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章程

浙江海洋大学章程

目 录

序 言 .............................................................................................. - 1 -

第一章 总 则 .............................................................................. - 1 -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 - 2 -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 - 4 -

第四章 教学科研 ........................................................................ - 12 -

第五章 教职员工 ........................................................................ - 14 -

第六章 学 生 ............................................................................ - 15 -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 - 17 -

第八章 外部关系 ........................................................................ - 18 -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 - 19 -

第十章 附 件 ............................................................................ - 20 -

序 言

浙江海洋大学创建于1958年,位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系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年更名为浙江水产学院,1998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洋学院,此后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石化学校、舟山商业学校等单位相继并(进)入,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坚守海岛,艰苦创业,为国家与浙江海洋领域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海洋特色日趋鲜明的办学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简称“浙海大”,英文全称为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缩写“ZJ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和发展需要,经批准可设臵多个校区办学。学校网址为http://www.zjo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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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是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举办者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东海、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建成特色鲜明并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海洋大学为战略目标。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和海洋精神、人文素养和合作竞争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努力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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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设臵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以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等学科领域为重点,构建特色明显、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有效开展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肄业或结业证书;对完成非学历教育规定内容,符合相应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创新体系,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社会声誉;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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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道路,提升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学校积极发挥人文社科育人优势,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打造海洋文化传承创新高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深化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共同开发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探索国际合作办学型模式,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下列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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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所、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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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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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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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臵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章程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各类人才,受理学术争议等。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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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实验室建设、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党政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推荐,并按规范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至少1名是未担任校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代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臵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相关学院、部门、学科主要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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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设臵、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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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臵学院、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学校以“学校—学院”为基本组织框架,积极推进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教代会执委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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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设臵须符合学校使命和发展目标,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包括院、部、所、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依据学校相关要求,按照本单位发展目标、思路,设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报学校审核备案;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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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臵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本单位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院长(部长、所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部长、副所长、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组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书记主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五条 院长(部长、所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 - 13 -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结构和比例,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教师及其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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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学校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聘期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罚和解除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保障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条件和保障,并积极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外聘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 - 15 -

生活设施;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及各类困难资助;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享有学校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涉及学生利益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声誉和权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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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参加学校短期培训进修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与学校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通过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知识和科技服务、教育后勤服务、募集捐赠等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定期编制并向相关各方提供学校财务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 - 17 -

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力,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臵、使用、保管和处臵等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注重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图书情报、网络信息、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基建维修等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打造人文校园、平安校园、生态校园、智慧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依法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六十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 18 -

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社会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著名校友、社会贤达、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浙江海洋大学校友总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地方校友会。各地方校友会在校友总会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及个人的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海纳百川,自强不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部分为两本书的造型,分别由“H”和“Y”两个字母变形而成,两字母取自海洋(Hai Yang)拼音的首字母;上部分图形为浅蓝色,象征天空,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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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图形为深蓝色,象征海洋,两图形中间为一海鸥造型,下方标有学校建校时间“1958”,图形外侧为深蓝色圆环,内有学校的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反白字体。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标明学校中文名称(校名体)的长方形金属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金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深蓝色,文字为金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文字为金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有蓝色和白色两种款式,旗面上印有校标、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程序同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 - 20 -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臵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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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海洋大学标识

一、浙江海洋大学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

二、浙江海洋大学校标

三、浙江海洋大学校徽

四、浙江海洋大学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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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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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1 -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 - 2 -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 - 4 -

第四章 教学科研 ........................................................................ - 12 -

第五章 教职员工 ........................................................................ - 14 -

第六章 学 生 ............................................................................ - 15 -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 - 17 -

第八章 外部关系 ........................................................................ - 18 -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 - 19 -

第十章 附 件 ............................................................................ - 20 -

序 言

浙江海洋大学创建于1958年,位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系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年更名为浙江水产学院,1998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洋学院,此后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石化学校、舟山商业学校等单位相继并(进)入,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坚守海岛,艰苦创业,为国家与浙江海洋领域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海洋特色日趋鲜明的办学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简称“浙海大”,英文全称为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缩写“ZJ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和发展需要,经批准可设臵多个校区办学。学校网址为http://www.zjo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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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是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举办者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东海、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建成特色鲜明并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海洋大学为战略目标。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和海洋精神、人文素养和合作竞争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努力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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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设臵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以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等学科领域为重点,构建特色明显、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有效开展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肄业或结业证书;对完成非学历教育规定内容,符合相应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创新体系,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社会声誉;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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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道路,提升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学校积极发挥人文社科育人优势,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打造海洋文化传承创新高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深化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共同开发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探索国际合作办学型模式,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下列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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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所、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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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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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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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臵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章程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各类人才,受理学术争议等。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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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实验室建设、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党政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推荐,并按规范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至少1名是未担任校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代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臵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相关学院、部门、学科主要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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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设臵、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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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臵学院、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学校以“学校—学院”为基本组织框架,积极推进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教代会执委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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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设臵须符合学校使命和发展目标,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包括院、部、所、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依据学校相关要求,按照本单位发展目标、思路,设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报学校审核备案;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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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臵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本单位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院长(部长、所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部长、副所长、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组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书记主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五条 院长(部长、所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 - 13 -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结构和比例,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教师及其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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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学校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学校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聘期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罚和解除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保障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条件和保障,并积极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外聘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 - 15 -

生活设施;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及各类困难资助;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享有学校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涉及学生利益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学校声誉和权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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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参加学校短期培训进修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与学校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通过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知识和科技服务、教育后勤服务、募集捐赠等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定期编制并向相关各方提供学校财务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 - 17 -

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力,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臵、使用、保管和处臵等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注重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图书情报、网络信息、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基建维修等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打造人文校园、平安校园、生态校园、智慧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依法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六十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 18 -

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社会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著名校友、社会贤达、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浙江海洋大学校友总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地方校友会。各地方校友会在校友总会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及个人的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海纳百川,自强不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部分为两本书的造型,分别由“H”和“Y”两个字母变形而成,两字母取自海洋(Hai Yang)拼音的首字母;上部分图形为浅蓝色,象征天空,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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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图形为深蓝色,象征海洋,两图形中间为一海鸥造型,下方标有学校建校时间“1958”,图形外侧为深蓝色圆环,内有学校的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反白字体。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标明学校中文名称(校名体)的长方形金属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金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深蓝色,文字为金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文字为金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有蓝色和白色两种款式,旗面上印有校标、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程序同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 - 20 -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臵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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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海洋大学标识

一、浙江海洋大学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

二、浙江海洋大学校标

三、浙江海洋大学校徽

四、浙江海洋大学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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