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

案例七 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

【知识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2009年7月24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2009年10月29日)

【案情介绍】

原告:杨勇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1月10日7时45分,杨勇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景江设备公司上班,当行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渔场路段时,被他人驾驶的大客车撞伤,造成杨勇受伤,鉴定的伤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大队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第2007c-45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4月9日,杨勇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2009)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杨勇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63,198. 99元。2008年10月 6日,杨勇向新洲劳动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洲劳动社保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了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勇在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杨勇于2008年11月20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以该案申请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为由驳回了起诉。杨勇于2009年2月27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新洲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 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洲区劳动社保局对杨勇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杨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的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査,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清楚。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例简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违反治安处理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案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2004年5月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治安处罚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剥离,并上升为法律实施处罚。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湖北省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根据法律位阶和调整范围的变化,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120041 162 号)(本案例简称《意见》)第一款“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的规定,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勇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但无证驾驶行为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而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所造成的伤害不应列入工伤保护的范畴。因此,被上诉人新洲劳动社保局以上诉人杨勇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遭受伤害,认定非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杨勇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问题】

1、杨勇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七 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

【知识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2009年7月24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2009年10月29日)

【案情介绍】

原告:杨勇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1月10日7时45分,杨勇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景江设备公司上班,当行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渔场路段时,被他人驾驶的大客车撞伤,造成杨勇受伤,鉴定的伤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大队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第2007c-45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4月9日,杨勇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2009)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杨勇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63,198. 99元。2008年10月 6日,杨勇向新洲劳动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洲劳动社保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了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勇在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杨勇于2008年11月20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以该案申请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为由驳回了起诉。杨勇于2009年2月27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新洲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 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洲区劳动社保局对杨勇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杨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的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査,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清楚。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例简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违反治安处理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案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2004年5月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治安处罚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剥离,并上升为法律实施处罚。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湖北省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根据法律位阶和调整范围的变化,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120041 162 号)(本案例简称《意见》)第一款“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的规定,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勇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但无证驾驶行为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而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所造成的伤害不应列入工伤保护的范畴。因此,被上诉人新洲劳动社保局以上诉人杨勇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遭受伤害,认定非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杨勇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问题】

1、杨勇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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