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 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进行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 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 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 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任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 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 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 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 4 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 务 2 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2 至 3 年;大 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4 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2 至 3 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 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 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 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 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 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 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 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 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 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 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 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 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当责成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

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 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以切实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严肃对待渎职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会计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 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进行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 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 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 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任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 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 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 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 4 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 务 2 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2 至 3 年;大 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4 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2 至 3 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 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 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 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 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 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 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 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 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 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 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 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 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当责成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

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 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以切实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严肃对待渎职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会计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文章

  • 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标    签]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财会﹝1995﹞17号 [发文日期]1995- ...查看


  •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持有会计证 <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 ...查看


  •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
  •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 说明: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另外,几个专业靠用系列(专业)的规定如下: (1)群众文化专业职务可以采用图书馆.博物馆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 ...查看


  •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职改[1997]21号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对高级会计师队伍的需要和会计 专业技术队伍的现状,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查看


  •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 行政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 ...查看


  • 甘肃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甘肃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 ...查看


  • 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 钱寨小学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一节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评聘办法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考核与聘任,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职考核 1.学校加强对专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成 ...查看


  •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 ...查看


  • 财经类证书
  • 财经类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1.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