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
[摘要]:等同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专利界和司法界运用得最为频繁的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一个准则。但是,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带来不便,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
[关键词]: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适用
一、等同原则的概念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简称“DOE”),它是指在专利侵权中,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技术,与已获技术相比,虽然未在字面上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被控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应判定侵权成立。该原则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正确地适用该原则。
二、等同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等同原则在美国发达国家早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作为一项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却出现的比较晚。我国关于等同原则最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规定的第17条第二规定:“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
(1) 法官素质与专利审查实践需要的不相称
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的规定不是特别规范,有的甚至是没有法律规范,这就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适用时也是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不同的法官会裁断出不同的结论。同时,在我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往往都是从部队专业回来的非法律专业人才,他们对案件审查、判断经常局限在对法律条文的表面研究,对一些司法原则知知甚少,更不用谈对专利等技术性非常强的知识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
[摘要]:等同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专利界和司法界运用得最为频繁的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一个准则。但是,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带来不便,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
[关键词]: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适用
一、等同原则的概念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简称“DOE”),它是指在专利侵权中,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技术,与已获技术相比,虽然未在字面上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被控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应判定侵权成立。该原则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正确地适用该原则。
二、等同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等同原则在美国发达国家早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作为一项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却出现的比较晚。我国关于等同原则最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规定的第17条第二规定:“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
(1) 法官素质与专利审查实践需要的不相称
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的规定不是特别规范,有的甚至是没有法律规范,这就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适用时也是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不同的法官会裁断出不同的结论。同时,在我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往往都是从部队专业回来的非法律专业人才,他们对案件审查、判断经常局限在对法律条文的表面研究,对一些司法原则知知甚少,更不用谈对专利等技术性非常强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