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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8月 第2 2卷 第4期
中国石 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Junl f hn n esyo e oem( dt no oi cecs o ra o iaU i ri f t l C v t P r u E io f ca S i e) i S l n
Au . 0 6 g2 0 V 12 No 4 0. 2 .
社 区矫 正环境 比较分析
冯殿 美 , 李 伟
( 山东大学 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 摘
要]社 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其建立与存在并不是仅仅停 留在制度 的设计
抑或是立法技术层面, 它是一种社会政策、 刑事政策的体现 。其运行与存在 必须有相 关的环境 , 包括 软件 环境 与硬 件环境 予 以保 障 。 与发 达 国家相 比 , 国的 社 区矫 正 环 境 尚存 在 诸 多 问题 。 我
而要 想 建立起 成 熟的社 区矫 正制度 , 就要 审视 自己的不 足并 不断 弥补 这 些不足 。
[ 关键词]社 区矫正; 软件环境 ; 硬件环境 [ 中图分类号] 94 [ D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7 — 55 20 )4— 0 8 0 ) 63 5 9 (06 0 07 一(5 纵观世界刑罚发展 的历史 , 大致可以划分为三 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 以死刑、 肉刑和流放刑为主 , 这
一
1 2万人 左右 ; 果 以缓 刑考 验 期 和假 释考 察 期平 均 如
为 2年计算 , 那么 , 在社会上的缓刑犯和假释犯总数
为 2 人 左右 , 同一 时期被 监 禁 的罪犯 为 10万 5万 而 5 人 左 右 , 狱犯 人 占非 监禁 罪 犯 的 60 监 0 %左 右 。3由 _
阶段反映了奴隶 时代 和封 建时代刑罚结 构的特
点。第二阶段是以监禁刑为中心 的时代 , 这一阶段
基 本上 反映 了资本 主义社 会初 期 和 中期 刑罚 结构 的
此可见, 国的刑罚 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 的脚 我 步。但近两年来 ,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领域 , 都给
予社 区矫 正 以足够 的讨 论和 重视 , 0 3年 7月 由最 20 高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最 公 司法部 联 合
特点。第三阶段是随着对犯罪的科学化认识和对人 权保护意识的深化 , 在资本主义社会后期许多 国家 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 中心的刑罚时代。非监禁刑 , 也即社区矫正, 简单说来 , 就是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
而利用社 会 资源对 罪 犯 进 行 改造 的方 法 , 所 有 在 是 社 区环境 中管理 罪犯 活动 的总称 。l _ J
作 出《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以下称 ( 《 通知》
, ) 以在北京 、 上海 、 山东等地开展社 区矫正
的工作为试点 , 逐步推广到全国, 以期建立融合 司法 效率 、 司法经济 、 人道保护和人权保障新理念的全新 的刑罚体系以及刑罚执行方式体系。 但是 , 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或者刑 社 罚执行方式 , 它的建立 与存在并不仅仅停留在制度 的设 计抑或 是 立法 技术 层 面 , 是一 种社 会政 策 、 它 刑 事政策的体 现 , 就需 要相应软件环境 ( 这 包括理论 基 础、 社会 结构 、 社会 观念 ) 以及 配套 的硬 件环 境 ( 包括立法 、 司法和执行环境 ) 作支撑。本文试 图将 社 区矫正存在的环境进行 比较分 析, 以期借鉴外 国 的立法 、 司法经验 , 检讨并完善我 国社 区矫正制度。 社 区矫正存 在 的软 件环 境
一
与监禁刑相 比, 社区矫正拥有诸多优点, 例如可
大量减 少监 狱关押 人 数 , 以避免 罪犯 的交 叉感 染 , 可
也不会使罪犯 的家庭 、 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 , 国家 为此投入 的资 金也 远远小 于对 监禁 犯 投入 的资 金, 从而节约 了司法成本。而且根据联合国的一项 研究证实, 区矫正还可 以降低犯罪率。 因此 , 社 _l 2∞ J 社 区矫正被许多国家作 为主要的刑罚方法而采用。
根据我 国司法 部犯 罪 预 防研 究 所 的统 计 数 字 , 缓 就
刑与假释两项 , 0 年加拿大使用社 区矫正的比率 2 0 0
高 达 7 . 6 , 大 利 亚 为 7 . 8 ,美 国 为 9 7% 澳 7 4% 7 .5 , 国 、 罗 斯 稍 低 , 别 为 4 . % 和 4 . 0 2% 韩 俄 分 59 4 4 % 。在我 国 , 粗 略 估 计 , 2 0 8 据 在 0 0年 和 20 0 1年 间 , 年被宣 告缓 刑 和 被 裁定 假 释 的 罪 犯 总数 只有 每
[ 收稿 日期 】2 0 一1 7 0 5 l- 0
、
( 理论背景——“ 一) 轻轻重重” 的刑事政 策 当前 , 界各 国 的刑事政 策 呈现 出“ 世 轻轻 重 重 ”
[ 作者简介]冯殿 美(9 8一) 男 , 14 , 山东枣庄人 , 东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究方向为刑法学 、 - ' 山 博 研 国W  ̄ 法学。 l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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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的态势 ,轻轻” 是对于危害较轻 。 “ , 有矫正可
能 的罪 犯采取 “ 松 的 刑事 政 策 ” “ 重 ” 是 对 重 宽 ,重 ,
符合我 国现阶段 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反 , 在我 国的 刑事立法中还处处体现着轻罪重刑化的刑事政策的
倾 向 。例如 , 期 自由刑 的 大量 使用 。 刑 及假 释 的 短 缓
大犯罪或危 险罪犯采取 “ 严厉 的刑事政
策” 。从刑 事政策的历史发展来看 , 这是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政策理论的统一和妥协 ; 从刑罚 目的来看 , 是报 应与预防的统一 , 讲究报应基础上的预 防。在古典
学派 的刑 法理 论 中 , 罚 的 目的仅 仅 在 于 阻 止 罪犯 刑 再重 新侵 害 公 民 , 规 诫 其 他 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4 并 L 因而 , 刑罚 的功 能就 在 于惩罚 犯罪 , 告社 会上 其他 警 人不 要 犯 罪 。 “ 个 不 足 的 刑 罚 比严 厉 的刑 罚 更 一 坏 。 刑 事实 证学 派 基 于对 犯 罪 的实 证 研究 。 ” 强调
严格条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 国的刑罚特点还 我 停留在第二个阶段。所 以, 管在 20 尽 03年 7月份 “ 两高” 司法部 、 、 公安部联合做出了《 通知》 但社 区 , 矫正 的对象范围仍极 其狭 窄 , 其实 际影响并没有达
到有 些人 所说 的“ 明 中国 已经 开始 实行 轻 轻 重 重 证 的刑 事 政 策 ” 。但 是 , 事 立 法 与 刑 事 政 策 是 一 种 刑
互动的关系 , 以上 的《 从 通知》 中可以反 映我 国的刑
事政 策发 展 的一 种趋 向 , 这 种 趋 向 的发 展 与 成 熟 而
应以犯罪人为中心 , 重视发挥刑罚 的教育功能 , 明确
表 明以社 会复 归 为处 遇 的 目的 。而历 史 证 明 。 一 单
需要更多的刑事立法来体现。 ( ) 二 机制 背景— — “ 元 制 ” 二 的社 会 结构 作为一种制度 , 区矫正的存在必须有相应的 社
社会 背景 。这 就要 从社 区矫 正 的词 义 说起 。 社 区矫
的以报应刑为中心或以教育刑为中心 的刑罚 , 都没 有收到人们预想 的效果。而如何将两者更好地结合
在一起 以达 到 刑 罚 的 目的 ,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焦 点 。 成 同时 , 刑罚 的 目的— — 报 应和 预 防并非 是绝 对对 立 、
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置 于社 区内, 在 相关社会 团体 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 会志愿 者 的协助 下,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 矫 正 其犯 罪意 识 和行 为 恶 习 , 促 进 其顺 利 回归社 并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 活动。8 社 区矫 正是一种 以 l
社 区 为基 础 的行 刑 方 式 和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 有 机 结 合, 又是 一 种社 会 工 作 。我 国 推行 社 区矫 正 是具 有
一
不可调和的, 报应体现 了刑罚 目的中的正当原则 ; 预 防体现 了刑罚 目的中的效益原则。但是 , 刑罚 的预 防性必须受报应性的制约 , 否则将有侵犯人权 的危 险, 成为国家滥 用刑罚 的一个 “ 冕堂皇” 冠 的借 口。
两极化 刑事政 策 正是基 于刑
罚 目的报应 性 与预 防性 而产生 。
定的社会基础的。改革开放 以来 , 尤其 是在实行
除此之外 , 两极化形势政策 的产生还有其他的 依据 , 如刑罚经济资源的限制 , 国家对刑事资源的投
入 在一定 时期 内是相 对 稳 定 的 , 了有 足 够 的刑 法 为
市 场经 济 的条 件下 , 国开 始 了 由政 治 国 家 的一 元 我
社会结构模式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极分立 的二 元 社会 结 构 模 式 的 过 渡 。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是 政 治 刑
法、 国权主义 刑 法 向 社 会刑 法 、 民权 主 义 刑 法 过 渡 ;
资源去对付重大犯罪 , 就要 在轻微 的犯罪上实行非 犯罪化或非监禁化 , 这样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运转 能力和执行能力。另外还有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 人利益的平衡 , 两种利益保护 的平衡是刑事政策调 整的基准和杠杆 , 当需要保护社会利益时, 刑事政策 就向严的方 向发展 , 当需要保护个人利益时 , 刑事政 策就 要 向宽 的方 向发 展 。6社 区矫 正 正 是 这 种轻 轻 L 重重刑事政策在犯罪人处遇方 面的主要体现。“ 现
代刑 事政 策 的 基 本 点 是 在 社 会 内处 遇 ”, 代 刑 事 现
刑事政策也 由国家本位模式转向国家一社会双本位 模式 , 从而要求在制定实施刑事政策过程 中国家 和 市民社会同处于主导地 位。 社 区矫正不 仅体现 l 8
了社 会 的 “ 理 ” 而 且 表 明 了市 民 社 会 的积 极 回 治 , 应 。但 必须 承认 , 民社 会 与政 治 国家 不 是 同质 共 市
同体 , 两者的结构纷繁复杂。在倡导试行社 区矫正 时, 国家会 自觉不 自 觉地较多思考其合理性 、 长处和
优点 以及功能 , 忽 视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阶段 我 而 国的市 民社 会 尚未 取 得 国 家 政 府 认 同 的独 立 和 自 由 , 区矫正 带有 明显 的政府 导 向性 , 有足 够地 关 社 没
政策的任务便是“ 以监狱为 中心的设施 内处遇转 将 变为 以社会 内处遇 作为 对犯罪 者 处遇 的重 点 ” 。
反思我 国 的刑 事政 策 , 国后 , 国所 采取 的刑 建 我 事政 策有 “ 办 与 宽大 相 结 合 ” “ 法 从 重 从 快 ” 惩 、依 、
注社 区矫正的运行机 制及 其得以生成 、 运行 和发展 的社会根基 , 一定程度上掩饰 了市民社会 内部 、 国家 内部 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存在着 的各种利益选 择及矛盾冲突, 国家权力 、 民社会参与社区矫正事 市 务 的边 际合理 确定 处 于游 离 之 中 。承认 市 民社 会参
与 国家事 务 的必要 性 , 须 发 动 社 会 成 员 根 据 自己 必
“ 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 ” 等。但是 这些刑事政策都存 在着 很多 缺陷 :惩办 与 宽 大相 结 合 ” 口号 作用 远 “ 其
远超 过其 实际 的指导 作 用 ;依 法 从 重从 快 ” “ 是在 一
定时期内重刑主义的体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显
得 过于宽 泛 , 单纯是 一 种刑 事 政策 。更 重要 的是 , 不
的意愿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机制成份 中来 , 这样才符 合社 区矫正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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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不符合“ 轻轻重重” 刑事政策 的基本精神 ,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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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念 背景— — “ 道 主义 ” “ 三 观 人 及 大社 会 ” 观
念 的盛行
社会舆论压力 , 迫使司法部门舍弃非监禁刑 , 广泛使 用监禁刑。即便是在社区矫 正的执行中, 也可能 因
为观 念上 不被公 众 所 理 解 而 达 不 到 预 想 的效 果 , 反 而会 对社 会治 安带 来更 多新 的问题 。
从 社 区矫 正 的发 展 历 史来 看 , 区矫 正 正是 萌 社 芽于 对轻微 犯罪者 的同情 和人 道 的关 爱 , 早在 14 80
年 , 国的管理者在对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犯人管理 英 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善行折抵 的制度 , 这就成为假 释制 度 的前 身 。9 此 后 的社 区矫 正 的 发 展 正 是 _2而 J
人道 主义 观 念 的不 断 深 化 的 体 现 。在 一 些 发 达 国
在这种观念背景下 , 国的社区矫 正就不能盲 我 目地效仿 国外 , 一味追求保护罪犯 的人权而置公众 的感 性认 识于 不顾 , 区矫 正 工 作 的发 展 必 须 与公 社 众观念的变化相吻合 , 不能一蹴而就。当然 , 这种传 统的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 随着社会政治 、 经济 、
文 化 的发 展 以及 国 家 相关 政 策 引 导 , 这种 重 刑 主 义 观念 也会 渐 渐 失 去 其 主 导 地 位 。20 03年 我 国 实 行
家,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 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是具有 同情 心 的个别人 的理 想 主 义 的 事 情 , 是 整 个社 会 而
对犯 罪所 负 的责 任 问题 , 对违 法 者 的关 心并 不 是 恩
惠与怜悯, 而是福利国家所承担的强制性的任务 , 与
过去 相 比, 司法机 关 的执法过 程并 不 限于 实现公 正 ,
社区矫正 的试点制度的成功运行就证 明了公众对此 的认 同, 也证明了在我 国全 面建立社 区矫正制度是 可行 的。
二 、 区矫正 存在 的硬 件环 境 社
还应包括用各种方 式方法对犯罪人进行 帮助 , 使其
再社会 化 。 人 道 主义精 神与 “ 大社会 ”观念 是基 本一 致 的。
( ) 一 有关社 区矫正的立法 社区矫 正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 执行的是法
院的判决与裁定 , 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法院的判决 与裁定要 依据刑法 与刑 事诉讼法 的相关 规定。因 此,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社 区矫正 的规定是社 区矫正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由于社 区 但
矫 正活 动 中社会关 系 的复 杂 性 和 多 样 性 , 靠 刑法 仅
2 世纪 6 0 0年代 , 在西方出现了“ 大社会” 观念, 该观
念充分肯定 了人的价值 , 对社会 和国家赋予了崭新 的定 义 。据此观 念 , 民是 国家 最大 的财 富 和资源 , 公
国家应致力逐求社会福利, 尽力协助个人潜能之发
挥, 提高个 人生 活之 素质 , 括应 加 强对 罪犯在 内的 包
缺陷者的辅助 , 使之能“ 再整合” 到社区 中, 从而提
高全民的生活质量。于是 , 刑罚模式继由死刑 、 肉刑 为 主转 向以 自由刑 、 金 刑 为 主之 后 又 一 次 发 生 了 罚
历史性的变革 , 即世界上许多发达 国家刑罚适用 的
重点 已由监 禁刑 转 向非监禁 刑 。社 区矫 正这一 非监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的, 所以, 许多国家还制
定 了有关 社 区矫 正 的专 门法 律 , 如美 国明尼苏 达州 ,
17 93年通 过 了世 界 上第 一 部 《 区矫 正 法》 到 社 ,
19 96年 , 国 又有 相继 2 美 8个 州 通 过 了社 区矫 正 或
禁的刑法执行方法 , 正是与保障犯罪人应有的权利 、 使其更好地与社会重新结合的观念相适应 。 在我 国 , 区矫 正 的建立 遇 到 的最 大 阻碍 应 当 社 是我国传统文化之一 的重刑主义观念 。战国时期的 政治家商鞅 曾提 出“ 刑生力 ” “ 奸止过 , 、禁 莫过重 刑” 他认为对 于轻罪 就应 当使用 重刑 , , 才能达 到 “ 以刑去刑 , 刑去事成” 目的。 这种观点也得 的 _1 2∞ J 到统治者们 的认 同, 严刑峻法” “ 几乎贯穿于整个古 代社会 , 以至于在现今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社会公众 中, 重刑主义观念符合他们的朴素信念 , 但犯 罪行 为发生 时 , 们 就 自然 产生 “ 他 以眼还 眼 , 以
牙还 牙 ” 的本能 反应 。从 犯 罪 学 和被 害人 学 的 角度
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有的国家则在刑事执行法 中规定社 区矫正 的相关 内容 , 如德 国的《 罚执行 刑 法》 俄罗斯联邦的《 、 刑事执行法典》 加拿大 的《 、 矫 正与有条件 释放 法》 等等。还有 我 国香 港地 区的
《 社会服务令》 台湾地 区的《 、 更生保护法》 《 、少年事 件实施细则》 都是使用法令 、 , 条例来调整社区矫 正 中的社会 关 系 。 u ¨-
在我 国,
还没有有关社区矫正的单行法律规范 , 只在刑法 和刑事 诉 讼 法 中 有关 于管 制 、 刑 、 释 、 缓 假
监 外执行 的规定 。 相 比之 下 , 这些 规 定 无 论 是 在社
区矫正的对象还是执行方式 、 人员 、 场所等方 面 , 都 显得欠缺或不够成熟。这与我 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 刚起步有关。然而, 在罪刑法定 的时代 , 社区矫 正的 实行首先应当以立法为前提 。除了将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 中的有关 规 定进 一步 完 善 之 外 , 定 一 部 专 门 制
的刑事执 行法 也是 当务之 急 。这部 法律 中应 当包 括 社 区矫正 的人 员机 构 配置 、 同 的措 施 与处理 方 法 、 不 犯罪 人 的地位 以及 关 于未成 年 人 的特殊 规定 。 除此
讲, 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 , 他们都有 可能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 害, 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 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 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态度和反应问题 , 他们 希望对犯罪人施 以重 刑, 以威慑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 ; 而实 际被害人则要 求国家严惩犯罪人 以弥补 自己的损失。新 闻媒体 、 社会团体对此种观念的传播与支持形成一种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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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 , 由于各地 区发展的不平衡 , 还应当给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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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出相当的空间 , 使各个地 区因地制宜 , 制定出合适
的关 于社 区矫 正 的实施 细 则 。
( ) 关社 区矫 正 的执 行 机 构 二 有
头, 司法 局 、 安 局 、 公 检察 院 、 院 、 狱 管理 局 、 法 监 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部 门参加 , 形成 了“ 法委统一领 政 导, 司法局组织实施 、 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 , 司法具
在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比较好的 国家 , 机构设 其
置也 是 相 当完 备 的。 以加 拿 大 为例 , 加拿 大 的成 人
体执行” 的工作格局 , 改变 了由公安机关 作为主体
的地 位 , 取得 了不 错 的效果 。但依 据 法 律规 定 , 安 公
矫正由联邦矫正局与省级矫正机关负责管理。矫正 局负责对联邦矫正机构 和假释 的管理 , 负责对刑期 在两 年 以上 的罪 犯 的关 押 和 社 区矫 正 , 级 的矫 正 省 机关则 负责对刑期不满两年的罪犯的关押和社区矫 正。矫 正的主要方式包括一般监督 、 家中监禁 、 电子 监控和中途之家等。l矫正工 作采用垂直 化管理, l。 。
机关仍然是主要的监督 与执 行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以及 基层 组织 只具 有 法定 的 “ 配合 ” “ 助 监 督 ” 、协 权 力 。¨ m 因此 , 过 改 变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或 制 定 专 门 通
性法律
, 将社区矫正 的行刑与矫正权力赋予一个专 业 的矫正机构实属必要。另外 , 新西 兰等 国家的做
法也 给予 我们 较大 的启 发 , 鉴 发 达 国家 的社 区 矫 借
专业化分工也是其一大特色 , 如在联邦 的假释矫正
机构 中 , 就有高 级假 释 官 、 政经 理 、 行 普通 假释 官 、 心
正制度, 结合我 国的实际和现有资源来探索适合我 国 国情 的社 区矫 正 的 方 式 与 方 法 显 得 更 加 合 理 和
有效。 三 、 思 与启 示 反
理学工作者 、 牧师 、 电子技师等等 。矫正工作者一般 需要本科学历 , 还必须有犯罪 学 、 刑事执行学 、 心理 学、 社会学等等专业知识 , 另外 , 区矫正工作还与 社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 , 并与监狱管理相 衔接 , 使得工作卓有成效 。 在社 区矫 正制度不甚发达 的国家 , 也存在具有 本土特色的矫 正机构 。例如在新西兰 , 在通过社区
对少 年 犯 罪 行 为 进 行 矫 正 中 采 用 家 族 议 会 制 度 ( a l ruC neec) FmiGop ofrne 。家 族 议 会 制 度 的形 成 有 y 其 独特 的社会 背 景和 历史 渊源 , 新西 兰 , 在 犯罪 的少 年 儿童 大部分 是 毛利 人 ( 7 % ~8 % 的犯 罪 案件 有 0 0 是这 些 孩 子 所 为 ) 。很 早 以 前 , 利 人 就 有 通 过 族 毛
综上所述 , 无论 是 社 区矫 正存 在 所 需 的 软 件环 境 , 是其 运 行 所 需 的 硬 件 环 境 , 发 达 的 国家 相 还 与
比, 我国在每个方面都是有所欠缺 的。一种新 型刑 罚执行制度的构建 , 必然带来一 系列 制度 的重构和 变革 , 可谓 困难 重 重 。但 是 从 我 国 的 现状 以 及 发 展 趋势来说 , 区矫正制度 的建立仍然具有可行性 : 社
从 软件 环境 的 角度来 看 , 首先 , 着我 国经 济体 随
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小政府 、 “ 大社会” 的社会管理 结构正逐步形成 。原来 由政府 和 企事 业组 织统 揽 的社会 管 理 与社 区 服务 职能 开始 分化并逐渐回归于社会及社 区。20 0 3年, 国家劳动 保障部门制定了我 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资格 , 上 海举行了首次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 。经过系统培训 的司法社工参与了试点地 区的社区矫正工作。l 这
种充 分 发动 全社 会 力 量 , 政 府 和社 会 之 间建 立 一 在 个社 会化 的团体 支 撑 的 中间 力 量 的举 措 , 为社 区矫 正在 中国得 以成 功发 展提 供 了客观 上 的可 能性 。其 次 , 以人 为本 ” 想 的确 立 以及 人 权 保 护 的宪 法 确 “ 思
长召集
家庭聚会来解决族 内青少年中存在的违法犯
罪 问题 的做法 。于是新 西 兰政 府就 在原 有传 统 的基 础上 , 毛利人 社 区 内设 立家族 议 会机 构 , 孩 子犯 在 如
罪( 谋杀罪除外 ) 可以先通过社区和家族的工作解 , 决 , 孩 子犯 罪严 重 的时 候 , 察 会 给 予 协 助 , 孩 在 警 把 子放 在一 个地 方 特殊监 管 。 这 一 制度 还 得 到加 拿 …
大、 澳大 利亚等 国的借 鉴 。 根据 我 国 19 96年颁 布 的刑事 诉讼 法 第 24条 、 1 第 27条 、 2 8条 的 规定 , 1 第 1 以及 19 97年 颁 布 的刑 法第 7 的规 定 , 区矫 正执行 与 监督 考察 的权 力 6条 社
认, 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 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 提高罪犯的社会再生能力 , 也 受到越来越多 的关 注 , 区矫正制度 的构建不仅受 社 到政府官员的重视 , 也得到民众的支持。 从 硬 件环 境 角度讲 , 先 , 国有 较 长时 期 的适 首 我 用非监禁刑的实践 , 缓刑制度在新 中国成立之前就 已经存在 , 11 年 的《 在 91 大清新刑律》 中就 规定有
缓 刑 制度 。 国后 ,O世 纪 5 建 2 O年 代人 民法 院的缓 刑 判 决 在全 部 刑 事 判 决 中 约 占 1 % , 别 地 区 达 到 0 个
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 , 基层 组织 或者罪犯原所在单 位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由于我 国公安机关 的业务异常繁忙 , 加上社 区矫 正工作 的复杂性与专
业性 , 安 机关 实行 起 来 有 相 当 的困难 。从 以往 行 公
刑与矫正工作情况来看 , 公安 机关 的社 区派 出机构
基本 上没 有开 展对 罪犯 生理 、 理 和行 为 的矫 治 , 心 也 没有 组织 系统 改造 活 动 , 至连 最 基 本 的对 监 外 执 甚 行罪 犯 的监督 管理 , 时常 出现 捉襟 见肘 、 漏不 断 亦 疏
2% , 0 并取得 了较好 的社会效果。l修改后 的 19 l 97 年刑法, 对缓刑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 虽然缓刑适用 的比例在全国各省市发展不平 衡 , 但在一些沿海省
8】
的问题 。 而在社 区矫正 的试点工作 中, l_ 1 z 试点省 、 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 由省 、 市政法委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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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缓刑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例如浙江省 , 宣告缓刑 的人数 占判处有期徒刑 、 拘役 人数的 比例 , 19 从 97
年 的 1.8 2 1%逐 步 上升 到 19 98年 的 1.8 ,19 3 8 % 99 年 的 1.6 , 0 0年 的 1.0 , 42 % 20 7 1% 上升 了 5个百 分
点 。_ l 这些 实 践 为 完 善 我 国社 区 矫 正 的立 法 和 执 法 积 累了经验 。另外 , 国外 广泛 的社 区矫 正实践 , 也
其次 , 理念 的先进性。一种制度是否具备顽强 的生命力 , 关键在于它的背后是否有先进的理念作
支撑 , 也就 是 在前 文 中所 提 到 的 刑 罚 人道 主 义 。而 在 这种理 念 的背后 , 是人权 观 念 的至上 性 , 正 只有 这
种观念贯穿整个具体制度设计 的始终 , 社区矫正才 能取得 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要使这种人权观念深入 人心 , 比建立一种完美的制度更为艰难 , 它需要一个 更漫长的过程, 旧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 仍 总之 , 我们应 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资源 , 结合
可以从不同角度作 为我们的借鉴 和参考。其次 , 我
国有相对灵活的立法体制。由于我国地域广 , 各个
地 区 的发展差 异 明显 , 社 区矫 正 是 一 种 实 践性 极 而
强的工作 , 要制定统一的社 区矫正法 实属不易。但
是 各个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可 以利用立 法 法赋予 的立 直
我国现实 , 同时借鉴 国外先 进制度 , 习先进 的理 学
论, 以制度的构建促进观念的更新 , 以观念的发展促
法权 限, 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有关社 区矫正执行 制度 的地方法规 , 待时机成熟后 , 由全国人大制定 再
一
进制度的完善, 建立一套符合我 国国情的、 中国特 有 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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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志 , 0 ( )2 . 2 3 9 :2 0
部全国性的法律。笔者认为 , 这种方法不仅可行 ,
而且 科学 。最后 , 国在 社 区矫 正 方 面 进 行 了 积极 我 的探 索 和实践 , 各个 司法 部 门 、 司法行 政 部 门以及 刑
罚执行部门都进行了努力的尝试并取得了宝贵的经 验;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 , 各类法学 、 社会学 、 心 理学 、 管理学等专业人才 以及大量 的社会工作 者为 建立完备 的执行 机构提供 了丰 富的人员储备。因 此, 社区矫 正制度 在我 国还是具 备 良好 的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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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我们也不能就此而 盲 目乐观 , 如前文
所 述, 与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相 比, 我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要想走 向成熟 , 还有很长 的过程。我们既要 正视检讨 自己的不足 , 更要从国外 的先进制度中得
到启 示 , 种启 示 主要包 括两个 方 面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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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亮 , 8 王俊 莉. 关于我 国社 区矫 正制度 的思考 [ ] 中 J.
国 司 法 ,04 2 :0 2 0 ( )4 .
首先 , 制度 的完备性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 , 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制度是否完善。对于正在构建社 区矫正制度的我国来说 , 借鉴西方发 达国家的先进 的社 区矫正制度尤为重要 , 这些先进 的经验主要包 括两个方面 : 第一 , 完善的立法。无论是全国性 的法 律还是地方性法规 , 无论是单行法律还是包含在其 他法律中的法条, 于社 区矫正的立法都受到很大 关 的重视 , 也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 和运行有了合 法的基础。第二 , 完备的机构人员设置。社 区矫正 能否取得 良好的效果 , 关键在于是 否拥有一支素质 高、 业务精的执行队伍。在前文中可以看 到, 在社区 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 不管形式如何, 都拥有完备的 执行机构和业务精 良的人员。由此可见 , 设立完备 的执行 机构 , 有业 务精 良的执行 人员 , 于 旨在 建 拥 对 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我国来说势在必行。
[ ]刘强. 9 国外 以及 我 国港 台地 区“ 区矫 正” 社 法律规 范 的 殷鉴[ ] 探 索与争鸣 , 0 (0 :9 J. 2 3 1)2. 0 [0 1 ]社 区矫正考察组. 加拿大 社 区矫 正概 况与评价 [ ] 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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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 张岩林 ]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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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8月 第2 2卷 第4期
中国石 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Junl f hn n esyo e oem( dt no oi cecs o ra o iaU i ri f t l C v t P r u E io f ca S i e) i S l n
Au . 0 6 g2 0 V 12 No 4 0. 2 .
社 区矫 正环境 比较分析
冯殿 美 , 李 伟
( 山东大学 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 摘
要]社 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其建立与存在并不是仅仅停 留在制度 的设计
抑或是立法技术层面, 它是一种社会政策、 刑事政策的体现 。其运行与存在 必须有相 关的环境 , 包括 软件 环境 与硬 件环境 予 以保 障 。 与发 达 国家相 比 , 国的 社 区矫 正 环 境 尚存 在 诸 多 问题 。 我
而要 想 建立起 成 熟的社 区矫 正制度 , 就要 审视 自己的不 足并 不断 弥补 这 些不足 。
[ 关键词]社 区矫正; 软件环境 ; 硬件环境 [ 中图分类号] 94 [ D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7 — 55 20 )4— 0 8 0 ) 63 5 9 (06 0 07 一(5 纵观世界刑罚发展 的历史 , 大致可以划分为三 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 以死刑、 肉刑和流放刑为主 , 这
一
1 2万人 左右 ; 果 以缓 刑考 验 期 和假 释考 察 期平 均 如
为 2年计算 , 那么 , 在社会上的缓刑犯和假释犯总数
为 2 人 左右 , 同一 时期被 监 禁 的罪犯 为 10万 5万 而 5 人 左 右 , 狱犯 人 占非 监禁 罪 犯 的 60 监 0 %左 右 。3由 _
阶段反映了奴隶 时代 和封 建时代刑罚结 构的特
点。第二阶段是以监禁刑为中心 的时代 , 这一阶段
基 本上 反映 了资本 主义社 会初 期 和 中期 刑罚 结构 的
此可见, 国的刑罚 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 的脚 我 步。但近两年来 ,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领域 , 都给
予社 区矫 正 以足够 的讨 论和 重视 , 0 3年 7月 由最 20 高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最 公 司法部 联 合
特点。第三阶段是随着对犯罪的科学化认识和对人 权保护意识的深化 , 在资本主义社会后期许多 国家 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 中心的刑罚时代。非监禁刑 , 也即社区矫正, 简单说来 , 就是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
而利用社 会 资源对 罪 犯 进 行 改造 的方 法 , 所 有 在 是 社 区环境 中管理 罪犯 活动 的总称 。l _ J
作 出《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以下称 ( 《 通知》
, ) 以在北京 、 上海 、 山东等地开展社 区矫正
的工作为试点 , 逐步推广到全国, 以期建立融合 司法 效率 、 司法经济 、 人道保护和人权保障新理念的全新 的刑罚体系以及刑罚执行方式体系。 但是 , 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或者刑 社 罚执行方式 , 它的建立 与存在并不仅仅停留在制度 的设 计抑或 是 立法 技术 层 面 , 是一 种社 会政 策 、 它 刑 事政策的体 现 , 就需 要相应软件环境 ( 这 包括理论 基 础、 社会 结构 、 社会 观念 ) 以及 配套 的硬 件环 境 ( 包括立法 、 司法和执行环境 ) 作支撑。本文试 图将 社 区矫正存在的环境进行 比较分 析, 以期借鉴外 国 的立法 、 司法经验 , 检讨并完善我 国社 区矫正制度。 社 区矫正存 在 的软 件环 境
一
与监禁刑相 比, 社区矫正拥有诸多优点, 例如可
大量减 少监 狱关押 人 数 , 以避免 罪犯 的交 叉感 染 , 可
也不会使罪犯 的家庭 、 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 , 国家 为此投入 的资 金也 远远小 于对 监禁 犯 投入 的资 金, 从而节约 了司法成本。而且根据联合国的一项 研究证实, 区矫正还可 以降低犯罪率。 因此 , 社 _l 2∞ J 社 区矫正被许多国家作 为主要的刑罚方法而采用。
根据我 国司法 部犯 罪 预 防研 究 所 的统 计 数 字 , 缓 就
刑与假释两项 , 0 年加拿大使用社 区矫正的比率 2 0 0
高 达 7 . 6 , 大 利 亚 为 7 . 8 ,美 国 为 9 7% 澳 7 4% 7 .5 , 国 、 罗 斯 稍 低 , 别 为 4 . % 和 4 . 0 2% 韩 俄 分 59 4 4 % 。在我 国 , 粗 略 估 计 , 2 0 8 据 在 0 0年 和 20 0 1年 间 , 年被宣 告缓 刑 和 被 裁定 假 释 的 罪 犯 总数 只有 每
[ 收稿 日期 】2 0 一1 7 0 5 l- 0
、
( 理论背景——“ 一) 轻轻重重” 的刑事政 策 当前 , 界各 国 的刑事政 策 呈现 出“ 世 轻轻 重 重 ”
[ 作者简介]冯殿 美(9 8一) 男 , 14 , 山东枣庄人 , 东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究方向为刑法学 、 - ' 山 博 研 国W  ̄ 法学。 l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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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的态势 ,轻轻” 是对于危害较轻 。 “ , 有矫正可
能 的罪 犯采取 “ 松 的 刑事 政 策 ” “ 重 ” 是 对 重 宽 ,重 ,
符合我 国现阶段 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反 , 在我 国的 刑事立法中还处处体现着轻罪重刑化的刑事政策的
倾 向 。例如 , 期 自由刑 的 大量 使用 。 刑 及假 释 的 短 缓
大犯罪或危 险罪犯采取 “ 严厉 的刑事政
策” 。从刑 事政策的历史发展来看 , 这是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政策理论的统一和妥协 ; 从刑罚 目的来看 , 是报 应与预防的统一 , 讲究报应基础上的预 防。在古典
学派 的刑 法理 论 中 , 罚 的 目的仅 仅 在 于 阻 止 罪犯 刑 再重 新侵 害 公 民 , 规 诫 其 他 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4 并 L 因而 , 刑罚 的功 能就 在 于惩罚 犯罪 , 告社 会上 其他 警 人不 要 犯 罪 。 “ 个 不 足 的 刑 罚 比严 厉 的刑 罚 更 一 坏 。 刑 事实 证学 派 基 于对 犯 罪 的实 证 研究 。 ” 强调
严格条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 国的刑罚特点还 我 停留在第二个阶段。所 以, 管在 20 尽 03年 7月份 “ 两高” 司法部 、 、 公安部联合做出了《 通知》 但社 区 , 矫正 的对象范围仍极 其狭 窄 , 其实 际影响并没有达
到有 些人 所说 的“ 明 中国 已经 开始 实行 轻 轻 重 重 证 的刑 事 政 策 ” 。但 是 , 事 立 法 与 刑 事 政 策 是 一 种 刑
互动的关系 , 以上 的《 从 通知》 中可以反 映我 国的刑
事政 策发 展 的一 种趋 向 , 这 种 趋 向 的发 展 与 成 熟 而
应以犯罪人为中心 , 重视发挥刑罚 的教育功能 , 明确
表 明以社 会复 归 为处 遇 的 目的 。而历 史 证 明 。 一 单
需要更多的刑事立法来体现。 ( ) 二 机制 背景— — “ 元 制 ” 二 的社 会 结构 作为一种制度 , 区矫正的存在必须有相应的 社
社会 背景 。这 就要 从社 区矫 正 的词 义 说起 。 社 区矫
的以报应刑为中心或以教育刑为中心 的刑罚 , 都没 有收到人们预想 的效果。而如何将两者更好地结合
在一起 以达 到 刑 罚 的 目的 ,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焦 点 。 成 同时 , 刑罚 的 目的— — 报 应和 预 防并非 是绝 对对 立 、
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置 于社 区内, 在 相关社会 团体 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 会志愿 者 的协助 下,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 矫 正 其犯 罪意 识 和行 为 恶 习 , 促 进 其顺 利 回归社 并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 活动。8 社 区矫 正是一种 以 l
社 区 为基 础 的行 刑 方 式 和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 有 机 结 合, 又是 一 种社 会 工 作 。我 国 推行 社 区矫 正 是具 有
一
不可调和的, 报应体现 了刑罚 目的中的正当原则 ; 预 防体现 了刑罚 目的中的效益原则。但是 , 刑罚 的预 防性必须受报应性的制约 , 否则将有侵犯人权 的危 险, 成为国家滥 用刑罚 的一个 “ 冕堂皇” 冠 的借 口。
两极化 刑事政 策 正是基 于刑
罚 目的报应 性 与预 防性 而产生 。
定的社会基础的。改革开放 以来 , 尤其 是在实行
除此之外 , 两极化形势政策 的产生还有其他的 依据 , 如刑罚经济资源的限制 , 国家对刑事资源的投
入 在一定 时期 内是相 对 稳 定 的 , 了有 足 够 的刑 法 为
市 场经 济 的条 件下 , 国开 始 了 由政 治 国 家 的一 元 我
社会结构模式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极分立 的二 元 社会 结 构 模 式 的 过 渡 。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是 政 治 刑
法、 国权主义 刑 法 向 社 会刑 法 、 民权 主 义 刑 法 过 渡 ;
资源去对付重大犯罪 , 就要 在轻微 的犯罪上实行非 犯罪化或非监禁化 , 这样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运转 能力和执行能力。另外还有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 人利益的平衡 , 两种利益保护 的平衡是刑事政策调 整的基准和杠杆 , 当需要保护社会利益时, 刑事政策 就向严的方 向发展 , 当需要保护个人利益时 , 刑事政 策就 要 向宽 的方 向发 展 。6社 区矫 正 正 是 这 种轻 轻 L 重重刑事政策在犯罪人处遇方 面的主要体现。“ 现
代刑 事政 策 的 基 本 点 是 在 社 会 内处 遇 ”, 代 刑 事 现
刑事政策也 由国家本位模式转向国家一社会双本位 模式 , 从而要求在制定实施刑事政策过程 中国家 和 市民社会同处于主导地 位。 社 区矫正不 仅体现 l 8
了社 会 的 “ 理 ” 而 且 表 明 了市 民 社 会 的积 极 回 治 , 应 。但 必须 承认 , 民社 会 与政 治 国家 不 是 同质 共 市
同体 , 两者的结构纷繁复杂。在倡导试行社 区矫正 时, 国家会 自觉不 自 觉地较多思考其合理性 、 长处和
优点 以及功能 , 忽 视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阶段 我 而 国的市 民社 会 尚未 取 得 国 家 政 府 认 同 的独 立 和 自 由 , 区矫正 带有 明显 的政府 导 向性 , 有足 够地 关 社 没
政策的任务便是“ 以监狱为 中心的设施 内处遇转 将 变为 以社会 内处遇 作为 对犯罪 者 处遇 的重 点 ” 。
反思我 国 的刑 事政 策 , 国后 , 国所 采取 的刑 建 我 事政 策有 “ 办 与 宽大 相 结 合 ” “ 法 从 重 从 快 ” 惩 、依 、
注社 区矫正的运行机 制及 其得以生成 、 运行 和发展 的社会根基 , 一定程度上掩饰 了市民社会 内部 、 国家 内部 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存在着 的各种利益选 择及矛盾冲突, 国家权力 、 民社会参与社区矫正事 市 务 的边 际合理 确定 处 于游 离 之 中 。承认 市 民社 会参
与 国家事 务 的必要 性 , 须 发 动 社 会 成 员 根 据 自己 必
“ 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 ” 等。但是 这些刑事政策都存 在着 很多 缺陷 :惩办 与 宽 大相 结 合 ” 口号 作用 远 “ 其
远超 过其 实际 的指导 作 用 ;依 法 从 重从 快 ” “ 是在 一
定时期内重刑主义的体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显
得 过于宽 泛 , 单纯是 一 种刑 事 政策 。更 重要 的是 , 不
的意愿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机制成份 中来 , 这样才符 合社 区矫正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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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不符合“ 轻轻重重” 刑事政策 的基本精神 ,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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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念 背景— — “ 道 主义 ” “ 三 观 人 及 大社 会 ” 观
念 的盛行
社会舆论压力 , 迫使司法部门舍弃非监禁刑 , 广泛使 用监禁刑。即便是在社区矫 正的执行中, 也可能 因
为观 念上 不被公 众 所 理 解 而 达 不 到 预 想 的效 果 , 反 而会 对社 会治 安带 来更 多新 的问题 。
从 社 区矫 正 的发 展 历 史来 看 , 区矫 正 正是 萌 社 芽于 对轻微 犯罪者 的同情 和人 道 的关 爱 , 早在 14 80
年 , 国的管理者在对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犯人管理 英 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善行折抵 的制度 , 这就成为假 释制 度 的前 身 。9 此 后 的社 区矫 正 的 发 展 正 是 _2而 J
人道 主义 观 念 的不 断 深 化 的 体 现 。在 一 些 发 达 国
在这种观念背景下 , 国的社区矫 正就不能盲 我 目地效仿 国外 , 一味追求保护罪犯 的人权而置公众 的感 性认 识于 不顾 , 区矫 正 工 作 的发 展 必 须 与公 社 众观念的变化相吻合 , 不能一蹴而就。当然 , 这种传 统的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 随着社会政治 、 经济 、
文 化 的发 展 以及 国 家 相关 政 策 引 导 , 这种 重 刑 主 义 观念 也会 渐 渐 失 去 其 主 导 地 位 。20 03年 我 国 实 行
家,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 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是具有 同情 心 的个别人 的理 想 主 义 的 事 情 , 是 整 个社 会 而
对犯 罪所 负 的责 任 问题 , 对违 法 者 的关 心并 不 是 恩
惠与怜悯, 而是福利国家所承担的强制性的任务 , 与
过去 相 比, 司法机 关 的执法过 程并 不 限于 实现公 正 ,
社区矫正 的试点制度的成功运行就证 明了公众对此 的认 同, 也证明了在我 国全 面建立社 区矫正制度是 可行 的。
二 、 区矫正 存在 的硬 件环 境 社
还应包括用各种方 式方法对犯罪人进行 帮助 , 使其
再社会 化 。 人 道 主义精 神与 “ 大社会 ”观念 是基 本一 致 的。
( ) 一 有关社 区矫正的立法 社区矫 正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 执行的是法
院的判决与裁定 , 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法院的判决 与裁定要 依据刑法 与刑 事诉讼法 的相关 规定。因 此,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社 区矫正 的规定是社 区矫正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由于社 区 但
矫 正活 动 中社会关 系 的复 杂 性 和 多 样 性 , 靠 刑法 仅
2 世纪 6 0 0年代 , 在西方出现了“ 大社会” 观念, 该观
念充分肯定 了人的价值 , 对社会 和国家赋予了崭新 的定 义 。据此观 念 , 民是 国家 最大 的财 富 和资源 , 公
国家应致力逐求社会福利, 尽力协助个人潜能之发
挥, 提高个 人生 活之 素质 , 括应 加 强对 罪犯在 内的 包
缺陷者的辅助 , 使之能“ 再整合” 到社区 中, 从而提
高全民的生活质量。于是 , 刑罚模式继由死刑 、 肉刑 为 主转 向以 自由刑 、 金 刑 为 主之 后 又 一 次 发 生 了 罚
历史性的变革 , 即世界上许多发达 国家刑罚适用 的
重点 已由监 禁刑 转 向非监禁 刑 。社 区矫 正这一 非监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的, 所以, 许多国家还制
定 了有关 社 区矫 正 的专 门法 律 , 如美 国明尼苏 达州 ,
17 93年通 过 了世 界 上第 一 部 《 区矫 正 法》 到 社 ,
19 96年 , 国 又有 相继 2 美 8个 州 通 过 了社 区矫 正 或
禁的刑法执行方法 , 正是与保障犯罪人应有的权利 、 使其更好地与社会重新结合的观念相适应 。 在我 国 , 区矫 正 的建立 遇 到 的最 大 阻碍 应 当 社 是我国传统文化之一 的重刑主义观念 。战国时期的 政治家商鞅 曾提 出“ 刑生力 ” “ 奸止过 , 、禁 莫过重 刑” 他认为对 于轻罪 就应 当使用 重刑 , , 才能达 到 “ 以刑去刑 , 刑去事成” 目的。 这种观点也得 的 _1 2∞ J 到统治者们 的认 同, 严刑峻法” “ 几乎贯穿于整个古 代社会 , 以至于在现今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社会公众 中, 重刑主义观念符合他们的朴素信念 , 但犯 罪行 为发生 时 , 们 就 自然 产生 “ 他 以眼还 眼 , 以
牙还 牙 ” 的本能 反应 。从 犯 罪 学 和被 害人 学 的 角度
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有的国家则在刑事执行法 中规定社 区矫正 的相关 内容 , 如德 国的《 罚执行 刑 法》 俄罗斯联邦的《 、 刑事执行法典》 加拿大 的《 、 矫 正与有条件 释放 法》 等等。还有 我 国香 港地 区的
《 社会服务令》 台湾地 区的《 、 更生保护法》 《 、少年事 件实施细则》 都是使用法令 、 , 条例来调整社区矫 正 中的社会 关 系 。 u ¨-
在我 国,
还没有有关社区矫正的单行法律规范 , 只在刑法 和刑事 诉 讼 法 中 有关 于管 制 、 刑 、 释 、 缓 假
监 外执行 的规定 。 相 比之 下 , 这些 规 定 无 论 是 在社
区矫正的对象还是执行方式 、 人员 、 场所等方 面 , 都 显得欠缺或不够成熟。这与我 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 刚起步有关。然而, 在罪刑法定 的时代 , 社区矫 正的 实行首先应当以立法为前提 。除了将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 中的有关 规 定进 一步 完 善 之 外 , 定 一 部 专 门 制
的刑事执 行法 也是 当务之 急 。这部 法律 中应 当包 括 社 区矫正 的人 员机 构 配置 、 同 的措 施 与处理 方 法 、 不 犯罪 人 的地位 以及 关 于未成 年 人 的特殊 规定 。 除此
讲, 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 , 他们都有 可能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 害, 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 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 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态度和反应问题 , 他们 希望对犯罪人施 以重 刑, 以威慑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 ; 而实 际被害人则要 求国家严惩犯罪人 以弥补 自己的损失。新 闻媒体 、 社会团体对此种观念的传播与支持形成一种强大的
8 0
之外 , 由于各地 区发展的不平衡 , 还应当给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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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出相当的空间 , 使各个地 区因地制宜 , 制定出合适
的关 于社 区矫 正 的实施 细 则 。
( ) 关社 区矫 正 的执 行 机 构 二 有
头, 司法 局 、 安 局 、 公 检察 院 、 院 、 狱 管理 局 、 法 监 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部 门参加 , 形成 了“ 法委统一领 政 导, 司法局组织实施 、 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 , 司法具
在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比较好的 国家 , 机构设 其
置也 是 相 当完 备 的。 以加 拿 大 为例 , 加拿 大 的成 人
体执行” 的工作格局 , 改变 了由公安机关 作为主体
的地 位 , 取得 了不 错 的效果 。但依 据 法 律规 定 , 安 公
矫正由联邦矫正局与省级矫正机关负责管理。矫正 局负责对联邦矫正机构 和假释 的管理 , 负责对刑期 在两 年 以上 的罪 犯 的关 押 和 社 区矫 正 , 级 的矫 正 省 机关则 负责对刑期不满两年的罪犯的关押和社区矫 正。矫 正的主要方式包括一般监督 、 家中监禁 、 电子 监控和中途之家等。l矫正工 作采用垂直 化管理, l。 。
机关仍然是主要的监督 与执 行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以及 基层 组织 只具 有 法定 的 “ 配合 ” “ 助 监 督 ” 、协 权 力 。¨ m 因此 , 过 改 变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或 制 定 专 门 通
性法律
, 将社区矫正 的行刑与矫正权力赋予一个专 业 的矫正机构实属必要。另外 , 新西 兰等 国家的做
法也 给予 我们 较大 的启 发 , 鉴 发 达 国家 的社 区 矫 借
专业化分工也是其一大特色 , 如在联邦 的假释矫正
机构 中 , 就有高 级假 释 官 、 政经 理 、 行 普通 假释 官 、 心
正制度, 结合我 国的实际和现有资源来探索适合我 国 国情 的社 区矫 正 的 方 式 与 方 法 显 得 更 加 合 理 和
有效。 三 、 思 与启 示 反
理学工作者 、 牧师 、 电子技师等等 。矫正工作者一般 需要本科学历 , 还必须有犯罪 学 、 刑事执行学 、 心理 学、 社会学等等专业知识 , 另外 , 区矫正工作还与 社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 , 并与监狱管理相 衔接 , 使得工作卓有成效 。 在社 区矫 正制度不甚发达 的国家 , 也存在具有 本土特色的矫 正机构 。例如在新西兰 , 在通过社区
对少 年 犯 罪 行 为 进 行 矫 正 中 采 用 家 族 议 会 制 度 ( a l ruC neec) FmiGop ofrne 。家 族 议 会 制 度 的形 成 有 y 其 独特 的社会 背 景和 历史 渊源 , 新西 兰 , 在 犯罪 的少 年 儿童 大部分 是 毛利 人 ( 7 % ~8 % 的犯 罪 案件 有 0 0 是这 些 孩 子 所 为 ) 。很 早 以 前 , 利 人 就 有 通 过 族 毛
综上所述 , 无论 是 社 区矫 正存 在 所 需 的 软 件环 境 , 是其 运 行 所 需 的 硬 件 环 境 , 发 达 的 国家 相 还 与
比, 我国在每个方面都是有所欠缺 的。一种新 型刑 罚执行制度的构建 , 必然带来一 系列 制度 的重构和 变革 , 可谓 困难 重 重 。但 是 从 我 国 的 现状 以 及 发 展 趋势来说 , 区矫正制度 的建立仍然具有可行性 : 社
从 软件 环境 的 角度来 看 , 首先 , 着我 国经 济体 随
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小政府 、 “ 大社会” 的社会管理 结构正逐步形成 。原来 由政府 和 企事 业组 织统 揽 的社会 管 理 与社 区 服务 职能 开始 分化并逐渐回归于社会及社 区。20 0 3年, 国家劳动 保障部门制定了我 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资格 , 上 海举行了首次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 。经过系统培训 的司法社工参与了试点地 区的社区矫正工作。l 这
种充 分 发动 全社 会 力 量 , 政 府 和社 会 之 间建 立 一 在 个社 会化 的团体 支 撑 的 中间 力 量 的举 措 , 为社 区矫 正在 中国得 以成 功发 展提 供 了客观 上 的可 能性 。其 次 , 以人 为本 ” 想 的确 立 以及 人 权 保 护 的宪 法 确 “ 思
长召集
家庭聚会来解决族 内青少年中存在的违法犯
罪 问题 的做法 。于是新 西 兰政 府就 在原 有传 统 的基 础上 , 毛利人 社 区 内设 立家族 议 会机 构 , 孩 子犯 在 如
罪( 谋杀罪除外 ) 可以先通过社区和家族的工作解 , 决 , 孩 子犯 罪严 重 的时 候 , 察 会 给 予 协 助 , 孩 在 警 把 子放 在一 个地 方 特殊监 管 。 这 一 制度 还 得 到加 拿 …
大、 澳大 利亚等 国的借 鉴 。 根据 我 国 19 96年颁 布 的刑事 诉讼 法 第 24条 、 1 第 27条 、 2 8条 的 规定 , 1 第 1 以及 19 97年 颁 布 的刑 法第 7 的规 定 , 区矫 正执行 与 监督 考察 的权 力 6条 社
认, 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 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 提高罪犯的社会再生能力 , 也 受到越来越多 的关 注 , 区矫正制度 的构建不仅受 社 到政府官员的重视 , 也得到民众的支持。 从 硬 件环 境 角度讲 , 先 , 国有 较 长时 期 的适 首 我 用非监禁刑的实践 , 缓刑制度在新 中国成立之前就 已经存在 , 11 年 的《 在 91 大清新刑律》 中就 规定有
缓 刑 制度 。 国后 ,O世 纪 5 建 2 O年 代人 民法 院的缓 刑 判 决 在全 部 刑 事 判 决 中 约 占 1 % , 别 地 区 达 到 0 个
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 , 基层 组织 或者罪犯原所在单 位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由于我 国公安机关 的业务异常繁忙 , 加上社 区矫 正工作 的复杂性与专
业性 , 安 机关 实行 起 来 有 相 当 的困难 。从 以往 行 公
刑与矫正工作情况来看 , 公安 机关 的社 区派 出机构
基本 上没 有开 展对 罪犯 生理 、 理 和行 为 的矫 治 , 心 也 没有 组织 系统 改造 活 动 , 至连 最 基 本 的对 监 外 执 甚 行罪 犯 的监督 管理 , 时常 出现 捉襟 见肘 、 漏不 断 亦 疏
2% , 0 并取得 了较好 的社会效果。l修改后 的 19 l 97 年刑法, 对缓刑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 虽然缓刑适用 的比例在全国各省市发展不平 衡 , 但在一些沿海省
8】
的问题 。 而在社 区矫正 的试点工作 中, l_ 1 z 试点省 、 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 由省 、 市政法委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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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缓刑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例如浙江省 , 宣告缓刑 的人数 占判处有期徒刑 、 拘役 人数的 比例 , 19 从 97
年 的 1.8 2 1%逐 步 上升 到 19 98年 的 1.8 ,19 3 8 % 99 年 的 1.6 , 0 0年 的 1.0 , 42 % 20 7 1% 上升 了 5个百 分
点 。_ l 这些 实 践 为 完 善 我 国社 区 矫 正 的立 法 和 执 法 积 累了经验 。另外 , 国外 广泛 的社 区矫 正实践 , 也
其次 , 理念 的先进性。一种制度是否具备顽强 的生命力 , 关键在于它的背后是否有先进的理念作
支撑 , 也就 是 在前 文 中所 提 到 的 刑 罚 人道 主 义 。而 在 这种理 念 的背后 , 是人权 观 念 的至上 性 , 正 只有 这
种观念贯穿整个具体制度设计 的始终 , 社区矫正才 能取得 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要使这种人权观念深入 人心 , 比建立一种完美的制度更为艰难 , 它需要一个 更漫长的过程, 旧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 仍 总之 , 我们应 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资源 , 结合
可以从不同角度作 为我们的借鉴 和参考。其次 , 我
国有相对灵活的立法体制。由于我国地域广 , 各个
地 区 的发展差 异 明显 , 社 区矫 正 是 一 种 实 践性 极 而
强的工作 , 要制定统一的社 区矫正法 实属不易。但
是 各个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可 以利用立 法 法赋予 的立 直
我国现实 , 同时借鉴 国外先 进制度 , 习先进 的理 学
论, 以制度的构建促进观念的更新 , 以观念的发展促
法权 限, 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有关社 区矫正执行 制度 的地方法规 , 待时机成熟后 , 由全国人大制定 再
一
进制度的完善, 建立一套符合我 国国情的、 中国特 有 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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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全国性的法律。笔者认为 , 这种方法不仅可行 ,
而且 科学 。最后 , 国在 社 区矫 正 方 面 进 行 了 积极 我 的探 索 和实践 , 各个 司法 部 门 、 司法行 政 部 门以及 刑
罚执行部门都进行了努力的尝试并取得了宝贵的经 验;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 , 各类法学 、 社会学 、 心 理学 、 管理学等专业人才 以及大量 的社会工作 者为 建立完备 的执行 机构提供 了丰 富的人员储备。因 此, 社区矫 正制度 在我 国还是具 备 良好 的发展前
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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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我们也不能就此而 盲 目乐观 , 如前文
所 述, 与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相 比, 我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要想走 向成熟 , 还有很长 的过程。我们既要 正视检讨 自己的不足 , 更要从国外 的先进制度中得
到启 示 , 种启 示 主要包 括两个 方 面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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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制度 的完备性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 , 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制度是否完善。对于正在构建社 区矫正制度的我国来说 , 借鉴西方发 达国家的先进 的社 区矫正制度尤为重要 , 这些先进 的经验主要包 括两个方面 : 第一 , 完善的立法。无论是全国性 的法 律还是地方性法规 , 无论是单行法律还是包含在其 他法律中的法条, 于社 区矫正的立法都受到很大 关 的重视 , 也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 和运行有了合 法的基础。第二 , 完备的机构人员设置。社 区矫正 能否取得 良好的效果 , 关键在于是 否拥有一支素质 高、 业务精的执行队伍。在前文中可以看 到, 在社区 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 不管形式如何, 都拥有完备的 执行机构和业务精 良的人员。由此可见 , 设立完备 的执行 机构 , 有业 务精 良的执行 人员 , 于 旨在 建 拥 对 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我国来说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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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 张岩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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