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防御商标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192号】2014年10月31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湖南恒X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湖南恒X公司诉称其为涉案注册商标在特定商品种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一)基本事实 2005年3月1日,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恒X公司。2008年11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恒XX公司。2011年7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
2009年2月15日,恒XX公司与原告湖南恒X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原告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注册证所列全部商品,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无限制,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为普通许可。恒XX公司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许可协议书中所列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等。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原告取得了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被告侵权行为的公证书。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
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1、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手帕纸的行为侵犯了恒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恒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在难以确定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销售规模、过错程度,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专家评议
品盾打假精英网黄雪芬律师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保护不应只限于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救济行动,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也应对商标进行一定的保护准备工作。为主注册商标对一定的防御商标进行注册即是侵权行为发生前商标保护准备工作的一种。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法律对其的保护不限制于核定使用商品种类范围之上,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种类之上施行了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行为也进行规制。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同,法律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严格限制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这使得具有颇高知名度但不是驰名商标的普通商标在面对商标混淆状况时,有更大风险会成为弱势方。对这些商标权人来说,注册一定量的防御商
标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防御商标是指以主商标为核心,在该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从此可以看出防御商标是为了扩大主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存在。
商标侵权与防御商标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192号】2014年10月31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湖南恒X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湖南恒X公司诉称其为涉案注册商标在特定商品种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一)基本事实 2005年3月1日,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恒X公司。2008年11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恒XX公司。2011年7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
2009年2月15日,恒XX公司与原告湖南恒X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原告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注册证所列全部商品,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无限制,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为普通许可。恒XX公司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许可协议书中所列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等。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原告取得了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被告侵权行为的公证书。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
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1、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手帕纸的行为侵犯了恒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恒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在难以确定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销售规模、过错程度,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专家评议
品盾打假精英网黄雪芬律师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保护不应只限于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救济行动,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也应对商标进行一定的保护准备工作。为主注册商标对一定的防御商标进行注册即是侵权行为发生前商标保护准备工作的一种。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法律对其的保护不限制于核定使用商品种类范围之上,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种类之上施行了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行为也进行规制。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同,法律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严格限制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这使得具有颇高知名度但不是驰名商标的普通商标在面对商标混淆状况时,有更大风险会成为弱势方。对这些商标权人来说,注册一定量的防御商
标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防御商标是指以主商标为核心,在该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从此可以看出防御商标是为了扩大主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