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94)财税字第 001 号文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 件规定, 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 技术企业,除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 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 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 号文件规定) 自投产年度起, ,自投产年度起 同。国税发[1994]229 号文件规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国税发 , 企业所得税 2 年。 1991 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 年以来, 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 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 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 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 南岭新技 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 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 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 业园、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业园、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 兴技术开发区

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 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 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被有关部门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 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 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 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 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各项条件: 各项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 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具有大专 %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 %以上。 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密集

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 20%。 %。 5.有 50 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 有 万元以上资金, 场所和设施。 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 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 %以上, 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圳、 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圳、技术 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 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 品的收入。 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9.企业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企业的经营期在 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 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 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 进行考核, 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 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 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 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 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 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

惠大致分三部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 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 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 策作一介绍。 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 1988 年,对设立在试验区 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 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 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 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以上的,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 以上的 经税务部门核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定,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

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 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 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 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 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 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 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 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

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 1991 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并 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 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 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 术开发区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 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际科技园等。 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除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 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 税 2 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

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新技术。 工艺、 高新技术的范围,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 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 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 以上。 工总数的 10%以上。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 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 20%。 。 5.有 50 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 有 万元以上资金, 所和设施。 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以上。 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 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 以上, 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 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 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

口、 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 的收入。 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9.企业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企业的经营期在 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 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 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 行考核, 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在开发区内,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 公室审批 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 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 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 减按 15%的税 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 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 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 ),经营期在 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 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 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 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

在企 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 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 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 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 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 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 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 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 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 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两个密集型企业 ),减按 两个密集型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 ),减按 15%的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个密集型企业 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 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 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中,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 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际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 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 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 一种税收优惠 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 受税收优

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 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 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 退税额 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 再投资额 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 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 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 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 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 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 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 的退税比例办理退 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 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使用后 3 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 100% 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 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 业账面应付股利、 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 部分, 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 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

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 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年底以前, 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 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 ),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 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 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

后对外销售, 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

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 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 号文件 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µm 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增值税。 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 关便利。 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 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 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 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的批复》(国函[1988]74 号) 的批复》(国函 》(国函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 定的通知》(国发

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 [1991]66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 号)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个密集型企业 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 号) 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 号)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 号)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国税函发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 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 第 00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0] 25 ( 号)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 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所得税,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 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70%以上的 以上的,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70%以上的,当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 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 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 不得超过五年。 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 企业, 25%以上的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的, 企业,外商投资占 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 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 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15%的税率征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 年前减按 15%的税率征 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收企业所得税。 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 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40%的所得税 的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40%的所得税。外 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 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先进技术企业的, 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税款。 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 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 60% 年以上的, 60%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在 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 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 期限内 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 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并按 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 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 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

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 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 中心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 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 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 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局核准,产品出口后, 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办理退税。 办理退税。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5%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二年。 免征所得税二年。 2、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 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年前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 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不 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 15% 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 15%的所得 。( 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 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

收所得税。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 、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 制后, 年内, 制后,自 1999 年至 2003 年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 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 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生物医药园 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 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经省市科技部门 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 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 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策,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政策 十一)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 收。

(十二)、高新区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 十二)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 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 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 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 收土地使用费。 收土地使用费。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费( 元交纳)。 设

施配套费(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交纳)。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纳场地使用费。 纳场地使用费。 二、产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 (十三)、关于优惠产业用地价格的政策 十三) 优惠地价的区域范围和要求 1、优惠地价的范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不含 优惠地价的范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 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 高新区一期、二期和长安园。 高新区一期、二期和长安园。 2、优惠地价仅适用于产业用地。产业用地指产品制造、 优惠地价仅适用于产业用地。产业用地指产品制造、 软件开发、技术研发企业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用地。 软件开发、技术研发企业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用地。企业自建 30%, 办公楼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 30%, 否则按综合用地价 格(参照当期招标或拍卖价格)收取土地出让费。 参照当期招标或拍卖价格)收取土地出让费。 优惠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1、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 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 2、在高新区注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在高新区注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3、项目能够达到高新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标准。 项目能够达到高新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标准。 优惠土地出让的具体条件

万元(人民币) 亩以下的项目条件: 1、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项目条件: A、世界 500 强直接投资的大项目或国内外著名企业投资 的高科技产业项目, 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 2500 万美元以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执行零地价; 上。投资总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执行零地价;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亩。 2、10-15 万元(人民币)/亩的项目条件 10- 万元(人民币) A、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即微电子科技和电 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 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 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 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 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 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 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人民币)/亩。 3、15-32 万元(人民币)/亩的项目条件 15- 万元(人民币) A、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以出口创 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汇替代进口、能产生高效益产品的项目; 汇替代进口、能产生高效益产品的项目;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 >/亩 4、成本价(32 万元/亩)以上价格的项目条件 成本价( 万元/ A、其它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其它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80 万元(人民币)/亩。 开工要求 管委会为所有项目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熟地。 管委会为所有项目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熟地。企业所签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项目在拿到熟地后的 3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由管委会 无条件收回土地。 无条件收回土地。 土地证管理 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取得的土地, 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取得的土地,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暂 不提供土地证。如需以土地抵押进行贷款, 不提供土地证。如需以土地抵押进行贷款,以不超过所缴纳 70%进行抵押 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产权证 进行抵押。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70%进行抵押。 时,由管委会发还土地证。 由管委会发还土地证。 投资强度要求 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足其投资强 度与所对应的地价的差额。 度与所对应的地价的差额。 产出比要求 投产后前三年的投入产出比应分别达到: 投产后前三年的投入产出比应分别达到: 1.1,1:1.6 1:2.0,达产后应达到 1:3。 1.1,1:1.6 和 1:2.0,达产后应达到 1:3。 税收要求 万元(人民币) 亩以下的企业, 享受 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企业,其每亩纳税额 万元(人民币) 10- 万元(人民币) 不低于 60 万元(人民币);享受 10-15 万元(人民币)/亩的 企业, 万元(人民币) 15企业,其每亩纳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享受 15-25 万元(人民币) 亩的企业, 万元( 万元(人民币)/亩的企业,其每亩纳税额不低于 40 万元(人 民币)。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 民币)。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每年按实际税额的档次补 )。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 足相应的地价差额,直至补够所用土地的成本。 足相应的地价差额,直至补够所用土地的成本。成本价及成 本价以上的项目不受此条件约束。 本价以上的项目不受此条件约束。 软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亩以下) 软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购地 30 亩以下)不受上述条件 1:

限制。 软

件企业:7669483 中小型企业: 限制。电话咨询 软件企业:7669483 7669481 中小型企业: 8225981 三、扶持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十四)、吸引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十四) 1.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工作, 1.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工作,要求取得西安市 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 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 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经高 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在西安落户的留学人员, 在西安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子女可以随 迁,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2.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2.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按高新区内住户对待,优先安排入托、入学。 按高新区内住户对待,优先安排入托、入学。 3.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 3.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 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 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 万美元起; 出资额可由 1 万美元起;可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 册内资企业, 万元人民币起。 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可由 3 万元人民币起。 4.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使用的有关政策 4.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使用的有关政策 (1)、基金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1)、基金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资金投 入、企业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形式。 企业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形式。 (2)、无偿资助资金:资助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出资多少, (2)、无偿资助资金:资助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出资多少, 按以下标准确定: 按以下标准确定: 万元( 万元) A、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低于 50 万元的留学人员, 万元的无偿资助; 万元的留学人员,给予 5 万元的无偿资助;

万元但低于 B、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50 万元但低于 100 万元的留学人 10%的比例金额 给予无偿资助; 的比例金额, 员,按其出资的 10%的比例金额,给予无偿资助; 万元的留学人员, C、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0 万元的留学人员,给予 10 万 元的无偿资助。 元的无偿资助。 D、对以团队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对以团队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留学人员) 的留学人员,根据每位留学人员投资额, 的留学人员,根据每位留学人

员投资额,按照本条款前三项 规定标准,给予每人相应的"无偿资助" 规定标准,给予每人相应的"无偿资助",资助每家企业的总 万元。 额不超过 20 万元。 (3)、贷款贴息: 万元的, (3)、贷款贴息:贷款利息总额低于 10 万元的,全部给 予贴息; 万元的, 予贴息;利息总额超过 10 万元的,则最多给予 10 万元的贴 息。 (4)、有偿资金投入: (4)、有偿资金投入:有偿资金以入股方式投入留学人员 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万元。 有偿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5)、企业房租补贴: (5)、企业房租补贴:凡 1998 年 5 月 12 日以后入驻创业 园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 园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享受房租补贴: 享受房租补贴: 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含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A、 ( 的企业; 的企业; 留学人员占有企业 30%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30%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B、 补贴办法 A、、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留学人 、、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留学人

员企业,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员企业,给予 10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B、从事中介服务、咨询、贸易、一般性工程的留学人员 从事中介服务、咨询、贸易、 企业,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企业,给予 5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6)、个人购房补贴:在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 (6)、个人购房补贴:在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享 万元的购房补贴。 受一次性 2 万元的购房补贴。 5.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5.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 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 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在 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6.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 6.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愿意在西安地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 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 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 会负责联系单位。 会负责联系单位。 四、鼓励风险投资和研发创新的政策 (十五)、鼓励风险投资政策 十五)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 创业 册

登记制 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 风险) 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 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 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 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 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由企 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收入的 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 收优惠政策执行。 4.创业(风险) 4.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 3% 创业 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偿投资性亏损 (十六)、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 十六) 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机构实行补贴政策。 1. 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机构实行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且具有 一定规模的专业机构, 一定规模的专业机构,已经组织生产或从事产品销售的研发 机构及公司除外。 机构及公司除外。 高新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研发机构, 高新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管委 会的补贴政策: 会的补贴政策: (1)、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注册设 )、2002 立; (2)、必须有省级(包括省级)以上的研发项目,或其 )、必须有省级(包括省级)以上的研发项目, 必须有省级 研发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 研发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 万元人民币以 (3)、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 )、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投资额在 上; (4)、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5)、上年末拥有硕士学位或月应税收入在 5000 元以 )、上年末拥有硕士学位或月应税收入在 人以上; 上的研发人员数量之和在 20 人以上; (6)、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2、高新区集中新

建区内的软件企业视同研发机构,享受 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的软件企业视同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的补贴政策, 项条件。 研发机构的补贴政策,但需同时满足上述 1、4、5、6 项条件。

3、补贴金额以研发机构及软件企业上年末拥有的硕士以 上学位和月应税收入在 5000 元以上的在职研发人员数量计 算。截止申请之日,上述人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满一年的,按 截止申请之日,上述人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满一年的, 元计算;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 不满一年的, 每人 5000 元计算;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按每人 2500 元计算; 元计算;同一研发机构每年享受管委会的补贴金额最多不能 万元。 超过 50 万元。 4.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4.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 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 年内免 征所得税, 第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所得税, 3 年至第 5 年减按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6 年至第 8 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内资研发中心, 新办的内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2 年内免征所 得税,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得税,以后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以及按照合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97]37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97]37 号 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 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

工资、研究设备折旧、 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 制,计入管理费用。 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7.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 含 10%) , 企业的技术开 ( 10%) 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50%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 件产品,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 的部分即征即退。 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 收企业所得税。 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 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得税税前列支。 5.注册资本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万元人民币) 5.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人民币) 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7.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 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 予发明者和贡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 3 至 5 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 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 股分配。 股分配。 8.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 8.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西 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 万元创业基金资助。 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 5-10 万元创业基金资助。其出国手续 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9.鼓励国内外企业到西安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中心和软 9.鼓励国内外企业到西安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中心和软 件企业。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 件企业。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 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 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3 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10、 30% 10、西安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 30% 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按照国务院 2001 年 18 号文件享 受软件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受软件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对获得 11.对获得 CMM 认证的软件企业高新区财政将按以下标准 予以资助: 万元、 万元、 万元、 予以资助:获得 2 级 10 万元、3 级 20 万元、4 级 30 万元、5 万元。 级 40 万元。 12.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12.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 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进行 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政策 (十八)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政策 十八) 1、高新区设立 100 万元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持企业的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此指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此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申请人应为税务关系或 财政关系在高新区的法人单位。 财政关系在高新区的法人单位。 2、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1)、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文献 )、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80%, 70%; 检索费的 8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70%; (2)、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文献检索费的 )、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70%, 60%; 7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60%; (3)、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图片、照片制 )、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图片、 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60%, 50%; 作费的 6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50%; (4)、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60%,同时资助一 )、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60%, 50%; 个续展期维持费的 50%;驰名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70%, 60%; 70%,同时资助一个续展期维持费的 60%; (5)、软件产品登记一次性资助申请登记费的 100%; )、软件产品登记一次性资助申请登记费的 100%; 3、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登记除外)资助专 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登记除外) 项经费采用分次支付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 项经费采用分次支付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持国家有 关部门的受理证书, 50%的支持 的支持。 关部门的受理证书,可依据本办法申请 50%的支持。申请人获

得国家授权之后,即权利人已经通过合法的申请途径, 得国家授权之后,即权利人已经通过合法的申请途径,并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审查,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进行 了商标核准登记的,持有关权利证书, 了商标核准登记的,持有关权利证书,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另 50%的支持 软件产品的申请人在获得登记证书后一次申请 的支持。 外 50%的支持。 全部支付。 全部支付。 七、关于工商登记的新政策 (十九)、关于工商登记的新政策 十九) 1、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和行政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 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2、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 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八、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 1.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贴息 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 贷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 贷

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自带项目到高新区创 业和发展。 业和发展。 2.设立担保基金, 2.设立担保基金,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贷 设立担保基金 担保服务。 担保服务。 3.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 3.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著 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 名大公司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项目的地价补贴。 名大公司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项目的地价补贴。 4.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4.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用于扶持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发展。 用于扶持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发展。

5.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 5.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区内的科技企业和项目 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 进行风险投资。 进行风险投资。 亿元的产业发展基 (二十一)、产业发展基金政策 设立 1 亿元的产业发展基 二十一) 金,用于: 用于: 1、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 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 2、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3、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4、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拓市场; 5、对申请国家及省市计划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对申请国家及省市计划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6、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7、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扶持孵化器发展; 扶持孵化器发展; 认证。 9、支持软件企业出口和 CMM 认证。 10、引进高级人才. 10、引进高级人才. 九、关于引进人才的政策 (二十二)、人才政策 二十二) 1.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 1.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 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 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2.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 2.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经济类高级技术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 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3.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3.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 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的入城户口, 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的入城户口,经管委

会审核,

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会审核,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4.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 4.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境)的,由 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 5.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 技术、管理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技术、管理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6.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 6.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子女入 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 托、入学问题。 入学问题。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4 月联合颁布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 25%, ,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 3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

药技术、航 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 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以上, 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 以上 以 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 3 个会计年度的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 万元的企业, 近 1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 6%;最 ; 万元的企业, 近 1 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列不 万元以上的企业, 低于 4%;最近 1 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 ; 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其中,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企业注册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 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 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94)财税字第 001 号文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 件规定, 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 技术企业,除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 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 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 号文件规定) 自投产年度起, ,自投产年度起 同。国税发[1994]229 号文件规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国税发 , 企业所得税 2 年。 1991 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 年以来, 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 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 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 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 南岭新技 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 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 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 业园、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业园、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 兴技术开发区

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 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 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被有关部门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 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 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 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 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各项条件: 各项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 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具有大专 %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 %以上。 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密集

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 20%。 %。 5.有 50 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 有 万元以上资金, 场所和设施。 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 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 %以上, 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圳、 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圳、技术 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 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 品的收入。 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9.企业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企业的经营期在 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 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 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 进行考核, 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 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 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 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 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 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

惠大致分三部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 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 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 策作一介绍。 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 1988 年,对设立在试验区 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 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 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 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以上的,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 以上的 经税务部门核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定,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

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 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 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 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 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 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 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 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

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 1991 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并 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 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 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 术开发区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 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际科技园等。 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除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 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 税 2 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

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新技术。 工艺、 高新技术的范围,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 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 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 以上。 工总数的 10%以上。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 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 20%。 。 5.有 50 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 有 万元以上资金, 所和设施。 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以上。 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 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 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 以上, 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 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 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

口、 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 的收入。 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9.企业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企业的经营期在 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 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 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 行考核, 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在开发区内,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 公室审批 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 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 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 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 减按 15%的税 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 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 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 ),经营期在 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 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 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 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

在企 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 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 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 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 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 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 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 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 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 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两个密集型企业 ),减按 两个密集型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 ),减按 15%的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个密集型企业 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 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 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中,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 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际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 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 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 一种税收优惠 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 受税收优

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 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 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 退税额 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 再投资额 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 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 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 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 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 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 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 的退税比例办理退 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 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使用后 3 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 100% 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 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 业账面应付股利、 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 部分, 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 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

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 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年底以前, 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 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 ),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 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 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

后对外销售, 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

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 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 号文件 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µm 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增值税。 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 关便利。 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 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 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 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的批复》(国函[1988]74 号) 的批复》(国函 》(国函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 定的通知》(国发

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 [1991]66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 号)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个密集型企业 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 号) 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 号)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 号)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国税函发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 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 第 00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0] 25 ( 号)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 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所得税,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 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70%以上的 以上的,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70%以上的,当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 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 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 不得超过五年。 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 企业, 25%以上的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的, 企业,外商投资占 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 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 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15%的税率征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 年前减按 15%的税率征 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收企业所得税。 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 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40%的所得税 的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40%的所得税。外 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 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先进技术企业的, 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税款。 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 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 60% 年以上的, 60%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在 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 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 期限内 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 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并按 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 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 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

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 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 中心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 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 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 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局核准,产品出口后, 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办理退税。 办理退税。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5%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二年。 免征所得税二年。 2、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 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年前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 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不 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 15% 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 15%的所得 。( 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 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

收所得税。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 、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 制后, 年内, 制后,自 1999 年至 2003 年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 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 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 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生物医药园 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 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经省市科技部门 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 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 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策,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政策 十一)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 收。

(十二)、高新区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 十二)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 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 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 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 收土地使用费。 收土地使用费。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费( 元交纳)。 设

施配套费(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交纳)。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纳场地使用费。 纳场地使用费。 二、产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 (十三)、关于优惠产业用地价格的政策 十三) 优惠地价的区域范围和要求 1、优惠地价的范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不含 优惠地价的范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 围限于二次创业中新开发的区域 高新区一期、二期和长安园。 高新区一期、二期和长安园。 2、优惠地价仅适用于产业用地。产业用地指产品制造、 优惠地价仅适用于产业用地。产业用地指产品制造、 软件开发、技术研发企业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用地。 软件开发、技术研发企业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用地。企业自建 30%, 办公楼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 30%, 否则按综合用地价 格(参照当期招标或拍卖价格)收取土地出让费。 参照当期招标或拍卖价格)收取土地出让费。 优惠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1、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 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 2、在高新区注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在高新区注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3、项目能够达到高新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标准。 项目能够达到高新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标准。 优惠土地出让的具体条件

万元(人民币) 亩以下的项目条件: 1、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项目条件: A、世界 500 强直接投资的大项目或国内外著名企业投资 的高科技产业项目, 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 2500 万美元以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执行零地价; 上。投资总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执行零地价;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亩。 2、10-15 万元(人民币)/亩的项目条件 10- 万元(人民币) A、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即微电子科技和电 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 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 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 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 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 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 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人民币)/亩。 3、15-32 万元(人民币)/亩的项目条件 15- 万元(人民币) A、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以出口创 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 汇替代进口、能产生高效益产品的项目; 汇替代进口、能产生高效益产品的项目;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 >/亩 4、成本价(32 万元/亩)以上价格的项目条件 成本价( 万元/ A、其它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其它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万元(人民币) B、投资强度不低于 80 万元(人民币)/亩。 开工要求 管委会为所有项目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熟地。 管委会为所有项目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熟地。企业所签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项目在拿到熟地后的 3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由管委会 无条件收回土地。 无条件收回土地。 土地证管理 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取得的土地, 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取得的土地,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暂 不提供土地证。如需以土地抵押进行贷款, 不提供土地证。如需以土地抵押进行贷款,以不超过所缴纳 70%进行抵押 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产权证 进行抵押。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70%进行抵押。 时,由管委会发还土地证。 由管委会发还土地证。 投资强度要求 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足其投资强 度与所对应的地价的差额。 度与所对应的地价的差额。 产出比要求 投产后前三年的投入产出比应分别达到: 投产后前三年的投入产出比应分别达到: 1.1,1:1.6 1:2.0,达产后应达到 1:3。 1.1,1:1.6 和 1:2.0,达产后应达到 1:3。 税收要求 万元(人民币) 亩以下的企业, 享受 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企业,其每亩纳税额 万元(人民币) 10- 万元(人民币) 不低于 60 万元(人民币);享受 10-15 万元(人民币)/亩的 企业, 万元(人民币) 15企业,其每亩纳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享受 15-25 万元(人民币) 亩的企业, 万元( 万元(人民币)/亩的企业,其每亩纳税额不低于 40 万元(人 民币)。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 民币)。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每年按实际税额的档次补 )。如果不能满足税收要求 足相应的地价差额,直至补够所用土地的成本。 足相应的地价差额,直至补够所用土地的成本。成本价及成 本价以上的项目不受此条件约束。 本价以上的项目不受此条件约束。 软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亩以下) 软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购地 30 亩以下)不受上述条件 1:

限制。 软

件企业:7669483 中小型企业: 限制。电话咨询 软件企业:7669483 7669481 中小型企业: 8225981 三、扶持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十四)、吸引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十四) 1.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工作, 1.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工作,要求取得西安市 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 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 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经高 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在西安落户的留学人员, 在西安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子女可以随 迁,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2.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2.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按高新区内住户对待,优先安排入托、入学。 按高新区内住户对待,优先安排入托、入学。 3.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 3.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 放宽留学人员创业条件 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 万美元起; 出资额可由 1 万美元起;可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 册内资企业, 万元人民币起。 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可由 3 万元人民币起。 4.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使用的有关政策 4.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使用的有关政策 (1)、基金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1)、基金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资金投 入、企业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形式。 企业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形式。 (2)、无偿资助资金:资助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出资多少, (2)、无偿资助资金:资助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出资多少, 按以下标准确定: 按以下标准确定: 万元( 万元) A、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低于 50 万元的留学人员, 万元的无偿资助; 万元的留学人员,给予 5 万元的无偿资助;

万元但低于 B、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50 万元但低于 100 万元的留学人 10%的比例金额 给予无偿资助; 的比例金额, 员,按其出资的 10%的比例金额,给予无偿资助; 万元的留学人员, C、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0 万元的留学人员,给予 10 万 元的无偿资助。 元的无偿资助。 D、对以团队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对以团队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留学人员) 的留学人员,根据每位留学人员投资额, 的留学人员,根据每位留学人

员投资额,按照本条款前三项 规定标准,给予每人相应的"无偿资助" 规定标准,给予每人相应的"无偿资助",资助每家企业的总 万元。 额不超过 20 万元。 (3)、贷款贴息: 万元的, (3)、贷款贴息:贷款利息总额低于 10 万元的,全部给 予贴息; 万元的, 予贴息;利息总额超过 10 万元的,则最多给予 10 万元的贴 息。 (4)、有偿资金投入: (4)、有偿资金投入:有偿资金以入股方式投入留学人员 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创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万元。 有偿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5)、企业房租补贴: (5)、企业房租补贴:凡 1998 年 5 月 12 日以后入驻创业 园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 园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享受房租补贴: 享受房租补贴: 留学人员出资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含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A、 ( 的企业; 的企业; 留学人员占有企业 30%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30%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及其以上股份的留学人员企业。 B、 补贴办法 A、、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留学人 、、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留学人

员企业,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员企业,给予 10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B、从事中介服务、咨询、贸易、一般性工程的留学人员 从事中介服务、咨询、贸易、 企业,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企业,给予 5 万元标准的房租补贴。 (6)、个人购房补贴:在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 (6)、个人购房补贴:在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享 万元的购房补贴。 受一次性 2 万元的购房补贴。 5.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5.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 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 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在 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6.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 6.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愿意在西安地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 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 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 会负责联系单位。 会负责联系单位。 四、鼓励风险投资和研发创新的政策 (十五)、鼓励风险投资政策 十五)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 创业 册

登记制 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 风险) 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 2.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 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 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3.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 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 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由企 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收入的 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 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 收优惠政策执行。 4.创业(风险) 4.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 3% 创业 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偿投资性亏损 (十六)、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 十六) 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机构实行补贴政策。 1. 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机构实行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且具有 一定规模的专业机构, 一定规模的专业机构,已经组织生产或从事产品销售的研发 机构及公司除外。 机构及公司除外。 高新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研发机构, 高新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管委 会的补贴政策: 会的补贴政策: (1)、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注册设 )、2002 立; (2)、必须有省级(包括省级)以上的研发项目,或其 )、必须有省级(包括省级)以上的研发项目, 必须有省级 研发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 研发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 万元人民币以 (3)、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 )、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投资额在 上; (4)、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研发机构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税务局 (5)、上年末拥有硕士学位或月应税收入在 5000 元以 )、上年末拥有硕士学位或月应税收入在 人以上; 上的研发人员数量之和在 20 人以上; (6)、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补贴期限为研发中心创办之日起三年 2、高新区集中新

建区内的软件企业视同研发机构,享受 高新区集中新建区内的软件企业视同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的补贴政策, 项条件。 研发机构的补贴政策,但需同时满足上述 1、4、5、6 项条件。

3、补贴金额以研发机构及软件企业上年末拥有的硕士以 上学位和月应税收入在 5000 元以上的在职研发人员数量计 算。截止申请之日,上述人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满一年的,按 截止申请之日,上述人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满一年的, 元计算;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 不满一年的, 每人 5000 元计算;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按每人 2500 元计算; 元计算;同一研发机构每年享受管委会的补贴金额最多不能 万元。 超过 50 万元。 4.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4.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 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 年内免 征所得税, 第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所得税, 3 年至第 5 年减按 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6 年至第 8 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内资研发中心, 新办的内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2 年内免征所 得税,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得税,以后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 5.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以及按照合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97]37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97]37 号 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 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

工资、研究设备折旧、 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 制,计入管理费用。 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7.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 含 10%) , 企业的技术开 ( 10%) 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50%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 件产品,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 的部分即征即退。 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 收企业所得税。 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 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得税税前列支。 5.注册资本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万元人民币) 5.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人民币) 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7.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 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 予发明者和贡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 3 至 5 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 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 股分配。 股分配。 8.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 8.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西 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 万元创业基金资助。 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 5-10 万元创业基金资助。其出国手续 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9.鼓励国内外企业到西安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中心和软 9.鼓励国内外企业到西安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中心和软 件企业。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 件企业。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 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 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3 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10、 30% 10、西安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 30% 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按照国务院 2001 年 18 号文件享 受软件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受软件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对获得 11.对获得 CMM 认证的软件企业高新区财政将按以下标准 予以资助: 万元、 万元、 万元、 予以资助:获得 2 级 10 万元、3 级 20 万元、4 级 30 万元、5 万元。 级 40 万元。 12.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12.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 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进行 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政策 (十八)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政策 十八) 1、高新区设立 100 万元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持企业的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此指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此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申请人应为税务关系或 财政关系在高新区的法人单位。 财政关系在高新区的法人单位。 2、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1)、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文献 )、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80%, 70%; 检索费的 8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70%; (2)、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文献检索费的 )、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70%, 60%; 7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60%; (3)、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图片、照片制 )、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图片、 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申请费 60%, 50%; 作费的 60%,同时资助授权后 2 年维持费的 50%; (4)、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60%,同时资助一 )、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60%, 50%; 个续展期维持费的 50%;驰名商标一次性资助商标注册费的 70%, 60%; 70%,同时资助一个续展期维持费的 60%; (5)、软件产品登记一次性资助申请登记费的 100%; )、软件产品登记一次性资助申请登记费的 100%; 3、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登记除外)资助专 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登记除外) 项经费采用分次支付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 项经费采用分次支付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持国家有 关部门的受理证书, 50%的支持 的支持。 关部门的受理证书,可依据本办法申请 50%的支持。申请人获

得国家授权之后,即权利人已经通过合法的申请途径, 得国家授权之后,即权利人已经通过合法的申请途径,并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审查,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进行 了商标核准登记的,持有关权利证书, 了商标核准登记的,持有关权利证书,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另 50%的支持 软件产品的申请人在获得登记证书后一次申请 的支持。 外 50%的支持。 全部支付。 全部支付。 七、关于工商登记的新政策 (十九)、关于工商登记的新政策 十九) 1、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和行政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 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2、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 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八、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 1.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贴息 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 贷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 贷

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自带项目到高新区创 业和发展。 业和发展。 2.设立担保基金, 2.设立担保基金,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贷 设立担保基金 担保服务。 担保服务。 3.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 3.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著 设立重大项目招商专项扶持资金 名大公司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项目的地价补贴。 名大公司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项目的地价补贴。 4.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4.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配套资金 用于扶持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发展。 用于扶持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发展。

5.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 5.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区内的科技企业和项目 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 进行风险投资。 进行风险投资。 亿元的产业发展基 (二十一)、产业发展基金政策 设立 1 亿元的产业发展基 二十一) 金,用于: 用于: 1、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 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 2、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3、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4、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拓市场; 5、对申请国家及省市计划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对申请国家及省市计划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6、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7、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扶持孵化器发展; 扶持孵化器发展; 认证。 9、支持软件企业出口和 CMM 认证。 10、引进高级人才. 10、引进高级人才. 九、关于引进人才的政策 (二十二)、人才政策 二十二) 1.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 1.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 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 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2.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 2.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经济类高级技术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 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3.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3.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 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的入城户口, 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的入城户口,经管委

会审核,

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会审核,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4.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 4.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境)的,由 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 5.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 技术、管理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技术、管理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6.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 6.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子女入 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 托、入学问题。 入学问题。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4 月联合颁布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 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 25%, ,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 3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

药技术、航 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 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以上, 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 以上 以 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 3 个会计年度的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 万元的企业, 近 1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 6%;最 ; 万元的企业, 近 1 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列不 万元以上的企业, 低于 4%;最近 1 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 ; 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其中,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企业注册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 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 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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