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

  现代社会离不开信息。所谓“离不开”的信息,是指公众关心、对公众利益攸关的信息,而这类信息,相当部分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里。政府部门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不能做到及时、充分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无论是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国家的积极性,还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都是一件份量很重的事情。而这部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媒体是一支重要力量,媒体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媒体工作者提高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在此谈谈个人的一点认识。      必须破除信息“部门所有”的习惯思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一些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的、自成体系的、“小圈子”式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文化,可以说是一个很实际、很严峻的挑战。这部“条例”的出台,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政府要革自己的命,是要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它遭遇“不习惯”或者说阻力,是必然的。政府部门应以开放的心态,努力缩短“不习惯”的过程。   我们的政府掌握国家绝大部分资源,其中也包括信息资源。有调查显示,9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信息中的相当部分并不为公众所知。政府部门对所掌握的信息的“传统观念”可谓“根深蒂固”,即这是“我们部门的”,对其处置也通常是只为本部门服务,这已是几十年习惯成自然,也就是从“根”上讲,政府部门并不认为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因而不可能主动向公众公开,即便不得已“被动公开”,也是“有限公开”,或曰“选择性公开”,即首先考虑的是这些信息的公开要对本部门有利,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开多多少少还带有对公众“恩赐”的成份―――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状况。   无论从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对首都机场高速收费质询的“模糊”回应,还是陕西省林业厅迟迟不公开有关“华南虎照”调查的信息,也包括公众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频遭“立案难”等等,都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公布了,但要贯彻落实是有难度的。破难,先要破“习惯势力”,即摒弃政府信息“部门所有”的狭隘观念,树立政府信息“公有”的开放理念,就是公众有权知晓政府信息,不让公众知晓,是剥夺公众的权利。有了这个理念基础,其他事情就会好办些。      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局      从表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个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由于信息公开的延伸意义重大,使得这个“条例”具有了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和使命。   信息公开是为了让公众知情。那么,为什么要让公众知情呢?我们常讲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但话不能空讲,要将其落到实处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实践表明,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甚至可以说是重要的前提。因为不知情或知情不充分,是谈不上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的。封建官僚遗留下来的意识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不能让老百姓知情,担心老百姓知道事情多了会不好管制。现在的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仆人”是受主人的委托管理社会,因此“仆人”没有理由不让“主人”知情,而只有“主人”知情了,才能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才能监督“仆人”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公众知晓信息的情况并不理想,从而有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作用的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强有力推进。政府部门应该从这个大局出发来理解“条例”的意义,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信息公开必然展现“民智勃发”的生动局面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智慧的激发,一定要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信息越透明,公众知晓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充分,就越能调动公众的聪明才智,从而对政府的决策越有帮助。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个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和充分。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信息不透明,公众的智慧也会围绕“不透明”而施展,这就会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汶川地震后,由于信息公开,公众的智慧被空前激发,网络和各种媒体上公众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政府采纳,收效非常之好。事情往往就是这样,一个地方的难题,在另一个地方很可能就不是难题;一个地方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不知如何办,但在另一个地方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早就碰到过,有很成熟的解决方法;即使碰到的是全新的问题,由政府部门少数人苦思冥想解决之道和让公众参与想方设法,效果肯定不一样。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要让公众充分知情。   这些年不少人喜欢讲“精英”的作用。“精英”固有他个人聪慧等因素,但善于汲取各方面的智慧,包括民间的智慧,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民间人才无穷;另一方面,民间的“视角”无穷。他们根植于土地,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民情民意。作为个体或小圈子的“精英”,纵使再有能耐也是不可能和公众无穷的智能匹敌的。离开了民间的智慧,如无源之水,“精英”将难成其为“精英”。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政府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从唯物史观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自觉、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信息,又从公众知情后的反馈中汲取营养和智能,以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众服务,从而实现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比较原则,贯彻落实还有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需要明确的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作为“实施细则”,应结合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这一指导思想具体化,可操作化。   教育部在“条例”实施后即公布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其中有一条:对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将不予公开。对此,立即引来热议。有评论指出,“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教育部不予公开的信息,显然扩大了“条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范围。也有意见认为,正在“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意味着公众无法参与,提不了意见,最终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结果,而这种没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结果”,有出现疏漏的可能。   对诸如此类的情况,各方尽可发表不同看法,但这些“个案”提示我们的是,在“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政府部门制订并执行好“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重要,否则“条例”将难以落到实处,甚至有“落空”的可能。   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在具体实施时,也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因为“信息公开”了,什么“关”也不把了,该严守的国家机密等等也不管了;同时,也不能动不动就以“两个安全一个稳定”为由,该公开的信息也不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确定“不公开为例外”,一方面是基于国力的增强和这些年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无论是作为政体的国家,还是作为群体的公众,对各种信息的承受能力已极大地增强,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网络时代“开放、透明”特质的认知,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唯有走信息公开之路。这些“大背景”,是政府部门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的。      尽快适应在信息公开的环境里行政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引下,必然会出现的趋势是:公众将依法要求知晓更多的信息,以更好地行使“主人”的职责;政府将在信息公开的环境里和公众的关注下更加谨慎地行政;媒体将搭建彼此交流的平台,使公众关注的信息及时、充分、全面地在各种媒体上展现。这种局面的形成,无疑是我们社会的巨大进步。   比如,公众十分关心政府如何用钱的信息。   因为“钱”主要来自税款,而公众基本上都是纳税人,关心自己上缴的钱如何被使用是理所当然的事。过去政府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很有限,公众所知很少。现在有了“条例”,公众自然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倒逼”机制,要求政府更慎重地行政,以使公开的信息公众能“通得过”。如果没有按照预算,又没有“过硬”的原因,该用到解决民生问题上的钱没有用够,而用到盖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上的钱却超支了,公众知晓后就有权要求政府解答“这是为什么”,如解答不清,就存在称职与否的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位子坐不稳。同样,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公开,相信也会得到公众的谅解。   信息公开,政府贵在主动、坦诚,在第一时间里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千万不要碰到“危机”才“主动”,没有“危机”就不动。   政府信息公开,必然促使媒体更加活跃。   舆论环境改善了,媒体应倍加珍惜,更审慎地行使权力,架设好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对媒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应取宽容的态度。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曾说,“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这是很大气的观念,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现代社会离不开信息。所谓“离不开”的信息,是指公众关心、对公众利益攸关的信息,而这类信息,相当部分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里。政府部门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不能做到及时、充分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无论是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国家的积极性,还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都是一件份量很重的事情。而这部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媒体是一支重要力量,媒体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媒体工作者提高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在此谈谈个人的一点认识。      必须破除信息“部门所有”的习惯思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一些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的、自成体系的、“小圈子”式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文化,可以说是一个很实际、很严峻的挑战。这部“条例”的出台,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政府要革自己的命,是要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它遭遇“不习惯”或者说阻力,是必然的。政府部门应以开放的心态,努力缩短“不习惯”的过程。   我们的政府掌握国家绝大部分资源,其中也包括信息资源。有调查显示,9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信息中的相当部分并不为公众所知。政府部门对所掌握的信息的“传统观念”可谓“根深蒂固”,即这是“我们部门的”,对其处置也通常是只为本部门服务,这已是几十年习惯成自然,也就是从“根”上讲,政府部门并不认为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因而不可能主动向公众公开,即便不得已“被动公开”,也是“有限公开”,或曰“选择性公开”,即首先考虑的是这些信息的公开要对本部门有利,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开多多少少还带有对公众“恩赐”的成份―――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状况。   无论从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对首都机场高速收费质询的“模糊”回应,还是陕西省林业厅迟迟不公开有关“华南虎照”调查的信息,也包括公众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频遭“立案难”等等,都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公布了,但要贯彻落实是有难度的。破难,先要破“习惯势力”,即摒弃政府信息“部门所有”的狭隘观念,树立政府信息“公有”的开放理念,就是公众有权知晓政府信息,不让公众知晓,是剥夺公众的权利。有了这个理念基础,其他事情就会好办些。      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局      从表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个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由于信息公开的延伸意义重大,使得这个“条例”具有了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和使命。   信息公开是为了让公众知情。那么,为什么要让公众知情呢?我们常讲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但话不能空讲,要将其落到实处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实践表明,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甚至可以说是重要的前提。因为不知情或知情不充分,是谈不上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的。封建官僚遗留下来的意识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不能让老百姓知情,担心老百姓知道事情多了会不好管制。现在的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仆人”是受主人的委托管理社会,因此“仆人”没有理由不让“主人”知情,而只有“主人”知情了,才能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才能监督“仆人”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公众知晓信息的情况并不理想,从而有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作用的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强有力推进。政府部门应该从这个大局出发来理解“条例”的意义,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信息公开必然展现“民智勃发”的生动局面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智慧的激发,一定要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信息越透明,公众知晓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充分,就越能调动公众的聪明才智,从而对政府的决策越有帮助。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个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和充分。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信息不透明,公众的智慧也会围绕“不透明”而施展,这就会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汶川地震后,由于信息公开,公众的智慧被空前激发,网络和各种媒体上公众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政府采纳,收效非常之好。事情往往就是这样,一个地方的难题,在另一个地方很可能就不是难题;一个地方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不知如何办,但在另一个地方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早就碰到过,有很成熟的解决方法;即使碰到的是全新的问题,由政府部门少数人苦思冥想解决之道和让公众参与想方设法,效果肯定不一样。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要让公众充分知情。   这些年不少人喜欢讲“精英”的作用。“精英”固有他个人聪慧等因素,但善于汲取各方面的智慧,包括民间的智慧,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民间人才无穷;另一方面,民间的“视角”无穷。他们根植于土地,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民情民意。作为个体或小圈子的“精英”,纵使再有能耐也是不可能和公众无穷的智能匹敌的。离开了民间的智慧,如无源之水,“精英”将难成其为“精英”。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政府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从唯物史观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自觉、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信息,又从公众知情后的反馈中汲取营养和智能,以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众服务,从而实现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比较原则,贯彻落实还有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需要明确的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作为“实施细则”,应结合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这一指导思想具体化,可操作化。   教育部在“条例”实施后即公布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其中有一条:对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将不予公开。对此,立即引来热议。有评论指出,“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教育部不予公开的信息,显然扩大了“条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范围。也有意见认为,正在“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意味着公众无法参与,提不了意见,最终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结果,而这种没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结果”,有出现疏漏的可能。   对诸如此类的情况,各方尽可发表不同看法,但这些“个案”提示我们的是,在“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政府部门制订并执行好“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重要,否则“条例”将难以落到实处,甚至有“落空”的可能。   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在具体实施时,也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因为“信息公开”了,什么“关”也不把了,该严守的国家机密等等也不管了;同时,也不能动不动就以“两个安全一个稳定”为由,该公开的信息也不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确定“不公开为例外”,一方面是基于国力的增强和这些年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无论是作为政体的国家,还是作为群体的公众,对各种信息的承受能力已极大地增强,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网络时代“开放、透明”特质的认知,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唯有走信息公开之路。这些“大背景”,是政府部门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的。      尽快适应在信息公开的环境里行政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引下,必然会出现的趋势是:公众将依法要求知晓更多的信息,以更好地行使“主人”的职责;政府将在信息公开的环境里和公众的关注下更加谨慎地行政;媒体将搭建彼此交流的平台,使公众关注的信息及时、充分、全面地在各种媒体上展现。这种局面的形成,无疑是我们社会的巨大进步。   比如,公众十分关心政府如何用钱的信息。   因为“钱”主要来自税款,而公众基本上都是纳税人,关心自己上缴的钱如何被使用是理所当然的事。过去政府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很有限,公众所知很少。现在有了“条例”,公众自然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倒逼”机制,要求政府更慎重地行政,以使公开的信息公众能“通得过”。如果没有按照预算,又没有“过硬”的原因,该用到解决民生问题上的钱没有用够,而用到盖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上的钱却超支了,公众知晓后就有权要求政府解答“这是为什么”,如解答不清,就存在称职与否的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位子坐不稳。同样,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公开,相信也会得到公众的谅解。   信息公开,政府贵在主动、坦诚,在第一时间里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千万不要碰到“危机”才“主动”,没有“危机”就不动。   政府信息公开,必然促使媒体更加活跃。   舆论环境改善了,媒体应倍加珍惜,更审慎地行使权力,架设好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对媒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应取宽容的态度。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曾说,“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这是很大气的观念,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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