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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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提问 2009-05-16 23:09:22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CXL85 2009-05-16 23:10:39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其他回答

出新 2009-05-16 23:11:56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

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sunwan523 2009-05-16 23:15:42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

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wt198091 2009-05-16 23:20:51

以农民问题为例纵观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达到了不同程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中国的土地革命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经验。

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即" 八七" 会议。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 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 ," 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 。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 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 。第三," 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 。第四," 现时主要的是要用' 平民式' 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 ,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 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 。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 土地国有" 的主张。此主张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开来,三是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

1928年中共六大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确定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对富农的策略也有调整,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六大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随后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即农民不仅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基本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的土地革命路线。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1931年王明" 左" 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是正确处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全面抗战,具有进步意义。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区已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 左" 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②。到1948年秋,在l 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

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2)包产到户。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由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其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为话费而来 2009-05-18 09:03:16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

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桦木林 2009-05-24 15:19:16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050284 2009-05-26 23:06:34

地方的法规的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点对点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

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

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

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jtt19920210 2009-10-19 21:09:17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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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 历史 ] 收藏 转发至天涯微博

悬赏点数 10 该提问已被关闭 9 个回答

匿名提问 2009-05-16 23:09:22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CXL85 2009-05-16 23:10:39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其他回答

出新 2009-05-16 23:11:56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

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sunwan523 2009-05-16 23:15:42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

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wt198091 2009-05-16 23:20:51

以农民问题为例纵观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达到了不同程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中国的土地革命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经验。

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即" 八七" 会议。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 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 ," 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 。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 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 。第三," 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 。第四," 现时主要的是要用' 平民式' 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 ,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 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 。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 土地国有" 的主张。此主张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开来,三是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

1928年中共六大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确定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对富农的策略也有调整,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六大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随后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即农民不仅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基本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的土地革命路线。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1931年王明" 左" 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是正确处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全面抗战,具有进步意义。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区已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 左" 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②。到1948年秋,在l 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

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2)包产到户。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由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其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为话费而来 2009-05-18 09:03:16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

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桦木林 2009-05-24 15:19:16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050284 2009-05-26 23:06:34

地方的法规的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点对点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

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

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得农业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 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 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 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 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 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 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 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 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 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 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 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 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 别人不得侵犯,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 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 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全面内战即将爆发,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 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 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发展了生力, 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 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 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 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

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 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 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 。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 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 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 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 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 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 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 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 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 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 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 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 能够合理分工, 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 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 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 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 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 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 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 由公社

统一经营, 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 大多数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 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 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抑制了农民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jtt19920210 2009-10-19 21:09:17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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