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许多人觉得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不合理,有许多不公的地方,对比最大的是深圳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是死亡赔偿金,城镇人口赔偿达51万元,农村却只有不到9万元。作为法律人,我们应以法律人的视角从法律层面对死亡赔偿金做出比较系统的认识,探析现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Abstract: Many people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present death indemnity system is unreasonable, many unfair places, what contrasts is biggest is Shenzhen's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standard, with is the death indemnity, the urban population compensation amounts to 510,000 Yuan, the countryside actually only then less than 90,000 Yuan. As the legal person, we should make the quite systematic understanding by the legal person's angle of view from the legal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the death indemnity, searches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at some have the feasible suggestion.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继承丧失说遗失利益 key word: The death indemnity, inherited loses said that lost benefit 作者简介:龙凤、女、重庆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现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及评述 (一)现行规定 1.法律 《民法通则》对死亡赔偿金没有相应规定,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但是未对计算标准作出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但仅适用于国家赔偿的案件。 2.行政法规 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第一次较全面规定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助金”规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均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航空条例》是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铁路条例》规定是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把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偿费”并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等等 3.司法解释 对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现行规定的存在的问题 1.死亡赔偿金已成为或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是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三种调整规范,且体系混乱,规定不一,适用的范围也大不一样。 2.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和称谓前后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认识的摇摆不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前后矛盾,导致理解和执法上的困难。 3.尤其是当《人损解释》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是引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导致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许多误解和批评,使得“同命不同价”成为当下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要解决死亡赔偿金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先对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全面和足够正确的认识。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一)扶养丧失说 此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丧失了生活费得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得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二)继承丧失说 此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遗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或者说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的对价。生命本无价,也就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只是“填平损失”。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综观各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情况,大致有三种模式:(1)完全以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为依据,按照其可能挣取收入的年限与其年收入之乘积减去其自身可能的生活费用,得出侵权死亡赔偿的数额。这是完全个别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2)完全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情况,而是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是完全社会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3)将死者归入一定类别的社会成员类型,按照这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死者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类型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了类型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将死者归类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 正是以上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受到广泛关注甚至批评。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人认为这是在人为地扩大城乡差距,拉大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心理鸿沟。我觉得这种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不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不是城里人比乡下人金贵的问题,不存在违反平等原则的说法,它在现行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层面上是比较合理的。要证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再一次做出正确的认识:它是用来弥补死者的收入损失的,如果不考虑情况之间的差异那么结果会更不公平。 另一方面,城乡差异是无需争议的国情,虽然我们正在努力消除,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它仍将存在,应该承认,这种计算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是较为接近实际的而且方法简单易行的。普通大众从朴实的情感出发同情受害人而主张“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表面看来是公平的,实际上则可能不公平。 从三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模式上来看:首先,关于完全个别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每个人的收入有高低,如果按个人的标准来衡量,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可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加大,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当事人的举证难度较大。然后 ,再看完全社会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从民法的理论来看,损害赔偿之目的是“填平损害”,损失多少就尽量填补多少,因此也不能按这种完全统一的社会化标准来计算。 因此,我国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国际通用理论并结合我国城乡差异而制定的。 四.针对死亡赔偿金相关规定的缺陷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改“死亡赔偿金”为“收入损失赔偿金” 因为公众认识有误,他们将“死亡赔偿金”与“生命赔偿金”等同起来,所以不能接受数额上的差异。如果这个观念不转变,可以预知死亡赔偿金制度一直会饱受争议。“收入损失赔偿金”直观地表达了“死亡赔偿金”的本义,现行立法之所以采取“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是为了保持立法概念上的一致性。 (二)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 因为死亡赔偿金本来就是收入损失的赔偿,而受害人对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是从其收入中支出的。死亡赔偿金之外还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有重复计算之嫌,加重了加害人的赔付负担。 (三)特殊群体和阶层的特色保护 维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现行规定不变,再作出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应对以下特殊情行进行考虑。(1)未成年受害人。对于未成年人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可以按照城乡统一的标准计算。(2)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身份的受害人。对那些居住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有农村户籍身份的人, 以其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准, 由各省制定具体标准,家庭妇女可以按照家政市场上工人的平均收入为准。(3)农村户籍的高收入人群和离退休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4)买取城镇户口,但是并不在城镇居住并获得收入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5)城镇无收入人群,例如,那些已经成年但依赖父母积蓄生存的人,可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
摘要:许多人觉得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不合理,有许多不公的地方,对比最大的是深圳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是死亡赔偿金,城镇人口赔偿达51万元,农村却只有不到9万元。作为法律人,我们应以法律人的视角从法律层面对死亡赔偿金做出比较系统的认识,探析现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Abstract: Many people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present death indemnity system is unreasonable, many unfair places, what contrasts is biggest is Shenzhen's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standard, with is the death indemnity, the urban population compensation amounts to 510,000 Yuan, the countryside actually only then less than 90,000 Yuan. As the legal person, we should make the quite systematic understanding by the legal person's angle of view from the legal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the death indemnity, searches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at some have the feasible suggestion.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继承丧失说遗失利益 key word: The death indemnity, inherited loses said that lost benefit 作者简介:龙凤、女、重庆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现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及评述 (一)现行规定 1.法律 《民法通则》对死亡赔偿金没有相应规定,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但是未对计算标准作出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但仅适用于国家赔偿的案件。 2.行政法规 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第一次较全面规定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助金”规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均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航空条例》是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铁路条例》规定是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把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偿费”并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等等 3.司法解释 对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现行规定的存在的问题 1.死亡赔偿金已成为或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是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三种调整规范,且体系混乱,规定不一,适用的范围也大不一样。 2.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和称谓前后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认识的摇摆不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前后矛盾,导致理解和执法上的困难。 3.尤其是当《人损解释》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是引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导致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许多误解和批评,使得“同命不同价”成为当下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要解决死亡赔偿金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先对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全面和足够正确的认识。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一)扶养丧失说 此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丧失了生活费得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得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二)继承丧失说 此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遗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或者说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的对价。生命本无价,也就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只是“填平损失”。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综观各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情况,大致有三种模式:(1)完全以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为依据,按照其可能挣取收入的年限与其年收入之乘积减去其自身可能的生活费用,得出侵权死亡赔偿的数额。这是完全个别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2)完全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情况,而是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是完全社会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3)将死者归入一定类别的社会成员类型,按照这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死者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类型化得死亡赔偿金模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了类型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将死者归类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 正是以上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受到广泛关注甚至批评。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人认为这是在人为地扩大城乡差距,拉大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心理鸿沟。我觉得这种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不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不是城里人比乡下人金贵的问题,不存在违反平等原则的说法,它在现行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层面上是比较合理的。要证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再一次做出正确的认识:它是用来弥补死者的收入损失的,如果不考虑情况之间的差异那么结果会更不公平。 另一方面,城乡差异是无需争议的国情,虽然我们正在努力消除,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它仍将存在,应该承认,这种计算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是较为接近实际的而且方法简单易行的。普通大众从朴实的情感出发同情受害人而主张“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表面看来是公平的,实际上则可能不公平。 从三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模式上来看:首先,关于完全个别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每个人的收入有高低,如果按个人的标准来衡量,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可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加大,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当事人的举证难度较大。然后 ,再看完全社会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从民法的理论来看,损害赔偿之目的是“填平损害”,损失多少就尽量填补多少,因此也不能按这种完全统一的社会化标准来计算。 因此,我国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国际通用理论并结合我国城乡差异而制定的。 四.针对死亡赔偿金相关规定的缺陷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改“死亡赔偿金”为“收入损失赔偿金” 因为公众认识有误,他们将“死亡赔偿金”与“生命赔偿金”等同起来,所以不能接受数额上的差异。如果这个观念不转变,可以预知死亡赔偿金制度一直会饱受争议。“收入损失赔偿金”直观地表达了“死亡赔偿金”的本义,现行立法之所以采取“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是为了保持立法概念上的一致性。 (二)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 因为死亡赔偿金本来就是收入损失的赔偿,而受害人对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是从其收入中支出的。死亡赔偿金之外还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有重复计算之嫌,加重了加害人的赔付负担。 (三)特殊群体和阶层的特色保护 维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现行规定不变,再作出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应对以下特殊情行进行考虑。(1)未成年受害人。对于未成年人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可以按照城乡统一的标准计算。(2)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身份的受害人。对那些居住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有农村户籍身份的人, 以其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准, 由各省制定具体标准,家庭妇女可以按照家政市场上工人的平均收入为准。(3)农村户籍的高收入人群和离退休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4)买取城镇户口,但是并不在城镇居住并获得收入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5)城镇无收入人群,例如,那些已经成年但依赖父母积蓄生存的人,可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