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工会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工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落实工会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办部门:财务部,联系人:吴伟,联系电话:83188089)

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工会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工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落实工会会员群众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广州市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公开的内容能为会员群众提供直观、明晰、有效了解财务工作的途径,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会员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包括:收支情况、重大项目支出情况及管理费用情况,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项目等,并根据会员群众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日常财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检查等方面重大内容。

第五条 预算管理公开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包括收入项目、支出项目。

(三)经费分配情况,包括各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当年实际支出占预算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减的情况。

第六条 日常财务公开内容

(一)年度决算日常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汇总数据。

(二)年度决算专项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汇总数据。

(三)个别科目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细化程度和时限,公布到各部门或个人(如差旅费、公车费用、办公费、招待费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公开内容

(一)财务管理计划。包括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预计进场检查时间等。

(二)财务检查结果。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检查情况总结。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

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财务公开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基本形式分为:文件形式公开;内部公共场所张贴形式公开;内部网络形式公开等。

第四章 财务公开的范围及时限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范围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范围公开。属于区、县级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事项,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向本级及下属单位通报;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事项,主要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对所属单位公开的事项,通过政策法规文件、财务工作会议及系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内容每年公开一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以文件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公开;其他相关事项在本级财务工作会议上公开。 第十四条 财务检查计划每年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范围内公开;对区、县级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检查的结果于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范围内公开;基层工会检查情况以专题形式在被检查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基层工会财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初以通报形式公开。

第五章 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工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级管理,分级公开”的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工会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领导下负责财务公开具体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工会主席审批,工会主席、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在财务公开工作中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审议本级工会财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四)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五)每年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财务部门要认真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在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未实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上级工会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工会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工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落实工会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办部门:财务部,联系人:吴伟,联系电话:83188089)

广州市工会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工会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工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落实工会会员群众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广州市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公开的内容能为会员群众提供直观、明晰、有效了解财务工作的途径,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会员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包括:收支情况、重大项目支出情况及管理费用情况,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项目等,并根据会员群众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日常财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检查等方面重大内容。

第五条 预算管理公开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包括收入项目、支出项目。

(三)经费分配情况,包括各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当年实际支出占预算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减的情况。

第六条 日常财务公开内容

(一)年度决算日常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汇总数据。

(二)年度决算专项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汇总数据。

(三)个别科目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细化程度和时限,公布到各部门或个人(如差旅费、公车费用、办公费、招待费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公开内容

(一)财务管理计划。包括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预计进场检查时间等。

(二)财务检查结果。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检查情况总结。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

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财务公开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基本形式分为:文件形式公开;内部公共场所张贴形式公开;内部网络形式公开等。

第四章 财务公开的范围及时限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范围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范围公开。属于区、县级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事项,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向本级及下属单位通报;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事项,主要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对所属单位公开的事项,通过政策法规文件、财务工作会议及系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内容每年公开一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以文件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公开;其他相关事项在本级财务工作会议上公开。 第十四条 财务检查计划每年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范围内公开;对区、县级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检查的结果于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在本级及下属单位范围内公开;基层工会检查情况以专题形式在被检查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基层工会财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初以通报形式公开。

第五章 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工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级管理,分级公开”的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工会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领导下负责财务公开具体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工会主席审批,工会主席、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在财务公开工作中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审议本级工会财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四)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五)每年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财务部门要认真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在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未实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上级工会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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