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子公司和分公司相关知识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一)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最新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的税率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净利。
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三)减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
的企业。
(四)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五)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和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六)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
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负有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具体分为两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例如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2)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各种股息或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都是要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
高负担率不超过50%。
二、关于企业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它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发展。
由于增值税的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都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所以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 生产型增值税。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相似于于国民生产总值。
2. 收入型增值税。只能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3. 消费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是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所以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同类型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区别。
(一)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所以最后还是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对象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一是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是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三)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五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7%、征收率和零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我国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
(1)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或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3)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率=应交税金/销售收入 (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售收入)*100%
(四)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1)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2)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
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异常。
(3)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4)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 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为了便于理解,必须将税负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一下转化,主要针对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款的变化:
销售成本=本期存货增加+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存货增加=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实际纳税=销项-进项
=本期销项-本期进项-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存货增加*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毛利*17%+(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其中杂项抵扣主要指运费抵扣,低值易耗品抵扣,劳保用品
抵扣等。
评估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问题一般都会是税负率差异这个结论,特别 是税负率低,如何来理解呢:
(1)税负异是必然的
由于目前税负率同比同行业税负率是通过采集全国重点税源户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而来的,同时由于采集计算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所以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由于对比的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时间滞后,所以比较有一定的狭隘性,结合企业在市场的地位,企业经营的规模,产品差异性等情况的存在,各企业存在天然的税负差异性,也就是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同时由于市场会出现波动,所以税负率在周期上有一定的波折,也就是税负存在周期性的变化。
(2)税负正确与否其基础是会计核算正确
税负计算是依据会计资料,由于借贷记账方法的核算优势,企业的税负计算都是正确的,除非其会计核算错误,税负低的情况一定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能够找到理由。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纯粹的税负率比较低都是正常的,是不是税负率一点用处没有呢?确实如果仅靠税负率的评价,确实无法进行认定,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结合企业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判断。这里又提到了税负率的计算基础,即会计核算资料,所以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成为泄露天机的重要突破口。
通过一定的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对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从而对税负低的背后真实经营情况有一定的判断,由于评估的职能局限性,一般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会计报告资料分析,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会结合询问,采用倒算的模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判断,即以支定收的模式,比如从不涉及抵扣支出项目出发,包括房租,人员工资,招待费用等,这些项目必须毛利进行补偿,而毛利直接关系到当期税收。 通过上面的分析,企业如果要真正面对纳税评估关键税负的评价,必须加强会计核算,人为的税负率控制,反而是欲盖弥彰。
(五)一般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三、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
(一)子公司的定义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自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补连带。
(二)分公司的定义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即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常见的做法是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他们之间的
不同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所在地之外向地方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请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
(3)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4)对母公司(即总公司)的投资限制上:子公司是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金总额的60%。
(四)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权衡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与分公司有如下三个特点:
(1)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子公司是也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累计资金求得发展。
(2)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分支机构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样的担忧。
(3)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机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如下: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
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六)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1)垂直管理的中央累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有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
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子公司和分公司相关知识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一)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最新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的税率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净利。
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三)减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
的企业。
(四)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五)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和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六)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
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负有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具体分为两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例如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2)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各种股息或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都是要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
高负担率不超过50%。
二、关于企业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它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发展。
由于增值税的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都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所以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 生产型增值税。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相似于于国民生产总值。
2. 收入型增值税。只能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3. 消费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是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所以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同类型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区别。
(一)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所以最后还是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对象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一是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是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三)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五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7%、征收率和零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我国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
(1)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或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3)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率=应交税金/销售收入 (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售收入)*100%
(四)企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将测算的企业税负率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如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30%,则该企业申报异常。 (1)企业销售额变动率的测算分析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或低于-50%,应将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配比分析,以确定该企业申报是否异常。
(2)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
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100%;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额=销售成本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该企业申报异常。
(3)企业零负申报异常情况分析(考虑留抵税额增长比例)。
(4)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析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连续两个月大于60%(特殊行业除外),该企业申报异常。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化分析
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变动率=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上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
利用上述公式测算的结果如果大于1.5或小于0.5,该企业申报异常。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 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为了便于理解,必须将税负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一下转化,主要针对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税款的变化:
销售成本=本期存货增加+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存货增加=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实际纳税=销项-进项
=本期销项-本期进项-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存货增加*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毛利*17%+(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其中杂项抵扣主要指运费抵扣,低值易耗品抵扣,劳保用品
抵扣等。
评估过程中,企业面对的问题一般都会是税负率差异这个结论,特别 是税负率低,如何来理解呢:
(1)税负异是必然的
由于目前税负率同比同行业税负率是通过采集全国重点税源户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而来的,同时由于采集计算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所以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由于对比的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时间滞后,所以比较有一定的狭隘性,结合企业在市场的地位,企业经营的规模,产品差异性等情况的存在,各企业存在天然的税负差异性,也就是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同时由于市场会出现波动,所以税负率在周期上有一定的波折,也就是税负存在周期性的变化。
(2)税负正确与否其基础是会计核算正确
税负计算是依据会计资料,由于借贷记账方法的核算优势,企业的税负计算都是正确的,除非其会计核算错误,税负低的情况一定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能够找到理由。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纯粹的税负率比较低都是正常的,是不是税负率一点用处没有呢?确实如果仅靠税负率的评价,确实无法进行认定,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结合企业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判断。这里又提到了税负率的计算基础,即会计核算资料,所以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成为泄露天机的重要突破口。
通过一定的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对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从而对税负低的背后真实经营情况有一定的判断,由于评估的职能局限性,一般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会计报告资料分析,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会结合询问,采用倒算的模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判断,即以支定收的模式,比如从不涉及抵扣支出项目出发,包括房租,人员工资,招待费用等,这些项目必须毛利进行补偿,而毛利直接关系到当期税收。 通过上面的分析,企业如果要真正面对纳税评估关键税负的评价,必须加强会计核算,人为的税负率控制,反而是欲盖弥彰。
(五)一般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三、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
(一)子公司的定义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自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补连带。
(二)分公司的定义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即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常见的做法是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他们之间的
不同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所在地之外向地方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请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
(3)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4)对母公司(即总公司)的投资限制上:子公司是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金总额的60%。
(四)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权衡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与分公司有如下三个特点:
(1)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子公司是也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累计资金求得发展。
(2)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分支机构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样的担忧。
(3)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机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如下: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
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六)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1)垂直管理的中央累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有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
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