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矫正衔接

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县(市、区)司法局。

2、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3、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4、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5、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6、对上述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7、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之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二、矫正执行

8、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并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9、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应与其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10、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员会等签订矫正协议。

11、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12、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

13、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

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监督管理

14、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15、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16、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等工作。

17、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在指定医院就医,如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过批准。

18、县(市、区)司法局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

四、考核奖惩

19、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0、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召开1次评议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1、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2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23、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24、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矫正解除

25、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6、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7、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28、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29、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矫正衔接

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县(市、区)司法局。

2、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3、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4、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5、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6、对上述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7、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之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二、矫正执行

8、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并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9、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应与其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10、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员会等签订矫正协议。

11、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12、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

13、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

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监督管理

14、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15、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16、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等工作。

17、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在指定医院就医,如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过批准。

18、县(市、区)司法局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

四、考核奖惩

19、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0、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召开1次评议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1、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2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23、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24、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矫正解除

25、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6、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7、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28、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29、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相关文章

  • [精品]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 ...查看


  •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查看


  •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
  •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 编者按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6年来,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认真履行行职责.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 ...查看


  • 社区矫正制度
  • 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之完美结合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 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 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早, 在实 ...查看


  • 手机定位管理8.4万名社区矫正人员
  • 司法部:社区矫正信息技术规范正在制定中 发布时间: 2012-04-25 本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赵阳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根据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和非监禁特征,各地积极探索运用手机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不 ...查看


  • 社区矫正案例 1
  • 一 关系的建立阶段 (一)基本资料 姓名:杨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7年8月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状况:已婚(刚领结婚证书不久)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徐某,安徽籍外来打工妹,现无业:父母亲均为征用土地退休工 家庭地址:上海市XX区XX镇 ...查看


  •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完善与执行机制的构建
  •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完善与执行机制的构建 摘 要:社区矫正是犯罪后的刑罚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反的行刑方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刑罚方式,也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试行至今,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依据,矫正 ...查看


  • 关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 南阳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2014年9月)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2011年11月,我市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为详细了解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年9月3日至4日,市政协副主席庹军带领部分市政协委员,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 ...查看


  • 假释人员社区矫正个案分析
  • 课程名称 矫治社会工作 授课学期 2011 学年至 2012 学年 第学期 学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学 号 2011011208 姓名 陈 卓 任课教师 石大建 交稿日期 2012年6月5日 成绩 阅卷教师签名 日 期 广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