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把孩子判给了TA ?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维系,更是生命的延续,孩子对一个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笔者代理的诸多婚姻诉讼中,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会是导致所有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索。简而言之,如果抚养权的问题处理得不好,那就会直接对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分成哺乳期(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由于三个不同的年龄段的孩子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就有不同的归属原则和确定标准。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妥善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法院原则上将抚养权判给母亲。这是为什么呢?《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律虽然没有明示哺乳期系2周岁以下,但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形成了两周岁以下按哺乳期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的审判规则。保障子女利益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逻辑出发点。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虽然规定了哺乳期的孩子归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并没有完全否定父
亲对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①,哺乳期内女方存有“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子女可随男方共同生活。法律之所以以哺乳期的孩子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更有利于抚养处于哺乳期的幼儿。但有的时候随母亲生活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该司法解释亦给了父亲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二)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一般根据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来看。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②中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可特别考虑,如一方离婚后无生养可能的、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传染性疾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等。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务中,法官除了考虑以上情形外,会单独询问孩子的直观感受,并将孩子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材料。
笔者在执业的过程中,有当事人经常问经济条件是否是确定子女抚养的决定性因素呢?一般来说,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但经济条件的好坏并非确定子女抚养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法律给了法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上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通常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自由心证,来综合考虑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除了考虑物质条件以外,也会从精神层面如父母双方的家庭观念,是否有责任心,是否有家庭暴力行为等因素进行充分的对比与考量,从而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除了综合考量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外,更注重尊重孩子的意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基本上足以对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对于父母而言,未成年子女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③第5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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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把孩子判给了TA ?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维系,更是生命的延续,孩子对一个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笔者代理的诸多婚姻诉讼中,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会是导致所有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索。简而言之,如果抚养权的问题处理得不好,那就会直接对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分成哺乳期(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由于三个不同的年龄段的孩子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就有不同的归属原则和确定标准。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妥善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法院原则上将抚养权判给母亲。这是为什么呢?《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律虽然没有明示哺乳期系2周岁以下,但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形成了两周岁以下按哺乳期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的审判规则。保障子女利益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逻辑出发点。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虽然规定了哺乳期的孩子归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并没有完全否定父
亲对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①,哺乳期内女方存有“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子女可随男方共同生活。法律之所以以哺乳期的孩子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更有利于抚养处于哺乳期的幼儿。但有的时候随母亲生活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该司法解释亦给了父亲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二)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一般根据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来看。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②中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可特别考虑,如一方离婚后无生养可能的、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传染性疾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等。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务中,法官除了考虑以上情形外,会单独询问孩子的直观感受,并将孩子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材料。
笔者在执业的过程中,有当事人经常问经济条件是否是确定子女抚养的决定性因素呢?一般来说,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但经济条件的好坏并非确定子女抚养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法律给了法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上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通常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自由心证,来综合考虑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除了考虑物质条件以外,也会从精神层面如父母双方的家庭观念,是否有责任心,是否有家庭暴力行为等因素进行充分的对比与考量,从而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除了综合考量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外,更注重尊重孩子的意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基本上足以对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对于父母而言,未成年子女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③第5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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