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 78
备案号: DB50
庆市地方标准
DB50/T404.3—2011 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第3部分:工业园区
(报批稿)
2011-09-01发布 2011-10-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
DB50/T404.3—2011 前 言
DB50/T404-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分成七个部分:
——第1部分:区县(自治县)
——第2部分:乡镇(街道)
——第3部分:工业园区
——第4部分:安全监察部门
——第5部分:使用单位
——第6部分:生产单位
——第7部分:检验检测机构
本标准为DB50/T404-2011第3部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长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先明、龙远明、吴晓川、曾祥吉、周云峰、陈凤霞、姜宁生。
I
II
DB50/T404.3—201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第3部分:工业园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园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经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29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0〕1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inspectors
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3.3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1
DB50/T404.3—2011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
使用单位 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6
锅炉 Boiler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7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8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9
电梯 Elevator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10
起重机械 Lifting machinery
2
DB50/T404.3—2011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11
客运索道 Passenger Ropeway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2
大型游乐设施 amusement rides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Site (plant) within the special motor vehicle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4
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5
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or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6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Key monitoring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a) 额定出口压力>2.5MPa,且额定出力≥35t/h的蒸汽锅炉;
b) 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锅炉、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3c) 容积>200m球形压力容器;
d)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
e) 高压、超高压容器;
f) 移动式压力容器;
g) 居民区内、城镇中心区、人口稠密区盛装易燃易爆、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h)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
i) 6人以上(含6人)医用氧舱;
j) 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k)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3
DB50/T404.3—2011
l) 缆索吊、冶金起重机械、额定载荷为5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m) 客运索道;
n) A级大型游乐设施。
3.17
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8
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9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s
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a)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20
一般事故隐患 General accidents
是指3.19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
3.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mergency rescue plan for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面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3.2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3.23
未遂事故 Near misses
指由设备故障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4
DB50/T404.3—2011
3.24
故障 Fault
设备或系统在使用中出现不能符合规定性能或丧失执行预定功能的偶然事故状态。
3.25
黑名单制度 Blacklist system
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违规、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按程序进行记录和评定,由政府或监察部门定期进行公告,使其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从而起到约束作用,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3.26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是指经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业产品集中生产基地。
3.27
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Industrial park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检查活动的总和。
3.28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使用单位)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检查、操作和考核活动的总和。
4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人体系
4.1 组织机构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确定一个内设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2 人员配备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分工1名副职领导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4.3 责任人体系
4.3.1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3.2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
4.3.3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是所分管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的分管责任人。
4.3.4 工业园区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
4.3.5 工业园区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
5
DB50/T404.3—2011
5 岗位职责
5.1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的职责
5.1.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1.2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建设,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必要经费投入。
5.1.3 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年初与工业园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年终进行目标考核。
5.1.4 定期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1.5 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水平;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工作。
5.2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的职责
5.2.1 协助第一责任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和责任体系建设,落实经费物资保障。
5.2.2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5.2.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2.4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排查和整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5.2.5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能力。
5.2.6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5.2.7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3
5.3.1
5.3.2
5.3.3
5.3.4
5.4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职责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做好所分管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和解决分管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5.4.1 收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学习,开展宣传,为依法管理、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创造条件。
5.4.2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并在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5.4.3 组织建立工业园区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实施动态管理,数据真实可靠。
5.4.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依据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4.5 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5.4.6 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作业技能。
5.4.7 制定工业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5.5
6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
DB50/T404.3—2011
5.5.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5.2 熟悉工业园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情况,准确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情况。
5.5.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依据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5.4 熟悉和掌握工业园区及其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广应用的电子信息技术,准确反馈数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5.5.5 熟悉工业园区及其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遇有情况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出动,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事故危害。
5.5.6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 6 制度要求 6.1
安全考核制度
工业园区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指标应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改率的完成情况。 6.2
安全例会制度
工业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督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应做好记录。 6.3
教育培训制度
6.3.1 工业园区应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落实好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培训、考试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为100%。
6.3.2 工业园区应做好本级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会,两次作业人员培训会,并将人员参训情况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6.4
安全值班制度
工业园区应建立常态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掌握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并按要求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单位。 6.5
安全检查制度
工业园区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彻底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一般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实施,一般每季度不少于1次;不定期检查由工业园区分管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实施,主要针对上级对重要时段的安全要求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
7
DB50/T404.3—2011
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以及是否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检查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纳入隐患台帐,并责令事故隐患单位彻底整改(见附录A)。
工业园区应将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告知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督促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防止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6.6
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6.6.1 工业园区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汇总建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6.2 工业园区应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各级实施安全检查或检验检测时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经费,规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验收确认。
6.6.3 工业园区对本级无力自行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6.4 工业园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特种设备,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7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实施全天候电子监控;督促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落实专人管理,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6.8
台帐档案制度
工业园区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见附录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见附录C)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见附录D)和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督促、指导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建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三本台帐应有汇总表。 6.9
信息报送制度
6.9.1 工业园区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
6.9.2 工业园区应在发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录E);
6.9.3 工业园区应在每季度末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整治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录F)。
6.10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业园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11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工业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8
DB50/T404.3—2011
7.1 工业园区应结合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和整合应急救援物资;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应对措施、处置办法、工作程序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7.2 工业园区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7.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工业园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产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7.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工业园区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 8 经费物资保障 8.1
经费保障
工业园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安排足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8.2
物资保障
8.2.1 工业园区应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8.2.2 工业园区应建立能够覆盖园区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的电子监控平台及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联网运行。 8.2.3 工业园区应配置能够满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的装备和器材。
9
DB50/T404.3—20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期: 年 月 日
10
DB50/T404.3—20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台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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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12
DB50/T404.3—201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13
DB50/T404.3—2011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地质监局、工业园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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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404.3—2011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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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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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工业园区
(报批稿)
2011-09-01发布 2011-10-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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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404.3—2011 前 言
DB50/T404-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分成七个部分:
——第1部分:区县(自治县)
——第2部分:乡镇(街道)
——第3部分:工业园区
——第4部分:安全监察部门
——第5部分:使用单位
——第6部分:生产单位
——第7部分:检验检测机构
本标准为DB50/T404-2011第3部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长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先明、龙远明、吴晓川、曾祥吉、周云峰、陈凤霞、姜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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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404.3—201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第3部分:工业园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园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经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29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0〕1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inspectors
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3.3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1
DB50/T404.3—2011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
使用单位 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6
锅炉 Boiler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7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8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9
电梯 Elevator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10
起重机械 Lifting machinery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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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11
客运索道 Passenger Ropeway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2
大型游乐设施 amusement rides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Site (plant) within the special motor vehicle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4
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5
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or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6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Key monitoring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a) 额定出口压力>2.5MPa,且额定出力≥35t/h的蒸汽锅炉;
b) 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锅炉、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3c) 容积>200m球形压力容器;
d)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
e) 高压、超高压容器;
f) 移动式压力容器;
g) 居民区内、城镇中心区、人口稠密区盛装易燃易爆、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h)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
i) 6人以上(含6人)医用氧舱;
j) 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k)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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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缆索吊、冶金起重机械、额定载荷为5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m) 客运索道;
n) A级大型游乐设施。
3.17
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8
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9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s
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a)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20
一般事故隐患 General accidents
是指3.19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
3.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mergency rescue plan for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面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3.2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3.23
未遂事故 Near misses
指由设备故障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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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故障 Fault
设备或系统在使用中出现不能符合规定性能或丧失执行预定功能的偶然事故状态。
3.25
黑名单制度 Blacklist system
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违规、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按程序进行记录和评定,由政府或监察部门定期进行公告,使其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从而起到约束作用,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3.26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是指经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业产品集中生产基地。
3.27
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Industrial park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检查活动的总和。
3.28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使用单位)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检查、操作和考核活动的总和。
4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人体系
4.1 组织机构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确定一个内设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2 人员配备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分工1名副职领导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4.3 责任人体系
4.3.1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3.2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
4.3.3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是所分管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的分管责任人。
4.3.4 工业园区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
4.3.5 工业园区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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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岗位职责
5.1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的职责
5.1.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1.2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建设,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必要经费投入。
5.1.3 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年初与工业园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年终进行目标考核。
5.1.4 定期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1.5 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水平;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工作。
5.2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的职责
5.2.1 协助第一责任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和责任体系建设,落实经费物资保障。
5.2.2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5.2.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2.4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排查和整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5.2.5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能力。
5.2.6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5.2.7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3
5.3.1
5.3.2
5.3.3
5.3.4
5.4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职责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做好所分管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和解决分管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5.4.1 收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学习,开展宣传,为依法管理、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创造条件。
5.4.2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并在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5.4.3 组织建立工业园区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实施动态管理,数据真实可靠。
5.4.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依据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4.5 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5.4.6 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作业技能。
5.4.7 制定工业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5.5
6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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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5.2 熟悉工业园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情况,准确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情况。
5.5.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依据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5.4 熟悉和掌握工业园区及其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广应用的电子信息技术,准确反馈数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5.5.5 熟悉工业园区及其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遇有情况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出动,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事故危害。
5.5.6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 6 制度要求 6.1
安全考核制度
工业园区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指标应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改率的完成情况。 6.2
安全例会制度
工业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督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应做好记录。 6.3
教育培训制度
6.3.1 工业园区应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落实好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培训、考试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为100%。
6.3.2 工业园区应做好本级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会,两次作业人员培训会,并将人员参训情况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6.4
安全值班制度
工业园区应建立常态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掌握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并按要求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单位。 6.5
安全检查制度
工业园区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彻底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一般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实施,一般每季度不少于1次;不定期检查由工业园区分管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实施,主要针对上级对重要时段的安全要求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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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以及是否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检查情况应做书面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纳入隐患台帐,并责令事故隐患单位彻底整改(见附录A)。
工业园区应将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告知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督促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防止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6.6
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6.6.1 工业园区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汇总建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6.2 工业园区应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各级实施安全检查或检验检测时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经费,规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验收确认。
6.6.3 工业园区对本级无力自行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6.4 工业园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特种设备,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7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实施全天候电子监控;督促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落实专人管理,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6.8
台帐档案制度
工业园区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见附录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见附录C)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见附录D)和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督促、指导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建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帐,三本台帐应有汇总表。 6.9
信息报送制度
6.9.1 工业园区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
6.9.2 工业园区应在发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录E);
6.9.3 工业园区应在每季度末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整治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附录F)。
6.10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业园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11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工业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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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404.3—2011
7.1 工业园区应结合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和整合应急救援物资;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应对措施、处置办法、工作程序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7.2 工业园区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7.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工业园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产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7.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工业园区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 8 经费物资保障 8.1
经费保障
工业园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安排足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8.2
物资保障
8.2.1 工业园区应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8.2.2 工业园区应建立能够覆盖园区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的电子监控平台及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联网运行。 8.2.3 工业园区应配置能够满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的装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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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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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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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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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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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地质监局、工业园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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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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