(*.DOC)文档和Adobe Acrobat(*.PDF)文档两种形式。
三、信息公告处理及上网发布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传的信息公告电子文档、传真文档并与《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核对无误后,于乙方指定的披露时间内,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
第四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在核对信息公告时如发现传真文档与电子文档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核对并确认正确文档;乙方应及时将正确的传真文档和电子文档重新传送至甲方。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发布信息公告;乙方在指定信息公告的披露时间时应为甲方预留出信息接收、核对、制作、发布等业务环节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三、因特殊原因导致信息公告无法按指定时间发布的情况,双方应协商并由乙方另行指定合理的发布时间。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按照每家挂牌公司每年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其推荐的挂牌公司代收应支付给甲方的信息披露服务费。甲方于每年10月向乙方按照其推荐的挂牌公司家数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的信息公告,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三、乙方应将代收费用划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费账户:
收款单位: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帐 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责任,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就对方违约事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三)如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未履行协议的一方可免予承担责任:
一、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电信通讯线路故障等技术原因;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
出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主张免责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主管机关认定乙方不再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执行本协议出现争议,要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到期之日前60日内,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不包括服务费用减免条款)自动延长一年。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深圳证券交易所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件7
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服务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乙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主办报价券商)委托甲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下简称“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披露乙方及其推荐挂牌公司的信息公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的设计规划、技术开发、系统支持和日常维护。
二、为乙方及挂牌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下列信息公告:
(一)乙方信息公告。
(二) 挂牌公司信息公告,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三、建设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用于乙方向甲方方便、快捷、安全地传送信息公告等电子文档。
四、保证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正常、平稳运行。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将挂牌公司合规的信息公告传送至甲方,并保证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前不将该信息公告在其它任何媒体发布。
二、对乙方信息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并及时传送至甲方。
三、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业务流程,确保传送至甲方的信息公告的电子文档和传真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信息披露服务费。
第三条 须遵守的业务流程
一、分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一)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为乙方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分配用户名,设定初始密码。
(二)乙方收到用户名、初始密码后须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信息披露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遗忘密码时,须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甲方据此为乙方提供密码查询或为乙方提供新密码。
二、信息公告文档传送
(一)乙方将加盖了审核章并注明上网披露时间的信息公告相关书面文档传真给甲方;同时凭用户名、密码登录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处理系统,通过“文件上传”功能上传信息公告的电子文档给甲方。
(二)如乙方上传电子文档失败,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到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乙方文件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文件后,应及时与甲方电话确认。
(四)向甲方传真《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该表应按要求填写清楚和充分,内容包括挂牌公司的股票代码、股票简称、信息类别、公告数量、要求披露时间、当班联系人及乙方单位名称等,以便甲方核对信息公告的完整性。
(五)甲方收到乙方信息公告电子文档、传真文档并与《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当班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将《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以传真方式回传给乙方。
(六)乙方发送信息公告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如下:
1、乙方信息公告和挂牌公司的临时报告应采用MS-WORD文档(*.DOC)形式。
2、挂牌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应采用MS-WORD(*.DOC)文档和Adobe Acrobat(*.PDF)文档两种形式。
三、信息公告处理及上网发布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传的信息公告电子文档、传真文档并与《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核对无误后,于乙方指定的披露时间内,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
第四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在核对信息公告时如发现传真文档与电子文档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核对并确认正确文档;乙方应及时将正确的传真文档和电子文档重新传送至甲方。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发布信息公告;乙方在指定信息公告的披露时间时应为甲方预留出信息接收、核对、制作、发布等业务环节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三、因特殊原因导致信息公告无法按指定时间发布的情况,双方应协商并由乙方另行指定合理的发布时间。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按照每家挂牌公司每年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其推荐的挂牌公司代收应支付给甲方的信息披露服务费。甲方于每年10月向乙方按照其推荐的挂牌公司家数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系统发布的信息公告,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三、乙方应将代收费用划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费账户:
收款单位: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帐 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责任,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就对方违约事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三)如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未履行协议的一方可免予承担责任:
一、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电信通讯线路故障等技术原因;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
出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主张免责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主管机关认定乙方不再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执行本协议出现争议,要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到期之日前60日内,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不包括服务费用减免条款)自动延长一年。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深圳证券交易所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