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委市政府昨天下发《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区县局级干部离任时需交接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情况等。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新规,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时,要清理原任职部门、单位重要财政、财务、资产数据和事项,以及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需要交接的内容包括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任职期末未完结的经济往来事项情况,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任职期末未完结的工程项目情况,任职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原任职部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情况,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并交接的重要事项。
在组织部门宣布离任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后,原任职部门、单位应立即成立由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内部审计、行政管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经济事项清查小组。市审计局负责向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提供《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按规定开展离任经济事项清查工作,填写《交接清册》,并由组长签字确认。《交接清册》须由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核实确认并签字。《交接清册》需要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根据新规,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在组织部门宣布其任免决定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督促其限期办理。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委市政府昨天下发《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区县局级干部离任时需交接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情况等。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新规,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时,要清理原任职部门、单位重要财政、财务、资产数据和事项,以及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需要交接的内容包括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任职期末未完结的经济往来事项情况,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任职期末未完结的工程项目情况,任职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原任职部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情况,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并交接的重要事项。
在组织部门宣布离任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后,原任职部门、单位应立即成立由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内部审计、行政管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经济事项清查小组。市审计局负责向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提供《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按规定开展离任经济事项清查工作,填写《交接清册》,并由组长签字确认。《交接清册》须由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核实确认并签字。《交接清册》需要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根据新规,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在组织部门宣布其任免决定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督促其限期办理。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