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独立费用概(估) 算编制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五项组成。
一、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1. 项目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的开办费和经常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组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人数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1) 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表3—53)
①定员人数在两档之间,可用内插法求得开办费。
注 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工程总规模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2) 建设单位定员标准(表3—54) 表3—54建设单位定员表
闸时,定员可适
当增加。
2.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建设单位实际定员可本着高效原则精简人员。
3.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建设单位经常费。含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两项内容。
1)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指建设单位从批准组建之日起至完成该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之日止需要开支的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
计算办法: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
编制概(估) 算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以及费用标准调整“六类(北京) 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表3—55、表3—56) ”的费用项目,编制该工程的人年费用指标,作为计算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计算公式: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
工期短或施工条件简单的引水工程费用指标应执行河道工程标准。
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3—6个月止,即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引水工程、排涝或灌溉面积大于150万亩的工程筹建期为1—2年,其他工程为0.5—1年。
表3—55、3-56内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标准,在编制概(估) 算时应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予以调整。
2) 工程管理经常费: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建设过程中用于资金筹措、召开董事(股东) 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和差旅等费用;建设单位为解决工程涉及到的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同公证费、审计费、招标业务费等;施工期所需的水情、水文、泥沙、气象监测费和报汛费;工程验收费和由主管部门主持对工程进行设计审查、进行安全鉴定等费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派驻工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补贴费及其他属于工程管理性质开支的费用。
枢纽及引水工程一般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按20%计取。
(适用枢纽、引水工程)
(适用河道工程)
2. 工程建设监理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监理单位为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而必须购置的交通工具、办公及生活设备、检验和试验设备以及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釆暖费等。
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 3. 联合试运转费
指水利水电工程的发电机组、水泵、闸门、启闭机等设备安装完毕,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套设备带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期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材料和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购置费、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见表3—57) 。
表3—57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注:若编制年超过2002年,可按下列公式调整计算: 联合试运转费=2002年费用指标×(1+物价指数)
式中 N =编制年-2002年。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二、生产准备费
指水利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为准备正常的生产运行或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 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
指在工程完工之前,生产和管理单位有一部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前进场进行生产筹备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提前进场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以及其他属于生产筹建期间应开支的费用。
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2%~0.4%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2. 生产职工培训费
指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及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需要对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
N
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实习费以及其他属于职工培训应开支的费用。
计算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0.5%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计列。 3. 管理用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用具等费用。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等公用设施需要配置的家具和器具,
计算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2~0.08%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 备品备件购置费
指在投产运行初期,由于易损件损耗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而必须准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但不包括随设备配备且含在设备价格中的备品备件。 计算标准:按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注意事项:设备费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杂费。
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按设计规定,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但不包括设备价格中已包括的专用工具。 计算标准:按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规划、科研、勘测和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两项。
1.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5%,河道工程取0.2%。
2. 工程勘测设计费
指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至以后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设计费,其中包含为勘测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
计算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颁发的收费标准。 考虑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原则,也可执行双方合同确定的费用标准。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按照设计确定的永久及临时工程建设场地征用和管理单位用地征用数量,计算所发生的费用及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主要包括被征用场地上的林木、作物的赔偿,建筑物迁建及居民迁移费等。具体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
五、其他
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定额编制管理费指为水利工程定额的测定、编制和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 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2. 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
计算标准: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 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3. 工程保险费
指在工程建设期间,为使工程能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工程第一至第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4. 其他税费
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计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节 独立费用概(估) 算编制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五项组成。
一、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1. 项目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的开办费和经常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组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人数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1) 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表3—53)
①定员人数在两档之间,可用内插法求得开办费。
注 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工程总规模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2) 建设单位定员标准(表3—54) 表3—54建设单位定员表
闸时,定员可适
当增加。
2.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建设单位实际定员可本着高效原则精简人员。
3.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建设单位经常费。含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两项内容。
1)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指建设单位从批准组建之日起至完成该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之日止需要开支的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
计算办法: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
编制概(估) 算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以及费用标准调整“六类(北京) 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表3—55、表3—56) ”的费用项目,编制该工程的人年费用指标,作为计算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计算公式: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
工期短或施工条件简单的引水工程费用指标应执行河道工程标准。
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3—6个月止,即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引水工程、排涝或灌溉面积大于150万亩的工程筹建期为1—2年,其他工程为0.5—1年。
表3—55、3-56内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标准,在编制概(估) 算时应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予以调整。
2) 工程管理经常费: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建设过程中用于资金筹措、召开董事(股东) 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和差旅等费用;建设单位为解决工程涉及到的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同公证费、审计费、招标业务费等;施工期所需的水情、水文、泥沙、气象监测费和报汛费;工程验收费和由主管部门主持对工程进行设计审查、进行安全鉴定等费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派驻工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补贴费及其他属于工程管理性质开支的费用。
枢纽及引水工程一般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按20%计取。
(适用枢纽、引水工程)
(适用河道工程)
2. 工程建设监理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监理单位为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而必须购置的交通工具、办公及生活设备、检验和试验设备以及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釆暖费等。
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 3. 联合试运转费
指水利水电工程的发电机组、水泵、闸门、启闭机等设备安装完毕,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套设备带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期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材料和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购置费、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见表3—57) 。
表3—57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注:若编制年超过2002年,可按下列公式调整计算: 联合试运转费=2002年费用指标×(1+物价指数)
式中 N =编制年-2002年。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二、生产准备费
指水利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为准备正常的生产运行或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 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
指在工程完工之前,生产和管理单位有一部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前进场进行生产筹备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提前进场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以及其他属于生产筹建期间应开支的费用。
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2%~0.4%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2. 生产职工培训费
指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及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需要对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
N
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实习费以及其他属于职工培训应开支的费用。
计算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0.5%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计列。 3. 管理用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用具等费用。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等公用设施需要配置的家具和器具,
计算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2~0.08%计算,大I 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 备品备件购置费
指在投产运行初期,由于易损件损耗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而必须准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但不包括随设备配备且含在设备价格中的备品备件。 计算标准:按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注意事项:设备费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杂费。
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按设计规定,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但不包括设备价格中已包括的专用工具。 计算标准:按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规划、科研、勘测和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两项。
1.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5%,河道工程取0.2%。
2. 工程勘测设计费
指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至以后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设计费,其中包含为勘测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
计算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颁发的收费标准。 考虑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原则,也可执行双方合同确定的费用标准。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按照设计确定的永久及临时工程建设场地征用和管理单位用地征用数量,计算所发生的费用及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主要包括被征用场地上的林木、作物的赔偿,建筑物迁建及居民迁移费等。具体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
五、其他
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定额编制管理费指为水利工程定额的测定、编制和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 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2. 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
计算标准: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 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3. 工程保险费
指在工程建设期间,为使工程能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工程第一至第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4. 其他税费
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计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