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治体制与民主建设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他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宪法法律和政党制度等。法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他已有的政治制度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四种政治体制和阶级属性的演变。四种政治体制是指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和公社制。四种阶级属性是指奴隶主阶级、贵族阶级、资产阶级、工人阶级。法国的政治体制相对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有其独特性,演变规律由法国整个社会进程所决定,与法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根据全民公决结果,2000年6月改为5年,之前是7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台湾的政治制度
国民大会
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台湾前任领导人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改“宪法”,其权限已大大缩水,已完全“虚级化”。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废除此机构。
总统府
“总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领导人。国民党当政时,名义上实行五权分立,蒋介石时代实际是独裁统治。李登辉主政后,“总统”权限不断增大,最后实际已形成“总统制”。“总统”的办事机构称“总统府”。
行政院
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全台湾的行政事务,包括内政、涉外事务、防务、财经等等,下设8个部和26个委、署、局、院。以“行政院”院会的形式实施决策。 立法院
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关,权限很大。过去实行“五院宪法”,各院之间互有约束。经李登辉多次“修宪”后,现在实际已成为“单一国会”。
司法院
为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全台湾的司法事项,并有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 考试院、监察院
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监察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总统权力
后经“国大”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次会议不断修改,共有条文11 项,该条款的主要特点是无限制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具体表现在:
紧急处分权
根据“宪法”第39条、第43条规定,“总统”宣布戒严及发布紧急命令,均受“立法院”的限制。而在“戡乱时期”,“总统”宣告戒严时,不管“立法院”是否在开会期间,均不必经过“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总统”宣布紧急处分,不必根据“紧急命令法”,亦不必在紧急处分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从而没有“立法院”不同意及紧急处分失效的问题。 连任权
按“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任期6年,只能连任一届。1960年2月在“国大”第三次会议上,修订“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
统帅权
“总统”担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决定“动员戡乱”之策划与大政方针,负责其他关于“国防”的重大政策、国家建设的计划、总体战略及决策的拟定和指导,“国家总动员”的决策及指导,以及战地政务的处理等等。
人事任免权
在“戡乱时期”,“总统”有权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人事机构及组织;“总统”有权制定办法来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
召集开会权
“宪法”规定,在“国大”闭会期间,“国民大会代表”提出创制和复决议案时,“国大”临时会可以召集,也可以不召集。在“戡乱时期”,“总统”有权决定是否召集临时会议。 戒严终止权
依“临时条款”第10条规定,“动员戡乱时期”的终止,由“总统”宣告。
“宪法”规定,“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其职权。
法国政治体制与民主建设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他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宪法法律和政党制度等。法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他已有的政治制度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四种政治体制和阶级属性的演变。四种政治体制是指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和公社制。四种阶级属性是指奴隶主阶级、贵族阶级、资产阶级、工人阶级。法国的政治体制相对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有其独特性,演变规律由法国整个社会进程所决定,与法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根据全民公决结果,2000年6月改为5年,之前是7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台湾的政治制度
国民大会
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台湾前任领导人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改“宪法”,其权限已大大缩水,已完全“虚级化”。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废除此机构。
总统府
“总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领导人。国民党当政时,名义上实行五权分立,蒋介石时代实际是独裁统治。李登辉主政后,“总统”权限不断增大,最后实际已形成“总统制”。“总统”的办事机构称“总统府”。
行政院
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全台湾的行政事务,包括内政、涉外事务、防务、财经等等,下设8个部和26个委、署、局、院。以“行政院”院会的形式实施决策。 立法院
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关,权限很大。过去实行“五院宪法”,各院之间互有约束。经李登辉多次“修宪”后,现在实际已成为“单一国会”。
司法院
为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全台湾的司法事项,并有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 考试院、监察院
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监察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总统权力
后经“国大”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次会议不断修改,共有条文11 项,该条款的主要特点是无限制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具体表现在:
紧急处分权
根据“宪法”第39条、第43条规定,“总统”宣布戒严及发布紧急命令,均受“立法院”的限制。而在“戡乱时期”,“总统”宣告戒严时,不管“立法院”是否在开会期间,均不必经过“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总统”宣布紧急处分,不必根据“紧急命令法”,亦不必在紧急处分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从而没有“立法院”不同意及紧急处分失效的问题。 连任权
按“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任期6年,只能连任一届。1960年2月在“国大”第三次会议上,修订“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
统帅权
“总统”担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决定“动员戡乱”之策划与大政方针,负责其他关于“国防”的重大政策、国家建设的计划、总体战略及决策的拟定和指导,“国家总动员”的决策及指导,以及战地政务的处理等等。
人事任免权
在“戡乱时期”,“总统”有权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人事机构及组织;“总统”有权制定办法来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
召集开会权
“宪法”规定,在“国大”闭会期间,“国民大会代表”提出创制和复决议案时,“国大”临时会可以召集,也可以不召集。在“戡乱时期”,“总统”有权决定是否召集临时会议。 戒严终止权
依“临时条款”第10条规定,“动员戡乱时期”的终止,由“总统”宣告。
“宪法”规定,“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