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教育部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退休

第一条 男性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受聘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岗位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受聘工人岗位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三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正在指导博士生的人员或国家级教学名师退休年龄延至65周岁。

第四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领导职务类型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女性人员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第五条 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身体健康的女性人员,从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年主讲课时数在128学时以上,经学校审核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首次可延长至58周岁,若工作需要,可续延至60周岁。

第二章 返聘

第六条 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离退休人员可返聘继续参加教学科研工作。

1、依托于某一课题组,作为课题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年进款不少于10万元。

2、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年主讲课时数在128学时以上。

3、工作岗位特殊需要、院系申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者。

第七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副处级及以上女性退休管理人员可参加管理类返聘岗位竞聘,但原则上不能竞聘原部门岗位。

第八条 聘期、考核及待遇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首次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若仍符合受聘条件,可申请续聘,聘期二年。

2、返聘人员的工资等相关待遇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发放;返聘期间,岗位津贴Ⅰ按照受聘人在职时标准的70%按月发放,另外30%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3、返聘期间受聘人的课时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等按在职教师的发放标准计发。

4、受聘人在返聘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发放30%岗位津贴Ⅰ的依据。

第九条 返聘程序

1、用人部门提出返聘岗位申请;

2、人事处审核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管理类返聘岗位公开招聘,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考核,择

优聘用。

4、同意聘用的返聘人员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大工校发

[2001]14号文)同时废止。

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教育部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退休

第一条 男性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受聘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岗位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受聘工人岗位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三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正在指导博士生的人员或国家级教学名师退休年龄延至65周岁。

第四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领导职务类型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女性人员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第五条 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身体健康的女性人员,从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年主讲课时数在128学时以上,经学校审核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首次可延长至58周岁,若工作需要,可续延至60周岁。

第二章 返聘

第六条 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离退休人员可返聘继续参加教学科研工作。

1、依托于某一课题组,作为课题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年进款不少于10万元。

2、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年主讲课时数在128学时以上。

3、工作岗位特殊需要、院系申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者。

第七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副处级及以上女性退休管理人员可参加管理类返聘岗位竞聘,但原则上不能竞聘原部门岗位。

第八条 聘期、考核及待遇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首次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若仍符合受聘条件,可申请续聘,聘期二年。

2、返聘人员的工资等相关待遇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发放;返聘期间,岗位津贴Ⅰ按照受聘人在职时标准的70%按月发放,另外30%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3、返聘期间受聘人的课时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等按在职教师的发放标准计发。

4、受聘人在返聘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发放30%岗位津贴Ⅰ的依据。

第九条 返聘程序

1、用人部门提出返聘岗位申请;

2、人事处审核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管理类返聘岗位公开招聘,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考核,择

优聘用。

4、同意聘用的返聘人员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大工校发

[2001]1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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