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
2012-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熊晓震
博主点评:本文分析较为到位,但执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复函(附后),年休条件应包括其他用人单位,而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与公布稿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笔者认为年休假是对职工持续劳动的休息补偿方案,只要是持续劳动的,应给与年休待遇。如实践当中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而产生的连续工作也较为普遍,如果要求必须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的休假权,而实际上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劳动者一个完整的年休天数容易被接受。而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单位调动(通常从辞职到再就业会有时间
差),此时不满足“连续”条件,不享受年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规定了职工须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对连续工作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却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即持此意见,其在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单位。
笔者认为,判断“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法律法规层面。《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包括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新进当年度不可能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无法享受年休假,更谈不上折算了。《办法》的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通过复函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说,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考量,“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经济层面。确定“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将导致可休假的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将导致生产量绝对值的较大减少,影响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从经济层面考量,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控制休假劳动者的比例,促进经济发展。广东省属劳动力高度密集的地区,劳动者基数巨大,从经济因素考虑采用此做法并无不妥。
第三,实际操作层面。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操作性,是不能存在间隔还是可以存在一定时间的间隔,实践中较难掌握,也容易引发纠纷。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易于操作,避免了因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数量大、用工关系变动多的地区,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便于操作,可避免纠纷。广东省劳动力高度密集,市场经济发达,劳动者数量巨大,用工关系变动频繁,如不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能出现大量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由此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故广东省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但如果某些特殊地区从本区域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关规定,限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在该区域内应从其规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博主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
2012-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熊晓震
博主点评:本文分析较为到位,但执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复函(附后),年休条件应包括其他用人单位,而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与公布稿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笔者认为年休假是对职工持续劳动的休息补偿方案,只要是持续劳动的,应给与年休待遇。如实践当中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而产生的连续工作也较为普遍,如果要求必须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的休假权,而实际上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劳动者一个完整的年休天数容易被接受。而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单位调动(通常从辞职到再就业会有时间
差),此时不满足“连续”条件,不享受年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规定了职工须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对连续工作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却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即持此意见,其在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单位。
笔者认为,判断“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法律法规层面。《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包括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新进当年度不可能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无法享受年休假,更谈不上折算了。《办法》的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通过复函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说,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考量,“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经济层面。确定“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将导致可休假的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将导致生产量绝对值的较大减少,影响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从经济层面考量,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控制休假劳动者的比例,促进经济发展。广东省属劳动力高度密集的地区,劳动者基数巨大,从经济因素考虑采用此做法并无不妥。
第三,实际操作层面。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操作性,是不能存在间隔还是可以存在一定时间的间隔,实践中较难掌握,也容易引发纠纷。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易于操作,避免了因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数量大、用工关系变动多的地区,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便于操作,可避免纠纷。广东省劳动力高度密集,市场经济发达,劳动者数量巨大,用工关系变动频繁,如不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能出现大量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由此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故广东省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但如果某些特殊地区从本区域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关规定,限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在该区域内应从其规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博主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